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调研报告

时间:2022-06-22 18:03:53 报告 我要投稿

管理调研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管理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理调研报告

  管理调研报告1

  一、“税收存续期”的定义及管理现状

  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往往会影响到后期的税收问题,从经济事项发生到涉税事项产生的这段时期即称之为“税收存续期”。一般而言,“税收存续期”随经济事项发生而开始,随涉税事项产生而逐步结束。现阶段,对“税收存续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对“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管理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虽然,目前从“后续管理”的角度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存续期”的管理有所强化,但如何从“税收存续期”的角度统筹各税的“后续管理”,还缺乏统一的认识与研究,更没有系统的规划、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等。

  (二)风险意识不强。“税收存续期”具有三个特点:1.存在的普遍性。“税收存续期”普遍存在于纳税人和多税种之中,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2.时间的不确定性。有的存续时间较为明确,有的存续时间却无法预知;3.相关人员的变动性。存续期内,既可能是企业财会人员变动,也可能是税收管理人员变动。导致税企双方均可能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容易被税企双方所忽视。

  (三)政策水平不高。税收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对涉及“税收存续期”的税收政策不熟悉,对税收政策与财会制度的差异不了解,导致不能对“税收存续期”相关税收事宜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

  (四)管理范围不广。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管理,较多的是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角度进行强化,而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税收存续期”管理较薄弱,有的甚至还是盲区。

  (五)管理手段滞后。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涉税事项管理方法较为落后、手段比较单一,既没有推行专业化管理,也没有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税收存续期”产生的原因

  (一)因税收政策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影响后期的税收缴纳,特别是明确规定企业经济事项发生时暂不征税的税收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xx〕年60号文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中,从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相隔一段时期即“税收存续期”,而且存续期的长短因股权转让的时间而定。又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规定中,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亏损),影响到后5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存续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长可能5年。

  (二)因税收政策与会计差异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由于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则不同,税收政策对某些经济事项的确认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税收存续期”。例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上确认为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不确认为清算收入,但要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由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会计制度能够全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以后纳税年度”即属于“税收存续期”。

  三、“税收存续期”税收管理相关案例

  (一)个人所得税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原集体企业于20xx年改组改制成立。改制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250万元。20xx年10月,股东转让65.78%股权计657.8万股,在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企业按账面实收资本乘以转让比例扣除转让成本657.8万元。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的涉税经济事项于20xx年7月发生,但根据国税发〔20xx〕年60号文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存续”于企业,20xx年股权转让时所转让的65.78%部分164.45万元(250×65.78%)不能作为成本扣除,因而税务机关审核时调减了成本扣除额而补征了个人所得税32.89万。

  管理调研报告2

  泸县公路县道285公里,乡道662公里,村社及专用公路908公里,随着泸县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公路建设事业也突飞猛进。围绕县委“两个加速”和交通系统“两个加快”,探索公路管养过程中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的协作机制,实现管养一体化,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已成为业务内人士十分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泸县公路管养的实际,重点从公路路政管理瑕疵进行浅析。

  一、存在的问题:

  1、控制红线内违章现象多。一是公路两侧建筑尚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有不少地方任意在公路两侧红线内尤其是城乡结合路段违章建筑林立;二是侵占、挤占、毁坏公路现象严重,不少道路路面被任意占用,当作晒场、市场等,据统计:全县还有18处“公路市场”。

  2、执法环境差。一是部分人甚至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基本没有认识到公路保护的概念,讲义务时,就说公路是公路部门的,讲利用时,就说公路是当地的,极少想到公路还需要爱护,甚至放任、纵容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相关部门配合不协调,国土、城建、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审批范围内,经常与公路发生交叉,在涉及利益冲突时,往往牺牲的是公路利益。三是行政干预比较严重,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托人求情,干扰办案,有些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借口为招商引资企业排忧解难,通过行政手腕迫使公路部门放弃执法,成为实际上的违法庇护者。

  3、超限运输车辆日益增多,已成损坏公路的“第一杀手”。一些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为了个人利益,不顾公路和桥梁的承载能力,私自改装车辆、加高、加长、加宽车厢栏板,超装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巨大的损害,特别是我县的地方公路等级和设计负荷都比较低,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路面结构破坏严重。极大的缩短了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同时超限运输车辆影响正常的行车安全。

  二、原因分析

  1、公路用地权属不清。在公路建设时,由于征用土地涉及巨额的费用问题,许多承担征地任务的地方政府,往往变通处理,并不办理正式的土地征用手续,这就造成公路部门路产路权的“虚置”,特别是代养的`乡道和规划县道,从法律上讲,对公路的管理权几乎要大打问号。至于路边的开挖填土、搭建,由于常常连最基本的土地使用证书都拿不出来,在法律上,本身就处在不利的位置,要进行阻止,谈何容易。根据现行的《公路法》、《四川省公路条例》之规定,镇通村、村通村公路将纳入到地方公路管养范围,目前对村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界定尚未明确规定,这也给路政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2、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公路管理机构既属地方管理,又从属上级业务部门,多头管理相互间的关系难以协调。此外,公路管理机构也不规范,路政有许多地方从公路养护管理段分离出来,有的地方实属养护段的内设机构,常让人不知所以然。不规范的体制降低了行业管理工作的运行效能,增加了系统“内耗”,也直接影响了公路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人为制造了许多执法难的问题。公路产权保护执法疲弱的另外一个日益被人们关注的原因是变了味的罚款,把对违规车辆进行罚款当成了“创收”的手段,把捞取收入建立在践踏法律和放任公路遭受损害的基础之上。

  3、治理超限目标过分理想化。超载超限的治理理想目标的实现在现实中是面临约束的,如果急于求成,就极容易导致运价和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特别是可能造成大量运输业户亏损而利益受损,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我县的矿产、建材、钢铁等企业是公路的受益者,但同时也是公路破损的缔造者。公路之所以过早破损,固然和超载超限运输密切关联,公路的过度损害得不到有效制止,在制度上源于公路作为公有产权的责任机制上的先天缺陷,有人呼吁说:企业的“增加值”更多的是建立在“牺牲”公路资源的基础上的。

  三、对策和办法

  1、完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的路产档案,不断量化路政状况和工作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方向明确,促进日常工作的条理性和路政管理的规范性;同时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明晰公路用地范围和路产、路权范围,明确公路管理部门对建筑控制区内土地审批管理权。同时与国土、城建、各乡镇加强联系,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物的监管。要在“防”字上下功夫,要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和质量,一旦发现在建筑红线以内有人平整土地,堆放砖瓦、挖掘砌石等违法建筑物的迹象时,在违法建筑未完成之前,劝导当事人自行拆除。同时,加强舆论宣传,为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公路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公路法规人人遵守,维护路产、路权人人有责的社会新风。

  2、要加速公路部门内部管养分离的改革,并鼓励发展民间公路养护队伍,规范公开招标和责任合同制度,使经营或养护公路的企业成为真正关心公路状况好坏的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实体,成立专职路政管理和兼职公路养护两位一体的监督队伍,发挥养护队伍的协管作用,强化公路财产保护的激励机制,还可以发挥地方群众广泛参与公路财产保护,对举报实行奖励。

  3、科学化治理超限。

  一是树立抓超限就是抓安全,就是保护国家公共财产意识,力争把治超工作从“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

  二是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我县辖区干道设固定超限检测站,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打击超限运输。同时,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通过政策的途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低的问题。

  三是采取渐进方式,科学化治理。强化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始终保持不间断执法的态势。坚持源头治理,对重要的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等源头地点推行派驻制度,采取渐进适度的方式实施治理。在时间上顺序上可以先治理超限幅度最严重的部分,由于这部分在超限车辆中的比例不大,所以不会对市场造成太大冲击;更长期间后适度加大力度,直至达到最终治理目标。采取渐进方式不仅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同时不会引起运输物资价格的明显上涨,也给了运输商户通过配载、采用合法装载和大型车辆来消化成本上涨的时间和余地,是能够减少司机的抵制情绪和被群众接受。

  管理调研报告3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近年来,随着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减轻了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但与此同时,有些地方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审计实践,认真梳理与医疗救助资金有关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医疗救助资金大量闲置与困难群众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一方面,大量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在财政、民政部门沉淀形成闲置。另一方面,大量困难群众因未得到民政部门救助,丧失了正常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权利。造成上述怪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救助渠道不通畅,民政部门主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宣传医疗救助政策,而困难群众大多文化程度较低,长年不看报纸不上网,不了解党和政府的救助政策,甚至有了困难还不知道找谁解决。二是有的基层民政部门官僚思想严重,不是深入街道乡村讲解政策,为民排忧解难,而是在办公室坐等困难群众上门求助,造成大量行动不便困难群众求助无门。三是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过高,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家庭难以达到认定条件。

  (二)随意改变救助标准,擅自扩大或缩小救助范围,有失公平。

  1、随意改变救助标准。有的擅自提高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有的对低保边缘户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比率低于规定标准;有的对同类患者执行的救助标准不一致,救助金额弹性较大,造成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高,享受救助标准反而低的现象,影响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公信力。

  2、擅自扩大或缩小救助范围。有的为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医疗救助,临时将患者定为低保户,实施低保户医疗救助后即取消低保资格;有的违规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到福利院,以弥补经费的不足;有的'对不属于救助病种范围的患者实施了医疗救助;有的又缩小了救助范围,仅对城镇低保边缘户实施医疗救助,而农村低保边缘户未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救助程序执行不严格,救助档案资料不全。

  在医疗救助的审批、审核中,工作人员很少按规定入户核查,仅凭一些证明和药费单据就直接进行审批。基层民政部门虽然建立了医疗救助档案,但档案登记内容残缺不全,不能完整地反映受助人参加医保情况、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医保报销情况、个人自付情况等。有的未按规定公示医疗救助人员名单;还有的大病患者评议在前申请在后,更有甚者存在患病在后,申请医疗救助在前的怪现象。

  (四)资助参保参合不规范。

  有的未按规定资助农村五保和农村低保等困难群体参保参合,有的地区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70周岁以上老人参加医疗保险。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管理部门相互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上部分地区医疗救助基层管理服务能力不足,导致国家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的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

  针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管理流程及加强专项审核等方面下大力气,确保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一)加大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医疗救助管理的透明度。

  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要执行到位,必须先宣传到位。要让民众特别是与政策相关的群体(包括政策受益者及政策执行者)知晓、理解政策。只有充分了解政策,执行者才不会随意改变执行标准和执行范围;受益者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时,才会积极主动地去申请、去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针对医疗救助发放标准不统一,随意救助等现象,相关部门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及实施细则的执行上,重点是救助政策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是否落到实处,各城乡是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另外,要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制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经得起检验。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关注和发现由于制度缺陷导致的不公平现象,严厉查处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现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真正发挥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补充作用。

  (三)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大量医疗救助资金沉淀闲置而困难群众又未得到及时救助的怪现象,相关部门要重点关注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比如,应适当降低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准入标准,让更多患者家庭不因病致困。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上可以与当地登记的城乡低保户,与居民、农民医保等信息进行比对,看低保人员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还要关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弱势群体参保参合情况,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医疗权利。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建立监督制度和接受群众举报制度,查处民政救助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四)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保障医疗救助管理运转正常。

  医疗救助管理是一项好制度,保护的是社会弱势群体,但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难点是执行范围难于认定,核查、认定工作量过大等问题,仅靠民政部门一家难于完成。建议建立民政、医院、社区(街道)或村委会协调联动机制,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表、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的补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看是否符合条件,并在规定范围内公示,这既有利于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又有利于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将国家的利民政策落实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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