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4-12 13:50:56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必备】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稻谷买卖合同

  (XX版)

  卖 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稻谷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品种、数量、等级

  品 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等 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生产年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缝口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包装

  包装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包装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 价款

  单 价:_______________元/公斤。

  总价款: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乙方交付________公斤。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方式

  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方式执行:

  (1)乙方自行提货。

  (2)甲方按照约定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交货。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_______元/吨,由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验收单。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在稻谷交付后______内结清。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少交或乙方少收合同约定稻谷数量的,应向对方支付少交或少收稻谷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提货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价款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每日_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交付的稻谷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申请调解解决;或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购买方): 乙方(供货方):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以下合约:

  一、合同标及价格

  1、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金额

  2、关于供货物的其他说明。甲方分批付款、分批提货,提货前预付所提货物全款。

  二、交货日期

  交货日期为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付款方式

  甲方通知提货,发货前付清当次数量货款,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予以安排发货。

  四、货物验收

  1、验收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如系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甲方凭此合同及产品收货单(随机文件)向乙方提出保修事宜,乙方免费保修二年,保修期从设备安装完之日起,实行终身维修。

  2、到货验收。甲方需在收到货物当日进行货物验收,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否则乙方将视为验收合格。

  3、调试验收。调试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通知,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未能按时组织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仍未能组织验收,则视同调试验收合格。

  五、违约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它约定事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卖方:签订地点:

  买方: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

  线材符合GB1499.1-20X标准,圆钢符合GB1499.1-20X标准,螺纹钢符合GB1499.2-20X标准。

  二、时间

  三、交(提)货地点、方法:

  买方指定地点(即项目)交货。若买方未完全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采取汽车运输方式,买方购买钢筋的单价已包含汽车运输的费用,装卸费、杂费等由买方自理。货交买方指定材料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当。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成捆成件。

  六、验收标准、方法:

  盘圆、盘螺过磅,直条理论记重,并由双方在交货单或欠款凭据上签字确认。

  七、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附材质证明书。

  八、结算方法及期限:

  1、买方应付货款应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卖方。 2、付款方式:

  每批货到买方指定地点且经买方指定材料员验收后,买方需在XX个月内付清所欠卖方所有货款。从货交买方指定材料员之日起XX个月内期间,买方按所收货物的总吨数XXX元/每吨/每月向卖方支付欠款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若超过上述期限买方仍不能付清货款的,买方除支付欠款利息外,还应再按XX元/每天/每吨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所欠卖方货款累积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XXX万元,否则卖方可拒绝继续发货、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买方所承建项目在市场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下,必须由卖方独家供应,否则买方应按其向第三方采购金额的10%向卖方只付违约金。

  2、若买方无故拒收货物的,除由此产生的运杂费、装卸费由买方承担外,买方还应赔偿卖方所受的损失。

  十一、如因钢材质量不达标,卖方负责包退包换,运杂费由卖方自理。

  十二、买方指定签收材料员:以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在卖方交货单或欠款凭据上签收的数量和金额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买方指定材料员签收的交货单或欠款凭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诺买方指定材料员出具的交货单或欠款凭据上记载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货单或欠款凭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十三、本合同一试四份,卖方执一份,买方执三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执行。

  甲方:乙方: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卖房人):张惠,女,身份号:************。

  乙方(购房人):李华,女,身份证号:*************。

  丙方(房产中介):沈阳市于洪区某房产中介

  甲乙丙三方于XX年5月1日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街55-7号331房产。原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的6项作废,现变更为以下条款:

  1、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明知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街55-7号331房产已经发生区域变更,由于洪区变更为皇姑区的事实,具体地址以变更后的地址为准。

  2、甲方的保证义务。第一、甲方应保证出售的该房屋具备合法的“沈阳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沈房权证,保证该房房产证将来不能被撤销或该房产被变更为乡产权。第二、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第三、甲方保证该房无抵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否则当乙方发现该房屋存在甲方无法保证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提出解除和同后 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还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损失。

  3、在甲方和该房产都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无任何瑕疵时,甲乙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甲方保证没有两套售房的税,若有甲方承担该税,其他交易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更名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如乙方延期支付还将额外支付甲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

  4、在乙方更名过户后如需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税费的变更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不配合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5、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如果该房还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将自动解除,甲方应于和同解除后 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费甲方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

  6、丙方在甲乙交易过程中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代办事项,具体中介费的收取方式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丙方一次性从乙方收取中介费贰千元,如是因本协议所定的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的,丙方的中介费由甲方在合同无效、解除当日一次性支付。

  以上协议三方自愿订立,认真遵守执行,此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5

  供方: 合同编号:2013188872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20xx年-9月22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保证产品为厂家原装合格产品。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客户指定地点。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铁路运输或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六、验收标准:按照产品出厂标准,需方如对货物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一周内向供方提出异议。

  七、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见技术协议及装箱单。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T/T。

  九、付款方式:预付30%,发货前付70%验收后付清余款

  十、尾款付清前此货物的所有权归陕西戴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采用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技术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一份,需方两份。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木横板木板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木模板木方基础情况

  第二条:质量标准: 不起皮 不开胶

  第三条:交付方式、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仓库,运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验收:对于木模板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应立即当面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如在3天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买方认可。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货到仓库之后,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付给乙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丙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xx年5月1日——20xx年7月1日。

  甲方:

  账号:

  开户行:

  签订时间:

买卖合同 篇7

  1.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

  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

  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

  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

  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

  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 篇8

  监控系统设备买卖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要求:

  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出售附件所列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设备。

  2、产地:详见附件。

  3、质量标准:

  ⑴ 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

  ⑵ 其他:

  4、技术标准:

  乙方提供的设备为原厂行货,符合原厂行货的技术标准。

  5、其他要求: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所列各项目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

  2、支付方式:

  ⑴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① 甲方在货到并安装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② 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第二期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第三期付款:。

  ③ 其他:

  ⑵ 付款信息

  乙方单位名称:惠州市科康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负责开具相关发票。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和包装:

  1、交货时间: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交货时间

  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

  ⑵ 于年月日内。

  ⑶ 其他方式:以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确认日期为准

  2、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卸货。

  甲方指定地点:

  接货人:电话 :

  3、乙方负责包装货物,包装标准:

  原厂包装标准并适于运输需要;

  其他:

  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货物锈损或丢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设备的运输费、包装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1、甲方在全部设备签收后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合规定,应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

  2、甲乙双方应于到货后在双方有关人员监督下对设备进行验收。如果5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没有验收,则视为该批设备验收合格。

  3、甲方在开箱清点时,如发现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设备发现短缺,损坏或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应及时补足,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验收标准: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

  5、乙方负责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

  6、其他:

  第五条保修服务与培训:

  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设备为全新、无损坏的设备,符合本合同、要求适合合同目的的设备。

  2、乙方对销售给甲方的设备在送货之日起个月内,负责提供设备的发货、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工作,并提供从验收通过之日起的设备免费上门保修服务,到场的时间在小时内(从接听用户报障电话起)。在保修期间若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乙方负责免费更换。

  3、保修期满后,双方可就有关设备的服务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支持热线:

  5、培训条款:

  6、其他: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乙方保证在日内按合同交货地点交货。逾期一天,乙方按未提供产品总价值的%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期计算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时间。

  2、乙方所叫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更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如因乙方安装不善或不能提供合同规定的维护和保养服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设备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5、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准时支付货款,应自款项的最后支付日的七天后的次日起,没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6、按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七条不可抗力:

  1、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旱灾、地震、战争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交或传达另一方审阅确认。

  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连续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所涉及的各款项均以方式结算,本合同所涉及付款日期均以日期为准。

  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除服务条款外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

  5、本合同共有附件1份及相关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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