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论文

时间:2023-07-23 14:43:27 论文 我要投稿

(热门)营改增论文14篇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营改增论文 ,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热门)营改增论文14篇

  营改增论文 篇1

  摘要:“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随着营改增在我国部分行业中以及全国各地区的广泛实施,20xx年,营改增在我国建筑业也开始实施,并且对我国建筑业的影响极大。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增值税筹划

  在我国,营改增是一直被热议的话题,并且有很多学者对我国建筑业实施营改增进行研究,建筑企业3%价内税,核算改为价外税,分为简易计税3%和一般计税11%,项目税率不同,20xx年5月,我国进行了税率改革,由原来的17%和11%下调为16%和10%,随着我国税率的下降,对建筑企业的成本以及利润带来极大影响,大多数人都觉得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是,我国在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的税率如何确定一直是个问题,有种说法是继续采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这样的方法能够有效达到我国税率改革中明确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还有一种说法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发展情况来进行差别税率的设定,当然这样更有利于各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纳税人通过两种计税模式来进行计税,简易计税可以差额扣除,一般计税是进项抵扣,由于计税方式不同,所以对建筑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带来的影响非常大。

  一、我国营改增的实施过程及其实施的意义

  (一)我国营改增的实施过程

  在20xx年,我国国务院财政部发布将营改增方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等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并且第二年我国在之前基础上又增加了十一个主要城市进行试点。到20xx年的下半年,交通运输业等部分行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到20xx年初,我国开始在铁路运输以及邮政行业实施营改增方案。对于建筑业而言,我国把建筑业放在营改增实施工作的最后,是由于在这个行业实施营改增方案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也有相当大的难度。在20xx年,我国在建筑业开始实施营改增方案。城乡建设部曾发布过与建筑业营改增相关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我国建筑业的增值税率是11%,加速了营改增在建筑业的实施。对于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其与营业税中大部分内容相关联,并且其中涉及到对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计算也相当的复杂,营改增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建筑企业的计税模式。

  (二)我国实施营改增方案有何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营改增方案的实施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形式的变化,实施营改增方案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营改增方案在我国各个行业以及各个地区的全面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现象,这无疑对企业税负的减轻有极大的帮助。我国营改增方案的全面实施,有利于各个企业更新其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企业的技术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另外,营改增方案的实行可以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促使相关企业内部制度的完善。

  二、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促使建筑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分析

  在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方案后,企业的收入数会相对减少,因为收入数据不含税,并且建筑企业在购进相关业务时采用一般计税模式,即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导致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等相关的金额减少,并且企业进行财务分析中的利润率等指标也相应会发生很大程度的改变。这些指标的改变会对建筑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所以间接地促使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核算时对数据进行全面地分析,那么建筑企业管理者才会拥有准确的财务信息进行业务决策,从而也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分析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二)促进建筑企业经营的规范性

  在没有实施营改增方案的时候,建筑企业在经营中经常出现非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违法问题,自从在建筑业实施了营改增方案,其中的一般计税模式可以让建筑企业在转包和分包中的交易事项被记录下,这种情况下有利于国家税务机关辨识建筑企业的这些交易事项是否合法,所以从此大部分建筑企业都不敢再进行违法操作,更有助于促进建筑企业经营的规范性。营改增方案在建筑业实施后,如果建筑企业想要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非法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建筑企业就不可能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被抵扣,其经济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三)防止建筑企业重复征税

  在营改增方案实施前,建筑企业通常要对企业整个营业总额进行征税,建筑企业很多时候都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国家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方案后,建筑企业便仅针对企业增值的那部分进行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防止建筑企业出现重复征税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营改增方案的公平性,还能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

  (四)促使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营改增方案在建筑企业实施后,发票是否合法对建筑企业征缴增值税时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非常关键,这就对建筑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相关人员在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必须要具有时效性,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不能有拖延的情况,并且要求建筑企业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利益,从而促使建筑企业不得不提高管理水平。

  (五)能促进资产更新从而提升建筑企业作业水平

  建筑业是资金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的综合性产业,其资金通常被用于采购建筑材料以及进行劳务费支付。由于建筑业整体纯利润较低,所以建筑企业通常只有很小一部分剩余资金用来进行建筑设施设备的更换。自从营改增方案在建筑业实施后,建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中的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就有相对更多的资金用于建筑设施设备的更换。建筑企业更换建筑设施设备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我国建筑企业建筑施工水平的提高,并且还能有效保证建筑质量。

  三、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筹划工作

  (一)建筑企业要及时更新预算以及招标文件

  我国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方案后,建筑企业的预算和招标文件在进项税额抵扣中将之前的含税价换作了不含税价。另外,建筑企业在进行货物销售以及设备租赁时,其税率为17%,对于货物运输,其增值税率则为11%,由于项目不同,那么所对应的税率就不一样。建筑企业要想达到增值税筹划工作的优化,那么就要及时更新预算以及招标文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进行全面总结,把握好材料采购以及设备租赁等业务的比例。建筑企业应调动相关人员进行增值税筹划采办工作的积极性,及时更新预算以及招标文件,从而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掌控进项税额的额度,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

  (二)建筑企业必须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是增值税中纳税人的身份。如果把进项税额排除在外,营改增方案在建筑业的实施对小规模纳税人带来的利益更多。但是,如果建筑企业要想企业持续发展,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承揽更多工程项目,那么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方案的实施下就要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建筑企业在增值税筹划工作中只有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的选择,才能促使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另外,建筑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一定要以企业的营业额规模以及实际市场竞争力为出发点,做到切合实际的合理选择。

  (三)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进项税额抵扣中的发票管理

  营改增方案在建筑业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在材料采购以及进行其他业务时,要尽量与同样是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进行合作,这样有利于建筑企业进行最后款项结算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建筑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要充分做到发票的有效管理。

  四、结语

  总的来说,营改增方案在我国建筑业的实施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其固定资产,并且促使建筑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另外,建筑企业要想做好增值税筹划工作,管理者就必须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建筑企业应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细致培训工作。只有建筑企业相关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才能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认真筹划,并且相关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筹划工作时要从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入手,以扎实地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为基础,用积极的心态迎接挑战,确保建筑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xx

  [2]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20xx

  [3]王利.“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企业研究,20xx.

  营改增论文 篇2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房地产行业也面临新的起点和突破,房地产行业与人们生活具有紧密联系,其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20xx年的5月份以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的营改增政策,与此同时,将房地产行业的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彻底改变传统营业税的制度,开始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工作。本文主要对当前形势下,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所产生的影响展开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营业税;增值税

  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方面制度也在逐渐完善,财政部门及国家税务总局在20xx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届时起5月1日全面执行营改增,逐渐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到房地产、建筑、金融等多个领域。对于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它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纳税造成重要的影响。在提高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我们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探讨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房产市场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下,任何企业所购置的不动产所含增值税都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比如,房地产企业购置商业地产或产业地产等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并且可以在相应的时间段内进行抵扣。这能够提高房地产企业对土地资源的投资,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现状。其次,对于二手房的销售,营改增政策也做了一些调整,大大降低个人转让二手房所需要承受的费用。同时,对于房产证满两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进一步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对企业内部财务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以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内部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相比以往的工作来看,财务部门对票据的审核力度明显增强,并对企业的纳税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企业更加重视本单位工作人员与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纳税的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水平,更需要相关的人员及时的关注国家对于税收的新政策等,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增加纳税的意识与对纳税的积极管理,另外还可以团结企业提高降低税务的有效管理目标。

  (三)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营业税重复增收的现象发生。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中,成本主要有土地成本、材料成本及建安成本组成部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材料及建安成本已经经历过一次税负支出,可是在进行营业税额的征收过程中,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材料成本及建安成本需要重复缴纳营业税,从而造成企业税费的重复征收。在营改增政策执行后,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增值额进行判断的,材料成本和建安成本进行税额可以根据建设中所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进行抵扣。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重视人才的培养

  在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的影响下,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营改增相关政策的了解,切实发挥出营改增所具有的经济效益,让财务人员可以从日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落实营改增政策。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落实:第一,重视本单位中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两者之间相互关联,共同承担税务的责任,还需要企业加大对员工的再教育、培训的力度,不断的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二,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种类对二级会计科目进行细化与区分,这样可以使企业的账目更加的清晰,有利于增值税的详细区分于记录。通过以上措施,建立完善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充分发挥出财务人员所具有的效益,提高收入、成本、费用的'价税分离,并做好相应的税务核算。

  (二)重视税务筹划的工作

  在上面工作的基础上,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做好财务部门与企业管理人员及采购销售人员的沟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财税控制机制。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在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过程中,选择信用好、价格优、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确保能够得到完整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其次,建立科学的进度计划和成本费用制度,在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时候还要对时间进行有效的控制,注意申报出现延期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积极应对,适应经济市场发展

  企业要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营改增的政策特点,改善企业的管理方式,面对压力也充分利用优势。营改增所涉及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政策,其目的是降低企业税收,减少企业压力。但是如果企业的政策不能与之相对应,企业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就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因此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应尊重营改增政策,并且充分利用,积极应对,及时了解市场的变化机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广泛推行后对房地产行业带来很大影响,企业在财务处理方面工作难度提高,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该找出正确的方法,积极应对财务税收管理工作,确保房地产企业能够顺利的度过营改增时期。

  参考文献:

  [1]王威威.“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中国商论,20xx,(36):135-136.

  [2]郑琳莉.探讨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解决对策[J].财会学习,20xx,(09):142-143.

  [3]朱旭丹.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全国商情,20xx,(10):68-69.

  营改增论文 篇3

  我国国务院自 20xx 年 5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了“营改增”,将建筑业及其他生活服务行业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由于我国商业地产存库量较高,国家已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及法律规定来解决此类问题。营改增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目前状况来说是一个机遇,但是在对建筑行业今后的发展方面也是一个挑战。营改增主要是新添加了 11% 和 6% 标准税率,另外 13% 和 17% 还是按照之间制定的标准运行。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影响

  再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行业的纳税范围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大,适用税率也从原来的 3% 变为了 11%.如果我国建筑企业还要纳税的话,那么建筑行业就会大大增加其税务成本,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有所下降,所以,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业纳税筹划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比如以下几点:

  1. 在建筑企业工作过程中会有源源不断的材料供应,一般都是甲方自备材料的,这种情况下材料的供应商是把发票直接开给了甲方,并不是建筑企业。所以建筑企业只有材料使用的数据,并没有材料发票,也就不能使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 有一些建筑企业想要降低材料成本,就从一些私人单位或者规模小的纳税单位来购买材料,这些单位是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所以建筑企业也不能进行税额抵扣。

  3. 建筑企业进行工程施工的时候,工作人员占了工程资金预算中的 20%,其中还包括 20% 的劳务成本,其费用是工程资金预算最重要的部分。但是营改增目前在劳务企业中是否实施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这个部分也不会得到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对劳动资金成本也没有办法进行税额抵扣。

  4. 在工程完成之后,甲方并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把此项目的金额全部支付给建筑企业,这也就导致了建筑企业没有办法及时向材料供应商方面支付资金,那么材料供应商也不会给建筑企业发票。所以甲方的资金延后支付为建筑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1]

  二、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算是比较多的,其行业也比较分散,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实施方面只有大型的公司才能够顺利进行,而一些小型公司和一些没有经济及技术实力的公司往往只能做一些装饰业务或者相关的分包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还是比较可观的,但是在实施营改增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纳税主体由于不同的环境会采取不同的措施,一些小规模或者一般的纳税人会有区别对待;在进行施工时提高了合同方面的要求,用人方面也变得越来越谨慎,由于缺乏抵扣材料也是凭证的合同,所以正常的`税务抵扣也遭到了影响,导致纳税成本逐渐增多;在营改增之后,其供应商所提供的都是一些大面额的税发票,所以材料价格方面也有所提高,因为建筑企业是不能做外包运输业务,这也就导致其运输成本没有办法进行抵扣。[2]

  三、营改增背景的建筑业纳税筹划方案

  我国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中的营改增是最基本的,其中11% 是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上文有说这对建筑业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如果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建筑企业就能够避免企业二次征税,优化了其产业结构。但是建筑企业没有使用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建筑企业的税负会逐渐上升,也就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经济负担,所以要运用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来减少并解决营改增背景下的风险问题。

  1. 提高营改增知识

  首先建筑企业应该要求其内部人员关注营改增对自身企业的影响,增强内部人员对营改增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必要对内部人员进行营改增知识培训。增值税对建筑企业中的综合能力要求极高,也就使得建筑企业内部的成本收入及管理、材料的采购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所以建筑企业高层及手下人员都要重视其改革,提高对营改增的认知,培养一支全方面发展的综合性工作人才,并且可以结合企业基本情况制定营改增有效的处理方案。

  2. 提高建筑企业的机械设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建筑企业也逐渐迈向机械化,通过机械设备来代替人工劳动,大大降低了劳动成本,也降低了建筑企业在劳务方面的税收费用。所以对企业中的机械设备要慎重选择,并且一定程度的提高建筑企业中机械设备的水平。

  3. 提高纳税申报管理机制

  建筑企业一定要将纳税申报管理好,提高纳税申报管理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在营改增背景下,其纳税申报业也变得更加详细且复杂,还增添了一系列的制度。所以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中发生变化的事项,尽可能的增加进项税额。并且还要保证建筑企业中的纳税筹划与会计管理两者相一致,对计算营改增税负也要进行会计计算处理。[3]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我国各行各业都有一定的影响,对我国建筑行业的经济及管理方面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不仅促进了建筑行业能够有效发展,还促进了建筑业的分工发展,同时也减轻了建筑业的纳税税负。但是由于不同企业的主体不同,对材料供应及发票管理方面都对建筑企业纳税筹划有了一定程度的考验,所以营改增有好处也有不好的方面,只要建筑行业能够正确应对,才能使企业的纳税负担有所降低,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吴雪敏 . 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行业纳税筹划研究 [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xx(6):73-74.

  [2] 袁玲 .“营改增”背景下的几点税收筹划变化分析 [J].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xx,31(1):92-95.

  [3] 王子龙 .“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的纳税筹划 [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xx,19(17)。

  营改增论文 篇4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税收现状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营业税纳税人企业逐步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涉及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缴纳,税收资金占用量增大,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1.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税率多为3%-5%。“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了两类纳税人,即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行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新的增值税政策背景下,同样转换为了两类纳税人。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和加纳营业税时期基本持平,税负区别不大,但对转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税负要远重于缴纳营业税的时期。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企业以“增、消、营”三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用以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连环效应也有所体现。

  3.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税率高、税负重是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原营业税纳税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应税所得额是决定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所得额也受到了加大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科目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基数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无法在税前扣除,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影响了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我国的企业性质类型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整体税负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存在双重税制的问题,税负重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2.对企业投资规划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后,为生产经营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可以在销项中抵扣,给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投资带来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需要大量的运输车辆及装备,是固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在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企业的技术研发投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等等。妥善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省税收资金的效果。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3.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影响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条政策要尤为引起税制改革下的企业注意。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劳务,或者将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企业,要将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三、结论与建议

  “营改增”税制改革完善了我国税收制度的规范性,给广大纳税人带来了经济利益。然而,税制改革下的企业毕竟处于转型阶段,各种适应性的调整方案都尚属于摸索阶段,操作不当极易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广大“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企业,一定要注意积极研究相关财税政策,制定配套的转型策略,更好的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营改增论文 篇5

  【摘要】该文认为,PE企业属于金融服务业,“营改增”以后,由于大部分业务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因此就面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选择问题。特别是在集团化运作下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两者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的损益影响较大。该文仅就这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论证,提出了PE企业“营改增”后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核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准确测算评估增值率,减少投资决策中的税收支出;准确研判市场走向,合理配置业务权重;)组建专业团队,研究分析财税政策。

  【关键字】PE;营改增;选择

  一、引言

  关于PE及非货币性资产1、PEPE是PrivateEquity的英文缩写,即股权投资,在我国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是有别于VentureCapital(简称“VC”)即风险投资的一种投资形式,是各类经济组织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实体进行投资,将来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进行投资退出的权益性资本投资。2、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PE企业属于金融服务业,在“营改增”以前是不缴纳增值税的,因此“营改增”之初,许多PE企业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营改增”以后,国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方面的政策法规,对PE企业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二、分析的背景及目的

  1、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和扩大,PE企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体,这几年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产融结合”已成为业界发展的共识,PE企业业务遍地开花,投资规模、出资形式、退出渠道出现了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既要考虑投资的稳健和安全,更要考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别是“营改增”以后,PE企业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税收影响就成为企业投资决策时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集团化运作下,为了减少投资风险,提高集团整体的.运营效益,既要考虑发挥PE企业专业化投资主体优势,也要考虑PE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投资时在税率、计税基础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以评估这些差异对企业集团整体的影响。

  2、目的

  传统的PE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有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在“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除增值税外,PE企业其他税费的纳税义务在“营改增”前后变化不大。因此本文仅就PE企业“营改增”后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时增值税的税收影响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讲述了PE及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并对“营改增”后PE企业的纳税变化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分析的背景及目的,主要讲述了“营改增”对PE企业的纳税变化以及本文分析的主要内容和目的。第三部分理论分析,主要对“营改增”后PE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时的增值税影响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实力论证,对A公司分别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以专用设备对外出资转让的财务核算和纳税影响进行了对比分析,论证了“营改增”PE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益之处。第五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了“营改增”后PE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面临的问题及可以采取的对策。第六部分结论,阐述了“营改增”后PE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理论分析

  “营改增”以前,PE企业日常经营很少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营改增”后一般都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在日常核算时对企业的经营损益和现金流就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在集团化运作下,如果PE企业以非货币性淄川出资,就会面临下述问题的选择:1、如果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以外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评估增值额小于应缴税额时,就会因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产生现金流出,也会因资产计价问题形成账面损失。2、如果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发生上述业务时,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投资行为和外购行为间隔时间小于12个月的话就不需要重新评估,既可以避免因缴纳增值税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同时也不会出现因资产计价问题而造成的账面损失。

  四、实例论证

  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铁路信号供应商,其经营范围为光电测试与制造、通讯传输、酒店服务等。公司技术部门与J大学经过长期合作,研发成功x系列数字面板表,该产品广泛应用于光电显示、航空航天等领域,市场前景广阔。J大学就此技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双方各占50%。由于X公司生产能力有限,很难完全消化这部分业务,因此决定成立专业的数字面板表制造公司。根据初步测算,新公司预计两年内可实现“新三板”上市。A公司为X公司直属的股权投资企业(PE),主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20xx年3月,X公司与J大学签订合作意向,由A公司与J大学研究所联合组建D公司。其中A公司以专利技术、专用设备和货币出资。该项专用设备评估价值4000万元。D公司注册成立后半年内,X公司将该项专用设备通过A公司注入D公司。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以万元为单位):1、A公司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收到X公司转入专用设备1.借:固定资产20002.贷:相关会计科目20xxA公司向D公司投资转出专用设备借:长期股权投资20xx营业外支出58.25贷:固定资产20xx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25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但要缴纳58.25万元的增值税,而且会产生账面损失58.25万元。2、A公司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A公司收到X公司转入专用设备借:固定资产1709.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0.60贷:相关会计科目20xx(2)A公司向D公司投资转出专用设备借:长期股权投资20xx贷:固定资产1709.4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0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也不会因资产计价问题产生账面损失。

  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存在的问题

  一旦PE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就会由原来的3%变为相应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11%、13%、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在PE企业开展的现有业务中,股权投资业务及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因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而不缴纳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根据上述分析因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影响甚微;只有固定收益类项目如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投资等因税率变动而影响较大。

  2、采取的对策

  (1)准确测算评估增值率,减少投资决策中的税收支出。一般来说,在税率为17%的情况下,只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率(转让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与计税基础的比率)低于17.13%;在税率为6%时,评估增值率低于48.54%时;在税率为11%时,评估增值率低于26.48%时,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方面都是有利的。一般情况下,PE企业如果以外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的话,由于持有时间较短(一般短于12个月),因此很难出现评估增值率倍增的现象。这就要求PE企业在投资决策时要准确测算资产评估增值率,通过合理的操作尽量减少评估增值的税收影响,充分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政策优惠和便利。(2)准确研判市场走向,合理配置业务权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金融服务业非固定收益类业务不缴纳增值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我国金融市场中非固定收益类的业务成为行业发展的主流,固定收益类业务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少。因此,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税负将会明显降低。PE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既要有效地管理各类业务,准确预测市场趋势、合理搭配非税业务和应税业务种类,也要充分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税、计价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以达到有效规避和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目的。(3)组建专业团队,研究分析财税政策。在目前情况下,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财税政策研究团队,对于PE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这些人可以由企业内部风控、财务、内审部门的人员兼任。这样以来,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能做到得心应手,既可以运用最新的政策法规,减少税收影响,同时也可以做到有效稽核,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效果。

  六、结论

  经过近一年来的运行,我国“营改增”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尽管仍有部分企业税负略有增加,但总体来说,达到了这次财税改革的目的。PE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能也会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但随着我过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规范和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出台,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将会越来越明显。因此,PE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刘兵全.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教育(职教版),20xx.

  [2]张建军.对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xx.

  [3]王蔼,刘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劳务交换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xx.

  营改增论文 篇6

  摘要:我国自20x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制度的推行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诸多影响,其在成本、利润方面的影响更是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本文阐述“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进而分析在此背景之下,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关键词:税收筹划;“营改增”;房地产企业

  1“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1.1“营改增”政策的积极影响

  (1)减税效益。“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价内税,即以交易金额为依据直接计算缴纳税金,计算缴纳的税金直接以交易金额为依据,而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即将交易金额转换成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缴增值税。这种层层叠加的计税方式对房地产企业原有的重复征税、退税、不能抵扣等现象进行了有效控制。(2)市场合理化竞争。在营业税实施背景之下,企业按照规定税率进行缴税,计算方式简单。在向增值税调整之后,通过进项抵扣的计税方式使得房地产企业出于减税等原因会对企业的经营结构进行重新规划,将原有松散的经营方式进行集约化管理。“营改增”带来的房地产企业部门结构调整使得一些规模较小,运营不规范的房地产企业无法真正享受到“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效益,与其他规范化经营合理化管理的中大型房地产企业间的竞争劣势进一步加剧,从而在房地产市场上形成了优胜劣汰的竞争局势。

  1.2“营改增”政策的消极影响

  (1)税率调整的影响。在营业税税率实行期间,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在“营改增”之后变为11%。这使得部分在“营改增”之前建造完工,但在“营改增”施行之后尚未完全销售的房地产企业由于无进项抵扣、售价无法更改等原因面临严重损失。(2)行业规范性与进项抵扣问题。同样考虑到“营改增”之后的11%税率远高于营业税施行时期的5%,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因为上游供应商规模较小,不具有增值税专项发票的开票权、开发过程中诸如征地赔偿等项目难以取得允许抵扣的金税额发票等现象,导致房地产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抵扣,进而加重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3)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流动性提出要求。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进项发票需要建造项目完全竣工之后才能取得,而在房地产的预售环节就需要缴税。这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充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短时间内难以适应统一的税收政策,无法较快速的进行企业管理结构、项目实行的等方面的规范化调整,企业很有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项目无法按时进行等现象。(4)“营改增”使得税收负担由建筑业向房地产企业转移。由于供应商等环节造成的建筑企业的进项问题与11%的税赋将增加建筑企业的压力。作为建筑企业的合作伙伴,房地产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建筑企业交税压力的影响。实际上,面临税收压力的建筑业企业只有把税收负担向房地产企业转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营。而这种税负的转移可能带来商品房定价的进一步上升。

  2“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对企业税收体系的影响最直观的表现在,“营改增”后企业直接以增值税代替了营业税。另外,除了企业应缴税种发生变化,企业各税种的应缴税额也发生了变化,甚至还会影响企业应缴的各项费用。因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种、各税种应纳税额、总应纳税额都会发生变化。为了更加直观地反映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体系的全面影响,下面将以A公司为例,对A公司在“营改增”下的税收情况进行分析,A公司是一家位于上海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20xx年投标成功了浦东的一项房地产项目,项目已在20xx年1月开工,预计20xx年下半年竣工,企业收入总额R万元,成本及税率如下(1)营业税税改后应交税额变为0,取而代之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有别于营业税的简单计算,增值税需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企业应交税额的大小就取决于增值税税率的大小和可抵扣税额的大小,税率越大,抵扣额越小,应交税额也越大。(2)城建税与教育税附加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3%),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变化,势必影响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总和,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应交税额也发生变化,其变化税额由“营改增”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大小决定。(3)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企业的收入要由原来的含税收入换算成为不含税收入,其总收入减少,而且,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变化,这使得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额也会发生变化。(4)由于不含税收入以及前面各项税收的变化,企业所得税税额也会受到影响,其中,“营改增”前,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为企业收入减去各项成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教育附加税等,“营改增”后,企业所得额为企业不含税收入减去各项成本、城建和教育附加税、土地增值税等,核算所得额的方法发生了改变,企业所得税额也改变了。

  3“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应对措施

  考虑到进项税抵扣在“营改增”政策中的重要作用,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大进项环节的把控。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3.1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针对“营改增”的进项抵扣环境,房地产企业应当杜绝在营业税模式下的采购等环节不要发票、不区分对方企业纳税身份等现象,在增值税模式下相同采购价格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以获取专用发票,而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的采购需要适当压低价格以弥补增值税无法抵扣的损失;在工程决算阶段,应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并取得专用发票,以便降低当期税负。另外,在取得对应的专用发票后应积极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以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抵扣。3.2利用过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财政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包含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过渡性政策,该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比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差额,去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利用该行业增值税税率明显低于一般物品销售17%的税率,开展税务筹划以获取更多可抵扣进项税额,在为企业降低税负的同时也能为企业后期测算“营改增”后税负盈亏平衡点提供支持。3.3进行积极的销售政策转变基于“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应当积极转变营销策略。在定价一定的基础上,“营改增”可以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较少,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但是也会增加其他企业在不同阶段的成本。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可以对不同的企业做出不同的归类,对“营改增”下的不同竞争对手采取不同的关注。积极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利用进项税额的抵扣优势进行业务的扩展,以促进自身业务的升级。房地产的开发不要局限于普通住宅的开发,可以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对于一般的房地产的开发,可以对商场、商业性地产等进行投资开发,并让新的投资点成为业务的增长点。

  4结语

  虽然我国“营改增”改革是以减税为目标,在总体上可以减轻企业税负,但从企业角度来看,“营改增”改革不可避免的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经营成本、财务核算、经营模式造成较大影响。“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获得减税机遇的同时,也会面临诸多问题,甚至面临税负上升的风险,威胁企业的健康发展。因而,在“营改增”的政策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学习相关的税负政策,全面看到“营改增”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和管理模式,积极进行税收的相关筹划,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参考文献

  [1]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营改增”后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思考[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xx(4).

  [2]蒲虹.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浅析[J].管理学家,20xx(18).

  [3]马立群.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探索,20xx(5).

  [4]李英.探究“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J].财会学习,20xx(6).

  [5]王国军.“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和挑战[J].经营者,20xx(4).

  营改增论文 篇7

  摘要:营改增对各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现代物流业来说,不仅行业税负上升,同时还存在工作划分不清的局面,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断裂等问题,与改革的初衷相距甚远,严重制约了物流业发展。做为国民经济行业,它对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探求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物流业的影响,文章对营业税、增值税及营改增、物流业等相关概念进行描述,与物流业特点相结合,以物流业企业为实例,从各层面对物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加以分析,找到营改增后物流业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使物流业与税收制度改革有效统一,实现真正意义上减税的目的,使物流业可以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负担;物流业

  引言

  经济发展对于物流业要求越来越高,物流业具有规模大、工作复杂的特点,在该行业中实行20xx年全面营改增涉及的内容较多,11%的税率对于物流业来说更是严峻挑战,此时物流业应该做好战略部署,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模式、调整经济战略,规范行业发票、供应商管理,才可以使物流业更好的应对20xx年全面营改增政策变化,同时推动税制改革在物流业中顺利实行。

  一、“营改增”前后的税收分析

  物流业企业20xx年全面进入营改增改革阶段,该行业从20xx年试点时期就已开始推行,而且运输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20xx年全面营改增改革中,增值税税率同试点阶段基本一致,物流业企业中一般纳税人为11%,小规模纳税人为3%。20xx年全面营改增使物流业企业税负普遍上升,对于物流业企业来说,本来盈利就不高的物流业受到税负上升对盈利的挤压。

  首先,由于物流业税率上调,物流支柱服务货运服务适用11%的税率,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再加上各项服务实际可抵扣的项目较少,试点后行业实际税负增加过大,而且运输业竞争激烈,税负增加使低盈利率的物流业盈利再度被挤压,最终使得行业运价上涨,物价推高。

  其次,物流各环节税率不统一,当前物流业实行一体管理,提供一票到底工作,在实务中对于6%的辅助工作及11%的支柱服务很难区分,导致增值税链条不完整,推高物流业企业税收负担。

  最后,物流业企业取消了差额征税,并且一些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很难被贯彻,财政补贴推广不足,基本上不能惠及所有税负上升的企业。

  二、“营改增”前后物流业企业的税负数值分析

  (一)企业税率和税负

  物流业企业100万元收入,假设燃油费和修理费可抵扣率为40%,企业每万元收入,需要纳4.1万元增值税,附加税0.41万元,与20xx年全面营改增前营业税3万元,附加税0.3万元,多缴纳了1.21万元,增加比率达43.3%。实际运营过程中,物流业企业20xx年全面营改增后,税负是否上升,与企业可以得到的进项可抵扣的税款直接相关,即进项税额多,那么企业的税负必然会降低,反之,企业的税负则会反向上升。

  (二)企业利润

  增值税是价外税,20xx年全面营改增后对物流业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物流业竞争力较为激烈,近年来,平均利润水平不断下降,而税负却一直高于全国宏观水平,全面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而作为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削弱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对物流业企业壮大十分不利,物流业企业的税负与利润成反比。

  (三)发票管理更加困难

  由于物流业企业涉及行业较多,票据繁多。实务中从发票的取得、核实、申报到抵扣,这一过程较为繁琐,取得也比较困难,由于物流业企业集约化程度较高,工作板块较多,从货物运输到仓储,每一个环节的工作紧密相联,很难进行区分,容易出现多开发票的行为,这样就会增加物流业企业税收负担,甚至出现企业利用发票开具,而进行消极避税行为,从长远来说,这种情况对于物流业企业的一体化发展十分不利,背离的20xx年全面营改增这一税改的初衷,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加大了发票管理的难度。

  三、营改增下对物流行业税务管理提出的建议

  (一)做好物流业企业税收筹划工作

  1.根据物流业企业战略目标,建立增值税管控体系,不断完善纳税流程,防范纳税风险,做好增值税发票领购、认证、抵扣等工作,合理设置防伪税控,准确控制物流业企业纳税申报与汇算工作;加速增值税相关制度的建立,修订内部纳税管理制度及相关会计核算制度,加大对物流业企业员工相关工作的培训,更好的化解由于全面营改增给物流业企业带来的经营冲击。

  制定投资策略针对税负不均衡的情况需要及时了解,并且做好应对措施,这种不均衡主要包括:工程周期长、发票获取时间延时等,而这些问题都会使物流业企业现金流提前流出,成本上升对效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物流业企业需要制定投资规划,均衡投资项目时间进程,做到及时履行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使物流业企业损失降到最低,细分物流业企业可抵扣项目,按不同税率进行管理,最大可能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制定纳税筹划策略按增值税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发票开具时间,将设备价款及运费等开具一张发票,使物流业企业获得最高比例的进项税额;改变采购方式,将统一谈判的模式转为分别支付模式,达到进项税可以充分抵扣,对零星采购改变集中采购方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成本优势,各分公司各自产生进项税,避免内部抵税不均衡的情况;合理筹划物流业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改良经营投资模式,降低物流业企业税负。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物流业企业在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情况下,主要抵扣项目为燃油及维修费,而这两项费用较为分散,并且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票索取意识,因此,物流业企业在经营中,应该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十分重视,尽可能多的索取进项税发票,同时,对外开具发票时,也应该完善管理制度,对于开具流程严格规定,对物流业企业全员进行税收知识培训,培养开具发票的能力及习惯,强化物流业企业不同部门对于税制结构的调整认识,使各部门相互配合,使财务人员深入了解相关政策,适时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成本,积极参与纳税部门的培训,对专业知识足够掌握,熟练掌握相关知识,与物流业企业自身情况相结合,以制定出税收筹划政策,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物流业企业税收负担。

  2.提高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获取能力物流业中的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较长,购置成本较高,而且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外包给个人的方式进行经营,固定资产并不归物流业企业所有,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因此税法对于运输物流业企业应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将保险费和人工成本纳入进来。同时要规范上下游物流业企业的纳税环节,让运输物流业企业可以从上游物流业企业获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其技术、设备更新较快,运营商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术升级,全面营改增后大量的设备投入,增加了增值税可抵扣额,减少了物流业企业的税负,并且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全面铺开,行业进项税情况将大大改观,合理分析物流业企业自身发展需求,改变自身投资模式成为关键。

  (三)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1.简并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全面营改增后对物流业实行3%和11%的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与改革之前维持一致,影响较小;对于一般纳税人,11%的名义税率使税收负担显著提升。适当降低物流业的税率是削弱“全面营改增”负面影响的主要手段。经计算,若要保证物流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改革前后维持一致,物流业的经营成本中要有一半比重的部分能进行抵扣。所以,税率应当下调到6%,即改革前的两倍,才能保证不增加物流业的税收负担。

  2.按照增值税将自身业务进行归类对物流业企业工作进行分析,适用于现代服务业,根据物流工作特点,对物流业企业现有工作进行整理,将具有现代服务业的工作安排在相应的目录中,通过与税务机关沟通,达成一致后归集到6%的增值税率的现代服务业中,实现物流业企业节税的目的。我国政府应重视物流业的发展,对物流业推出全面营改增改革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应覆盖物流业的各个子行业和各环节,适当的对服务型行业实行免税政策。在保证社会效益的愿景要求下,建议在全面营改增改革进程中将税收优惠倾向于外卖、物流服务等新型服务行业,同时对于高科技的物流业也要推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结束语

  20xx年全面营改增所具有对现代服务业可能是影响巨大,我国经济发展多元且复杂的大背景下,围绕20xx年全面营改增的战略布局和对策选择,具体改革进程必然是非常复杂的。本文通过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20xx年全面营改增后物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20xx年全面营改增前后政策衔接不够完善。第三,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是降低税负的重要举措。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包括税制进一步改革、物流单位自身加强管理,努力营造适合物流业企业良性发展的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少克.税制结构的性质与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xx.

  营改增论文 篇8

  自20xx年8月1口起至年底,国家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避免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但实践中,交通物流等行业却适得其反,纳税负担未减反增,没有实现物流企业的真正转型。本文围绕在“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实践中税负不降反增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广泛搜集和借鉴现有的理论成果和相关经验,在充分认识国家实行“营改增”目标的基础上,结合物流企业的行业特征和行业特点,深入分析税负不降反增存在的真正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国家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尺营改增”试点范围,至20xx年8月1口,试点范围己推广至全国,同时将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02013年12月4口,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自20xx年1月1口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尺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己全部纳“营改增”范围。试点期间,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指的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即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采用抵扣制,相应的税率分别为:交通运输服务业11%,现代服务业6%,有形动产租赁17% },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二、营改增”改革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1.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物流企业税负降低

  根据行业规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是否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将一部分物流企业归纳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额、其缴纳的增值税额是应税服务的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相应的征收率为所得到的最终金额,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物流企业的货物运输服务和搬运装卸服务由原来计征3%的营业率转为计征3%的增值税,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也没有变,仍为3%,但是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税基础减少,使得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物流企业的税负降低。另外,从事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物流辅助服务也由原来计征5%的营业税转为计征3%的增值税,税负显著降低,总而言之,归属于小规模的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大幅度降低,符合国家营改增”的初衷。

  2.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不降反增 除小规模纳税人以外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对于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原来按3%计征营业税犷营改增”之后销售货物按照17%税率,交通运输服务按11%税率,装卸等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征收增值税率,税率差别较大,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能分开核算选择则从高税率厂营改增”之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即物流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外购燃料、设备、劳务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以交通运输服务为例,原来税率为3%,现在为11%,较以前增加了8%,虽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占物流成本比重比较大的企业的保险费,仓储租赁费,人力成本以及过桥过路费不在抵扣之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弥补因税率的上升带来的税额的增加。据20xx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20xx-2011年年均营业税实际税负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企业平均税负率为1.88%。在 “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企业实.二“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

  3.对于运输外包的部分,统一购买本物流企业油卡,曾加进项税

  现代物流行业是一个新兴发展行业,物流企业特别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早已突破了传统运输企业的范畴。己经形成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多,服务环节多,跨区域的物流链,并正在向规模化、信息化、智能化、快速化、协同化、国际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满足客户要求,降低物流成本。因此,一个企业不可能把所有的物流服务项目都由自己来完成,必须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将部分项目进行外包给下游的个体户去完成,此时就失去了进项税额抵扣的来源,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限定购物本物流企业油卡的方式获得本物流企业的外包资格,油卡消费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从而实现了进项税的抵扣来源,实现进项税的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负。

  4.对物流企业进行分设,转换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

  物流企业一般是融合了货物销售、运输、装卸搬运、仓储等多元化经营的复合型企业。交通运输为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据统计其油料消耗约占交通运输成本的40%左右,过路过桥费占20%,运输工具折旧费或租赁费为10%,人工成本占15%,维修保养费占15%。营改增后,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虽然可以抵减销项,但是很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弥补因税率的上升带来的税额的增加,最终导致税负增加。

  三、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政府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

  国家进行营改增的初衷是使企业减负,当前,营改增的实施却使得企业税负不降反增,这不符合国家营改增的真正目的。因此,物流企业不可鼠目寸光,不可有抵触情绪,应当学会先苦后甜。为此,企业应该充分研究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把握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做好防范工作,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还应当及时关注政府动态,充分利用政府补贴和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结论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时期,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增值税进行改革,不仅消除了国家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优化了产业结构,促进就业,扩大了内需。随着国务院计划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通过最优的纳税筹划将会使物流业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从而得到更长远的发展。

  营改增论文 篇9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完善增值税的抵扣措施。本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阐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研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分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科目的一般设置,旨在推进“营改增”在房地产行业的改革步伐,为同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发展的支柱产业,受到高度重视。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全新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多年的经营发展中总结了不少经验,针对“营改增”政策,将明确项目管理的关键内容。“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规定税率和增值额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需要在国家财税政策的要求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实施核算,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特殊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长,受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报批审核因素影响,经营流程复杂,这将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随着财税法制观念日益完善,我国已为增值税立法,这也为“营改增”做了良好铺垫。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其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在开发成本、建设费用等流动资金的占用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负担较重。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经济结构,同时促进我国财税制度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特殊经营模式的引导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成本高。目前,市场环境竞争激烈,营业税存在重复增税的弊端,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的重要环节。从会计核算层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在满足配比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计提。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多类账户在税法的规定下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核算。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运营多个项目,则需要分类核算各项目。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当前主要采取预售制度,即企业先取得客户的预售款,待建设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再结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收入需要按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待建设项目清算结束后进行多退少补。“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内容如下:企业收取预售收入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计提时,借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缴纳时,借记改为计提时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竣工后,满足收入条件时,按照税法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内容为当期结算收入、成本等。当期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费用为: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贷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当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首先调整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费,核算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具体会计处理内容即确定清算金额和取得清算报告后,借记“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总金额-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款)“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清算补交时借记为前期贷记明细科目,贷记为“银行存款”。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退税现象时,做反向会计财务处理。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余额为零。

  2.增值税科目的一般设置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增值税科目主要包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类。具体账户的设置如下:

  (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购买物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允许进项抵扣的增值税额。在实际操作中,经由退回的物资需要冲销进项税额,并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已交税金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已缴纳的.当月增值税额,该科目记录的增值税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实际缴纳的销售税额,还需扣除前期缴纳的税额部分;

  (3)减免税款。减免税款指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按当前增值税制度减免的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予以全额抵减;

  (4)进项税额转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会计核算用于企业福利、免税等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用于出租或自用的销售项目等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5)销项税额抵减。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销项税额抵减是指记录纳税人在当前税法规定下扣除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6)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出口抵内销应缴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借方出现的数据,纳税人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内销品需缴纳的税额;

  (7)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无形资产、产品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增值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收取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蓝字登记,出现退回情况时,销项税额在贷方处用红字登记;

  (8)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根据国家规定退回出口产品的增值税;

  (9)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在会计核算中贷方出现的数据,其主要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受老项目中进项税票等不良因素影响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费,按照税法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0)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通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款。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营改增”是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税制改革。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将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税负朝合理化的方向发展。本文研究“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明确了“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深入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科目的明细设置,深化“营改增”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实施,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波,赵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J].财会通讯,20xx(7).

  [2]毕雪超.“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20xx(11).

  [3]马玲.针对企业"营改增"的会计核算策略分析[J].财经界(学术),20xx(18).

  [4]葛育春.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特殊性[J].中国总会计师,20xx(9):68-69.

  营改增论文 篇10

  一、引言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传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阻碍经济发展,为了降低纳税人的整体税负,国家实施“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政策在高校范围内的推广,给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影响,高校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做出改进,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为学校发展更好地服务。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税务的影响。“营改增”最根本的变化是从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税款的实际承担者由销售方转到购买方。当计算所得税时,其缴纳的营业税可税前扣除,而增值税则不能。“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都是一样的;“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抵扣,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由表1可知,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很明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增加的,但进项税可抵扣,税负是降低的。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过去高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采用权责发生制。“营改增”之后,应税项目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营改增”前,营业税的会计科目设置较为简单,应交营业税=营业额全额×税率,通过“应交税费———营业税”科目核算。“营改增”后,新增应交增值税的确认、抵扣、转出、转入及缴纳等会计事项,一般纳税人需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四个明细账户。增值税在实务操作中,账务处理更为复杂,进项税额还要区分特殊业务,如接受投资捐赠的进项税处理、未获取发票的待抵扣进项税处理、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进项税额转出等。全面“营改增”后,高校账务核算变得复杂,财务管理难度加大,还增加了财务工作量,处理不当,将影响工作效率。而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是一项专业的工作,稍有不慎,会出现不应抵扣而抵扣,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应抵扣而未抵扣的行为,则导致学校的利益受损。

  (三)对发票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前,高校使用营业税发票,其管理相对简单。“营改增”后,为避免纳税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国家制定多项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专用发票增加了认证环节,违反规定处罚程度也高于其他发票。高校要使用增值税发票,主要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机构由地税局变为国税局,增值税发票的认领、开具、使用、管理、核销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开具上,学校根据具体业务开具不同的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开具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根据受票方身份的不同,出具不同类型的发票。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款,减少应缴税款,进项税抵扣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与时限。应取得而未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超过规定的时限,专用发票将不能得到认证。

  (四)对财务分析的影响。“营改增”对高校财务指标的影响,主要包括收入、资产的确认,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具体表现为收入缩水,利润率随收入减少而升高,确认的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营改增”前,营业税是价内税,若高校签订10万元的科研项目合同,10万元税前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10×5%=0.5(万元);“营改增”后,假设6%的增值税,应确认的收入金额=10/(1+6%)=9.43(万元),应交增值税=9.43×6%=0.57(万元),收入的确认额减小0.57万元。高校购入的教学材料、教学设备或相关机械,“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可抵扣进项税额,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会上升。如购进科研设备10万元,“营改增”前,这10万元均作为资产确认;“营改增”后,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0.57万元进项税额,资产确认的金额9.43万元,降低0.57万元。

  三、高校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

  针对现阶段我国高校实施“营改增”的情况,本文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会计核算。“营改增”实施后,会计的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转为权责发生制,涉税会计核算范围加大,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增加。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财务工作,严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核算体系,强化税务管理。第一,建立增值税科目的明细账,仔细核对专用发票的信息,准确核算涉税业务,生成增值税明细账。第二,税法规定增值税发票在开具时即产生纳税义务,所以日常业务处理中,要控制预借发票的数量,杜绝先开票后付款现象发生,避免过多垫支税款的行为,降低财务风险。第三,“营改增”后,高校应依照税法规定,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金额,记录账目并依法纳税。如科研项目来款入账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确认收入并核算增值税。

  (二)规范高校的发票管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日趋严格的情况之下,高校要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全过程管理。财务部门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开具、缴销,登记发票使用情况。财务人员对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应严格检查,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做好可抵扣发票的认证及存档备查工作,确保进项税抵扣正常进行,及时上缴增值税,减轻高校的税负。

  (三)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随着“营改增”的实施,高校过去的简单税务工作己不存在,面对涉税业务日益复杂,高校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和熟悉税务政策,准确理解政策,持续更新税务知识。同时学习其他高校好的税收筹划做法,改进工作方法,及时关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纳税筹划。如利用国家针对教育领域出台的优惠政策,进项税额的抵扣做到应抵尽抵,最大可能地减轻税负。同时高校财务要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开展税务宣传,组织培训,使高校人员能积极配合财务工作,保证涉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税收筹划。高校在尊重本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税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高校财务要及时关注国家出台新政策,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掌握政策变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比如国家对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四技合同减免税收,高校就要发挥科研优势,重点发展免税的四技服务,为发展提供充足的后备资金。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应注重引进进项税额可抵扣的项目,积极与一般纳税人单位合作,获取抵扣凭证并顺利抵扣。高校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税收薄弱环节并提出合理建议,提升管理效能。高校也应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联系,争取办事流程和手续的简化,争取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语

  “营改增”在我国高校广泛实施,给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影响,高校应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税收筹划、重视发票管理,规范高校财务行为,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使高校适应不断变化的税收改革,从而保证高校健康、稳定、高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超,王凯.“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商业会计,20xx,(12).

  [2]林立妍.“营改增”试点对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师,20xx,(16).

  [3]杨西平,李波.“营改增”对高校涉税业务的影响研究[J].商业会计,20xx,(24).

  营改增论文 篇11

  摘要:营改增作为我国一项重大税制改革,消除了重复征税,真正打通了抵扣链条,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通过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必将意义深远。“营改增”涉及业务范围广,政策性强,同样存在政策理解不到位的风险,依法防范纳税风险同样对企业意义重大。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防范

  一、“营改增”转换时点上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的抵扣风险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显示,发生用途改变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后一个月进行相关税额计算。但是,前提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当时购置时,未能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则转变用途时,不能抵扣。因此,必须严把采购环节的发票关,确保进项票的合法有效。

  (二)房地产(含在建工程)新老项目界定不当存在纳税风险

  按照税法规定,新老项目的界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是在20xx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或承包合同注明的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均未注明开工日期处于20xx年4月30日之后的,均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项规定必须深刻理解,用过了头会导致税务风险,不了解政策,也会增大企业税收负担。

  (三)试点纳税人

  “营改增”之前的应税行为涉及的风险本次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开始前的应税行为,若是出现补交税款的情况,依旧沿袭营业税相关要求,而不是按新开征的增值税补交。此项政策对纳税人更加公平合理。理解或适用不当,也可能增加税务负担。(四)不动产分期抵扣以及取得合理合法票据至关重要本次营改增试点政策详细列明了进项税纳入分期抵扣的不动产项目,并规定了分期抵扣的比例以及未抵扣部分的结转等。这些政策都是双刃剑,理解执行到位,会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反之,会增大纳税风险。

  二、“营改增”后主要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注意价税分离

  随着全面“营改增”,所有业务均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和税额等要素。这样益处一是规避目前多税目多税率下主体双方因开票税率差异带来的分歧和争议;二是如果合同注明了不含税价格,可以此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区分,严格而言印花税应该以合同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从而加重企业税负。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发票种类、开具、取得时间进行界定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取得的'发票分为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均可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在企业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发票类型;另一方面,合同条款一定要对发票开具和取得时间进行明确,防止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三)增值税汇总纳税还是分别纳税需要慎重选择

  对于集团型公司而言,在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制体制下,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政策规定若是集团企业总部与分部处于两个不同的县(市),则必须分别向所处城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若是该企业获得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是相关机关的准许,则可由集团企业总部统一纳税。所以存在汇总纳税和分别纳税两种模式,到底采用哪种模式对企业更有利,建议总分支机构进行测算,根据总分机构的营业规模以及进项项税额等因素,合理安排企业的纳税主体及采购模式。

  (四)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由上文可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一个重要凭证,因为兼具反映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功能,所以必须加强发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坚决不能开具发票根据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的销项税额类型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居民日常服务;二是娱乐服务;三是餐饮服务;四是旅客运输服务;五是贷款服务。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必须对销售额、销项税额等予以明确,若是消费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xx_156号文相关规定显示,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以下物品,均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装、食品、烟酒、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2.发票不合规或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坚决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如果取得发票不合规,比如项目不齐全,信息有误,进项税都不得抵扣,另外如果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也不得抵扣税额,注意合理确定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

  三、加强内控管理,通过风险评估降低风险

  营改增作为国家重大税制改革,政策变动大,而且新的政策不断出台,属于一个系统工程,建议企业一定做好各部门联动,而非仅仅依靠一个财务部门,所以首先应该全员重视此项工作;同时在企业应完善内控制度,做好税务风险的分析、评估与管理,以此有效规避企业税务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相关税收政策的掌握不够深入,此时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同完成税务风险分析工作,以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此外,中介机构可在为企业进行“健康体检”的同时,针对存在的税务风险提出专业意见,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在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同时,也可有效减轻其税负,这不失为一个上乘之选。

  参考文献:

  [1]财税[20xx]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营改增论文 篇12

  商誉是企业未来超额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会计审计准则对商誉采用计价差额计量不符合商誉本质,需要在剔除与商誉本质无关的非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对商誉加以确认,以此为基础确定商誉的转让收入,使计税依据准确化,同时需对和商誉同时产生的股权转让收入和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资产转让收入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其背后的助推力量是卓著的企业管理、优质的声誉、良好的经营效率、难以复制的核心技术、优越的地理位置等较难量化价值的无形因素。会计准则规定并购产生的商誉按照并购方付出的投资成本超过其占被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来计量,即PG=PP-(FVA-FVL)。其中,PG代表外购商誉;PP代表购买价格;FVA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FVL代表负债的公允价值。这种定义方式下的商誉价值中有相当一部分根本不可能给企业带来超额的盈利能力,并不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

  一、基于经济本质的外购商誉构成分析

  我国会计准则对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存在很大问题。本文将对商誉进行分解,基于商誉的内在经济本质分析商誉的合理构成。

  1.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制订了严格的条件,不满足这些确认条件的话,这些资产、负债就无法进入财务报表。相比一般性企业,存在大量商誉的企业可能拥有更多有价值的未确认资产,这些未确认资产的存在,意味着FVA被低估,从而外购商誉PG的计量将被高估。同理,被并购方未确认负债的存在,使得FVL被低估,外购商誉PG将因此被低估。

  2.外购商誉主要产生与企业间的并购行为。并购价格确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一系列参数假设的条件下对被并购方企业价值评估的过程,这个价值评估过程难以排除相关主观因素的'影响甚至干扰,比如并购双方的心理因素、市场预期、股票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导致被并购企业价值评估出现偏差,从而使得“计价差额”这种商誉计量模式丧失准确性。

  3.在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中,信息经济学中“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意味着公司高管的努力方向很有可能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道而驰。高管的自利行为包括为了满足个人野心而进行的并购行为。公司高管这种背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自利倾向常常带来并购价格非理性上升以及随之带来的巨额商誉。但是此时的巨额商誉不仅难以为企业带来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利润,反而很可能导致企业在并购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业绩持续的恶化。

  4.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方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往往寄希望于通过企业间的整合达到1+1>2的效果,很多情况下在并购对象本身可能已经存在一定的自创商誉,同时企业价值又被市场低估的时候,往往就成为了投资方的并购目标。并购行为的完成使这一隐藏在被并购企业内部的自创商誉得以浮出水面,成为外购商誉的组成部分。

  二、应确认商誉RG的界定

  上述分析说明外购商誉的计量存在偏差,外购商誉的计量必须在剔除上述各项计价偏差后,才比较接近于商誉的本质。因此合并商誉CPG=PP-(FVA-FVL)-(NRA-NRL)-ERRORS-AGENCY-IG。其中ERRORS代表估价误差;AGENCY代表代理问题导致收购价格的偏高部分;IG是被购买企业积累的自创商誉;NRA、NRL分别为未确认的资产、负债。最终,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商誉RG包括合并商誉CPG和被购买企业因并购行为而浮出水面的自创商誉(IG):

  RG=CPG+IG

  =PP-(FVA-FVL)-(NRA-NRL)-ERRORS-AGENCY

  =PG-(NRA-NRL)-ERRORS-AGENCY

  三、RG满足资产定义与确认条件

  1.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

  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商誉RG通过与企业整体资产结合的方式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甚至可能是超预期的收益。对于并购形成的合并商誉(CPG),其来自于合法的产权交易,具备法律约束力,因而企业对其具有相对较强的控制性。IG被合并后企业控制的程度较弱,从而使得IG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大小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但是,若合并后的企业整合机制良好,完善企业文化、健全公司治理,那么IG为企业创造未来超额盈利的能力就相对稳定、且其变动也能够处于可控范围内。此外,RG 往往是伴随着并购行为而产生的,并购作为一项时机已经发生的资本交换的交易,符合“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这一要求。因此,RG基本上符合会计准则对资产这一要素的定义要求。

  2.可计量性与可靠性

  商誉虽然难以计量,但并不意味着无法计量。在剔除了估价偏差、代理问题导致的误差等因素后,RG更接近商誉本质,初步具备了货币可计量性的要求,且有现实的交易作为基础。若以存在现实的交易作为判断可验证与否的标志,那么RG的计量也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3.相关性

  与商誉RG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故满足相关性要求。

  综上,RG满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加以确认。

  四、企业并购商誉与增值税

  1.增值税的规定

  “营改增”前,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营改增”后,相关文件确指出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即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增值税,从而将商誉转让作为文化创意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可见,转让商誉由原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2.转让商誉征收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1)商誉与企业整体资产相关,商誉不能单独转让,商誉的转让必定与企业并购行为一起发生,对转让商誉征增值税,亟待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转让商誉的销售额的确定问题,也就是企业并购总收入中的商誉收入所占比例的确定问题,对此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规定处理。我国会计准则对商誉的计价规定为,收购价格超过购买企业拥有的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然而如上所述,这种计价方式下的商誉并不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其中掺杂着太多与超额盈利能力无关的因素。因此在确定商誉转让收入的时候,需考虑从中剔除非相关因素,按照收购方财务报表上应确认的商誉RG来确认被收购方的商誉转让收入,这样更接近商誉本质,也使得对商誉课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更加准确。

  相关学者认为对转让商誉征增值税不符合课税要素确定的税法原则,本文认为RG具有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这种能力相对稳定且企业可以控制,在剔除了估价偏差、代理问题导致的误差等因素后,RG更接近商誉本质,初步具备了货币可计量性的要求,且有现实的交易作为基础,计量也相对可靠。毋庸置疑,与商誉RG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很可能流入企业,满足资产确认的相关性要求。由此可见,商誉的转让收入虽然较难确定,但是在专业评估机构辅助下,商誉的转让收入还是能够相对可靠确定的,因此对于认为转让商誉不符合课税要素确定的税法原则,从而不予征收的观点太过保守。

  (2)控股合并方式下,被并购方取得的收入实质上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若对商誉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对股权转让收入中含有的商誉转让收入要征增值税,这显然暴露了相关税收法律在股权转让行为计税方面存在缺陷。

  吸收合并以及新设合并方式下,被并购企业资产发生转移,相关法律规定,被并购企业资产如果与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但若对其中涉及的商誉征增值税话,将会使得相同经济性质的行为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因此,相关税收立法部门需考虑在将企业并购中商誉转让收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同时,尽快将控股合并方式下的股权转让收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方式下相关资产的转让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避免出现税收法规自相矛盾或有失公平的问题。

  营改增论文 篇13

  引言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经过四年广泛的推行,已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作为近年来中国税收体制的重点改革措施,“营改增”对部分企业的税负压力以及社会经济的推动具有重大的意义,实现了由地方第一大税种转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第一大税种,平衡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问题,同时避免了以往重复征税的不良问题,减轻了部分企业负担,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1]。

  一、“营改增”对医院的征收区别

  营业税与增值税虽同为流转税,但是作为价内税,营业税指的是对企业全部的营业额进行征收,这就造成了重复征收税务的现象,加重了企业税负。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计企业收支,按照商品与服务的增值额来征收,有增值则征收,无增值则不征收,避免了重复征收。另外,医院按营利性质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在实行“营改增”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2009年1月1日后医疗机构不再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均实行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2]。但是在实行“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中对医疗机构在“营改增”过渡期免征医疗服务增值税。但是否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免征范围以及“营改增”过渡期后是否依旧免征增值税目前尚无定论。作为非营利性的医院来说,过渡期虽免征了医院检查、诊疗、保健康复、生育与防疫等增值税,但是其非医疗服务的业务依然征收增值税,比如院方土地对外出租、对外培训、其他非医疗服务类的投资或收入(比如收取实习费、非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等)等等收入均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不同规模医院的.税负影响

  “营改增”的改革目的,主要是调整中国产业结构,通过结构性减税来达到减轻社会的平均税负。这样的政策对于多数企业来说,都是对税负利好的。但是由于增值税征收中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某些少部分的企业来说,税负反而增高。“营改增”全面试点后,文件(财税[2016]36号)规定,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称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称为小规模纳税人[3]。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医院来说,由于医院的对外土地租赁少甚至无、对外研讨培训以及其他非医疗服务类投资等也相对较少,因此,年应征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容易控制,一般可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医院在“营改增”实施后,虽然年度应征销售额无进项税抵扣,但是由于税率由原5%的营业税降为3%的增值税,依旧降低了税负,更有利于这些医院的发展。但是对于大型的综合性医院,由于其年度培训、非医疗服务投资以及多余土地租赁等收入较多,很容易就超过了规定的500万元年应征销售额,所以一般会作为一般纳税人来对待。而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大型综合性医院,一般为非营利性医院,因此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在国家免征范围内的。正因为如此,这些医院年度内购入的各种医疗设备与药品、医院耗材等等没有合理的进项税来抵扣,而且稅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变为6%的增值税,税负会有将近20%的增加。这对于年应征销售额大的综合性医院也是一笔不小的税负。

  三、“营改增”后对医院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与变化

  1.发票审核与管理。相对营业税发票的审核与管理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更严格,管理更复杂,相对的处罚力度也更大。针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刑法对发票的销售与使用均有相关的违法处罚规定。这是因为“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该经济行为的所有环节,与销项税与进项税均有关联。因为其严格性特殊性,对于大型的综合性医院来说,想要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更应该对医院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规范,通过合理的规范使用增值税发票与其他票据范围,并注意应税时间与地点,避免集中应税。

  2.会计的核算工作。营业税的核算相对简单,一般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内容,而增值税核算则扩增了9项内容[4]。而且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应税额是销项额减去进项额,且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均以应交税金来核算,因此增值税的核算明显更加复杂,工作难度也增加。同时,“营改增”的实施对医院其他财务管理工作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增加了医院税务风险。

  结语

  在当今中国的经济形势以及税收制度下,税制改革迫在眉睫,而“营改增”的实施无疑是一项深远的税制改革。增值税保留了营业税适用范围广的优点,同时避免了重复征税,在税收征管上具备一定的牵制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把经济行为双方联系起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税收漏洞。当然,“营改增”的试点给医院的税务征收、税负以及财务管理方面均带来了影响与变化。医院尤其是大型综合性医院,应合理安排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控制年应征销售额,平衡医院发展重心,在医院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下力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文献:

  [1] 翟海霞.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J].财经界,2015,(23):334.

  [2] 张仲芳.促进医药卫生改革的税收政策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2):1-8.

  [3] 王香兰.建筑设计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负影响及应对体会[J].中国总会计师,2015,(1):107-109.

  [4] 牛云.“营改增”对企业财务和会计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7):74-75.

  营改增论文 篇14

  摘要:本文以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为研究对象,对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进行了阐述分析,并提出了实施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些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简单来说,即是帮助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有效规避税务风险,通过节税、避税等措施减轻企业税务负担,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有效提升的一种税收对策方式。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需要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有效降低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房地产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有效利用,进而推进企业实现平稳发展。

  一、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

  1.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带来的影响

  我国实施营改增后,意味着营业税这一税种已基本处于取消状态。房地产作为原营业税重要的征收行业,在实施营改增以后,便正式进入缴纳增值税时期。首先在需要缴纳的税额方面,房地产企业由原先的17%税率降低至11%,对于房地产企业经营效益提升具有积极的影响。并且在实施营改增以后,土地成本也被归纳为可抵扣的项目,这更加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因此在具体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对现有政策加以全面理解和把握,才能够有效达到节税目的。当下房地产企业具有很多拿地方式,例如拆迁、项目投资等,不同的拿地方式,意味着需要征收的税额也不一样。因此如何选择合理方式进行拿地,从而降低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

  2.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带来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主要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最终的核算过程中,不能将其作为抵扣项目加以核算,自然导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增加,从这一点上来看,营改增政策无疑是加重了房地产企业缴税负担。因此需要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后筹划过程中注意这一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房地产增值税税率增加对房地产企业造成的影响。

  3.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影响

  通过上文叙述可知,企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其依然存在于企业所得税之中,无法对其进行扣除处理,导致企业所得税税额增加,从而增加了房地产税后负担。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在原先需要缴纳营业税时期,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部属于企业销售额,而营改增之后,在销售收入确认前已经将增值税从中完成了扣除,因此再次进行所得额确认时,便不再进行税额扣除,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对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没有造成变化上的影响,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分析过程中,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分析,从而将真正影响房地产企业营业所得税的因素分析出来。

  二、实施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1.从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入手,做好企业税收合理规划

  由于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作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率从原先的17%降低至11%,基于这一点,在进行具体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从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入手,尽量降低各个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成本,并根据具体的要求,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尽量获取更多的增值税发票,对于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降低具有积极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做好对企业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通过采取各种宣传培训方式,有效提升企业财务人员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从而充分享有营改增政策为房地产企业带来的节税益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另一方面,还需要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加强与合作企业的合同约定,在停供材料的供应商选择方面,做到“货比三家”,在保证供应材料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最低的价格。如果是在一般的纳税人处进行材料选购,也要尽量要求其提供发票,从而使得企业在纳税方面,能够获取到最大的折扣。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利用其中存在的税率差异。通常情况下,供应商税率依然为17%,但房地产企业的税率为11%,基于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利用其中存在的税率差异达到自身节税目的。与此同时,也可以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利用纳税时间延迟、优惠政策争取方面,尽量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

  2.做好与税务机构的沟通交流工作,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企业为提升自身经营效益,在纳税过程中一般会采取一些有效的避税手段,用以减轻自身税务负担,但这避税手段受不可控因素干扰较大,一旦操作不当,则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为自身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因此在具体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过程中,针对制定的避税方案,需要经过详细缜密的分析,确保避税方案合理合法,同时也要发挥出应有的避税效果。在此基础之上,需要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密切关注我国相关税收法律的最新动向,并及时掌握行业最新的准则,从而确保房地产企业能够有效规划各种税收活动,达到减轻税务负担的目的。在保证房地产企业税收合法化的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加强与税务机构的沟通交流工作,从而将来自执法机关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通过制定完善科学合理的税务风险体系,确保税务风险控制发挥应有的效果。

  3.积极改变传统营销策略,实现税收筹划合理化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实施发展,为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房地产企业需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尽最大限度地减小营改增对房地产税收带来的影响,从而保证企业未来实现平稳顺利发展。基于此,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围绕房地产企业实际情况,自足当下,放眼未来,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对现有的企业营销策略加以改革创新。例如,在原本的营销定价模式之下,企业可以利用目标成本制定方法,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加以把控,减少相应成本支出,从而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利润。尤其是在房地产工程原材料成本不断提升的当下,更需要企业结合实际,不断调整现有的营销政策,以达到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目的。总之,房地产企业需要对目前的.房地产形势加以实时把控,针对形势变化不断调整营销策略,使得营改增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有利一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从而使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地产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

  4.争取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为房地产企业未来发展保驾护航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大环境之下,房地产企业需要不断实施相应措施应对新政策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的同时,还需要善于借助外在有力条件,全力争取政府优惠政策的支持。例如使自身的缴税期限进一步延长等,从而可以使企业资金流转更加通畅,资金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有效提升了企业经营效益。而对于政府而言,在具体实施营改增政策过程中,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实施方式对各种变化需求加以满足,围绕投资项目进行合理的把控,从而对工程进展和投资情况进一步达到监控目的,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一定的指引性作用。

  5.加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促进税务筹划质量提升

  房地产企业要想谋取更近一步的发展,减轻自身税务负担,必然要对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加以充分利用,而加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就成了一项必然选择。基于此,企业需要加强财务人员税收筹划的能力,财务人员是税务筹划的主体,只有自身具备较强的税收筹划能力,才能够进一步提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能力,从而使得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更多的抵扣额,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在具体进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强化管理过程中,需要相应财务人员对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开具发票的时间加以重点关注。除此之外,还需相关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效性进行相应关注。这样在企业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后,才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抵扣,避免出现抵扣时限超期问题。最后,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力度,提升其工作效率,从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税收工作成效,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结束语

  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房地产企业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影响效果有好有坏,需要房地产企业充分分析新的政策内容,全面了解其中的利弊关系,做好税务筹划管理工作,从而有效规避其中存在的税务风险,享受营改增政策为企业带来的优惠,减轻税收负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采取从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入手,做好企业税收合理规划、做好与税务机构的沟通交流工作,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积极改变传统营销策略,实现税收筹划合理化等措施,降低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促进房地产企业实现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伟巍.“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J].当代经济,20xx,(17):26-27.

  [2]葛柳燕.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J].会计师,20xx,(23):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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