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

时间:2023-10-01 07:03:3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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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欢迎大家分享。

【经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1

  1.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工作程序

  4.1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4.2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4.3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4.4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6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4.7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4.9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

  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同企业的文明生产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减少以至消除传染和疾病的发生,达到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目的。

  1、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由担任工业卫生及职业病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公司级管理人员领导。

  2、安全技术、工会、生产、设计、技术、工艺、计划、财务、人事劳资、机械动力和技改等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职责。

  3、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管理机构应努力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工地)职业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员工人数及体检情况。

  4、对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加强管理和控制,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危害点的治理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6、对接触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档案、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及有关的台账资料。

  7、新员工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就业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才能进入公司工作。

  8、生产作业现场应落实各级环境卫生责任制,由一名安全负责人分管卫生工作,综合员负责日常管理。

  9、生产作业现场做到无积水、泥浆;落地灰要及时清理,主要通道、楼梯间保持通畅;杂物、垃圾按规定区域堆放,并定期清理。工地排水畅通。

  10、生产作业与生活区分开;生产材料分区域堆放整齐,砂石分类隔离堆放;机具设备要保持清洁。

  11、设立卫生包干区,按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饭堂、厕所(浴室)、大门口、道路、材料堆放场地等划分包干范围,轮值清扫。

  12、厕所、浴室要有专人打扫、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积水、无污垢、无尿积、无臭味。

  13、做好施工工地除四害工作,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无蚊等滋生地。

  14、

  ⑴食堂厨房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穿着统一工作服。在工作时不准戴手饰、不准搽指甲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⑵不购买、不出售变质食物,菜蔬要浸泡,严防农药中毒。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熟食品要加纱盖;卖饭间要有防蝇措施;卖饭间无杂物。

  ⑶加工生熟食物要分生熟砧板、刀具、冷藏柜生熟食品要分层存放。每月清洗冷藏柜一次。各种盛装熟食容器、餐具等每次使用前要洗干净及高温消毒。厨房内应无鼠迹、无蟑螂。

  ⑷灶头、门窗、卖饭台、地面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打扫不少于三次,确保厨房内外卫生清洁。

  15、生产现场宿舍应与生产区域分开。每间宿舍任命一名安全、治安、卫生、计生责任人为室长,负责日常安全、治安、卫生、计生等管理工作。

  16室长安排室内人员每日轮值打扫卫生,做到室内无杂物、无积水、室内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床铺整洁干净。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17、员工如发生疾病应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防止病情加重。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3

  关于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二、管理与监督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

  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

  (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防护措施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4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5

  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加强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标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热电厂的实际生产特点编写的。

  2、定义和术语

  2.1职业卫生:是制为控制和消除劳动过程中和劳动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2.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高温、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以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监护

  3.1.综合办公室要积极联系集团公司后勤部门(卫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填写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3.4电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5电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6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经健康检查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或医学观察。

  3.7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真执行。

  3.8电厂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如果查阅或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电厂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办理相关手续。

  4、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4.1.1加强生产作业中的通风,有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场所,工作中必须将其全部投入。

  4.1.2运行人员加强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1.3电厂要及时联系集团公司购置相应的防尘用具并下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佩带防尘用品。

  4.2工业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碱、氨)要采用密闭化、自动化。

  4.2.2有毒物的生产场所要有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强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的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禁止介质为毒物的.设备带病运行。

  4.3噪声的控制措施:

  4.3.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要加防噪设施,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4.3.2对接触噪声的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监督使用。

  4.4防暑降温措施:

  4.4.1对产生各种热的设备加装隔热材料,运行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4.2对产生热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并要保证通风设备的完好。

  4.4.3在高温高压的场所工作时,工作人员要佩带防烫用品。

  4.4.4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5、监测

  5.1每年夏季,电厂安全监察要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电厂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职工。

  5.2对检测的超标项,电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上报集团公司整改。

  6、检查与考核

  6.1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要求检查、使用职业防护用品或设备的,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没有及时处理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处室或人员,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严重考核50~100元。

  6.3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对任何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编写人:××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6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7

  为了适应公司的进一步的发展,加强经销商的管理,特制定此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经销商等级评价、经销商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经销商等级评定

  公司依据经销商的业绩、合作情况等内容,对经销商进行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各标准将经销商分为四个等级,公司将对不同等级的经销商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及政策。

  一、评价标准:

  按《经销商等级评定表》(附在后面)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

  评价对象:霸王公司各省市代理商。

  评价部门:销售部(部分资料需各地区经理协助提供)。

  评分标准:按《经销商等级评定表》中各项指标进行打分评价。

  经销商等级评定方法: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战略经销商,80分以上为主要经销商,60分以上为一般经销商,60分以下为末位经销商。

  霸王公司每季度会进行经销商评定,年终按评定结果综合排名,确定各经销商级别。

 第二部分:各级经销商支持方案

  一、战略经销商(A级)支持方案

  目标:

  建立战略联盟,和经销商进行紧密的合作,提供7大支持,促进销售增长,实现双赢。

  支持方案:

  1、个性化促销方案

  战略经销商可提前享用公司促销方案,公司也将定期组织策划部人员与一级经销商沟通制定专门的促销活动方案,最大提升当地的销量,使经销商利益最大化。

  2、人员支持

  公司将派最优秀的业务员与战略经销商合作。业务员每周进行一次生意回顾,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3、返利政策

  年回款完成合同规定回款任务100%的,除合同规定0.5%的返利外,将额外加返0.3%。总计返利为0.8%(按实际回款额核算)。

  年回款完成合同规定回款任务120%的,除合同规定0.5%的返利及上述0.3%额外返利外,将再加返0.2%,总计返利为1%(按实际回款额核算)。

  4、专业培训

  霸王公司将定期举办由万总主持一系列的培训讲座,同时也会邀请国内知名的管理专家举办经销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讲座,战略经销商可以免费参加培训。

  5、新品代理权

  拥有新品的优先代理权。霸王公司即将推出本草护肤系列、九味饮料系列。战略经销商将拥有公司新品的优先代理权。

  6、绿色通道

  (1)公司将成立专门的战略经销商服务专员,对于战略经销商遇到的.问题,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

  (2)节假日期间可获得优先的发货权。

  (3)可提前享用公司促销方案。

  7、年终大奖

  霸王公司将在每年的4月初举行经销商年度大会,战略经销商将有资格领取惊喜奖,并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

  二、主要经销商(B级)支持方案

  目标:

  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促进销售增长并改进其经营管理方法,帮助其转变为战略经销商。

  支持方案:

  1、享受公司最新的促销活动方案。

  2、业务员每两周进行一次生意回顾,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3、拥有新品的优先代理权。霸王公司即将推出本草护肤系列、九味饮料系列。战略经销商将拥有公司新品的优先代理权。

  4、专业培训

  霸王公司将定期举办由万总主持一系列的培训讲座,同时也会邀请国内知名的管理专家举办经销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讲座,战略经销商可以免费参加培训。

  三、一般经销商(C级)支持方案

  目标:

  根据经销商的潜力、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发现其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进行营销方面的培训辅导,增加其销量,帮助其向主要经销商转变。

  支持方案:

  1、享受公司一般促销活动方案。

  2、公司总部派专员定期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

  四、末位经销商(D级)管理办法

  管理方法:业务员充分了解经销商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其改进的潜力、对公司合作的态度等问题,按经销商评价指标定期进行评价(注:部分指标不能按月度评分的按照前一季度评分计算),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公司标准的向总部提请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并开发新经销商。

  本程序的解释权归公司销售部。

  本制度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如制度规定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不符,本制度需及时修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8

  1.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凡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防护与管理

  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9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1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度中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还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职工职业卫生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分类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培训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3)转岗、复工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4)各级管理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5)职业健康知识专业管理人员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7)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8)严重违章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卫生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察。

  3、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去的相应的资质。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

  4、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活动中存在许多风险因素,除采取有效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残余风险存在,需要采取适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有效的防护,减少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危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

  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编制要点: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目的: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编制要点

  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流程。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定期演练—演练记录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1、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2、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编制要点

  1、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要求;

  2、应在整个规章制度体系下的其他制度内容协调一致;

  3、符合用人单位的现状,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复审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其有效合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目的: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

  1、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2、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1、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其它情况:

  1、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3、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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