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调研报告

时间:2022-09-04 19:06:46 报告 我要投稿

管理办法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管理办法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管理办法调研报告

管理办法调研报告1

  随着我县机动车数量的逐渐增多,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地区发改委工作安排,近日我委积极开展对全县停车场收费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停车场基本情况

  我委根据县城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对停车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现共有八家停车场进行了价格备案,库车杏花商业步行街(一期)、库车综合农贸批发市场、库车金都宾馆、库车华龙商贸城停车场、库车县邮政大楼、阿克苏地区运输总站库车客运站(包括交通宾馆)、市场服务中心和交通肇事车辆停车场八家办理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其中:商场、占道停车六家,交通肇事停车一家,市场服务中心一家。

  二、停车场收费情况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自治区发改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年11月1日起实行。根据《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虽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我委要求所有停车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管理,机动车停车费统一备案价格为2元/天,住宅小区内停车1元/天。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提高标准收费。停车场管理都属个人经营,场地有的是临时租用,有的是利用空闲土地,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个别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存在只注重收费不注重服务的现象。

  2、扩大范围收费。个别停车场在办理了相关停车收费备案手续后,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扩大停车收费区域和自定停车收费区域。

  3、强制收费。个别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强制收费,如在宾馆门前白天对临时停放车辆进行强制收费。

  4、管理混乱。没有停车场标牌,无明码标价或者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导致停车收费在计时收费等方面产生诸多争执,这也为停车收费管理人员乱收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5、供需日趋突出。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滞后,在加强城市建设同时,因注重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及随之带来的乱收费问题。

  6、执法力度偏弱。物价、公安、工商、城管、土地、规划等行政职能部门都具有规范停车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对于群众投诉的停车场收费问题往往有物价部门单打独斗,达不到应有的执法效果。

  7、信息化管理落后。我县停车场整体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目前没有使用智能计时设施,仍然依靠人工收费,难免造成随意提高收费

  标准的'现象发生。

  8、交通肇事停车场都是交警部门指定停车场,所停放车辆全部是交通肇事违章车,收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四、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1、解决停车乱收费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查处落实群众举报案件;另一方面,要联合县城管、工商局等部门成立综合治理小组,通力合作,联合检查,进行专项治理。要坚决取缔无批准手续、无营业执照、无价格备案的停车场。坚决杜绝擅自将肇事违章车辆指定在无证停车场。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对违纪违法的停车场要进行公开曝光处理。

  3、公安部门对违章车辆停放管理应按新价非字[1999]42号文件规定,履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免费停车场。

  建议:

  《细则》从管理体制上建议停车场收费应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备案后领取手续,并确定停车具体位置和区域面积;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工商和税务登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停车收费价格备案。

管理办法调研报告2

  根据委领导的统一部署,由xx主任带队、七个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全省重点园区“十二五”发展规划》考察组,于7月5日~11日,赴浙江省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浙江省经信委的相关情况介绍,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如何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特别是企业聚集和产业集聚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座谈;考察了杭州萧山工业园(临江新城)、宁波化学工业区等国家和省重点园区;参观了联源重工水力、核能发电装备、东风裕隆新能源、东方电气、吉利集团研发总部、镇海炼化、台塑石化、宁波万华mdi等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

  整个考察过程围绕工业园区建设,涉及装备(汽车)、石化、机械、冶金、轻纺、新能源、新材料等十多个产业门类,团组成员从不同的角度猎取了浙江工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共同感到不虚此行,受益匪浅。现将考察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浙江省工业园区基本情况

  浙江省的块状经济量大面广,是形成产业集群的重要基础,工业园区是块状经济向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去年全省共有年销售收入10亿以上的块状经济312个,实现销售收入2.81万亿,出口交货值6122亿元,从业人员831万人,分别占全省工业总量的54%、62%和56%。在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的26个块状经济中,生产单位超过1万个的有义乌小商品、长兴纺织、诸暨袜业和永康五金;从业人员在10万人以上的有萧山纺织等6个,其中义乌小商品40万人左右。

  计划到20xx年,全省形成10个销售收入超1000亿元、20个300~1000亿元、60个100~300亿元的产业集群。集群内形成功能完善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产业公共平台和支撑体系,创建一批知名度高的区域产业集群品牌。

  产业聚集区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从经济规模看,块状经济占全省工业半壁江山

  块状经济的大量存在,是浙江工业的最突出特点之一,反映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产业集群形成的重要载体和先天优势。在312个块状经济中,年销售收入在50亿元以下的有176个,占总数的56.4%;销售收入在50~100亿元的64个,占总数的20.5%;销售收入超百亿的有72个,占总数的23.1%,其中销售收入100~200亿元的有46个,200~500亿元的有19个,超过500亿元的有7个。

  (二)从区域布局看,主要分布在环杭州湾和温台沿海地区

  在全省11个地级市中,块状经济个数排名前5位的为台州市(45个)、温州市41个、宁波市39个、杭州市36个、嘉兴市32个。

  (三)从空间结构看,工业园区已成为块状经济的重要增长极。目前,全省117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实现工业增加值3528.8亿元,增长16.3%,占全省工业的34.1%,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43.7%;实现进出口总额850.1亿美元,增长20.5%,占全省的40.3%;工业企业上交税收544.8亿元,增长9.8%,占全省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总收入的28.2%。

  二、工作思路、做法和主要经验

  (一)工作思路

  1、加强战略筹划。以政府为主导 ,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力量,以国际化视野,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和资金链整合提升的高度,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互动的.角度,把握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工作进行整体谋划、科学规划。

  2、优化空间布局。按照高水平开发、高强度投入、高密度产出的要求规划建设好各类园区,使之成为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区,着力形成多层次、梯度式工业发展格局。对新开发和拓展的产业园区,尤其是一些新设立的沿海产业园区,要明确产业发展定位,深化园区集群培育和规划布局。

  3、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培育块状经济中关联度大、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发挥其产业辐射、技术示范和销售网络中的引领作用。

  4、加强专业化配套协作。发展专业化配套企业,提高企业间配套协作水平,形成一批企业专业化优势显著、竞争能力强的“小型巨人”企业,构建完善产业集群分工协作体系。大力发展研究开发、仓储物流、市场营销、后勤保障等生产性服务业。

  5、强化项目带动。在行业和块状经济转型升级规划指导下,引进一批市场前景好、对区域发展带动性强的产业项目,实施一批区块内重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打造一批生产性服务业支撑产业集群升级和结构优化。

  6、完善创新体系。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块状经济内企业由委托加工向自主研发转变。支持企业在关键技术、关键工艺上进行技术创新合作,构建企业间技术转让交易平台,实现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效应,逐步形成区域技术联盟和创新体系。

  7、构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不同块状经济特征,共同推进各领域、各层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研发、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等服务机构建设,为块状经济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支撑条件,鼓励为块状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重点扶持管理咨询、技术专利服务、人才教育培训、市场营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建设,为块状经济内部各企业解决生产、技术、管理、品牌、人才、信息等各方面问题提供支持和服务。

  8、提升集群品牌。引导和支持块状经济内企业创立品牌,实现从无牌、贴牌到有牌、自主品牌的转变;推动生产要素向品牌企业和优势企业流动,形成集聚效应,培育区域品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积极探索不同产业集聚区域品牌建设的路径和方式,着力将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升级为城市品牌。

  9、推进可持续发展。通过清洁生产、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淘汰落后等手段,推广节能减排共性技术,推动块状经济向资源节约集约和生态环保型产业集群转变。全面建立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机制,切实把好新上项目入口关、布局关。

  浙江省的工业较多的源于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发育比较健全,政府干预经济相对较少。但在引领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工业园区建设,促其转型升级、实现规划战略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要比我们大得多。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省级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作用。浙江组建了由省直18个部门参加的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简称转升办),作为省政府的工作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大园区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解决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研究提出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促进经济转型重要抓手,有利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有利于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有利于促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提升,有利于制造业做精做强,对工业和服务业具有双赢的意义。省级层面组建由经贸、发改、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审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政策目标、工作原则、重点方向等问题,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加强配合,实现良性互动,全力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3、推进省级工业园区组合。省级工业园区组合是指在新形势下加快省级工业园区发展的一种新模式,在行政隶属关系与财政税收体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以省级工业园区为依托,按照现代产业集群发展需要,以一个省级工业园区组合带动1~4个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为产业园,以充分发挥省级工业园区的品牌优势和乡镇工业功能区为产业园,以充分发挥省级工业园区的品牌优势和乡镇工业功能区的资源优势,扩大园区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

  在实施的过程中,由各市、县经委负责牵头组织省级工业园区组合区的整合提升工作,省级创新型工业园区可以先走一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地理相邻、产业相近、规模较大、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工业功能区率先进行组合;条件成熟的也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飞地组合”。

  人多地少的省情和浓厚的经商传统,催生了家庭工业和专业市场,并逐渐形成了区域特色的块状经济。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特别是新兴产业的出现使市场格局发生变化,政府的规划引导和招商引资成为区域产业集群形成发展的主要方式。

  (三)主要经验

  1、加强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前瞻性研究

  具体方法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研究块状经济内部机理为主,转向外部环境对产业的影响分析为主;二是由单纯研究制造业为主,转向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互动,构筑现代产业集群各种要素研究和创造的角度分析为主;三是由研究存量优化为主,转向开放增量推动分析为主,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实现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和项目协调等体制机制创新。

  2、空间形态形成多层次

  一种是县域型和镇区型,这是传统块状经济主导的空间形态。第二种是跨县域型,即块状经济跨县域并向相关产业发展。如永康的五金产业,已形成了永康为核心,向缙云、武义、东阳发展,在周边数百公里的范围形成区域块状经济。第三种是市域型块状经济,即在市域范围内形成多核心分布,如宁波服装、杭州装备、衢州氟硅、舟山船舶等,反映了地级市产业集群的主要特征。

  3、产业和资本流动多向化

  一类是产业和资本不断流入,形成经济增长极的集聚效应。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等地,由于独特的区位优势,不仅集聚了高新技术产业,也有一些传统产业。第二类是传统主导产业基本稳定在原有块状经济范围内,而与主导产业不相关的产业基本往外流出。第三类是产业和资本均向外加速转移。截止20xx年上半年,对外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约70亿元,占对外投资总额11%,全市年销售规模超10亿元的85家工业企业中有50.6%企业有对外投资。

  4、集群发展模式综合化

  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已不再局限于工业内部,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个综合和开放的创新体系。政府、企业、协会、市场和相关产业等都是推动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主体,既分工协作,又相互渗透;产业集群发展已从硬要素组合转向软要素支撑为主,社会资本和人才资源在推动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更加明显;产业发展越来越趋向传统产业高新化、高新技术融合化、新兴产业集群化,产业融合成为一种常态。

  管理办法

  1.为加强产业园管理,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内各企业单位。

  3.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为给入区企业创造一个安心的生产环境,让投资者更放心地生产经营,保障企业主管部门服务职能的发挥,园区管委会实行代办或陪同上门服务,各企业应给与积极配合,对没有管委会人员陪同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和收费。(独立执法办案部门除外)

  工业园区公共设施

  1.为确保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完好,凡在园区内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以前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将建筑材料堆放地点,建筑垃圾量及清运方式等事项做详细说明,报园区管委会核准。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园区缴纳文明施工保证金,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文明施工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再退还施工单位。

  2.凡在施工及材料运输过程中,造成区内设施损坏、道路污染的,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清理或恢复。逾期不清理或恢复的,园区组织统一清理恢复,发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污染道路按50元/平方米扣除。遇有降雨降雪天气一般不得向区内运送任何建筑材料。

  3.园区内工程严禁破坏道路结构层施工,确需穿越道路的应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以顶管方式解决。

  4.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提前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待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缴纳占道(场地)费1元/平方米·日后,方可在审批的范围和时间内占用。并根据需要及时无条件停止占用,立即清理占道(场地)物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园区管委会将根据占用面积、占用时间和影响程度予以处罚。

  5.园区内企业开设上下水及污水管道接口,应事先向园区管委会申请,提交设计资料,待报批准后按规定请专业队伍施工,工程竣工后,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接受工程验收。擅自接口的,一经发现园区管委会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6.园区内企业开设路口,迁移或变动路沿砖、路牌等公共设施,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按指定位置,指定标准实施,费用自负。

  7.园区内企业应主动维护各项公共设施,按规定排污,维护好责任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完好并发挥功能。禁止私自拆改、破坏、盗窃公共设施。

  工业园区环境卫生

  1.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2.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企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清运,禁止乱泼乱倒,禁止向生活垃圾中倾倒建筑垃圾。园区内企业要按时缴纳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各企业占地面净面积2角/平方米·年。

  3.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准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

  4.园区道路两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园区规定的规划要求标准。

  5.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洒落、飞扬、泄漏。

  6.园区内各企业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迁。

  7.园区内企业设置区内户外广告牌,设置前应将方案报园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内容包括:户外广告牌设置位置、内容、尺寸、彩色效果图。禁止在建筑红线外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园区整体形象,禁止在户外张挂有碍形象的招牌、广告、彩旗和杂物。

  8.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工业园区治安管理

  1.为给园区企业一个良好治安秩序、安定的生产环境,有双塘派出所抽调一名民警,入驻园区,搞好区内的治安工作。

  2.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要有专人负责,搞好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企业内部职工的治安管理。

  3.节假日必须有单位领导值班,对突发时间的处理,做好防火、放盗工作。

  4.各企业财务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保险柜内现金不能隔夜。

  5.搞好安全生产。严格安全生产流程,各企业都要与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实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企业的治安、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园区管委会。

  工业园区绿化美化

  1.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自觉维护区内公共绿地、绿化小区、行道树。要及时除草、浇水,精心管理,确保绿化美化质量。禁止私自砍伐、移栽树木、随意践踏绿地、破坏绿化美化设施。禁止向绿化美化植物及周围乱泼脏水。

  2.逢重大节庆活动,各企业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进行区内美化、亮化,按照统一要求布置有关设施,达到整体协调,和谐统一。

  工业园区用地建设

  1.严格执行园区管理办法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2.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出让政策,园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投资协议书》。

  3.园区规划建筑限制高度:生产性建筑物高度限制在6米以上;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8;建筑密度≥40%。

  4.绿地率控制: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5.投资强度:一亩地固定资产投入内资不得少于150万元,外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纳税贡献:亩净地不低于10万元。

  6.围墙的要求:围墙必须做透视围墙,并种植绿色抓墙植物,围墙基础高出地平部分的高度与主路基点相平,围墙铁艺高度1.8米,以黑色调为主,围墙建设必须报服务部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门的要求:电动推拉门。

  7.建筑物外檐:要求做混水墙或钢结构并涂外檐涂料,颜色以亮灰色为主色调,建筑物屋顶为平顶。

  8.退线要求:按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执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防火及采光要求设计;控制标高:厂房基础标高与主路基点相平,院落低于基础30公分。

  9.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0.入区企业环保要求

  ①企业生产工艺要符合园区和企业环评要求。

  ②企业污水排放要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入主管网。废气排放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③企业建筑设计及施工必须按园区规划及报建要求实施。

  入区企业违反协议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

  ①供地后满一年未动工的。

  ②供地后满一年建设面积不足出让面积三分之一的。

  ③供地后满一年的实际投资额占应投资额不足25%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供地后二年未动工的。

  ②供地后二年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③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管理办法调研报告3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市民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巩固发展绿化成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__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__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管理。

  第三条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程序,以自愿出资、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认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和认建绿地、认养古树名木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文明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县级以上林业、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教育、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部队等单位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负责组织市、区市县林业、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认建认养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权属归原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所有。

  第七条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标准,按照市绿委办制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条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资金标准,可参照__省公益林建设标准和园林绿化相关养护定额标准执行,或由林木、绿地权属方和认建认养方参照工程预算定额进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林木、绿地权属或管理单位直接与认建认养方协商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林种、类型、内容、形式、费用及权利义务等。同时,将相关协议报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认建认养的主要林种:

  (一)本市区域内的防护林,即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以及护路林等。

  (二)本市区域内的特种用途林,即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森林公园、纪念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等森林和林木。

  第十一条认建认养的主要类型:城市公园,纪念园、森林公园、风景区、公共林木、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居住小区,道路林木、绿地和其它规划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等。

  第十二条认建认养的主要内容:

  (一)林木、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林木、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种植纪念树、纪念林。

  (五)绿化设施的购置和维护。

  (六)公共林木、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十三条认建认养的主要形式:

  (一)以资代劳的形式。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参照本行政辖区的城市绿化及农村造林的标准,提供相应的认建认养资金。古树名木采取以资代劳形式认养。

  (二)投工投劳的形式。由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在专业绿化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林木、城市绿地种植、养护规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绿地养护与保洁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的方案。

  (二)认建认养者登记报名。

  (三)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四)交纳认建认养费用。

  (五)按照约定实施认建认养。

  第十五条认养的林木、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林地可分片或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认建认养。

  第十六条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期限一般为1-5年,到期后可向原申请单位申请续期。单位、团体或个人可认建认养一块或多块林木、绿地和一株或多株树木,也可以多人认建认养一块林木、绿地和一株或多株树木。

  第十七条在认养期内,由于建设或者其它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认养林木、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林木、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林木、绿地,认养期可累计计算或者协商解除认养协议。

  第十八条以资代劳认建认养的

  单位和个人具有相应的监督权利,同时可以获得相关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和树木的资料以及认养证书等。

  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累计达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单位团体累计达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认建认养期间为所认建认养林木、绿地设立荣誉牌。

  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累计达10万元以上、单位团体累计达200万元以上的,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得所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长期冠名权。

  古树名木认养均可悬挂认建认养牌。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内竖立或悬挂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绿委办制作统一格式。

  邓小平故居纪念园核心区主游道两旁的树木、绿地原则上不作为个人认建认养范围。

  第十九条认建认养者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按约定提前30日向林木、绿地权属或管理单位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认建认养资金由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按规定、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认建认养期间,有关单位要及时向认建认养单位反馈沟通林木生长、管护等情况,增强其认同度和参与度;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出资或投工投劳的,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规定、约定,有权要求其限期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其认建认养协议中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二条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建设或管护,导致林木、绿地毁坏的,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要求整改,对整改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可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认建认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林木、绿地内擅自增加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植物配置和园林景点,不得改变林木、绿地性质,不得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在设立的标志牌上标注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不得私自转让认建认养权。确需建设与绿化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要按规定报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修手续。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保护。严禁对邓小平故居纪念园、邓小平故居绿色长廊、思源大道等城市标志性、纪念性的已认建认养的林木进行移植、截干、过度修枝和占用。确需移植、截干、修枝和占用的,应向相关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破坏已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认建认养林木、绿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认建认养的林木下、绿地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污水、污物等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的。

  (四)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对认建认养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绿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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