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09 07:32:57 制度 我要投稿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5篇[经典]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5篇[经典]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

  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为确保我园校车安全,确保每个乘车幼儿的安全,我园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校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一定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校车。

  三、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四、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五、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六、校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所在区域教育主管部门。

  七、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班级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八、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九、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十、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十一、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十二、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三、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配有校车的幼儿园的管理。各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同园长签定校车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十五、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校车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校车入园后统一组织幼儿进班,防止出现因幼儿自行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2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家长不允许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3)接学生上学时,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6.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方可出车。

  (7)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9)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1)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2)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3)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7.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或与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8)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8.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对家长有礼貌,对学生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学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校车管理领导小组。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学生。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4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3、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5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内容

  1、校车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

  2、校车没有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

  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不健康现象的;

  4、校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校车行为的;

  5、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

  6、校车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驾车的;

  7、校车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8、校车接送学生时无随车照管理员跟车的;

  9、校车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

  10、无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的;

  11、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营运车辆等未获校车许可运载学生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县校车办、县交警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三、举报受理

  1、对于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四、举报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校车违规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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