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规章制度

时间:2021-10-25 15:30:17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教师的规章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教师的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教师的规章制度

  教师的规章制度1

  一、上下班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学校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教师每天具体到校与离校时间由学校根据季节另行规定。

  2、教师每天上、下午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上下班。值日领导与值日教师按学校规定的值班时间到校,并履行值班职责。

  3、值日领导每天按上午、下午到校时间定时清查两次人数,凡规定时间内未到教室、办公室等工作场合者,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上离校者,视为早退;未请假或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另外,上午、下午不定时至少清查一次,未见者视为脱岗事故一次。

  二、请假制度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对口医院的医生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请假前须先自行协商调好课,并报教导处备案后,再凭书面请假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2、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考勤工作的领导批准;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由校长(或指定的领导)批准,中层以上干部请假需由校长批准,二天以上由学区批准。

  3、婚假、产假、丧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假期完毕或提前中止假期须及时找相关领导办理消假手续,提前终止假期而未消假,视为休完全假;超假未按时上班,视为旷工。

  三、上课制度

  1、教师须按教导处安排的课表上课,凡因私事请假须将协商调课情况报教导处备案,凡因公事调课由教导处发调课单。

  2、无论因公因私,调课行为一旦成立,上课教师须对课堂教学负完全责任;若不经过教导处而私自调课或各种原因造成误课,课堂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学校课表所规定的教师承担。

  3、课堂教学“十不准”:不准坐教(因病除外);不准串门聊天;不准接听拨打电话;不准看报刊杂志;不准织毛衣、带小孩;不准以任何借口(如拿粉笔、拿作业本等)离开教室;不准不带教材、备课本上课;不准拖堂;不准酒后上课;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办公制度

  1、学校实行教师坐班制,除了上课或学校指定的其它工作外,上班时间均要到办公室坐班,因事外出无论时间长短均要向分管考勤工作的领导请假,并告知当日值日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办公期间,不准串门聊天,不准打牌下棋,不准带小孩,不做与办公或教学无关的事情。

  3、讲文明,讲礼貌,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大声喧哗,不干扰他人工作。

  4、使用电脑时不玩游戏,不聊天,不浏览不适宜的网站。

  5、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乱丢乱扔乱吐,不乱写乱画乱张贴,整理好个人办公桌上物品,做到存放有序,整洁美观。

  五、会议制度

  1、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

  2、带好会议笔记本,作好会议记录。

  3、会议期间,将移动电话调为振动(或无声方式),会场内一律不允许接听或拨打电话。

  4、不讲小话,不看报纸杂志等,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5、每周教师例会原则上不批假。

  六、有关规定

  1、教师考勤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2、婚、丧、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假,各项工资照发。

  3、病、事假须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不得电话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4、值日领导秉公办事,认真履行当日职责,上、下午各查岗一次。并作好迟到、病、事假、旷工、脱岗失职记载,若出现失职地方,视为脱岗事故一次。

  5、每学期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累计最多者,期末综合评估定为最低等。

  6、病假超过一个月无法上班者,停发年终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七、奖惩办法

  1、学校每年从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专项资金用于教职考勤管理,奖励对象为在学校上岗的教职员工。

  2、设全勤奖,当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现象的,视为全勤。在本校上岗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每月的考勤记载,凡出全勤者发给10元的全勤奖,当月考勤奖共发50元。(凡由于学校或上级安排而因公误勤者,不扣全勤奖。)

  3、根据考勤记载,每迟到一次或早退一次,每次扣全勤奖1元,超过10次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4、误课一次扣10元。

  5、每人每月允许请事假(病假)半天,不扣全勤奖,超出部分,无论事假和病假,每请假一天,扣全勤奖金10元。旷工半天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取消该教师当月考勤奖。

  教师的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