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30 16:38:52 制度 我要投稿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6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小学校车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6篇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1

  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须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学生、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2

  1.学校车辆主要供学校工作之用。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用车的前提下,本校教职工和与学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非因本校工作而需使用本校车辆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2.正常收费原则:

  ①按日计划每天250元,按路程计价每公里1.3元。

  ②市区内用车,日行程200公里以内的,以日计价;日行程超过200公里的`以路程计价。

  ③市区外用车,分别按时间和路程计价,再把两项折半后相加得出总价格。

  3.本校教职工结婚用车,三折收费。

  4.本校教职工直系亲属结婚用车,六折收费。

  5.本校教职工其他私事用车,八折收费。

  6.与学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和个人用车,视情况适当优惠,最低不少于六折,个别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7.校长级领导私事用车,收回汽油费。

  8.高级教师、主任级领导私事用车,按第7条标准,每学期只享受一次(以一天为限),其余按第3、4、5条执行。

  9.非本校工作用车的司机补贴、桥费和路费由用车者自付。

  10.用车一定要由本校司机驾驶。如果因用车者直接责任造成车辆损坏的,要由用车者负责赔偿。

  11.学校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非因本校工作而需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用车记录表,经校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调度。

  12.本规定即日起实施。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一)为对我区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9座以上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加强管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拟定《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宝安区校车档案管理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监督规范》、《宝安区校车驾驶员培训规范》和《责任与处罚》等六个部分。

  (二)根据《关于规范管理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的通知》(深宝府办[xxxx]94号)的精神,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和各学校、幼儿园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应安排专项的交通安全经费,用于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等开支。

  第二章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不符合该办法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办法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

  (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五)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六)学校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学校的时间内学校必须将《校车许可证》和《校车驾驶人证》收回。

  (七)学校自有的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并不得租给他人。

  (八)学校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在实际地点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紧急情况下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九)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宝安区校车档案管理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街道辖管学校报街道教育办备案,直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校车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管理规章制度;

  2、学校与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3、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管理员、校车驾驶员、跟车教师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4、学校与校车承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宝安区接送师生的车辆管理档案目录(见附件一)

  1、校车许可证;

  2、经辖区交警部门查验的校车安全检测表;

  3、45°现用校车彩照及经交警部门现场查验证明;

  4、校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5、“大三小六”性能检测证明;

  6、校车座位安排表;

  7、校车购买保险票据;

  8、租用的车辆客运资质证明;

  9、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宝安区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目录(见附件二)

  1、校车驾驶人证;

  2、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附近期脱帽彩色照片);

  2、驾驶证复印件(经交警部门查验,验原件存复印件);

  3、当地区级公办医院体检证明;

  4、驾驶员、司乘管理人员与校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5、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每车每趟必须填写《宝安区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该表格式见附件三。

  (六)必须严格执行定学生定座位制度,《每趟校车搭乘学生名单》表格见附件四。

  (七)宝安区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表格见附件五。

  第四章宝安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规范

  (一)区教育局对学校校车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校车管理混乱的学校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学校全区通报批评;对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做出教育行政处罚。

  (二)区教育局年终对各学校全年校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不得参加当年的规范化、优质化督导评估。

  第五章宝安区校车安全监督规范

  (一)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的校车安全检查;每月应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了解交警部门查处的校车信息,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区教育局应对社会公布校车安全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听和处理来自社会有关校车安全的投诉。

  (三)各学校应将交警部门、教育部门、学校的校车投诉电话张贴在校车的后方玻璃上,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区教育局在全区统一聘任100名兼职校车安全监督员,街道教育办在街道范围内聘请10名兼职校车安全监督员,各学校根据需要聘任兼职校车监督员。校车监督员直接向街道教育办或区教育局报告校车违规情况。

  (五)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应在接到有关校车违规投诉的三日内就投诉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交警部门和校车安全监督员。

  (六)建立校车安全监督奖励制度,设立专用经费对工作出色的校车安全监督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宝安区校车驾驶员培训规范

  (一)校车驾驶员平时应自觉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硬,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学校必须定期召开校车驾驶员工作例会,通报校车安全驾驶情况,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技术的学习,切实加强校车行驶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队伍的建设。

  (三)每学期开学前请交警部门派出民警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此项工作可由学校单独进行或由街道教育办统一组织进行。

  (四)街道教育办每年可组织对校车驾驶员安全知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通知学校不再续聘。

  第七章责任与处罚

  (一)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区教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责令停办。

  (二)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区教育局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在宝安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三)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宝安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车超载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区教育局责令学校辞退校车驾驶员并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警告处分;被查获2次的,区教育局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撤职处分。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4

  一、制订本预案的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乘车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预案。

  二、可能引发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

  1.驾驶员疲劳驾车、超速超载、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应变能力差、驾技不熟练。

  2.车容车况差、车辆安全性能差等。

  三、预防办法与措施:

  1、加强对乘车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上下车有序,在车上不把头、手伸出窗外。

  2、租用车辆接送孩子上下学;车主必须证照规范齐全,且向家长提供驾驶、营运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车主必须确保孩子路上安全,如出现特殊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4、车主必须按学校作息时间接送孩子,以方便就学。

  5、家长必须教育孩子在约定的时间内准时乘车。

  6、家长必须教育孩子遵守乘车规则,在乘车期间服从驾驶人员管理,

  四、应急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按下列程序处理:

  1.驾驶员立即通知家长,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2.学校第一时间报局办和业务科室(一般事故三天内报,重大事故立即电话报,事后详细书面汇报)。

  3.配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参与调解。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5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车使用管理,节约支出,减少浪费,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安全系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直接管理校车,由后勤服务中心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派车。

  二、学校各部门用车,需提前一天到后勤服务中心填写出车单,统一安排发车,合理使用。

  三、学校各部门用车必须按行车路线行驶,中途不得改变路线,不允许以单位出车办理私人之事。

  四、学校车辆原则不外借,如特殊情况,要经学校校长批准,方可派车。

  五、上班时间外(包括节、假日、晚上)因公用车的,必须经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车。

  六、节假日校车必须停在学校内,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必须经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

  七、未经校长或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将校车开出学校的,如果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八、学校车辆必须在市内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养、定点维修、定点购买保险。

  九、司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违章行驶、停放,全部责任由司机自负。

  十、学生外出训练、比赛等活动,由学校专职司机接送。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6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随车照管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队长。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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