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书

时间:2022-05-02 10:11:11 劳务协议书 我要投稿

劳务派遣协议书锦集五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务派遣协议书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务派遣协议书锦集五篇

劳务派遣协议书 篇1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全称 单 位 类 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职工)姓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 (实际用工单位)的 岗位从事 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工作地点为 。

  2、派遣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3、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实际用工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的基本工资中,由实际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四、劳动报酬

  1、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基本工资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

  (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

  (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绩效奖金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单价为 元,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外计发。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敦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乙方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该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甲方每月按乙方基本工资为基数核算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总额并以绩效工资的方式打入乙方工资账户。乙方承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账户,并将上述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中。其中,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应当负担的部分,乙方承诺自行缴纳。乙方违背上述承诺的,自行承担各项法律责任。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为此类原因乙方遭受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不视为乙方过失。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乙方按约定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届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3、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派遣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新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派遣,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4、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按规定发放报酬,积极重新派遣。

  6、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满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其他约定条款: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协议书 篇2

  甲方: 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派遣学生就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尊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属合法劳务派遣企业,与公司(以下称:用工单位)签订合法劳务派遣合约,甲方委托乙方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学生,与甲方签订合法劳动合同。

  2、甲方必须诚实、信用、谨慎、依法有效地办理委托事务,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招聘简章。

  3、甲方应主动及时与乙方沟通,就业信息、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负责乙方输送的应聘学生接待,面试等工作,并及时向乙方反馈面试结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受甲方委托招聘甲方员工,乙方应提供个人真实资料(如姓名、现住址、联系方式等)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给甲方备案。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包括年龄、学历、身高等),收集应聘者并批量输送到甲方面试。

  3、乙方应向应聘者详细介绍甲方就业信息内容,不得更改甲方就业信息内容,如因乙方更改就业信息或以欺骗方式将应聘者输送给甲方而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将就业者统一输送到甲方规定的面试地点,并将就业者名单在面试前一天晚上20:00时前发送给甲方。

  5、乙方如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因乙方非法向应聘者收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本协议从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四、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和乙方招聘委托书同时使用。

  甲方(盖章):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协议书 篇3

  劳务输入单位 (甲方):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乙方是具有人才派遣许可资格的合法人才中介公司,根据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乙方向其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外派员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派遣工作

  甲方负责将所需外派员工的数量、要求、劳动报酬和工作期限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派遣服务。

  甲方负责对所招用外派员工的挑选和最终确认。外派员工的数量、在甲方的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具体法定或者约定事项以甲方盖章确认的《外派员工签约通知》(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为准。

  第二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规定乙方外派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以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人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员工管理

  外派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应向外派员工明示。

  派遣工作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外派员工的技能,在与外派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四条 用工关系

  外派员工为甲方工作期间,应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每次外派员工的期间不得少于2年,甲方同意每次借用外派员工的时间至少为2年。

  外派员工到甲方报到时,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一般不转移,有特殊情况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外派员工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操作;如外派员工是非上海户籍人员,可参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办理保险;或者参照《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外派员工属于法定劳务人员,则甲方可依法免于承担外派员工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或法定征缴费用。

  以上费用的征缴比例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如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须依据上海市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相应地调整收费标准,在甲方确认后按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迟延告知或甲方迟延答复而造成相关责任,由迟延方承担。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甲方提前依法退回给派遣员工的,不足一月,甲方应按一月支付该人的管理费。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外派员工的人数、身份、工作起讫时间、缴费基数、劳动报酬、约定的管理费等内容结算费用(具体计算方式按照乙方每月出具的《费用结算表、工资表》。如果甲方在《外派员工签约通知书》中确定的数据或金额与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标准不符,则依法执行。

  甲方须于每月工资发放日前12日将外派员工的考勤考核结果交乙方。乙方须于每月工资发放日提前10日将收款通知交甲方。

  甲方确认乙方的《费用结算表/工资表》后,甲方应按照《用人单位签约情况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提供人员异动清单,并须于每月 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将本合同所涉及的总费用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付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双方约定:外派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以下 项的办法发放。

  a.甲方经乙方同意,直接向员工合法、按时地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外派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法定福利中员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后支付给乙方;员工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b.在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包含外派员工劳动报酬在内的所有应付费用后,由乙方向外派员工发放劳动报酬。乙方应于每月 日(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向外派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乙方代为扣缴。甲方可以直接向外派员工发放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费用,该福利费用的标准、发放时间等由甲方自行决定,乙方对甲方直接发放费用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外派员工在上海市以外地区工作,因跨省市发放劳动报酬而产生的银行或邮政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指定的收费帐户如下: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七条 派遣员工的退回

  7.1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还给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同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2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还给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用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如产生医疗补助费用的,甲方需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用。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3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7.2规定退回,在派遣期满时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派遣期限顺延,甲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派遣期限内,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该员工的,乙方可以与该员工协商变更用工单位,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乙方继续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该费用由甲方承担,每月随管理费由甲方一并支付给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仍然无工作的,乙方应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赔偿或补偿约定

  派遣工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或外派员工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如外派员工在被外派至甲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并工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全额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乙方支付给外派员工或者法定继承人;如因外派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外派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甲方应根据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该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他因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此等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九条 本协议期限、续约、解除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果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员工与乙方建立的劳动或劳务关系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本协议的有效期以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员工中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最晚终止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可自动顺延。

  (三)派遣工作期间,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核政策,损害乙方利益的;

  3.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工作条件、卫生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外派员工身体健康的;

  (四)如乙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严重损害甲方或外派员工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五)除本条(三)、(四)项的情况之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按通知当月的管理费标准向对方赔偿。提出方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提前解除乙方外派员工劳动或劳务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信息;(2)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3)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4)商业操作手段、业务经办流程、收费标准和财务数据;(5)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事项。

  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协调原则

  本协议期内,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遵照最新的规定执行,并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派遣工作期间,甲方如与外派员工发生争议,应先由甲方、乙方、外派员工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或外派员工可按规定在上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上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承担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最终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因自然终止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

  《用人单位签约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由甲方盖章确认。若甲方无法定理由而未按时间节点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务输入单位 (甲方):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业务经办人:

  签定地址:

劳务派遣协议书 篇4

  甲方(派遣单位):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派遣人员数量、岗位及期限

  第一条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派遣名劳动者到乙方工作,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工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其中:

  (一)临时性岗位人,具体岗位为,派遣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替代性岗位人,具体岗位为,派遣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不得超过一年)。

  (三)辅助性岗位人,具体岗位为,派遣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变更的,应相应修改《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有关费用及结算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形式为_(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

  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乙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五条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甲方依法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明细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总费用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付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乙方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第七条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标准:

  1、;

  2、;

  3、;

  第八条乙方每月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月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按照费用总额开具正规、合法有效发票,税金由承担。

  三、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福利待遇

  第九条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第十条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乙方应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由甲方办理,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承担。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应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甲方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产期、孕期、哺乳期)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实际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带薪年休假等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乙方规定执行。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另行安排换休。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乙方负责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派遣劳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甲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由于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派遣劳动者到乙方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提供派遣劳动者已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时足额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因甲方截留、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引起的与派遣劳动者的纠纷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甲方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且应当向甲方员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当对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商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将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2、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等;

  4、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

  因退回产生的费用由承担。

  第二十八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

  七、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另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应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协议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务派遣协议书 篇5

  编号: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或终止手续。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1)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

  2、乙方保证以上岗位工种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并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3、

  、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承担对接受的员工的连带责任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员工在乙方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人,为(常白班、班运转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人,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员工。

  2、乙方负责保障员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权利。员工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乙方规定商定。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1、员工享有与乙方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由甲方或乙方委托银行发放)。

  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

  (1)员工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具体办法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根据乙方规定执行。绩效奖金由乙方直接发放。

  (3)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乙方的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乙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员工与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员工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乙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并由乙方直接支付。

  5、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推荐合同样本·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外包合同·劳务承包合同

  1、员工的社会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双方商定,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下列第()方式结算:

  (1)由甲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乙方直接发放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结算一次员工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由乙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2、乙方安排员工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负责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员工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负责及时救治、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的连带义务。甲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的连带义务。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员工按约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甲方及员工协商续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员工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员工义务,或者出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乙方承担对员工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员工因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乙方有权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处理;员工因出现《劳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乙方需退回的,应与甲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

  5、员工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甲方和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协议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

  2、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3、甲乙双方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九、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

  2、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理。若因员工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将本协议内容告知员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