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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预算管理制度(2)

时间:2018-01-11 16:12:45 制度 我要投稿

农业局预算管理制度

 

  农业局预算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事业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财务审计处是全局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水产技术推广站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局财务审计处暂为代管,待条件成熟时交有关事业单位管理,其他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仍按原管理渠道执行。

  第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局财务审计处代管的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报帐员,协助局财务审计处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本单位资金结算及其他财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收入预算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编制。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经营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经费、项目经费和离退休经费预算。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农业局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编制支出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应编尽编、做实做细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和资产状况,合理配置资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局财务审计处按要求统一上报审批;年度部门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要切实采取积极措施,强化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按税法有关规定需要交纳税金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交纳税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适度从紧、压缩一般的原则;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有利于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的管理。

  (一)各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标准及补助(补贴)标准发放人员工资;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统发工资有关管理办法,如实提供由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资料。

  (二)人员经费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对调入、调出、退休等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三)严禁虚增人员套取财政资金;严禁违规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等。

  第十八条 商品和服务经费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商品和服务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业务费等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经费。

  (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必须严格按《济南市农业局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交通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交通费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车辆数量实行定额管理,车辆运行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付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项目经费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上级业务部门专项下达的指定专门用途的农业专项资金。各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按照《济南市农业局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离退休经费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指单位负担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资金。

  (二)各事业单位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必须做到计算准确、缴纳及时,不准拖欠、少缴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每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对外经济合作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用货币计量的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各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

  (一)各事业单位如需购置固定资产,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采购,如确需采购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凡是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必须政府采购;大型基建项目必须办理立项手续并进行招投标;

  (三)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

  (一)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和出借。

  (二)各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要重新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资产。

  (三)各事业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举办经济实体,如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每年年底各事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损毁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按原价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交通车辆的管理

  (一)各事业单位交通车辆由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严禁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二)严格遵守节假日封车规定。封车期间,除批准的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

  (一)各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处置,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价值在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局财务审计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转让、出售、置换的固定资产应经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因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等原因拟报废的大型固定资产(含交通车辆),应经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三)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必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及附注,每月向局财务审计处报送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年末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和编制说明,由局财务审计处统一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第三十条 局财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属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项收入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收支两条线”执行和税费交纳情况;

  (三)各项支出合法性、及时性及手续完备性;

  (四)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和检查,根据审计检查情况撰写审计检查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财务审计处的财务监督工作,并按照财务检查小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局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4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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