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三拳不可--与《是审美还是把暴力--从鲁达的三拳说起》作者商榷(教师中心稿)

发布时间:2016-7-22 编辑:互联网 手机版

 戴杰          

    人们对《水浒》中鲁达的三拳,似乎从来只有赞誉。《是》一文力矫流俗,独抒新见,认为“三拳”是暴力行为,认为对“三拳”的赞赏,在不经意间做了赞赏“藐视法律”和“赞扬暴力”的事;从而否定了突出“三拳”,认为应当淡化这个情节。这种观点,确实包含了部分真理。

    是的,通观〈水浒〉,我们不得不承认,梁山好汉中人,很多人确实难逃草菅人命之嫌。而鲁达之杀死郑屠,确实是罚之太重--设若是除了欺压金氏父女,郑屠并无其他太多太重的恶行。因此对“三拳”一味赞赏,确有严重弊端。“三拳”课后,的确有一些学生,模仿鲁达,拳打脚踢,一时之间,校园内外武斗成风。而江湖黑帮,奉《水浒》为宝典,大举杀伐,,更制造了不少血肉横飞的惨剧,其为祸也烈。历史上许多时期官家把《水浒》列为禁书,部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然而,对于“三拳”,未可一棒子打死。

    首先,人物分析,绝对不可以脱离时代背景,我们必须考虑一下当时的时世。倘使鲁达是生在太平盛世,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法制健全,他当然应该依法办事。可惜,他所处的偏是那样一个黑白颠倒、人妖不分、腐朽黑暗、虎狼当道以至于金圣叹说:“欲民之不叛,国之不亡,胡可得也”的社会。“官逼民反”,就算是“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也不免要反出朝廷。这种社会的法制,是否值得信赖?鲁达能将“公平”寄希望于这样的法制吗?当现行的社会制度日趋腐朽,那么,它的被反抗、被唾弃、被践踏于脚下,就成为必然。既然在现行的社会制度中找不到公平,既然天下没有公道,那么,胸怀正义者举起“替天行道”的大旗,又有什么不当了?是的,鲁达是使用了暴力,然而,这针对的是社会邪恶势力,是在黑暗腐朽的封建制度上衍生的邪恶势力,这是一种包含正义因素的暴力,“上纲上线”来说,这是一种带有革命性的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应当肯定乃至赞赏的暴力。《是》理所当然的肯定了鲁达对郑屠进行惩罚,然而字里行间又否定了鲁达的惩罚方式,不考虑或者潜意识里排斥了这样一个问题:除了暴力,鲁达或许找不到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的方式。

    进一步考虑,以“提辖”的特殊身份,也许他可以以非暴力的不违法的形式惩罚郑屠。的确,不能排除这种可能。但是,即使这种可能实现,也只是依附于社会整体不公平的大局上,实现了局部的小公平。这种公平,没有必然的基础,是极不稳固的。并且,很多时候社会的大局的公平,非梁山泊这样的暴力斗争不能取得。鲁达藐视的是“封建的腐朽的法制”,实行的是包含正义性革命性的暴力。一叶蔽目,简单地否定“三拳”,否定暴力,必然导致对梁山起义的否定,这是错误的。

    其次,人物分析,不能脱离具体的情境。郑屠即使确不该杀,可鲁达杀了郑屠也非存心。文中写道:“洒家特地要消遣你”(“三拳”前),“俺只望痛打这厮一顿,不想三拳真个打死了他。”(“三拳”后),可见有意“消遣”是实,存心杀人不真。虽然矫枉过正,然而正是因为鲁达疾恶如仇,才打得过重。况且,鲁达只是要郑屠剁了点肉什么的,用两包臊子打了他一下,郑屠就“从肉案上抢了一把剔骨尖刀,托的跳将下来”,来势汹汹,显非善良之辈。形势危急,恐怕鲁达此时也无法仔细掂量下手的轻重。就此案说,即使对簿公堂,若当时有正直的辩护律师,也必定为鲁达辩护,使法官觉得“理无可恕,情有可原”,从轻发落。依当今眼光来看,鲁达有罪,确实应该绳之以法。鲁达溜走时也曾想:“洒家须吃官司”,他自己也是知道这一点的。但是,瑕不掩瑜,这并不能掩盖其形象的高大,不能掩盖其行为动作的犷悍之美。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这一幕时,也并不感到社会安全、正义、善良受到多到大的威胁。相反,我们会为鲁达鼓掌喝彩,正是基于我们明了“鲁达针对的是坏人”、“他是失手杀人”这一认识。从道德评价及美学评价的角度来看,善之中往往包含着不善,美之中往往包含着不美,君子“不以一眚掩大德”,不可因部分的不美不善而否定整体的善与美。《是》没有因为“三拳”全盘否定鲁达的品格,同样的,我们也不能因为鲁达出手太重而全盘否定“三拳”。

    那么,究竟该如何处理“三拳”呢?“淡化”显然是不好,一片赞赏也未为妥当。我们应当引导学生立足于小说的社会背景,具体地、一分为二地来看待、分析鲁达的行为、鲁达的品格的善与不善、美与不美,给他一个恰如其分的评价。并且,还应当给不分善恶、崇尚暴力的学生打一打预防针,以扬善黜恶。这样,不但可避免产生消极影响,而且,还可以在理性的基础上增强学生的道德评价、审美评价能力。

    实际上,这类问题是很多的,是无可回避的。对此类问题,我们以往就曾采用了上述处理方式--譬如对鲁迅《社戏》所写的“偷豆”这一情节,大家多数这样分析:这种“偷”其实是热情的小伙伴们拿自己家里的东西来待客,这并不违反好客的亲如一家的鲁镇人的意愿,与盗窃别人的财物以满足自私自利的心态的“偷”,是不可以相提并论的。这种“偷”,在特定条件下,偶尔为之,无伤大雅。但是,不告而取,毕竟不好,我们切不可以盲目仿效。损人利己,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是要不得的。如此,就澄清了认识,增强了学生的辨析力。若回避此类问题,恰是放任自流,反为不美。

为了和《是》文作者同样的目的--为同学们正确地导向,不揣浅陋,略陈上述浅见,以供商榷,请同人们斟酌。

作者:戴杰             单位:湖南浏阳三中     邮码: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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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文发表于《中学语文教学参考》2003年1-2期合刊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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