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

时间:2022-01-27 13:40:42 活动 我要投稿

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

  动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活动所指定的书面计划,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对具体将要进行的活动进行书面的计划,对每个步骤的详细分析,研究,以确定活动的顺利,圆满进行。

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

  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篇一】

  按照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苏建函工〔2008〕5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实际,决定于今年9月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取得实际效果,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成立“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军 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韩 尧 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浩鹰 市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田立柱 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处长

  高玉梅 市建设局建筑工程处处长

  范继平 市建设局人防抗震处处长

  王 驰 审图中心主任

  陈 沛 质检站站长

  朱岳兴 检测中心主任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根据部、省“质量月”活动通知精神,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宣传工具,使“质量月”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覆盖率达到100%

  组织检查《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贯彻落实情况,认真研究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覆盖率达到100%,切实提高老百姓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三)全面实行建筑节能监管措施

  切实抓好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图、专项方案和专项验收“四个专项”制度的落实。在“质量月”活动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一是认真检查各环节管理工作的闭合情况,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处理,三是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贯工作。

  (四)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开展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并对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有关技术人员特别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开展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开展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情况抽查,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

  (五)抓好施工现场建筑原材料质量抽查

  对重点工程、重点工地、重点监管对象的施工现场的建筑原材料进行飞行检查,对不同批号、不同规格的水泥、钢材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现场随机取样、封样,专人负责送检,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工地,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四、具体分工

  (一)质检站负责开展《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二)建筑工程处牵头负责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原材料质量抽查,科研设计处配合开展建筑节能材料的抽查,检测中心具体负责抽查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

  (三)科研设计处和审图中心共同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建设情况和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人防抗震处配合开展抗震标准执行情况的抽查。

  (四)科研设计处、建筑工程处、房地产业处、审图中心和质检站共同对建筑节能闭合管理中专项设计、专项审图、专项方案和专项验收“四个专项”制度的落实开展检查。

  (五)“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好自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县(市、区)“质量月”活动指导。在“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具体由建筑工程处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将分户验收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示范小区推荐表和建筑原材料抽查取样送检情况汇总、明细表报送省质监总站。

  工程质量月活动方案【篇二】

  一、活动主题

  抓质量水平提升,促发展方式改变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有声势的“质量月”宣传活动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内容和宣传口号,并积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

  报刊杂志等媒介,通过醒目位置悬挂“质量月”活动宣传标语横幅、制作宣传手册和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质量安全、质量和谐、质量效益、质量幸福观念和质量管理要求。同时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诚信服务的宣传,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质量第一,大力提升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质量舆论氛围。

  (二)重点推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要继续组织好住宅分户验收工作,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有效组织和协调,确保分户验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减少质量通病、抑制质量问题,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分户验收的标准和内容、程序和方法,强化市场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同时,要努力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高度重视并及时查处投诉、举报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既要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又要举一反三,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解决质量投诉和纠纷机制。

  (三)做好校安工程及民生工程建设

  今年,我市中小学校舍加固全面启动,现部分校舍工程正在建设中,为保障校安工程质量,定于9月中旬在全市,组织一次校安工程质量大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与实体抽测、工程控制资料核查以及对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将校安工程建设,作为推进“质量月”活动的一项措施,同时,将保障性住房、城市道路改造工程等涉及民生工程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内容,各县区建设局,应加强监管,提高监督巡查频次,确保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的质量。

  (四)开展有广度,有深度的质量自查活动

  “质量月”活动期间,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责任主体要从“质量就是生命”的高度,对各自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自查,重点检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和行为人责任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完善情况;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情况;工序报验和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要加强质量保证体系行为人能力的评估,加强方案审批和材料进场检验报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不合格检测数据和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检查。

  (五)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和名牌战略,通过质量月活动,深入推进质量兴市活动。

  通过组织企业开展质量改进、诚信服务、用户满意等活动,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提升我市总体质量水平,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村镇农民自建房的指导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1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管332号)精神,并结合实际,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服务体系。加大农房建设通用图推广使用力度,以开展的“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将《市农村建房工程质量控制技术服务指南》在各乡镇进行宣传发放,为农村建房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并参与农村危房的普查工作,努力消除农村建房的质量安全隐患。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抽出专人负责,以开展“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工程安全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管。

  (二)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相关单位、建筑企业要围绕“质量月”活动安排,紧扣“抓质量水平提升,促发展方式改变”这一主题,积极开展活动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知识,为“质量月”活动造势。

  (三)标本兼治,巩固扩大“质量月”活动成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在活动月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低劣的工程,要从严查处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扬。

  (四)认真总结,为下步工作做好准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是对各有关单位近一阶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阶段性检查,各相关单位、建筑企业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认真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深层次问题,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打好基础。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为宣传及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各单位要按照任务要求和任务区分,积极组织宣传活动,标语、横幅、宣传单、版面要按规定时间悬放到位。

  第二阶段为深入开

  展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

  按照任务要求,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是推进一项制度(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组织两项检查(校安工程检查及民生工程检查),落实全面自查自纠(在建工程质量),开展一项活动(精品工程观摩活动)。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各相关单位对“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报总结,要求有书面材料,并于9月30日前报市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