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国档案鉴定工作的准则

时间:2021-06-13 20:30:52 自我鉴定 我要投稿

浅谈外国档案鉴定工作的准则

  在国外,档案鉴定工作的准则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前苏联从1918年起直到1991年解体为止,档案工作始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鉴定销毁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档案管理机关,外国档案鉴定工作的准则。前苏联为档案鉴定工作规定了四项原则:

  (1)历史主义原则,即必须把每份文件都看作是一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因而必须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评价;

  (2)党性原则,即必须从劳动阶级的利益出发来了解文件的意义,避免主观主义;

  (3)全面性原则,即必须从各个不同的方面来研究和评价文件;

  (4)系统性原则,即不能孤立地对文件逆行评价。

  美国虽然没有规定什么统一的鉴定原则,但是,从其具体做法上看,也很注意分析研究文件的历史意义,重视全局性和系统性的观点。由于美国的档案工作实行分散的档案管理体制,每个档案馆都有自己的特点,所以,美国十分强调档案馆的接收规定,就是说他们关心的是每个档案馆究竟应当接收什么样的文件和信息,他们要求文件的鉴定标准与接收规定必须是一致的。

  鉴定标准是依据鉴定原则或接收规定拟定的,它是具体评价文件时所依据的一些特征。目前外国档案部门所遵循的鉴定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文件产生者的职能。这一项鉴定标准在前苏联称为“全宗构成者的意义”,在美国则称为对“文件职能特点的分析”,教育论文《外国档案鉴定工作的准则》。它是职能鉴定论的主要标志。

  进行职能分析,主要是为了确定文件的证据性价值。早在20世纪50年代,谢伦伯格就已经指出了进行职能分析时应当注意三个要素:第一,文件产生机关在所属行政机关等级体系中的位置;第二。文件产生机关的职能;第三,文件产生机关的'活动。这里要把重要职能与重要活动区别开。

  在前苏联,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所以,对文件产生机关的职能分析不是针对个别机关,而是针对所有的机关、企业和团体。前苏联把文件产生机关看作国家档案全宗的补充源,并根据这些机关职能的重要性把它们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在苏联社会生活中起最重要作用的机关,这些机关要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文件;第二类是大多数具有相同职能和任务的机关,这些机关要有选择地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文件,避免重复;第三类是一些辅助性和服务性的机关,这些机关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文件。

  (2)文件的内容。文件内容是判断文件价值的基本标准。

  美国档案学者认为,对文件内容的分析主要是为了确定文件的情报性价值。谢伦伯格曾经指出,在进行这种分析时应当注意三个要素:

  第一,要考察情报本身是否重要。所谓文件内容,是指文件中记载的关于人物、事件、现象、事物的情报的总和。分析文件内容时,要弄清楚这些情报是否符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档案馆的征集目标。这些情报所记录的主题越接近档案馆的核心征集目标,文件的情报就越重要。

  美国档案学家哈姆认为,情报的重要性并不取决于文件的数量,例如,关于关键领域内残缺不全的文件也比无关的成套的文件重要。瑞典档案学家尼尔逊则持有不同的看法,他十分强调文件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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