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二元股权结构的建立的优秀论文

时间:2021-06-12 14:25:17 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上市公司二元股权结构的建立的优秀论文

  摘要: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保障公司运营绩效的重要基础。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股权结构问题。在分析公司股权结构与绩效的传统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上市公司的二元式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机理以及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二元股权结构的建立的优秀论文

  关键词: 股权二元结构;代理权竞争;监督竞合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最终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的治理机制如经营约束与激励机制、代理权竞争机制、监督机制乃至于收购兼并机制等都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畸形的,并对我国上市公司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研究股权结构问题的目的,就是试图找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较为适宜的股权结构形式。研究的出发点,应该落在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之上。

  一、二元式股权结构分析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公司的业绩与股权结构之间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我们以公司的第一、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作为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代表变量,以沪深市场家电板块上市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分析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这些代表变量之间的关系。选择这些公司作为样本的原因在于家电行业外部情况大致相同,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其结果能够较好地说明股权结构对公司业绩的作用和影响。分析结果表明:公司收益率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成负相关,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成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达到0.84和0.78,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相关关系。

  上市公司的业绩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呈负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以前已被指出过。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公司业绩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之间的正相关性。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业绩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能与第一大股东相接近和抗衡的第二大股东”这一因素高度正相关,或者说,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能与第一大股东相接近和抗衡的第二大股东”这一因素可能是对公司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变量之一。笔者把这种股权结构形式称作为上市公司的“二元式股权结构”,即在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不再占据绝对控制地位,存在着第一、第二大股东两大接近均衡的力量对公司进行共同治理这样一种股权结构形式。这一现象在过去的研究中尚未引起人们特别的注意。它表明:对于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绩效而言,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构结上采用一种特定的结构形式——二元股权结构形式或许是较为重要的。

  如何解释这种结构对于公司绩效的影响?为什么“二元式股权结构”能够促进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这些问题,可以从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得到合理的解释。

  1.二元式股权结构对经营激励的作用。二元式股权结构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首先表现为这种结构的出现有利于公司的约束与经营激励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第一大股东多数是国有股,普遍存在着经营激励与约束不足的问题,经营者的利益很难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经营者随意决策、利用公司资产乱投资、从事高风险经营甚至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现象比较容易发生。第二大股东成为与第一大股东相抗衡的力量后,形成了第一、第二大股东之间互相竞争、互相监督又互相合作的新格局。由于第二大股东多数是法人股东或民营资本,公司经营的业绩与其利益高度一致,必然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朝着有利于其股东利益的方向进行,这就有利于对公司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2.二元式股权结构能够有效地促进代理权的竞争。第一大股东多数是国有股。在第一大股东占有绝对控制地位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都是由第一大股东直接委派的。除非代理人已经不被委派者信任,否则其他人很难与其展开代理权的竞争。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能够利用公司财产支付影响力成本的情况下,委派者很难认识到自己的任命是否已经发生错误。在很多情况下,委派者要了解了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经营错误都非常困难。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即便其经营十分不理想,但经营者的地位仍然十分稳固。有一些公司一直声称业绩优良,但一旦更换经营者后便立即出现巨额亏损。这说明: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公司代理权无法形成竞争,对公司的经营十分不利。

  在二元式股权结构中,经营不善的经营者可能会被迅速更换。这是因为,第二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大的股份,而且一般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而他更有动力也有能力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容易了解到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因此,一旦发现现任经理损害股东利益或者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的需要,他就会向第一大股东提出更换经营者的要求,直至采取相应的措施争取其他股东的支持,提出新的经理人选。由于第一大股东只有相对的控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将很难再强行支持原经营者。代理权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发挥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权力治理结构上实现“贤能者上、愚劣者下”的先进机制,对于公司经营会起到根本性的促进作用。

  3.二元式股权结构更利于公司的监督。在一股独大的公司中,监督者往往只是国有股份的代表,存在着监督动力不足的问题。如前所述,国有股份所占比例越大,内部人控制问题就会越严重,意味着公司的监督失效也越严重。如果不能优化所有权的约束,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上市公司就很难健康地发展。在二元式股权结构中,这个问题将会得到较好的解决。这是因为,即便第一大股东对代理人监督不力,第二大股东也会有较强的监督动力,同时也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在这一点上,中小股东一般不具备足够的监督能力,即便有监督动力也难于实施。第二大股东由于拥有巨大的股份数量,监督成本与其利益相比微不足道,因而具有较强的监督优势。

  二、治理结构中的代理竞争与监管竞合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建立代理竞争机制与监管竞合机制。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合约,合约的主体是各种要素的所有者。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各种要素的所有者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只有当每一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相容时,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才会是有效的。合约的基础是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一整套赖以指导和控制公司及其运作的机制与规则。它包括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如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选聘、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公司的经营决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与管理等一切与公司管理控制有关的相关制度。不同的股权结构将产生不同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这种竞争既表现为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表现为企业的治理权竞争。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是先进的、合理的,其原因正在于建立起现代法人资产制度以后,股份公司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公司,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成为一种社会公众性的权力,存在着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之间总是存在着利益冲突的。一旦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相容,代理人就很容易出现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动机。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意味着所有者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已经有所丧失。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必须改革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权上引入竞争机制。事实上,在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历史中,企业经营管理权力的竞争对于其经济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真理与谬误往往是一步之隔。许多人认识到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是导致公司无法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上市公司绩效上不去的主要原因之一,提出要进行“国有股减持”,并从2000年起的两年中陆续地在证券市场上试验过一些“国有股减持”的方案,对“国有股全流通”问题也进行过多次探讨。但是,这些试验和探讨似乎并未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实质所在,而且其结果也并不好,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其实,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把国有股卖掉,而在于如何通过改革公司的股权结构来为上市公司引入“赚钱的机制”,这才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根本问题是股权过度集中导致治理结构畸形,导致上市公司的绩效无法提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改革,从而最终改进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与通过二级市场简单地卖出国有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实际上,许多国家的证券市场法规对于大股东抛售其持有的股票都是有所限制的。为什么要加以限制?道理很简单,就是因为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大股东的稳定,就像民航飞机的驾驶员不准有降落伞的道理一样。从监管角度来说,如果不做这样的限制,也很难防止大股东利用手中的巨额持股操纵市场价格形成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恶性掠夺。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形式,就是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和引进赚钱机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建立两个层次上的制衡关系:第一层次是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建立起“信任托管”与“权利制衡”关系,即全体所有权人对董事会的授权与制约关系,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法人机构,从股东大会取得全体股东的授权和委托,并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的治理权,董事会则必须对全体所有权人负责;第二层次是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与代理关系,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章程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并选聘经理人员,经理人员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开展公司的经营活动。激励与制衡关系的实质,就是要建立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关系。在这一基础上经营者发挥其作为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能力,为企业、为所有者寻求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由三方“主体”、两层“关系”构成的。要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讲就是在这三方利益主体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形成大股东之间的代理竞争与监管竞合,形成大股东既相互制衡又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一点,对于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代理竞争与监管竞合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将“一股独大”条件下经营者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的共谋型博弈转变为二元股权结构下经营者与大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竞争型博弈。

  三、二元股权结构的建立

  在现阶段中,尽快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现象的重要意义已经不言而喻。问题在于如何进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与改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看到,改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基本原则,应该是在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同时,建立起合理的二元股权结构。换言之,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条可能的有效途径,就是按照股权二元结构模式来进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在公司中建立起二元股权结构。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这种股权结构形式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为此,需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的重要性。股份制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效率,取决于其内部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率。股权结构决定公司中的权力结构。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头等重要的事情,是影响、制约上市公司发展的深层次因素。要确保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就必须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

  2.在股权结构问题上应该树立反垄断意识。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是社会经济系统中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其治理权力也必须是开放的、竞争的,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必须加以科学而合理的规范。作为社会公众公司,保障治理结构的竞争性应该成为一个基本原则。这一点只有通过股权结构改革才能够实现。应该通过有力的竞争,促使上市公司的治理权力让渡到最具有动力、能力、活力,同时也最遵守企业合约的主体手中。不仅要对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下限做出规范性的规定,也应该对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制定一个强制性、严格的规范和约束,防止和反对股权结构中形成垄断局面。例如,在现阶段可以强制性地规定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0%,超过的必须通过转让、分割、并购等各种途径加以减少,以防止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防止其对于公司的控股权力演变成为一种绝对权力。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也要建立起治理权力的反垄断意识,在适当条件下,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建立相关的法规条例来对此加以规范。

  3.建立相互制衡、相辅相成的股权结构关系,同时必须为大股东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和门槛。在规范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控股权力的同时,还应该高度重视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关系,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办法来建立起公司中相互制衡、相辅相成的股权结构关系。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的工作:减少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为公司引入一个合格的、有能力与第一大股东共同治理好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第一项工作以“减少国有股”为主。但必须注意,改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减少而减少,而是为了在公司中引进和形成赚钱机制,其实质要求在于形成大股东之间的代理竞争与监管竞合,形成大股东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辅相成的关系,确保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而这一点,是绝对不可能简单地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国有股就能够实现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革的目的只有在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同时引进合格的战略性投资者才能实现。进入的大股东不仅要有长期投资、经营的志向,还必须要有相应的能力。只有这样,减持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

  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引入一个合格的新股东,可能会带来企业崭新的面貌。例如,江铃汽车公司引入美国福特公司作战略伙伴以后的几年中,企业业绩明显迅速提高。福耀玻璃公司也是如此。相反,也有不少公司年年搞重组未能看到什么成效。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偏离了股权结构重组的应有方向。在现阶段中,进行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革大多数情况下都意味着将原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一种资产权力和社会公众权力的让渡。因此,对于受让者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从中选出那些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战略伙伴来担任这一重任。对于那些只想借重组之名行公司股票炒作之实或者意在觊觎公司资产者不仅应该坚决地拒之于上市公司门外,更应该建立起严密的法规体系对违规者进行严厉的监督和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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