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资产评估报告
十、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东环
保建材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 6,508.02 万元,评估值 6,521.09 万元,评估增值 13.07
万元,增值率 0.2%。
负债账面价值 6,508.02 万元,评估值 6,508.02 万元,无增减值。
净资产账面价值 0.00 万元,评估值 13.07 万元,评估增值 13.07 万
元。
各类资产评估情况见下表:
表 10-1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宁东环保建材分公司评估基准日:2012 年 10 月 31 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流动资产39.1039.380.280.72
非流动资产6,468.926,481.7112.790.2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43.8044.080.280.64
在建工程5,186.745,190.213.470.07
工程物资1,238.391,247.429.030.73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资产总计6,508.026,521.0913.070.20
流动负债6,508.026,508.02--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6,508.026,508.02--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13.0713.07
即在评估基准日,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东环保
建材分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为人民币 13.0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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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 产权瑕疵事项
2012 年 10 月 25 日,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灵武
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了
出让金,用于宁东环保建材分公司在建 100 万吨电石渣制水泥工程项目
所占的土地。但国有土地使用证尚在办理之中。由于该土地出让金是
2012 年 10 月 25 日缴纳,企业仍在在建工程—预付其他工程款中核算,
其缴纳的出让金就是当前基准日的价格水平,评估时按照账面值保留。
(二) 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本次评估不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臵时双方协商的税费承担将可能影响资产价值。
2、本次评估中对待抵扣进项税的认定是假设增资后新公司后在纳
税权利和义务可转移的情况下进行评估的,如果与税务部门认定存在差
异,评估结果应进行调整,最终影响净资产3.55万元。
3、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
方及产权持有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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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
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4、评估师未对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
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
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判断。
5、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
表及有关资料,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
6、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委托方及被
评估单位提供,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
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
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
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
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
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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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
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
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与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此次煤化工整合重组的经济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
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
向他人公开。
(三)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后使用,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
自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30 日止。超过一
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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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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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目录
1、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东环保建材分公司基
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
3、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5、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6、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7、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9、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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