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研究所章程

时间:2022-06-26 19:19:57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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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所章程

  文化研究所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文化研究所章程

  第一条 xx文化历史研究所是在中国xx大学xx学院领导下,与xx市xx艺术馆合作成立。由志愿献身xx文化研究事业的社会各界研究人员组成的学术研究机构。该所挂靠学院创业中心。

  第二条 xx文化历史研究所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文化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对xx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理论研究,为繁荣xx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地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xx文化历史研究所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2、培养理论骨干,建设一支既有开拓精神,又有研究能力的文化研究队伍,塑造学术研究的群体形象。

  3、对xx所辖处、镇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文物古迹、进行认真的搜集、整理,建立系统、完整的地方文化资料信息库。

  4、拟定xx文化历史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5、加强同省、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联系,交流文化研究情况。

  6、为了更好的宣传xx,编辑、出版xx文化历史方面研究论著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 研究人员

  第四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人品端正,热爱xx文化研究事业,承认本所章程,并具有奉献精神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热心xx文化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热心xx文化事业,积极支持和资助文化研究的党政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负责人等。均可自愿申请,并经本研究所批准,即可成为本所兼职研究人员或特约研究人员:

  第五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研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对研究所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 有参加本所活动和在本所编辑的刊物上发表论著的权利;

  3、 有优先获得本所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 研究人员应尽以下义务:

  1、 遵守本所章程,执行本所决议,关心本所工作;

  2、 积极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3、 积极进行xx文化资料的搜集、整理,撰写研究论文;

  4、 大力开展密切联系现实,促进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课题研究。

  第六条 研究所保护研究人员的正当权益。研究人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研究人员有辞聘自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者,研究所有权解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xx文化历史研究所设所长一名,由所长提名报请有关上级部门任命副所长二名,秘书长一名。由以上人员组成所务委员会,负责日常所务领导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研究计划,总结研究工作;

  2、主持有关学术活动,召开有关学术会议;

  3、聘任本所研究人员。

  第九条本所根据研究内容、方向、研究人员专业特点,下设xx历史文化、xx剪纸、xx大秧歌、xx茂腔、xx八角鼓、政治经济、以及知名土特产的研究等研究室,实行评题组负责,鼓励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大汇合大协作大联盟。

  第十条为加强对外联络,研究所设联络部,负责对外学术交流、资金筹措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所聘请德高望重、学业斐然,关心支持xx文化研究事业的社会贤达、专家、教授为名誉顾问和学术顾问。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 学院划拨一部分;

  2、 省社科联、省教委申报省级科研项目,争取科研基金;

  3、同经济效益好而又热心xx文化事业的企业建立横向联系,争取获得企业资助。

  4、 加强与xx籍的各界有识之士的联系,争取个人或有关单位的捐赠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立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所务委员会。

  文化研究所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研究所的名称是:xx少儿文化研究所,英文全称:xxxxxxxxxxxx(英文缩写ICCC)。

  第二条本研究所是由从事少儿文化研究和社会各界热心少儿文化研究者及企事业单位、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研究所以“9至99岁富有童心的大小孩子”为主要对象。“破解童心,激发童趣,培育童情,宽容童言,呵护童真”为主题,立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大力开展教科研,并不断将教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本研究所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循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基本准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少儿文化事业的发展特点开展学术活动,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开放性和前瞻性。

  第四条本研究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研究所的住所:宜昌市,办事机构设在新阳光作文教育研究机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研究所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团结、凝聚全国少儿文化研究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实际工作者,制定研究规划,规范、协调和推动全国的少儿文化与少儿文化工作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估活动。

  (二)组织少儿文化研究,承接国家有关少儿文化的科研任务,为有关部门提供少儿文化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创建本研究所官方网站“中国少儿文化网”,编发少儿文化研究类图书、刊物及会员通讯。

  (四)组织对有关资料的征集、整理和专题研究,开拓在学术领域中的少儿文化研究阵地,发展和完善少儿文化学科群。

  (五)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少儿文化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予以表彰、奖励。

  (七)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服务,反映其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研究所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研究所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所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所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所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少儿文化研究,或热心支持少儿文化研究工作;

  (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所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所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所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所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所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所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所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所,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所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研究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研究所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所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所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研究所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研究所的所长、副所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所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所长、副所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正在从事或一贯热心于少儿文化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

  第二十五条本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研究所所长为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所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研究所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研究所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研究所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研究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研究所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研究所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研究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研究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研究所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研究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研究所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研究所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研究所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研究所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研究所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研究所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研究所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研究所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研究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所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xx年9月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所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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