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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探讨论文

时间:2018-11-18 14:26:36 论文 我要投稿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探讨论文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文献综述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探讨论文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 校企合作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是指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联合行为,对于高职教育而言,校企合作主要是指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校企合作的核心要素包括企业、学校、教育与合作。也有学者认为“校企合作”简单地说就是学校与企业间的合作。校企合作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培养人才,还在于合作研发,进行知识消化、知识传递、知识转移和知识再生产,创造某种未知的需求和价值,以达到实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经济进步等多种功能的目的。

  (二)关于校企合作现状的发展现状

  有学者认为,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校企合作模式上已经取得了共识;高职教育在建设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时存在误区,影响了校企合作的教学效果;校企双方仍以学校教育为主,校企合作处于浅层水平。有学者经过调查,总结我国校企合作主体广泛、内容宽广、合作受众普遍性高;校企合作深度主要以浅中层合作为主, 学校在校企合作的多个方面仍发挥了主导作用; 校企合作时间以2-5年为主,合作项目频率为1-2 年开展一次,合作持续度较低;校企合作满意度较低。有学者认为,企业和职业学校合作需求旺盛;形成了多种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合作覆盖面广;出台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政策保障校企合作。有学者总结目前高职校企合作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订单式培养、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共建二级学院、校企共建基地。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现状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检索概况

  1.在北大法宝中以“校企合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在中央法规司法解释项下的检出结果包括法律5 篇(其中3 篇为对于会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 篇为五年规划纲要), 行政法规27 篇(其中21 篇对于关键词仅命中一次); 部门规章302 篇,团体规定6 篇,行业规定12 篇。从发布部门的角度进行分类,以上法律法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5 篇,国务院发布17 篇,国务院各机构发布300 篇,中央其他机构发布45 篇。从时效性的角度进行分类, 以上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349 篇,已经实效的4 篇。在地方法规规章项下的检索结果有4185 项,因数量较多,不再做分类分析。

  2.在北大法宝中以“校企合作”为关键词

  仅就标题进行检索,在中央法规司法解释项下的检索结果只有3 篇,其中部门规章2 篇(分别为《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高职高专院校校企合作情况材料的通知》)、行业规定1 篇(《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会展业校企合作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函》)。在地方法规规章项下的检索结果有52 项,其中地方性法规2 项(分别为《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地方政府规章1篇(《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49 篇。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分析探讨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问题,必须首先对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哪些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同质,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包含那些内容,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什么客体,下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校企合作”的字面理解,校企合作的主体包括学校和企业,加之校、企教育行为的对象为学生,校、企教育活动受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应该包括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企业(也包括行业组织,以下统称行业企业)、学校、学生四个方面。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职业教育行为,即校企双方对学生的职业知识、技能和态度所进行的教育培训等行为,目的是使其成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明的职业纪律、宽广的职业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的劳动者,从而适应就业的个人需要和客观的岗位需要,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四、基于法律关系视角的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立法建议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也就是说,所谓“立法”,并非仅指新法的制定,也包括对旧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和解释,它是系统化的综合性法律活动。基于上文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的分析, 笔者试图从修改《职业教育法》、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调整现行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等几个方面对校企合作立法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职业教育法》及其修订草案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自1996 年颁布施行,其中共有条文40 条,分为总则、体系、实施、保障条件和附则等5 部分。以“企业”为关键词在《职业教育法》中进行全文检索,结果共有12 个条文,这些条文大多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内容, 内容较为零散,且并无明确的“校企合作”规定。《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自2008 年开始,目前形成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内容, 明确了今后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

  (二)地方性法规

  除了上文所述的法律修改和法律制定活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还包括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我国现行地方性法规中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有超过4000 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颁布之后,这些法规很可能出现与上位法不符或相悖的情形,为了保证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必须对地方性立法进行清理。首先,在确定清理主体时应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其次,清理对象应包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颁布之前已经生效并尚未命令废除的与校企合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再次,清理方式包括三种,第一,对于与上位法的原则和规定相冲突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第二,对于符合上位法原则和规定且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明示或默示其继续有效;第三,对于虽然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但可以通过修改解决的予以修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必要条件, 对于发挥校企合作立法体系的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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