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个人工作计划总结

时间:2022-08-22 20:33:44 计划 我要投稿

药店个人工作计划总结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结论的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因此十分有必须要写一份总结哦。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药店个人工作计划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药店个人工作计划总结

药店个人工作计划总结1

  一、20xx年工作计划

  1、工作立场和心态:

  认同自己的服务职业性质,不良情绪不影响工作,愿意用专业知识为顾客服务,体现自我价值。

  2、行为举止和仪表:

  着装整洁,工牌端正,发型美观得体,仪表大方,举止文明,能使顾客产生信任感。

  3、专业服务和态度:

  热情招呼,微笑待客,熟练使用礼貌用语。咨询回答专业、耐心、细致、准确,使顾客满意。

  4、销售药品:

  向顾客推销和推介药品是店员的主要责任。对常见疾病,营业员要能够指导用药。

  5、理解处方:

  店员要学会辨认处方、分析处方、调配处方,注意配伍禁忌。

  6、识别药品真伪:

  店要学会如何用感观识别来识别药品的真伪。

  7、负责办理商品进货验收和退换。

  8、做好药品养护 :

  掌握药品的本质属性,采取不同的贮藏保管方法对药品进行养护。

  9、陈列理货:

  将到货商品上架,按商品陈列要求整理排面,跟踪堆垛商品销售情况,并及时补货。

  10、执行公司的促销计划,检查价格签和促销海报到位情况。

  11、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12、贯彻落实gsp。

  二、工作流程

  1、营业前做好柜台、货架、商品及地面等环境卫生,达到干净、整洁、玻璃明亮。

  2、准备营业期间所需用品、用具。

  3、补充商品,将柜台上不足的商品补齐,并检查柜台上所列之商品是否齐全,有无新货需及时上柜。

  4、营业中应随时保持柜台及货架上的展示商品充足和整齐,不得出现展示商品不足和摆放零乱的现象。

  5、检查柜台及库存商品数量是否充足,不足的须及时填写“缺货计划”并通知补货,做到所有商品无断货现象。

  6、柜台到货须认真清点验收,及时上柜,同时配合配货员将上柜后余下之商品在储存板或货架上归类堆放整齐。

  7、随时作好为顾客提供服务的准备,发现顾客有需要导购及服务的暗示时,应立即上前友善、真诚地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8、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到对所负责的每种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及特性都了如指掌。

  9、随时保持商品及环境的卫生。

  10、交接班时,应对接班人员告知商品销售已补货和需补货商品情况,做到交接清楚、补货无重复。

  11、维护店内设备、设施,爱护公物。

  12、营业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如有事离岗须向店长及其他员工做好委托。

药店个人工作计划总结2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9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全区所有医药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采购、验收、展示、储存和销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情况、中成药标识标准化情况、处方审核制度执行情况、店内药师情况等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专柜。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其产品。本药店零售企业的非官方销售人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促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2条处理。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货。检查购买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挂靠”或“过票”个人(或无证单位)购买药品等非法渠道。从非法渠道进货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0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索取、核对和保管供应商的有关证明、资料和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出具供应商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发现供应商的相关证明、资料、销售凭证未按规定进行核对和留存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不得在柜台上展示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买方(卖方)、数量、价格和购买日期(卖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分批接受和记录采购药品。柜台陈列和仓库存放的药品无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5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依法认证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每年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医药商品销售人员、保管员等16种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定工种的专业技能证书。违反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同时,分行将对现有医药零售企业的医药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额一致。违法的,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核签字;注册处方药是否与销售数量相符,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的功效,不得以药品的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非药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有一名药师值班。不当班销售处方药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处

  9、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中止或者向消费者发布广告,不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违反规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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