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潜在风险需关注

时间:2022-08-05 09:30:11 制度 我要投稿

存款保险制度潜在风险需关注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潜在风险需关注,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存款保险制度潜在风险需关注

  酝酿20余年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金融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打破了政府担保银行的惯例;一旦银行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提供财务救助,政府不再为银行兜底。分析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将大大推动中国利率市场化进行、打破“刚性兑付”怪圈,将利好民营银行、加速银行分化、推动资管混业发展,但同时,其中的潜在风险因素也不可忽视,在政策实施初期应加以注重防范。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总体上利好中国金融业,但背后的风险仍然存在,不可忽视。

  首先,“逆向选择”滋生风险。民生证券分析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而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则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为风险隐患找到了“背书”,用户存款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可能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使得储户资金安全堪忧。

  其次,金融风险并不仅存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无法隔离银行外的风险。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表示,除银行以外的非银行业体量巨大,保险总资产突破9万亿元,信托业资产规模将近13万亿元,证券资管规模达到7万亿元,其他如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规模也在全民理财化的推动下迅速增长。但这些行业基础资产的来源主要来自银行资产出表,显而易见资产出表的同时也必然带有风险出表的成分。尽管非银体系大部都存在严格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但与银行一样,由于利益的驱使,道德风险对于这些非银行业来说是同质存在的,甚至部分有过之而无不及。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只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加速器,但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风险并未因此降低。因此,制度实施后,更应做好风控,监管层需要根据新政实施配套监管政策,如应尽快出台措施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混业经营大潮,尽最大努力预防系统性风险。

  扩展资料:

  存款保险制度酝酿21年后,央行2014年11月30日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央行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12月1日新华网)

  美国自1829年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1934年作为一家政府机构,正式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开创了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据统计,1934年至2014年,美国平均每年破产的银行在50家左右。我国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意味着银行市场的真正放开,新的银行可能如雨后春生般诞生;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钱存银行不再等于安全,像美国那样的银行破产可能成为家常便饭。那么,《存款保险条例》就还需厘清几个问题。

  第一,政府信用的问题。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为市场风险背书。但中国和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美国历史上基本上都是以民营银行为主的,目前唯一有国资背景的联邦储备银行也有民间股份。而我国的银行,至少在目前,是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政府本来就需要承担国有银行的经营风险。群众选择将钱存进国有银行,本身就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存款保险制度再用政府信用为政府信用保险,不仅重复,而且“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实际上是让政府信用打折。

  第二,银行的风险问题。银行业已经告别了分业经营时代,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银行的主要风险早已从单纯的贷款风险,变成了如今的系统风险,如证券、保险、债券、票据等等。而《存款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实际上就没有真正保险银行的风险。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市场化的程度还不够,相当多的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源要素依然掌握在政府手中,有这些因素导致的系统风险,只能靠政府解决,即使是政府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是无力应对的。

  第三,银行监管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银行的风险保险,就有权制定自己的规则来监管银行以降低银行破产的风险。但是《存款保险条例》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中,只是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即使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也只能是“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这实际上就设计到央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以及工作协调了。正是因为如此,《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能被追究的责任,也只是轻描淡写。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毫无疑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理论上它有利于市场化的推进,有利于更充分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刺激银行业的竞争与创新;但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特别是利率市场化和经济放缓的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是否会加重人们对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担忧呢?从而导致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生存更难,国有大型银行的垄断进一步加剧?从而更不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即使是美国,实践也已经证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高效,存款保险制度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最重要的还是政府的监管。1987年,美国联邦储贷保险公司资不抵债,就是一个很生动的例子。次贷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一方面是更多地运用“政府救助计划”,而不是存款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通过了被称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最为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以加强监管。由此可见,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上,目前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而且还应该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否则,就只能是让人们感叹“狼真的来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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