对轻罪制裁的研究论文

时间:2021-06-13 18:19:54 论文 我要投稿

对轻罪制裁的研究论文

  本文首先通过对轻罪与重罪的区分标准的论述明确轻罪的范围,进而针对轻罪的特点提出在程序和方式上采取一些有别于重罪的处理。正确区分重罪与轻罪,才能针对轻罪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程序和制裁方式。

对轻罪制裁的研究论文

  一、轻罪与重罪的区分标准及区分轻罪的意义

  对于轻罪与重罪的区分,大部分国家对轻罪、重罪都作了规定; 有的国家只规定何为重罪,其他的被推定为轻罪;有的国家只规定轻罪,其他的推定为重罪。笔者认为以法定刑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比较恰当,这种标准比较容易操作、具有可行性,法官在审理案件前只需要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判断要适用的罪名,再根据所对应罪名的法定刑确定案件是重罪还是轻罪。因此,以法定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区分标准,案件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为重罪,反之,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则为轻罪。

  ( 一) 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意义

  根据案件所适用的法定刑的幅度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有利于对案件进行分类,从而针对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制裁程序和方式,在刑罚的执行阶段采取不同的管理和矫正方式。这既有利于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也可大大减轻监狱压力,节省司法资源。

  二、对轻罪处理程序的完善和探索

  ( 一) 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亦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扩大,即使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也可适用,只要是涉嫌第四章、第五章之罪,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愿意和解的都可适用和解,不论是否由民间纠纷引起。

  ( 二) 对轻罪的案件可以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进行简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二百零九条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由于轻罪案件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本身比较简单,因此,只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又不存在法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并采取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三、对轻罪处罚方式的探索

  ( 一) 充分利用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处理轻罪案件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但由于没有配合该条适用的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该条的对象、条件和程序以及如何具体操作使得该条的适用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文实际上被搁置,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途径对三十七条的.适用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三十七条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以及如何适用,从而真正发挥其在处理轻罪案件方面的作用。

  ( 二) 对轻罪案件充分适用管制、缓刑和假释制度

  轻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行为人往往是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可改造性较大,但我国目前对完全剥夺自由的刑罚的执行往往重惩罚和隔离,轻教育和改造。如果对轻罪案件的犯罪人大量适用监禁刑可能会发生狱内交叉感染影响矫正的效果,还会造成他们与社会的脱节使其难以重归社会。因此,对轻罪案件符合适用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条件的,应当积极地大量适用,需要改变司法人员的责任观,对轻罪案件的犯罪人要充分适用管制、缓刑和假释,对其实行不完全与社会隔离的社区矫正。

  ( 三)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在执行过程中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这样既可以减轻监狱压力、减少监狱交叉感染的负面影响,还有利于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综上,对行为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根据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可矫正性强的特点,可以在程序和处理方式上有别于重罪案件。这对充分、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和更好地对犯罪人进行矫正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轻罪进行区分并在程序和方式上进行特别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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