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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 时间:2017-11-01 我要投稿
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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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迁入

  市外迁入户口由派出所受理,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由受理、审核、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在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落户人身份,以及与申请人关系,对于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查不到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派出所户籍内勤要在审批表申请落户理由栏内注明网上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电话号码,社区民警在调查核实栏内注明居住状况、来本辖区时间及随迁人家庭关系等,属故意弄虚作假的,取消落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派出所民警在调查、审批环节帮助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一、购房落户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在我市海勃湾区新华街、新华西街、凤凰岭、海北、滨河办事处,在海南区拉僧仲办事处,在乌达区巴音赛、兴达、滨海办事处等辖区购买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楼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

  ⑵落户人申请;

  ⑶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⑷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在审批表签注意见);

  ⑸有随迁人员的还应出具结婚证。

  每套商品住宅楼房(含二手房)五年内(以本住址落户日期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应在原住户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核实、审批后,报分局、市局审批。

  二、引进人才落户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可先落户后就业。往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录、聘用的,允许其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统一管理。办理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

  ⑵户口迁移证;

  ⑶落户人身份证;

  ⑷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毕业生档案证明;

  ⑸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属乌海迁出的毕业生由派出所审批办理。

  三、投资或纳税落户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

  ⑴落户人营业执照;

  ⑵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⑶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纳税凭证;

  ⑷住房证明;

  ⑸落户人申请;

  ⑹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⑺落户人户口簿;

  ⑻结婚证;

  ⑼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由派出所审核,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2、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本市企业任职两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统筹两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⑵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⑷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或任用文件,以及专业技能证书;

  ⑸落户人社保缴费证明;

  ⑹住房证明;

  ⑺落户人申请;

  ⑻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⑼落户人户口簿;

  ⑽结婚证;

  ⑾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3、个体工商户年纳税4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纳税凭证;

  ⑶落户人申请;

  ⑷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⑸落户人户口簿;

  ⑹结婚证;

  ⑺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四、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落户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

  ⑴荣誉证书、命名的相关文件;

  ⑵住房证明;

  ⑶落户人申请;

  ⑷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⑸落户人户口簿;

  ⑹结婚证;

  ⑺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五、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市分支机构招聘工人落户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或在我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招聘的正式员工,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

  ⑴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⑵住房证明或集体户证明;

  ⑶社保缴费证明;

  ⑷落户人申请;

  ⑸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⑹结婚证;

  ⑺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六、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在我市落户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父母在原籍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办理时,申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书面申请;

  ⑵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单位、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证明);

  ⑶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⑷双方户口簿;

  ⑸父母经济收入证明;

  ⑹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如父母同时迁入的还需结婚证或乡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分局、市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书面申请;

  ⑵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⑶双方户口簿;

  ⑷结婚证;

  ⑸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分局、市局审批落户。

  3、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于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办理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书面申请;

  ⑵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⑶双方户口簿;

  ⑷父母结婚证或乡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⑸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父母离异后其子女投靠父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书面申请;

  ⑵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⑶双方户口簿;

  ⑷申请人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离婚协议书;

  ⑸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分局、市局审批落户。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我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凡符合自治区、乌海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专业人才,出国回国录用人员,干部异地调动人员,考试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

  ⑴调动(录用)人员证明;

  ⑵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⑶住房证明;

  ⑷本人落户申请;

  ⑸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随迁配偶和子女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⑴落户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⑵落户人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