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高等院校横向科技合同签订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时间:2021-06-25 19:02:22 论文 我要投稿

分析高等院校横向科技合同签订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我国合同法第322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横向科技合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高等院校承担研发任务,并与之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1]。本文分析了横向科技合同的特点,对高等院校横向科技合同签订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给出几点建议与措施。

分析高等院校横向科技合同签订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1横向科技合同的特点

  1.1 标的具有特殊性技术合同应当围绕技术来进行界定,正是应为技术合同在内容上是围绕技术而展开的,所以技术合同不同于其他的一般合同。一方面,典型的技术合同都需要以技术成果来依托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另一方面,技术合同本身是为了实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而产生的,其所规范的最终是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等关系。

  1.2 主体具有特殊性技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必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或技能,在实践中,技术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是科研机关和科研人员,有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的是社会团体。尤其应当看到,随着技术市场的开放,技术合同主体也出现了扩张的趋势,各种基金也逐渐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而出现,从而使技术合同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1.3 内容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是围绕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全过程而展开的,因此技术合同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可以针对技术产生和运用中的每一个阶段来进行。技术合同可以细分为多种类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还会出现新的技术运用、研发方式,这些都可以纳入技术合同的范畴之中,从而使技术合同的内容具有包容性。

  1.4 履行具有复杂性技术合同的类型多样,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履行内容各不相同。有的需要提交技术研发成果,有的需要提供咨询或改进建议,而有的只需要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或一定范围内利用技术成果。而且,技术合同的履行环节较多,履行期限较长,履行方式具有多样性,在某些类型的技术合同中,合同能否履行具有很强的风险性。此外,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例如,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成果或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保护,就涉及《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

  1.5 技术合同的双务有偿性技术合同是在传统的双务合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对待给付的关系,只不过其标的具有特殊性,但是其所具有的双务合同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合同受托方进行技术相关的开发、服务咨询等,委托方应付一定的价款。

  2高等院校横向科技合同签订的现状与问题

  2.1 技术合同所选用的合同模板不正确技术合同中包含的四种类型,是彼此区别又有联系的,但是具体的使用情况并不一致。但是,现在很多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忽视模板选择的重要性,随便找一个模板便开始使用,这会造成很多潜在的不良影响。

  2.2 对技术合同中产生的税费估算不足在“拉项目”的过程中,教师考虑较多的往往是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及学校的管理费等问题,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所产生的税费。以至于一旦无法办理免税时才发现所做的科研项目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收益。

  2.3 技术合同的变更存在随意性技术合同签订之后,根据实际情况,有时会发生合同条款的变更,如:技术指标、技术实施方案等。科研人员对变更意识薄弱,很多教师只是简单随意的修改,不去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一旦纠纷出现,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2.4 技术合同中条款不完备科研人员对技术合同不够了解,项目执行更注重技术,而忽视基本却十分重要的合同条款,导致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完善,主要问题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不明确;违约责任事项不对等;无保密条款;无风险责任的约定等。

  2.5 不注重合同的结题验收目前,很多高校的科研人员不重视项目的结题验收,当交给委托方的产品或报告后就当做结题验收了。出现了大部分高校出现的“表面结题,经费不结账”的现象,导致科研管理人员难以管理,无法了解到项目的真实进展情况。项目的不按时结账,也会对高等院校科技及财务部门的管理带来麻烦。

  3完善高等院校横向科技合同签订及管理的建议

  3.1 完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高等院校相关科技部门应完善技术合同的管理制度,制定导向性的管理政策,使技术合同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加强横向科技合同的审批及管理,注重知识产权的管理,避免知识产权的不经意流失。坚决杜绝教师教师绕过学校,通过个人或学院对外签订技术合同。高等院校应利用系统化的方法,加强合同签订的审查与监督,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科研管理系统,在系统中管理合同,分析趋势,记录信息,使合同管理更趋于科学化、程序化。

  3.2 加强技术合同的过程管理高等院校的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进行交流,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跟踪,做到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通过协商,走学校里正常程序进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真正做到科研项目的理论试验研究向技术市场推广的有效转移。

  3.3 选择正确的合同类型高等院校应培训教师签订技术合同时采用正确的合同模板,应区分四种技术合同模板的具体使用条件及情况。由于技术开发是具有创造力,探索性比较强的智力劳动,其过程也会受到很多潜在的因素影响,约定好风险的承担方式是必须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对已有的成熟技术进行转让,不包括尚需研究的技术,技术的使用方只有使用权,技术的'成果归属依然属于高等院校。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合同,往往比较容易混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利用已有的知识解决委托方的难题。但是,其不同点是技术服务合同不仅要向委托方传授技术知识经验,还要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技术咨询合同没有具体到详细的科技工作,也不承担因意见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

  3.4 合同中的条款应完善

  (1)价款支付方式。对于价款的支付方式,技术合同中应体现的清晰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一次性将所有的价款报酬算清之后是一次总付还是分期支付。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采用单纯的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2)违约条款。技术合同中违约条款是必须存在的,以保障学校的利益不受损失。一般而言,违约的条款应对等。如果学校违约,可支付对方一定的违约金(应约定违约金的上限,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0%)或返回全部合同价款。如果对方违约付款,也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约定此种情况下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成果归属。对于成果归属,一般而言,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应属于高等院校(技术开发方),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为双方共有。技术转让合同若涉及后期的技术改进升级,委托方改进的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改进的成果归受托方所有。

  (4)风险责任的承担。在技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可能因某种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不能完全实现,甚至不能实现,因而技术合同的履行往往伴随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非受托方技术问题而是因为不可抗力(如暴风、地震等自然因素)问题导致的违约,合同双方应共同担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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