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5 14:05:3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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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站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站场易燃易爆场所。

  第二章选型、设计、安装

  第三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第四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单位应符合相应承包商资质要求。

  第五条安装单位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调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经试车运行合格后交付所属单位运行部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

  (二)检测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

  (三)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10%以内;

  (四)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20%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50%lel;

  (五)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25%以内;

  (六)响应时间: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

  第三章日常管理、标定

  第六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进行定期标定,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台帐,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日常检查、维护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每周按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二)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故障灯、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检测器防水罩等情况。

  (三)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试验,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中的气敏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年限或者所处环境位置及时予以更换。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对生产过程使用煤气及粗苯生产区域进行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危险爆炸场所的监测管理。

  3、职责

  供应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购置,生产技术部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4.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4.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5)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厂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规定。

  4.4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

  (3)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执行维护检修规程。

  (4)可燃气体报警器需停运、拆除、增加,由动力车间设备管理员安排施工。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3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shs 07005-)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4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xx)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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