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03 10:13:1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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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市场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续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持续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市场管理制度2

  岗位职责:

  1、直接上级:护卫主管。

  2、认真做好交接班质量记录,按时交接班。上岗前按市场物业管理处的要求整理好自己的仪容仪表,热情礼貌服务。爱护公物及岗位上的各种设备。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执行上级的一切指示,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4、对日常安全工作进行自检。

  5、熟悉当值岗位的地形地物,熟悉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楼层结构、消防、监控等器材与经营者及业主入住情况等)。

  6、巡查市场各楼层的房间门、走道、消防通道、电梯间、设备间、消防间、配电间等有无异常情况。

  7、巡查消防、监控等器材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短少,供水、供电系统有无跑、冒、滴、漏异常情况及气味。

  8、查看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情况等,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立即上报,按规定和管理权限作相应的应急处理。

  9、巡查施工人员是否佩带临时出入证,是否按装修管理规定要求、规范施工(特别是动火施工),是否有非该作业区域的人进入,是否有乱扔装修垃圾等情况。

  10、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侵占公共部位现象,电梯运行是否正常。

  11、管理好市场内的安全标识。

  12、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经营者及业主索要财物、小费。不得无故脱岗、离岗。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场管理制度3

  第一章市场部部长岗位职责

  本协会为会员代表大会制,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

  1.以身作则,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声誉。

  2.全面了解部门工作情况,统筹安排部门内部各项工作,对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

  3.领导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开拓校内外市场,尽可能地为同学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4.根据需要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调查;深入了解社会各个方面分析需求。

  5.热情为同学服务,及时把市场部最新的信息向广大会员宣传公布。

  6.关心部门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帮助、指导、批评、指正。

  7.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8.组织好市场部每周工作例会,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每周、每月的工作小结。

  10.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对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收集各二级学院的反馈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

  11.积极关注社会就业信息及就业动态,并行之于实践,发展协会和个人。

  12.工作中以协会利益为重,做到在协会利益实现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

  13.致力于共同营造协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协会、部门忠诚,严守协会的纪律,保守协会部门的非公开信息,甘愿为协会奉献。积极扩大个人的人际关系和锻炼个人的社会。

  14.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与部门其他人员一起协助老师做好工作。交往能力。

  15.不得受聘于自己负责的工作项目,不得随意接受用人单位的赠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享受协会提供给每一位成员的各种优惠。

  2)参与社会实践及活动策划等部门的活动。

  3)有权提出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4)会议表决及在协会改选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拥有被选举权。

  5)协会成员若有任何不满可直接向部长以上交流,对协会和部门经费收支情况有权要求加以公开。

  6)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阅读协会的书籍和资料,接受协会的各种形式的培训。

  7)创业协成各干部有改选大会选举产生,干部任期为一年,一年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义务:

  1.认真学习《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协会章程》,学习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2.积极主动参加部门工作,坚持把部门利益放在第一位,服从部门安排,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各尽其能,使市场部工作得以高效、有序地运转。

  3.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勤奋工作,维护市场部良好的形象与声誉。

  4.热情对待同学,主动向参加工作的同学介绍工作情况,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对工作表现好与差的同学分别给予表扬与批评。

  5.对于所分配任务,务必及时完成,若有不同意见,可适当提出但应以大局为重。

  6.每位成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创业协会市场部内外同学的监督。

  7.重视协会及非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批判地吸收,并积极解决他们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会批评和自我批评。

  8.协会成员一月内至少上创业、就业网站三次以上,以便及时了解协会动态,并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9.及时了解业务进展情况,处理突发性事件,调解同学与用人方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督促双方履行义务。

  10.对完成的业务,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备案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三章会议问题

  1.为了能及时了解协会短期目标和短期动态,更好达成协会内部的共识,形成团队精神,协会需定期召开各种会议

  2.例会召开全体成员须按时参加,杜绝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等现象。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前向办公室书面请假;例会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者,按缺席处理;无故缺席例会三次以上者,将取消其例会资格并作严肃处理。

  3.会议流程:会议通知—召开例会—会议记录—总结会议内容—部长级会议讨论—形成书面资料—会长审议—实施—总结。

  4.会议召开期间,各与会成员应保持安静,不交头接耳,不嬉戏打闹,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如有问题须举手发言。

  5.每位与会会员须对会议内容做好详细记录,以便顺利开展和及时总结工作;会议结束之前,每位会员均可就前期工作存在的问题或后期的工作设想打算提出自己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6.每位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为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第四章经费问题

  〈1〉活动经费遵循勤俭节约.

  〈2〉合理开发的原则.

  〈3〉所有财务由财务部管理.

  第五章相关活动内容

  1、不定期地举办兼职指导座谈会;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会等。

  2、力争与其他院校同类别协会联谊,进行相互交流。

  3、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学习工作流程等。

  4、指导在校大学生(会员)进行社会实践,利用课余时间做好兼职工作。

  5、充分调动理事干部,会员积极性,使之在工作思路上有特色,工作方向上有突破等等形式。

  第六章奖罚制度

  1、理事会干部无故缺会3次,将自动离职。(除名)

  2、每次会议开始前5分钟,全体干部必须赶到开会地点,并签到。

  3、开会无故缺席或经常迟到的会员,就以警告指示,严重者开除出本协会。

  4、无故缺课达4次者,将给予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章请假制度

  必须给秘书长书面请假,并签字获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作旷课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市场管理制度4

  一、培训计划制度

  1.1每年要根据公司的方针目标,由市场部培训人员制订与年度营销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计划。

  1.2长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个财务年度,计划中需明确各季度参加培训的对象、人数,全年培训课程的设置,时间安排,以便各岗位年前调配人员,经费预算。

  1.3中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季度(三个月),该计划是建立在长期计划的基础上分解计划,根据年度计划执行的实际进展情况制定,允许对长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或修正。

  1.4短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个月,该计划是进一步对中期计划的分解执行计划,内容应包括具体计划执行人,监督考核人,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及其选择条件,课程设置和培训方式,以及培训经费的详细预算。

  1.5培训计划应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长期计划应由市场部申报行政部制定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审批执行;中期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报分管副总审批执行;短期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审批执行。

  二、培训时间保证制度

  2.1公司各营销岗位每年都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根据不同的岗位而确定;并把公司员工的培训时间落实情况与个人薪酬、职务升迁挂钩,把经销商的时间落实情况与公司对他们的各项支持力度挂钩。

  2.2经销网点的销售人员与各供奶中心送奶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个小时;各供奶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员不得少于8个小时;总经销商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3公司业务主管接受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新进业务人员要接受为期7天的系统岗前培训。

  2.4部门经理接受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5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三、培训签到制度

  3.1培训需执行签到制度,每次培训提前5分钟进行签到。

  3.2培训签到表作为受培训对象考核的一项依据,建档保存。

  3.3凡在培训课程结束前10分钟离开培训现场的,此次签到视为无效。

  四、培训考评制度

  4.1每次培训结束后,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接受培训考评,考评可采取口试、笔试或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考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给出。

  4.2培训教师和培训课程也必须接受考评,考评可采用综合测评、调查问卷等形式。考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给出。

  4.3对总经销商建立单独培训考评体系,根据经销商对培训工作的配合程度如网点召集率、考核合格率、对培训制度的执行程度等多个方面综合打分,划分4个等级,即a、b、c、d,每个等级再以“+、制度大全、-、--”4个梯度加以区分。

  4.4考评结果将予以公布,每次接受培训的情况将作为提供网点扶持力度、经销商支持政策或个人工资晋级、职务升迁调整的客观依据,建档保存。

  五、培训奖惩制度

  5.1培训奖惩是根据对培训时间保证制度、签到制度和考评制度的执行结果而制订的相关制度。启用上述任何一个制度,都适用本制度。

  5.2公司员工培训时间得不到保证的,需在下一期的新员工培训中参加;如有三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接受培训的资格。

  5.3总经销商级别为a级,享受公司的特别待遇,所有促销活动支持和广告投放优先,由公司组织的各项促销活动,需总经销出资的费用公司承担80%;b级经销商在享受待遇上仅次于a级经销商,需总经销出资的活动费用公司承担70%;c级经销商享受一般待遇,促销支持力度次于b级经销商,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50%;d级经销商不享受待遇,在本此培训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司不提供任何支持,一年内所有活动费用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5.4培训成绩优异的员工可在工资晋级、升迁方面优先,每次培训成绩在前三名者,可进入公司“人才蓄备库”,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每次培训成绩排在后三名者,给出黄牌警告,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中累计三次黄牌,给出红色警告,列为淘汰、调整对象;培训不及格者,需参加下一轮培训,三轮培训不及格者,给出红色特别严重警告,列为淘汰、调整对象;

  六、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6.1在每次培训结束后,所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和考评资料等,都应由市场部行政管理员分类建档保存;重要档案资料应交公司行政部档案管理员保存。

  6.2调阅培训档案,应向行政管理员办理调阅登记手续,重要档案需经部门经理批准方可调阅。

  6.3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保存期为一年,考评资料等保存期为三年,培训教材永久保存。

市场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者职责

  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礼貌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礼貌程度。

  第十五条用心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经营者职责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礼貌经商、礼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八条务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二十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者职责

  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建立礼貌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用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建立礼貌市场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建立领导机制,实行主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完善市场建立内部督查奖惩机制,负责做好市场建立工作,自觉理解市礼貌委和工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建立资料,营造浓厚的建立氛围。

  第三十三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持续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四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三十五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状况。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礼貌经营户”等评选活动,构成礼貌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贴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贴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职责,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贴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贴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职责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带给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

  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贴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透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贴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能够委托贴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掉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理解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法律职责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明白或应当明白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带给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职责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场管理制度6

  为了维护****大市场三期经营秩序和交通秩序,确保大市场内道路畅通,对进入大市场的车辆,特规定如下:

  一、一切进入****大市场三期的车辆应以2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行驶,严禁鸣喇叭,禁止车身不洁和废气超标的机动车辆进入市场。

  二、各种车辆进入****大市场三期内必须服从治安人员指挥,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三、12米以下街道大型货车(5吨以上)必须在早上8:30分以前、下午5:30以后才能进入市场内12米街道,并按规定地点单向停放。临时装卸货物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四、车辆行驶应按大市场内机动车辆行驶标志行驶,严禁逆行。

  五、严禁运输危险品、爆炸品的车辆进入****大市场三期。

  六、进入市场的车辆如损坏路面、绿化以及其他公共设施,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处理。

  七、进入大市场内的车辆须服从大市场的统一管理。

  八、进入****大市场三期停车场的车辆,一律收取车位费。

市场管理制度7

  一、总则

  1、为了保证本建材广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树立良好的品牌及信誉,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本建材广场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手册。

  2、所有商家应依法自行申请合法营业许可证,并不得置放各种危险易燃物、爆裂物、恶臭物及危害本市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物品。

  3、所有商家经营期间应顾及本市场整体商誉,遵守政府相关法令法规,不得贩售、经营、赠送违禁品、仿冒品、劣质品或侵权的商品;不得恶性竞价、欺骗消费者、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后,在指定地点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

  4、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5、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三、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4、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四、装修施工管理规定

  1、商家签定租赁合同后,需装修或商家再装修时,根据华通家具建材广场要求首先要提出装修方案,经华通管理办公室批准,正式办理装修许可后,方可入场装修。

  2、装修流程:

  签定租赁合同——→提交装修方案——→与市场管理部办理装修许可证——→交纳装修押金——→管理部同意挂牌装修——→商家按规定装修——→管理部相关人员现场监督——→装修完毕由商家和管理人员在装修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符合装修规定——→退还装修押金。

  3、文明施工、确保商铺正常经营:

  (1)施工中,不能出摊占道阻碍通行。

  (2)施工期间每天清扫公共场地和施工现场。

  (3)严禁在营业时间内进行强噪音、释放强烈刺鼻性气味、浓烟、粉尘的施工,该项施工只能在加班时间内进行。

  (4)量大的装修材料应选择在非营业时间进场,若确需在营业时间内运材料入场,只能走旁边的楼梯,不得走场内扶梯。

  4、其它事项:

  (1)施工只能按审定装修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改动须征得公司(华通建材)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2)装修必须如期完成,不得随意拖延。

  (3)装修产生的垃圾运到指定地点,不能随意乱堆,完工后做到料清场地净。

  五、消防管理规定

  1、在非火警情况下,全体人员不得用消防栓取水。

  2、为避免火灾发生,商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商铺内严禁吸烟,如确实需要,请到吸烟指定点或市场外,烟头一定要熄灭,不要乱扔。

  (2)不允许电线负荷过重,或装太多电器连接在同一插座。

  (3)请勿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有污染性物品放于车内或商铺内,经营期内商家样品存放应适量,尽可能以包装陈列。

  (4)任何时间内均不得放置杂物或展品阻塞通道、楼梯及出入口。

  六、广告、张贴物、宣传单及商家促销活动管理

  1、市场内任何公共空间、墙体和户内外的广告资源位及发布权均属本市场所有,并由本市场统一负责对外发布,商家不得任意悬挂、张贴,如有违反规定者,本市场将强行拆除,因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该席位商家支付。

  2、商家在大门口举行促销活动,需报公司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七、消防与安全

  1、商户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商城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熟悉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和设备的使用方法。

  2、商户员工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妥善保管,爱护消防设备。不得擅自动用、挪用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

  3、商户员工严禁私自安装各种电器设备,乱拉电线。

  4、商户员工均有义务积极参加安全保卫工作,敢于同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5、在商城内发现任何遗失的财物,必须迅速呈交主管部门或值班人员,顾客的财产未经批准不得善自或变相处理。

  6、商铺如遇停电时,保安人员应立即把守商城出入口,必要时将所有出入口封闭,只留一至二个用于疏散顾客离开商城并保持镇定及时返回自已的工作岗位,利用商城内应急照明设备,对附近顾客加以安抚并小心引导顾客按指定出口离开商城。

  7、任何岗位的员工下班离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和消防设施检查,关闭电源,封存机密资料及重要物品(不得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清除易燃物,锁闭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去。

  八、环境清洁

  1、各商家工作人员应保持经营场所、样板房及公共设施的整洁,共同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瓜壳、烟头等杂物。

  2、本市场场内不得存放任何散发特别异味或足以污染环境之物品。

  九、附则

  1、公司(华通建材)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手册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手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华通建材)所有。

市场管理制度8

  1适用范围

  1.1本指引主要适用于物业分公司(筹备处)在项目规划阶段开展的市场调查工作,为物业管理方案的编制提供必需的数据和信息。

  1.2对正常运营项目,物业分公司为确切比较、评价本公司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益水平,可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1.3对外承接物业项目过程中,为保证投标的取得预期成果,物业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投标书前可参照本指引规定开展市场调查工作。

  2物业服务市场调查的组织

  2.1在项目规划阶段,物业筹建处(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物业服务市场调查小组,拟订物业服务市场调查计划。物业服务市场调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不限于):

  a)调查的目的;b)调查的方法;c)调查的区域;

  d)参加调查的人员;

  e)调查的期限;

  f)调查所需的费用。

  2.2物业服务市场调查计划经项目所在公司批准后,物业筹建处(物业分公司)组织实施。

  3物业服务市场调查的内容

  3.1法律环境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当地现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b)当地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

  c)当地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定;

  d)当地用工政策与规定。

  3.2经济环境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当地的经济结构;

  b)人口及其就业状况;

  c)教学设施布局;

  d)基础设施情况;

  e)地区内的重点开发区域;

  f)城建规划;

  g)居民收入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

  h)当地的用工成本;

  i)物业服务市场营销渠道情况;

  j)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因素的调查。

  3.3社区环境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社区繁荣程度;

  b)购物条件;

  c)文化氛围;

  d)居民素质;

  e)交通和教育的便利程度;

  f)安全保障程度;

  g)环卫;

  h)绿化、空气和水质及景观等。

  3.4市场竞争情况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当地物业管理基本情况;

  b)竞争对手的管理规模、经济实力;

  c)竞争对手的管理方式;

  d)竞争对手物业管理费的定价;

  e)swot分析。

  4编制物业服务市场调查报告

  4.1调查小组对物业服务市场的信息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物业服务市场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本地物业行业概况、当地的法规和政策;b)本地物业管理市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分析;c)物业管理支持资源的调查分析(如社会化分包水平,物业人力资源调查、资薪水平);d)主要竞争对手(相似楼盘)的物业管理情况分析(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服务模式、服务状况);

  4.2物业服务市场调查报告作为项目物业管理方案的编制依据,在物业管理方案报批中应连同物业市场调查报告一并提交。

市场管理制度9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三、卫生管理

  1、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2、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3、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四、治安消防管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市场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维护市场内交通秩序,根据交管部门的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实行严格控管系统服务,堵疏结合的管理办法。

  1、市场内的交通秩序、交通管理,由市场管理处负责,接受交管部门指导,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移交交管部门处理,市场管理处要积极配合。

  2、所有经营者及业主车辆均须驶入指定地点。

  3、市场设立门卫24小时值班,特殊情况入区的机动车辆,实行严格出入登记手续。

  4、巡逻护卫要经常巡视车辆进入情况,指挥行使、停放、维护秩序,督促车辆办完事后及时离开。

  5、进入停车场的机动车驾驶员,要服从车管员的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觉维护车辆秩序,停车程序按《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6、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指定地点,其他地方不得乱停乱放。

市场管理制度11

  一总则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销售部员工必须遵守的原则,是规范员工言行的依据,是评价员工言行的标准。全体销售人员应从自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员工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销售部负责人咨询,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固瑞格公司销售部。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销售部组织架构

  销售总监

  大区经理大区经理大区经理大区经理大区经理

  区域经理区域经理区域经理区域经理区域经理

  销售主管销售主管销售主管销售主管销售主管

  三销售部人员素质要求

  1、品德好

  2、很强的语言驾驭能力

  3、人格魅力

  4、很强的组织计划管理能力协调能力

  四销售部岗位职能

  销售总监销售总监岗位职责

市场管理制度12

  第一条、为不断提升班组的工作质量、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班组质量管理的目标:实现班组质量管理最稳定化、最优化。

  第三条、质量管理实施的时间和频次。质量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需要全体班组成员日常工作中紧紧围绕班组标准化工作即流程规范化、产品标准化、管理标准化这个中心。

  第四条、班组质量管理的适用对象。班组质量管理适用班组全体成员,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成员)要求全体成员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班组质量管理流程、制度执行,并对执行的情况进行打分,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班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班组成员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日常培训,树立班组成员的正确意识;

  (二)维护班组质量管理建设,保证班组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爱护公共卫生,营造一个舒适洁净的办公环境;

  (四)对外来人员的接待体现移动特色,不卑不亢,谦和大方。

  第六条、班组质量管理的要点

  (一)掌握质量要求。班组成员必须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质量要求执行,特殊情况应上报领导决定处理办法。

  (二)质量流程记录填写和维护。班组应当对于本班组负责的流程环节所应填写的工作记录,班组应当制定专人完成记录填写工作,并做好记录的整理和维护。

  (三)质量指标统计、分析和评估。对于班组负责的工作质量指标,结合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定期定量化统计、分析和评估。利用每月班会,由组长主持开展质量分析改进会,根据质量目标及报表、采用鱼骨等工具,分析各周期质量情况,有负责人制订改进方案,在班会上讨论确定并实施。

  (四)改善质量达标情况。对于流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工作质量不达标的情况,班组应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必须时填写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

  (五)充分运用qc小组等质量管理工具。班组可以成立qc小组进行攻关或创新以达成目标或提出解决方案。qc小组定期对难题进行集中攻关,逐渐形成“人人为事,能者为师”的班组氛围。qc小组定期与班组进行技术交流,共同发现、解决问题,不断改进质量。

  (六)工作质量总结。充分运用qc小组等质量管理工具班组可每半年开展一次立项对标挥动,对工作进行总结,对理想中班组的工作质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差距与不足,并在工作计划中制定改进计划,并完成一篇pdca案例,促进自身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根据公司《qc小组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围绕班组的kpi指标和短板,成立qc小组,开展多样的质量活动。

市场管理制度13

  物业清洁保养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体现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高质量的物业清洁保养为业户提供整洁、舒适、优美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而且,物业通过清洁保养,可以延迟和减缓物业装饰物表面自然老化及人为磨损,保护物业的装饰材料,延长物业再装修翻新的周期,既经济又能保持物业美观。

  在XX农贸市场,我们将对XX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努力营造一个舒适、整洁、明亮的居住、办公和经营环境.

  1.环境卫生管理主要任务和组织结构

  (1)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任务:

  a.负责XX农贸市场内公共部位的保洁,使其达到标准的清洁要求;

  b.负责制定清洁设备和清洁用具的采购,合理掌握清洁费用的支出;

  c.负责对清洁员工的业务培训,使他们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d.负责接受客户的委托清洁业务。

  (2)组织结构

  (3)12小时保洁制度

  XX农贸市场实行12小时两班组保洁制度,早晨7:00上班直至晚上19:00时下班。以保证XX农贸市场的卫生达到要求,每日的卫生全面清扫在XX农贸市场人流低谷时和下班时进行,尽量减少对业户的影响。

  2.垃圾分流

  在狠抓环境管理和培养业户环保意识的基础上,我们将对垃圾实施“三化”管理,即垃圾收集袋装化、垃圾回收资源化、垃圾处理无害化,从而实现有效的垃圾分流。

  (1)垃圾收集袋装化:垃圾收集,统一采用垃圾袋进行袋装。

  (2)分类功能的垃圾箱。

  (3)垃圾回收资源化:通过垃圾箱,从中分捡出可回收物品进行回收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3.杀虫灭鼠

  杀虫灭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要消杀对象是老鼠、白蚁、苍蝇、蟑螂及蚊子。

  (2)花钱买安全,可聘请专业队伍进行消杀工作。

  (3)专业消杀公司应出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保证所用药物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对人体不构成为危害。

  (4)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消杀范围、要求和标准。

  (5)定期进行二次防灭虫药、三次防灭鼠药的工作,如发现或出现问题,消杀公司应保证随叫随到随杀。

  (6)实行重点防治,配电房、仓库等等部位以防鼠为主,其他设施和场所以杀虫为主。

  (7)杀虫灭鼠工作通常安排在下班后或节假日进行。杀虫灭鼠实行施工记录卡管理,做好签字验收工作。

  (8)对由市、区爱卫会等部门布置的除四害活动或专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市场管理制度14

  华润万象城市场经营管理模式

  第一条 经营理念:365天引领都市潮流

  第二条 企业宗旨:与客户共创价值

  第三条 品牌定位:品牌万象城时尚之都

  第四条 管理理念:品牌管理创造品牌效益

  第五条 组织架构:垂直化管理架构

  1、总经办

  (1)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事务的全面管理;

  (2)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日常事务管理,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3)总经理助理一名,协助总经理管理商场日常事务;

  2、行政部

  (1)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商场办公事务管理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2)办公室秘书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处理各项办公事务;

  (3)行政主管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商场员工制度和考勤管理;

  (4)办公室文员两名,负责办公室文档管理、文字处理和具体办公事务;

  3、人事部

  (1)人事部主任一名,负责商场人事管理、培训和协调工作;

  (2)培训讲师两名,专职商场各部门人员培训;

  (3)营业助理两名,配合人事主任处理人员招聘、考核、培训、上岗等工作;

  4、财务部

  (1)财务主管一名,负责商场财务管理;

  (2)会计一名,负责商场帐务工作;

  (3)统计一名,负责商场销售报表审核和统计工作;

  (4)出纳一名,负责商场帐务结算;

  5、市场部

  (1)市场总监一名,负责商场管理、行销和广告策划;

  (2)策划一名,负责市场行销策划和文案创作;

  (3)市调一名,负责市场调查和分析;

  (4)价格巡查一名,负责本商场和其他商场的价格巡查;

  (5)美工两名,负责商场包装、设计和美工

市场管理制度15

  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

  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

  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

  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索证备案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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