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时间:2022-11-08 10:29:32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通用12篇)

  转眼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又告一段落了,回顾一段时间工作的付出,总体情况有好有坏,这时候,最关键的自查报告怎么能落下!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通用12篇)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合法利益重要制度。盐池县人民政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以加强依法行政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自20xx年以来,我县政府法制办共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17件(20xx年10件,20xx年上半年7件),审查其他法律文件25件(20xx年9件,20xx年上半年16件)。现将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xx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我县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在制度建设上,县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加强政府法制制度建设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重要工作日程上并落在实处。

  一是明确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政府法制办的一项重要职责,确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为有效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机构、人员等多方面的保障,确保了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明确了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办公室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职责,并就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建立了分工合作、顺序联运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二)加强机构建设,充实队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一项非常严谨复杂的工作,需要有高度负责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需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的干部队伍。为此,我们在政府法制办公室原有2名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又配备1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志愿者,建立了专门的备案机构,充实了工作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通过机制的完善,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设,提高效率和质量。

  一是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我办依据《规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办法》,更进一步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备案程序、审查程序、纠错程序、公布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于报请盐池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经县政府法制办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审查说明,坚决杜绝“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实施”的情况。同时按照规定通过召开相关部门的座谈会、征求社会各方面和专业部门的意见,进行讨论和研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按照制定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再进行修改、论证后或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后,经县人民政府县长签发后向社会公布,保证文件制定的透明度。

  三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法制办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制定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办都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纠正,保证每一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自20xx年以来,我县政府法办共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17件,审查其他法律文件25件。

  四是严格遵守报备格式和报备时限,按照报备文件的文书格式和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报备职责,使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出现一件不符合规定的报备文件。

  (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指导监督。为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体制建设,我县将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作为强化备案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阶段的合法性审查把关制度,要求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必须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在每年的1月底前都需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由政府法制办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二是建立了考核制度,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了政府依法行政年度重点目标管理考核,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把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报送备案审查、是否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核和是否向社会公布等作为考核内容,从而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二、圆满完成了我县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自20xx年开始到20xx年结束,圆满完成了我县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盐池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县制定并下发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召开了全县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了具体的清理方法、步骤及清理结果的处理意见。此次清理的范围是从1990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全县规范性文件,将近20年来以盐池县人民政府和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19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中废止15件,宣布失效107件,继续保留52件,需要修改18件,并以汇编成册。全县各单位也按照会议要求,对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工作,决定废止4件,宣布失效25件,已经我办审核后汇总上报上级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2

  根据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局在总结20xx年1至9月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责任,建立制度。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在人员调配紧张的情况下,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备案工作作为法制机构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涉及多个股室。由办公室主办、相关业务股室配合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纳入文件运行的流程中,保证了各个环节有序进行,使规范性文件依法定程序出台。

  二、遵守制定程序,严把“法律关”

  规范性文件是我局依法决策的重要体现,是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政策的有效途径,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各行各业。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我局严格执行市政府的规章要求,在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等各个环节遵守法定程序。今年1至9月份我局没有制订规范性文件。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20xx年,我局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来抓,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在制定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把好关,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内容出现。报送过程中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将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公布方式等内容,按规定报送市政府。

  四、存在的不足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因开展时间不长,回顾今年以来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是我局虽已建立审查备案制度,但缺乏系统的审查标准;2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外延与内涵较难把握,常将一般行政公文与规范性文件混同;3是有些业务股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够重视。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对我局是一项新的任务。此项工作需要纯熟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对我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局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注重规章制度的建设、建立更加协作的工作机制,使规范性文件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3

  根据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清理暨行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武鸣区财政局充分认识到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此次清理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为保障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按照文件要求,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股室内成员,并确定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清理,逐级扱审,统一报告情况的原则进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承担的清理性的工作进行安排落实,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将清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做到了及时清理,及时报送。

  (二)认真细致扎实推进。

  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跨度长,涉及面广、清理时间紧,因此,我局采取将涉及文件找出后,与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信息沟通与配合,在取得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及原因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你办报出清理结果。

  (三)加强指导,确保清理质量

  鉴于公文长期粗放管理,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概念把握不准,公文规范处理程序不清的现状,主要做法主动服务,及时加强信息沟通,指出指导性意见,开展规范化清理进行了认真的核对,确保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全面、准确和彻底,使整个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四)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中,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其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以通告方式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清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普遍认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机关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可大可小,可有可无,只要机关在正常运转,经济发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大不了的事,没有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上升到依法行政的高度,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关注,不过问不督促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清理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推动难度大,清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工作缺乏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清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仅仅依靠我法制办现有的人员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法制办任务重、压力大,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只能挤时间利用自身休息时间开展工作。客观上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到:一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在清理工作中,要按照工作部署和进度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二是重视程度,狠抓落实。在清理工作中要依法审定、程序合法、细致周密、防止疏漏。努力做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和目标明确,方法明确、要求明确;三是广开言路,民主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四是精心修改,按时完成。要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修改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按时向法制办上报清理结果。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局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4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xx〕67号)要求,我委对本部门执行的。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建立了法规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的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各处室按照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定人、定岗、定职责,确保了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清理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我委对清理工作做了周密安排。

  第一,明确清理职责。确定了“谁起草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谁实施,谁负责具体清理”的原则,要求原起草处室或现负责实施的处室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对实施或制定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逐件、逐条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意见建议。

  第二,明确清理标准。具体来说,一是对规范性文件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具体包括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措施的;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透明公开的;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违法审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已经废止或修改的。二是对规范性文件内容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发布的文件涵盖或替代的,宣布失效;作为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已经废止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宣布失效;试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调整对象以消失的,宣布失效。三是部分内容经修改后仍可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

  第三,明确清理程序。首先由法规处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交由处室审核。其次,法规处根据处室意见,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完善,再次送处室审核。最后,法规处对处室意见再次进行完善,汇总,制定《开展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送委领导审核同意公布。

  (三)公布结果,抓好落实。经过清理,被认定为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具体依据;对清理后应当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提出应当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意见建议,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应当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经认真清理,涉及清理重点内容的政府规章1件、部门规范性文件54件。其中,应当废止的政府规章1件;应当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4件,保留50件。

  二、存在问题

  我委在开展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边界把握不够准确,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二是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清理工作不够全面、深入。

  三、下一步打算

  (一)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严格执行规范性管理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管理制度。

  (二)提高制定水平。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要严格遵照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文件起草、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公布等法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制定标准,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达到内容齐全、法律依据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使用法言法语,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全面提高文件质量。

  (三)加强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规范及时。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提高备案管理水平。对自治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和要求,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及时撤销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培训与业务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整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5

  我局现有规范性文件11件,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7件,清理2件,保留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4件,清理2件,保留2件。

  一、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xxx市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xxx市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制定的依据《山东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现已废止,此办法也不适应当前辐射管理的实际需要,拟废止。

  (二)《弥河流域上下游协议生态补偿方案》

  20xx年印发实施的《弥河流域上下游协议生态补偿方案》(潍环发〔20xx〕74号)是参照国内新安江、省内小清河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制定,主要采用上下游协议补偿模式进行。但是从近两年实践情况来看,上述补偿模式在弥河流域范围内可操作性较低。理由如下:

  近年来,我市严重干旱,弥河流域上下游生态基流得不到有效保障,且弥河从临朐到寿光段设多处拦河坝拦阻河水,导致弥河流域中间段有多处断流情况存在,导致断面水质与上下游流域治污不能完全匹配。例如位于断面最下游的寿光市为涵养水源,定期从上游临朐县冶源水库大量购水,所购水质较好。

  另外,在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和《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xx〕31号)背景下,山东省拟在我省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弥河作为国控河流,将会一并纳入流域生态补偿范围。同时,我市正在推行河长制,根据《关于印发<xxx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利部门将牵头统筹考虑建立全市范围内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案>

  二、保留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xxx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能够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二)《xxx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大的变化,且该办法对危险废物管理很有指导作用,目前仍执行。

  三、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xxx市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暂行办法》

  这两个文件在环境管理中已无存在必要,拟废止,按计划对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

  四、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xxx市区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修订完成后修改,目前保留。

  (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地表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依照国家环保部及省厅的统一要求和技术规范,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在水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调查资料,对我市境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调整与划分,将水环境的管理工作与水功能区挂钩,在日常水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xxx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xxx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以下简称《区划》)是落实国家关于噪声污染防治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排放标准的必然要求,是开展我市噪声污染源审批和执法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有效防治市区噪声环境污染、改善市区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四)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对于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作出了规定,目前仍然执行。

  (五)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在《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知》(潍政发〔20xx〕59号),制定《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控制燃煤污染,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6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信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对局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局成立了由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进同志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明确清理工作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由局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对照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清理的目标和范围,认真排查局机关起草的文件,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明确重点。

  为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任务,尽可能做到汇总的文件全面,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对局机关从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8月1日制发的文件进行严格自查,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认真清理,汇总上报。

  局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按照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8月1 日这个时间段,对30份文件进行了自查清理,未出台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报告。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7

  一、清理的时间和范围

  (一)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时间。

  (二)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凡从撤地设市至年底以县政府名义或县委、政府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列入集中清理的范围。撤地设市以前以县政府名义或县委、政府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需要继续实施的经重新修订后发布并施行。

  二、集中清理的原则

  清理规范性文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种类、幅度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要予以修订。二是合理性原则。即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行审查,审查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当事方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否有利于我县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等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凡在合理性上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作出废止或修订的处理。三是一致性原则。即对内容重复、就同一管理事项多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最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前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凡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订,规范性文件也要相应修订。四是简便性原则。即凡某一管理事项上位法规定非常详细、周密,且有操作性,毋须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三、清理的方法及程序

  (一)集中清理工作方法。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清理、谁修订”方法进行。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负责清理,机构设置变化的由变化后履行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各乡镇、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组织清理。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二)集中清理工作程序。按照清理修订、集中审查、政府审定、公布结果四个阶段进行。

  1、清理修订阶段。原负责起草部门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进行集中清理,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意见,并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集中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订的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须注明有效期5年。

  2、集中审查阶段。需重新发布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局,由县政府法制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3、政府审定阶段。需重新发布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发布。

  4、公布结果阶段。县政府常务会决定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将向社会公布。

  四、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靠实责任。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靠实工作责任,确保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按期完成。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清理工作不彻底,清理过程中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三)严格备案审查程序。对清理、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则》要求,及时报县法制局,以便上报市政府、县人大备案。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20xx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审查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有相对专业、经验丰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缺乏有这方面专长的人才,因此,难于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经验不多,难于借鉴。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目前各地都处于摸索、探讨阶段,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备案接收、登记审查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制度,如何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如何对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如何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等,均未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管理流程,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没有范例可鉴,没有经验可取,没有典型可学,是造成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思路

  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备案审查条例的备案审查机关和主体是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法规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认真贯彻监督法,稳妥启动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稳妥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监督法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正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使这项监督工作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市、县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和要求,制定了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利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开展。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掌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启动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稳妥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合法性,就是审查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主要表现有作出旨在抵消有关法律性文件精神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不允许地方规定的;明显搞地方保护主义,分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等四种情形。在重点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要认真审查适当性、协调性。审查适当性,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目的的合法性、管理措施的不可替代性、管理措施与管理效果的价值相称性。审查协调性,即不同机 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二)设立办事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很难发挥审查监督作用。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组织、调研、取证、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任务。为此,有条件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与监督法相适应的备案审查监督队伍。没有条件的市、县可考虑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兼职的备案管理员,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在办公室设立备案管理员,有利对外接收文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据调查,目前由于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都比较少,因此,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分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同时,市、县人大常委会要配强机关工作人员,在各专门委员会、各工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要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体建设,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增加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以保证审查的质量。

  (三)依法规范程序,扎实推进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和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市、县既要按法律规定积极实施,又要认真对待,稳妥处理,扎实推进。要建立健全机制,依法规范程序。规范程序、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制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纠错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每年年初,政府要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便于及早安排审查。在审查时,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政府沟通,了解情况,反馈意见,尽量达成共识,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奠定基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意见,如制定机关接受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则审查可告停止。审查中对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要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沟通,把问题搞准。

  (四)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市、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无论是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同级政府的决定、命令,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一旦撤销,就会失去效力,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工作,不能草率从事。经审查,符合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维护。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与上级人大常委会沟通,把问题搞准,再作决定。二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规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时,都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和讨论,最后通过表决,按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出决定。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入,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备案审查报什么、怎么报,审什么、怎么审,具体问题如何处理,启动审查、撤销程序怎么操作,这些环节和程序,是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一位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着重在弄明白、真掌握上下功夫。只有努力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具体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才能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监督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组织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听辅导报告,或派人到自治区参加监督法培训班学习。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办法,全面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审查工作人员的审查能力,使其在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时能提出切实可行、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9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质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与国家宪法、法律相冲突,是否与上级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本质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个别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充分,重视程序不够,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只做表面审查,没有深入实质认真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审查,审查哪些内容,发现问题如何处置等问题不甚了解,导致审查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甚至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但是现实中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存在审查不到位的情况: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首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利益和责任更加清楚,更有利于上位法的贯彻执行。但是个别制定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片面强调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忽视本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审查机构如果对这一情况不进行认真审查,听之任之,势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使规范性文件成为部门争权夺利的工具。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查漏补缺的辅手,也是理清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更好地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而有些部门抛弃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根本目的,不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上级文件“照葫芦画瓢”,简单地进行复制,造成规范性文件重复制定,数量不断增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事项之一,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备案审查,发现个别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够严谨、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不规范。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现实中存在部门内设或下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如有的行业协会在没有行政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形式不规范。有些规范性文件缺乏层次性,没有按照总则、分则、附则以及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制定,有的虽然包含上述层次,但是前后次序混乱,还有的章节缺失,内容不全等等。三是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术语不准确。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长期有效性两个特征,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就在本行政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这就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结构严谨、措词准确,要经得起推敲,不能朝令夕改。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及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必须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山东省法制办《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或超过5年最长期限的试行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改和废止。但是现在仍有个别部门继续沿用一些已被废止或超过有效期限的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不利于维护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五)现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际是一种事后审查制度,属于事后监督范畴。《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五条规定“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上述规定,极易造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备案已经适用或未经审查完毕已经适用情况的发生,如果备案审查中发现已经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存在缺陷,而通过政府法制监督手段进行修改或废止,不但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且也会给政府法制工作造成被动,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策

  (一)提高认识,增强备案审查的层级监督功能。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部门进行法制监督重要形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和长治久安,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增强审查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二)严格备案审查程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可行操作性。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完整和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定予以保障。

  一是改事后备案为事前审查。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之前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待通过备案审查后,再进行公布实施;

  二是提前介入。备案审查机关在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的同时即介入审查活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依据进行把关,减少备案审查时间,提高备案审查效率;

  三是备案审查与专家协审相结合。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涉及技术性、业务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提交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科学严谨。

  (三)完善机构配置,提高备案审查水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审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没有一个专业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审查工作队伍,很难承担起这项艰巨工作。因此,基层政府要从当前工作的实际出发,要从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上给予保证,可以适当借助法律顾问、律师等外力因素,从专业角度考虑,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建立跟踪审查制度,保证规范性文件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好坏,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度大小,能否达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因此,建议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后期的跟踪评估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对通过备案审查并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对试行或者暂行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跟踪评估,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国家政策不相适宜的规范性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10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2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1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以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至关重要。近年来,党中央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适应新要求,应对新挑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结合基层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学习借鉴各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做法经验,思考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法律监督的职能,维护法制统一。

  一、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状—以翔安区为例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人大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各地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步完善备审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有序开展。下面,以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为例,作个简要说明。

  1、出台备案审查工作规程。20xx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xx年6月x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根据《监督法》及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关规定,20xx年10月,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翔安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范围及程,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2、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实施后,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3、20xx年—20xx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20xx年,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5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件。

  4、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情况。对于收到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大办负责接受、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迄今为止,没有发现存在问题的。

  二、地方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一些不合法、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也屡有出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1、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卓有成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2、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防止权力滥用,避免和减少随意增加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系重大。因此,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地方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遭遇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基层人大还是刚起步,仍然较为薄弱。

  1、审查范围界定难。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无疑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必要的前提。但从各地的实践看,范围的界定问题一直得不到统一。如:以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作为备案审查范围的界定标准?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到底由谁来审查?对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不该列入审查范围?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成为困扰和阻碍该项工作深入开展的羁绊之一。

  2、审查标准把握难。包括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实践中,关于合法性审查标准是比较清晰的,主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超越权限,有无限制、剥夺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情况,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等。但合理性审查就面临难题了。《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三种情形”中,“其他不适当的情形”是指“越权制定”或“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违法而不适当,不合理而不适当,还是两者兼指?如果是指不合理的不适当,不合理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这些标准很难把握。

  3、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备案审查的出发点是备案,落脚点是审查,只有通过细致的审查才能判断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但目前基层人大“备而不审”、“备档存查”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仅仅负责收文、登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在登记基础上由各相关工委做形式上的审查。

  4、纠错程序实施难。有错必纠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从目前各地备案审查的结果看,审查合格率很高,发现问题、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情况较少,人大常委会启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的更是寥寥。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纠错法律制度,使纠错程序的实施比较困难。如果制定机关不依法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该如何处置;如果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而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5、备案审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较薄弱。备案审查工作专业性强,政治性、法律专业性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主要依托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方面,还无法与全面备案审查的新要求相适应,人大备审工作力量整体不足,所需专业人员更是匮乏,无法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为推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多地基层人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值得参考。有的地方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适度提前介入,将“问题文件”处理在前,防患于未然;有的地方建立健全报送备案机制、主动审查机制、被动审查机制、督促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的地方将问题分为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等几类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结合我区人大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备案审查工作责任感

  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无论负责报备的机关,还是负责审查的机关,都应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高度,不断增强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一方面,作为报备机关,要认识到备案不是可有可无的简单告知与存档,而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要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办理报备手续,做到“有件必备”。

  另一方面,作为审查机关,要认识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审查不是搞形式、走过场,而是审实质,动真格,做到“有备必审”,进而依法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错必纠”,努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2、准确把握规定,拓宽备案审查范围

  正确把握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是顺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判断一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报备,不能拘泥于文件外在的形式名称,而应正确把握《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范围,着眼于文件的实际作用和功能。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秉持宪法监督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正确理解和把握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逐步拓宽报备范围,努力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把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3、强化建章立制,规范备案审查运作程序

  一是完善报送备案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核查通报等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备,做到不漏报、不瞒报。有拿不准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与审查机构进行沟通。

  二是完善主动审查机制。按立法法修改后的新规定落实主动审查责任,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同时注意创新主动审查方式,尝试借助外力,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三是完善被动审查机制。细化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依法启动规范性文件的被动审查。强化公民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公民权利诉求作为重要动力源泉,借助公民个案启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公民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服,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法院就可以初步审查,中止当前的诉讼程序,而将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适当作为先决问题,依照程序提请相应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审查。通过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能有效解决审查动力不足的问题,大大激发备案审查制度活力,促进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是完善督促纠正机制。对通过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备案件,与制定机关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对不自行纠正的,依法提出审查意见,甚至依法予以撤销。

  4、明确备案审查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体系,既包括审查机关的审查责任,也包括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实体审查责任,也包括程序审查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责任,也包括合理性审查责任;既包括审查机关违法审查责任,也包括不作为、延迟作为责任。

  一是审查主体在审查过程中的程序责任。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自身应严格遵循程序要求,该听取意见的要听取意见,该反馈的要反馈,该公开的要公开,否则应承担程序违法责任。尤为值得强调的是,审查应坚持社会公开原则。也就是说,从备案审查的起始阶段至进行审查和发布审查结果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等可予公开的内容时,不仅应向制定主体,还应向社会公开相关审查内容,将审查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促使审查行为合法有效。

  二是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制定机关应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未在法定时间内报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的,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规范性文件在被确认撤销或改正后,制定机关有责任在法定时间内撤销或改正该规范性文件。因该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和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

  首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明确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其次,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对《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弄清楚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掌握工作尺度和工作方法。通过对《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查能力。

  再次,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库,广泛吸收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参与,充分利用专家智库,为提高审查质量,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与水平。

  最后,要积极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并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增强实效,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6、注重沟通协调,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要做好工作,需要各职能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一是人大内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文件接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常委会法制委负责备案件及审查意见的登记、综合和存档。

  二是报备机关与审查机关之间,即人大与政府、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审查机关内部,即人大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协调。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征求意见、邀请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度,把人民群众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结合起来。

  四是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扩大社会影响,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规范性文件情况自查报告 篇12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制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县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先后制定了“同德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同德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制度”等十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抓住重点,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关键作用。

  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内容的合理性作为重点。对以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先经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意见书,再经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签署发布。将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在审查上,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存在越权越位违反程序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下达责令通知书,限期纠正,切实维护了法制统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发挥了规范性文件在社会治理、经济建设事业中的关键作用。

  (三)加强监管,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

  制定了同德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监管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查询系统,及时公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既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也方便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及时清理。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进一步提高了报备审查的及时性规范性,截止目前,符合清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共xx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xx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xx件。

  (四)强化学习,大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专业化水平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因此,我县高度重视加强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感,掌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的操作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增强“忠于宪法、忠于法律”的责任心,承担起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任。截止目前共参加省州培训学习4次。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二)系统学习规范性文件欠缺。

  (三)规范性文件制发人员的业务素质亟需进一步提高。

  (四)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环节需进一步规范。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六)法制办工作任务繁重但无专门经费。

  三、今后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宣传教育。加大自学和集中学习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对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审查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狠抓队伍建设。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备案、审查需要很强的专业性理论、实践知识,我县通过各种途径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担当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查备案的高素质队伍。同时,保障培训业务工作经费,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的需要。

  (三)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开展调研、总结经验,建立完善科学性、有效性、准确性的评价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审查等工作有质量、有效益。

  (四)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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