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27 12:03:30 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精选4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精选4篇)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1

  一、办公用品实行集中定购,有总务主任负责,经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

  二、日常办公用品、学校生活用品、各部门活动用品和奖品等购置,要经相关领导核算后,填写购物申请单,经校长批准、签字后,安排专人购置。大宗物品购置(500元以上)要经相关会议研究,报经教育办批准,再安排专人购置。

  四、日常招待用品购置要经校长批准并安排专人购买。

  五、教师外出学习等差旅费要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校长签字,交报帐员报销。干部、教师公务外出租车要报经校长批准,并第一时间填写差旅费单子,由校长签字后报报帐员报销。谁租车谁垫付款,一律不记帐。

  六、总务处是学校负责采购物资的职能部门,学校各种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一般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一般安排两人,贵重物品安排3人以上。

  七、总务处采购人员应按照学校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采购。

  八、采购人员应认真把好物品质量关,尽量做到所购物品物美价廉。重要物品要索要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件。索要发票要真实,防止假的发票。

  九、用品采购后,采购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凭正规发票或教育超市发货单,将物品交财产保管员(刘仲坤主任)验收。并在购货申请单上签字,购货申请单、发票、教育超市发货单一并交校长签字再及时交报帐员。

  十、遇特殊情况,各部门确需要自行采购物品的,须事先向校长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购物品,一律不予验收入账,不予报销。

  十一、办公用品等实行两人管理,一人(总务主任)管账,建立实物入库清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价格、采购日期等),一人(总务副主任)管物。建立办公用品领用记录。分管校长不定期检查,期中、期末集中清查。

  十二、一般办公用品发放经总务主任批准,生活用品发放经分管校长批准,贵重物品发放或外借经校长批准。实行同意签字或批条制。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2

  为认真贯彻上级物资采购有关文件的精神,使学校物资采购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五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群众监督的原则。

  3、坚持节约实用的原则。

  4、坚持量入为出、计划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

  5、坚持申报、审批、入库登记的规范化原则。

  二、物资采购工作程序:

  1、由需要购买人提出申请,填写《物资采购申请清单》应写清项目、数量、单价、大约金额、使用单位、用途和申购人签名等。

  2、申购清单由申购人送所属各处室,由各处室主任根据需要认真审核后送总务处审批。

  3、申购物资金额在100元以下由总务处主任审批,100元—200元送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批,200元以上送校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上报教育局并采用招投标方式。

  4、采购人员根据完整的审批手续签字后的申购清单进行采购。

  5、教学实验用品、各处室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由相关人员提前三天填好申请清单,并送有关领导批准,如因迟报导致来不及采购,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及造成生活不便由申购人负责。

  6、专项大宗物品的采购或工程造价项目要列入财务预算并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由政府采购部门采购办理。

  三、物资采购注意事项:

  1、物资采购工作由学校分管后勤的领导把关,总务处负责落实。

  2、采购人员及保管人员应严格把好质量关、验收关。

  3、200元以下的物资由采购人员在市场供应货比三家的前提下,根据质优价廉的原则直接购买;200元—1000元由需方派人与采购人员进行采购1000元以上须由总务主任或副主任、需方派人和采购人员三人以上进行采购;1000元以上须学校校级领导参与采购。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3

  为了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按照有关财政、采购、审计、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采购计划制度

  1、学校采购工作在学校党总部、行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具体实施。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物资采购任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需求。

  2、如需采购物资需提前两周填写《物资购置申请单》,送交总务处汇总、做出预算报校长审批,校长签署后执行。

  3、由于特殊情况(如设施突然损坏,有急需修复等)必须及时采购的物资要提出应急采购计划。

  4、凡采购物资需科室负责人批准,主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方能执行。

  5、总务处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计划要求进行物资采购。

  二、物资采购制度

  1、各类物资原则上由总务处统一组织采购,需入库登记后方可领发。

  2、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和材料需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派专业人员协同学校进行采购。

  3、总务处必须严格按已审批计划的各项要求采购物资。

  4、财务室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采购报账手续。

  三、物资采购要求

  1、采购前应对供应商的物品质量、价格进行综合评定,根据采购清单要求选择供应商。

  2、所有采购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

  3、建立采购物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四、物资采购票据要求,所有发票必须是正规票据。

  1、非定点物资,可以现金支付。

  2、定点物资,实行转账或统一支付。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的单件或批量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指国务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等,以及规定之外的材料、试剂等。

  第四条 学校的物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由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应确定主管物资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建设物资采购管理系统,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

  第二章 物资采购组织形式

  第七条 学校物资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学校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活动。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由资产后勤处编制,每年初公布一次。

  第十条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单位自行采购目录由资产后勤处编制,每年初公布一次。

  各单位自行采购范围的物品,也可以委托资产后勤处采购。

  第三章 学校集中采购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询价;

  (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物资采购招标、谈判与询价小组由资产后勤处、监察处、申购单位及相关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 国家明文规定的招标范围内产品,单台或批量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的国内物资,单台或批量超过40万元人民币(含)的进口物资,均要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其他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各种采购方式均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符合招标采购范围,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申购单位可向资产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用下列采购方式。

  (一)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范围,并有下列情况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由资产后勤处按《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程序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组织相关人员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1、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范围,但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或者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小组由申购单位、资产后勤处及相关人员组成,按《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程序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并让其报价。

  (三)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范围,但有下列情况的单台或批量采购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1、招标失败;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

  4、重复合同;

  6、设计竞赛;

  7、紧急需求的采购;

  8、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9、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10、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购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组织的采购,各单位在采购前均需认真填写《厦门大学货物申购清单》(可自行采购的材料除外),贵重仪器设备采购须附《厦门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集中采购的申购单报送资产后勤处作为执行购置计划的依据。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如需申请自行采购,必须填写申购单并附自行采购说明,经资产后勤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属自行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申购单作为固定资产登帐及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在执行采购过程中,购置计划若有重大修改,需重新办理报批与申购手续。

  第十八条 凡属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督类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物资购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的所有物资必须签订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

  第二十条 资产后勤处是学校授权管理物资采购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集中采购合同的审查、签订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各单位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负责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验收和索赔

  第二十一条 物资的验收和索赔按《厦门大学物资验收管理办法》、《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厦门大学进口科教用品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境外采购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物资到货后,各单位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七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举报。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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