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公车改革方案获省批准

时间:2022-01-27 19:04:17 时事论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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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公车改革方案获省批准

  9月28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卢淳杰在会上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原则,严格落实“六个不得”,按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潮州公车改革方案获省批准

  会上,卢淳杰指出,全面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范围广、利益多、力度大,是今年潮州政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改革、破题改革。他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和省委巡视组的整改意见,做到领导干部带头拥护,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全面完成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其中,市直及各县区党政机关要在今年9月底完成改革,各乡镇要在12月底前完成改革,中央和省驻潮单位及省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省规定的属地原则同步改革。

  卢淳杰强调,要把握原则,抓好落实,突出抓好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完善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加强保留公务车辆管理,做好改革后出行保障,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等工作。要严肃纪律,严格落实“六个不得”的要求: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对违反以上“六个不得”的行为,将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

  卢淳杰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主动作为、强化配合,狠抓落实、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改革任务。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指导并组织全市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对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帆主持会议。

  市政府秘书长洪岳伟,各县区党政领导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对潮州公车改革工作有关批复意见精神。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分8个档次

  记者从昨天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潮州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潮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日前获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按照方案,今年年底前,全市包括市本级和县(区)镇将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鼓励市、县(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与改革,即取消公务用车,改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依据方案,潮州整个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按照分级分类推进原则进行。其中,市直机关和县(区)于9月底前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乡镇于12月底前完成。确保于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和省驻潮单位或省垂直管理单位与本市同步改革。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此次涉及的车辆范围包括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各部门的通勤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潮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包括: 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参改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全市实行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共分8个档次,具体标准如表:

  级别 每月(元)

  正厅级 1690元

  副厅级 1500元

  处级 1000元

  副处级 900元

  级别 每月(元)

  正科级 600元

  副科级 450元

  科员 300元

  科员以下 250元

  (中央和省驻潮单位、省垂直管理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本市标准执行,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

  此次《潮州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潮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涉及多方面内容,记者一一来解读。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此次车改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其中,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由各级车改领导小组单独审定;市直各部门保留用车数量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确定,最高保留不超过3辆;县(区)所属单位最高保留不超过2辆。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其中一般镇不超过3辆,较大镇不超过4辆,特大镇不超过5辆。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具体编制数量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

  服务平台

  《方案》规定,市、县(区)要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供给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也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严格规范执法执勤用车

  《方案》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制定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执法执勤车辆适当压减。市直各参改单位,原则上按保留比例不超过60%标准执行,并由市财政局、市小车定编办、市委政法委会同市相关执法执勤部门研究制定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具体办法,确保两年内建成。县(区)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清理现有行政执法用车,与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再配备;确属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同级小车定编部门核定后纳入平台实行统一保障。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市、县(区,管委会)、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可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省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完善公务出行保障机制

  《方案》提出,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改革后,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选择租赁车辆方式出行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由机关后勤管理部门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

  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单位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要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纪律

  《方案》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涉改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地各部门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并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安置工作。

  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

  《方案》要求,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处置,按照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正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规定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登记造册后另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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