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3 11:57:16 制度 我要投稿

档案管理制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档案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档案管理制度15篇

档案管理制度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1、目的

  对客户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对顾客需求与信息进行沟通,确保顾客满意。

  2、范围

  适用于顾客的信息管理、产品质量跟踪、顾客投诉、顾客满意度管理等。

  3、职责

  3.1营销总公司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产品质量跟踪、顾客投诉处理、顾客满意度调查等组织工作;

  3.2各部门、各矿负责协助销售部完成各项顾客相关的工作。

  4、客户档案的管理

  4.1.1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销售部通过市场信息的收集、顾客拜访销售人员统计,过程中收集客户的资料,并汇总

  4.1.2客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a)销售部、人事部联营办负责建立各自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联系方式,包括电话、联系人、网址等;

  2.客户信用状况描述;

  3.客户以往交易记录等。

  b)客户档案设专人管理,并根据客户的交易情况对档案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c)客户档案由销售总监进行审批确认。

  5.1.3客户档案的使用与保密

  a)客户档案是公司市场管理重要参考内容,尤其是在与顾客签定合作关系是,相关人员应查阅客户的'档案资料;

  b)客户档案资料公司的重要保密资料,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任何人不得查阅及外传,否则公司按《保密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信用(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合同)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6、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档案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会计结算中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确保各统管单位会计档案完整、安全,更好地为统管单位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档案是指中心本身工作相关的档案以及与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相关的档案,即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账册、报表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中心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及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确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档案质量鉴定。

  第四条中心设立综合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事务部具体负责,各统管会计为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统管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章综合档案室领导职责

  第五条分管领导的职切实贯彻执行《档案法》,以法治档,依法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计划加强对本中心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领导工作,并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综合档案室机构网络人员的组织领导,并帮助做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负责综合档案室的业务领导工作,定期召开档案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档案工作计划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档案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工作,不定期地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配合专职档案员对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组织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档案存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提高本中心人员的档案意识。

  第三章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第七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级领导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努力提高本中心档案工作水平,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八条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档案室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库房达到“八防”、“三无”要求。

  第九条做好日常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工作,及时收集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写本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和其它可作参考的资料,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档案信息的'反馈工作和交办的其他档案资料工作。

  第四章专(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完成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负责制定本中心档案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指导、监督、检查和负责本中心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集中统一管理本中心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高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本部室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九条负责对本中心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按规定做好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销毁工作。

  第五章档案接收与统计

  第二十条凡在中心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统管会计立卷,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文件承办人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事务部归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中心档案室接收的档案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档案制成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标准。档案要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排列正确科学,装订结实美观,便于保管利用。第二十二条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后,签名盖章,办妥交接手续(一式二份)。第二十三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鉴定、查阅、保管数量登记簿和统计簿,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定期核对。

  第二十四条日常工作中,根据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经领导审核签章和填报人盖章,方能上报。

  第六章档案保管和库房管理

  第二十五条库房内应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温、防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霉。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禁止在库房吸烟,并定期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杂物,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整洁。

  第二十八条适时做好通风、除湿、密闭工作,温度尽量控制14℃—24℃相对湿度控制45%—60%范围内,每天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非本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如因工作需要在本中心档案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定期进行库房档案资料检查。对新收入库的档案事先均需严格检查,安放除虫剂,防止档案虫蛀和霉变,同时进行档案进出登记。

  第三十一条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库房门窗必须紧闭,下班前认真检查,管理好电源,做到人离灯熄、电源切断,确保库房安全。

  第三十二条库房内档案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并编上号码。

  第三十三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清点档案,发现缺少或破损,立即进行查录或修复,确保保存的档案账实相符,无失少,无破损。

  第七章档案保密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确保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三十六条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三十七条加强有密级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移交、保存、利用、借阅、复制、销毁等制度。查阅秘密档案必须履行请示、审核、登记手续,并将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复制件的密级。

  第三十八条销毁过期档案或材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档案调阅

  第三十九条查阅档案者,需说明利用目的,办理借阅手续,必须先登记后查阅或复制。第四十条中心工作人员、单位财务经办员查阅档案的,须按规定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登记后向档案室调阅(复制)档案。

  第四十一条审计、税务、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外部单位查阅档案的,须凭相应文件或介绍信,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调阅(复制)档案。第四十二条查阅秘密档案资料时,需由查阅者提出申请,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第四十三条非中心工作人员查阅少量档案时,一般应在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并在档案调阅室内查阅。

  第四十四条单位需借阅会计档案并带离本中心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填写《会计档案借阅单》,执法部门借调其他单位档案的,应附有相关文件依据或介绍信。《会计档案借阅单》应加盖借阅单位公章,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借阅。

  第四十五条平时查借阅档案应于当日归还,遇同级审计,最多不得超30天,超期借阅应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催收,收回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有否缺损等情况。借阅者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更不得擅自外借给其他单位。

  第四十六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严守秘密,不得翻阅和抄录查(借)阅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十七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损毁档案,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档案通过利用,不论其利用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均需及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工作人员应协助利用者办好利用登记手续,同时认真做好档案利用效益反馈信息的收集、积累分析、汇总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制度3

  一、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1、所有的工程设备档案由工程组文员负责管理。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严守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守则。

  2、各类档案应按系统分类:强电、弱电、空调、机管,统一存放档案盒并贴上标签。

  3、档案及图纸是工程维修保养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存,如发现用途不明的资料应交总工程师审阅确定用途。需销毁的资料应由总工程师及系统工程师组成鉴定小组研究后决定。

  4、借阅档案须经相应系统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批准,文员登记并指定归还日期,由文员按期追还,需续借的要重新登记。

  二、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维修档案属工程档案的一部分,由工程组文员统一管理。

  2、设备维修档案按强电、弱电、机管、空调、装修分类。

  3、档案按类别存放,在相应的档案盒上贴上标签。

  4、文员根据返回工程组的'维修单,当天填写维修档案记录表,并录入电脑中已设置密码的“维修管理”项目。

  5、文员每天核对发出和返回的维修单,将有关内容如实录入维修档案记录表,如发现不符马上追查原因。

  6、文员每月对维修档案记录表、维修单等进行整理,并分类归档。

  7、维修档案作为评估大厦设备运行情况的根据,应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维修项目保存期至少为两年。过期档案由总工程师、系统工程师组成的鉴定小组统一审定后销毁。

档案管理制度4

  第一节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文件档案工作用办公室总负责,各部门协助管理。

  二、文件档案的处理

  (一)各类公文材料收文由办公室统一处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公文的签收、拆封、筛选、登记、拟办、呈阅、付阅、分办、催办、收集、立卷等工作。

  (二)各类文件档案得整理、利用、统计、保护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及价值的发挥。

  (三)政府部门下发的盖红章的文件正本必须交办公室存档。

  (四)各部门每月月底前将重要的、有价值的文件、合同等编号、分类登记造册,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五)各部门的各类专业档案,如工程技术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各部门应在立档后,将总目录及卷内目录交办公室一份,以便查阅、利用。

  (六)各类文件档案要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机要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避免泄露、丢失等不安全事故发生。

  一、各部门上报的行文,要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执行,具体详见《关于行文程序的管理规定》。

  二、各类公文办理程序

  (一)一般下级报上级部门的请示类文件,应在三天之内回复,紧急文件应当天回复。

  (二)上级对下级的指示类文件,应按指示精神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节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由工程档案管理小组负责实施。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组织机构:

  1、北京东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工程档案管理小组,该管理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总工程师

  组员:开发部、经管部、工程部、材料设备部的经理及各部门指定的`档案员。

  2、参与本项工程的其它公司均要指定专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能胜任的档案工作人员,以保证高质量地管理好本项工程的档案材料。

  (二)职能

  1、总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项工程的归档范围、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工程前期文件,组织审查、接收各单位编制的档案文件。在检查汇总后由有关部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2、勘测设计单位应做好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向建设单位工程部移交档案。

  3、各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自己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图,汇总后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工程部。

  4、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收集整理。在建立工作完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工程部,并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文件。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归档办法:

  (二)管理要求:

  (三)竣工图的编制:

  (四)归档范围、收集保管单位、保存期限(见附表)(五)工程档案使用:

  (六)汇总上报:

档案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下同)进行建设活动的各建设、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县、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集镇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是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是当地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中心。

  第六条  市、县、区要加强城建档案馆(室)建设,要设置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和办公场所。要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库房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在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

  第八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处(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需要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和相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室)的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的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

  (四)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主动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五)做好有关城建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工作,配合档案提供利用;

  (六)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  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形成的档案。

  第十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档案(或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档案(或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成果档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交高架路桥、重要涵洞、隧道的工程档案。

  3、供排水:城市供排水以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管网图。

  4、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及输气管网现状图。

  5、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6、照明:城市路灯工程档案及照明线路现状图。

  7、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城市绿地、公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建筑、雕塑等工程档案。

  8、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9、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堤坝工程档案。

  10、城市人防: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11、村镇建设: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工程档案

  1、铁路:城市规划区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专业厂房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总平面布置、地下管线径路图及竣工验收报告。配套设施工程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2、民航机场:民航机场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位置图、净空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航站等建筑工程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港口:港口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客(货)运站及配套设施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公共交通:汽车、出租车场站建筑工程档案及管线现状图。

  5、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及配套设施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6、城市供电:电厂和供电设施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供电管网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7、电信、邮政:邮政、电信枢纽设施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住宅工程、科技、文教、体育、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房开发建筑等)工程档案。

  2、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等)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材料、总平面竣工图、综合管线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配套设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军事建筑工程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办理。军队的非军事设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业、质量监督、风景园林、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

  (六)城市科研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建材等科研成果)。

  (七)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方面主要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城市历史、自然、地名、水文气象及经济技术等基础性资料。

  (八)根据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其他特殊需要,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认为应该接收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一条  凡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要求,负责收集和保管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向所在地区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属于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川建厅办〔20xx〕0423号)的规定与当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报建审批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图。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工程档案编报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该工程竣工备案书,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技术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提前七天报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材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应由档案局会同建设局、项目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室)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质量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地下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单位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之前的已建工程项目,至今未移交竣工档案的或原有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必须按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进行补测、补绘,整理归档,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一套保存。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管理档案,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管理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二十条  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三至五年后移交县、区城建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文件应是原件,并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实行多套分存、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应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不得少于一式三套,即送城建档案馆(室)一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存一套备查。不需进馆(室)的一般工程档案(如门厅、厕所以及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的单位,应编写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在移交目录上加盖公章,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工作,以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城建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城建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应有从事档案工作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成立鉴定小组,对过期和失去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进行鉴定,对应销毁的档案,应提出销毁报告,呈请单位领导审批后方能销 毁。

  第二十六条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保存。

  第二十七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或上级主管部门移交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城建档案的利用。同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做好登记、整理入库、编制检索工具等基础性工作。保管城建档案应有专用库房和设备,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蛀等保护设施。必须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破损或霉变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创造条件,应逐步实现以计算机、缩微等新技术、新方法管理档案,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凡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技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份,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室)应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拓展利用渠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深层次、全方位地为社会各项工作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城建档案的;

  2、涂改、摘录、销毁、伪造城建档案的;

  3、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城建档案或据为己有的;

  4、倒卖城建档案牟利或卖给、赠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的;

  5、明知所保存的城建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建档案损毁的;

  6、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档案管理制度6

  一、每学年初,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后,要及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档案。

  二、心理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心理健康测量结果、个人性格分析等;日常的咨询情况,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

  三、心理档案要分类(正常/异常)保存。对普查中出现的心理状况异常学生,经指导和咨询恢复正常后,及时将其档案归入正常学生档案中。

  四、心理档案要统一保管在指定的档案柜中,由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值班人员如需调阅,需登记并写明原因,用后及时归还,不得私自带出中心。

  五、档案只能作为辅导人员开展辅导服务的`依据,要实行专人管理,不得对外公开,确保其保密性。

  六、特殊情况若确需对外提供或带出时,必须经负责人同意,并隐去全部可辩认的来访者的信息。如有损坏或丢失,借出人要负全部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7

  xx市档案局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xx市档案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五、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七、库房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八、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案卷进行总清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

  九、每天下班前,应关闭库房门窗,切断水、电源,确保档案安全。

  十、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与档案的清洁。

档案管理制度8

  档案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服务,为做好档案有效利用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可随时向档案室借阅工作所需的档案。如需借阅其他部门档案,特别是人事、组织和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机密性较强的档案时,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但只准在阅档室内查阅。

  二、本单位人员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所借阅档案一般应在阅档室看,如需将档案带出室外时,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但要在两周内归还。

  三、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要持单位介绍信。查阅重要的档案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借阅登记后,方可查阅,但一律不借出。

  四、借阅档案者要保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好、安全,不得拆卷、勾画、涂改、抽换、取页、损坏,不得转借他人和复印抄录。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五、档案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认真查验,办理注销手续和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因利用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应依《档案法》及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档案管理制度9

  一、乡(镇)、办事处消防工作五项制度

  (一)双月联席会议制度

  1、消防工作实行双月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派出所、安监办事处工商所、综治办以及辖区重点单位等组成。

  2、乡(镇)、安监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

  3、双月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辖区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交流消防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由安监办负责统一向派出所移交处理。

  4、乡(镇)、办事处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派出所要落实每周检查制度,对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馈。

  5、会议内容要及时记录归档,遇到重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防火安全员会书面报告。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安监办、社区(村)要开展经常性消防检查,对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2、组织社区(村)、辖区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确定的火灾隐患排查责任片,每月上旬集中一天时间对辖区单位和居(村)民住宅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月下旬的复查验收日统一进行复查。

  3、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以社区(村)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上报安监办,安监办负责向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检查小组督促隐患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4、对没有按期整改到位的单位和场所,由安监办负责向派出所移交处理,并填写《乡镇办事处(安监办)火灾隐患查纠移交表》。

  5、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要落实每周一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查处。

  6、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

  (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各乡(镇)、办事处每季度组

  织专业人员对本辖区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处置火灾的能力。

  2、各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每月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宣传日,以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为载体,组织各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乡(镇)、办事处组织社区(村)在辖区建立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及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消防宣传氛围。

  4、按照上级部署,在“119”消防宣传日、重节日以及冬防、麦收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进行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向居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提高居民防范火灾的能力。

  5、定期组织居民到消防站参观,接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6、督促辖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专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四)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制度

  1、各乡(镇)、办事处每年要与社区(村)、辖区单位、沿街门店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2、乡(镇)、办事处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之中,实行目标管理,并落实考核奖惩。

  3、对因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导致辖区发生重特火灾事故的,对亡人火灾事故和较以上火灾事故进行倒查,坚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搞好半年督导、年终考核评比,每半年对社区(村)或辖区单位完成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消防安全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评先资格;对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较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5、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未落实消防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不及时向派出所移交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消防安全联防联治制度

  1、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整合安监办事处派出所和社会综治等消防监管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合力。

  2、要深入开展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联防工作,完善层级联防联治体系。

  3、要采取户包户、店包店、部门包路段等形式,力实施消防安全互联互防,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4、积极构建“安全共享、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社区(村)消防工作三项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1、社区(村)各级消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工组例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组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社区(村)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有成员单位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定社区消防计划,研究解决重消防问题,布置近期消防工组。

  3、社区(村)消防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4、小区消防工作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

  5、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村)消防工作会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员会、社区(村)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社区单位等通报社区(村)消防建设情况,征求社区(村)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社区(村)的消防自我管理体系。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社区(村)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辖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区(村)消防安全。

  2、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节日、重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3、督促社区内(村)单位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4、在辖区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放杂物,保障居民安全。

  5、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对隐患较或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镇安监办,由安监办向有关单位下发“安全生产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有关文件。

  (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居会、物业管理企业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村)单位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依托社区(村)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防安全宣传。

  3、社区(村)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社区(村)居民群众开放。

  4、社区(村)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5、针对本社区(村)的实际,开展社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6、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7、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社区(村)单位参观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居民群众。

档案管理制度10

  一、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公司档案管理由技术质量部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应指定人员兼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各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的档案资料和移送相关资料到技术质量部。

  二、归档制度

  1、凡是反映公司开发、经营、企业管理等技术资料、报告等,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下属机构须保留的,保存人必须到技术质量部登记,技术质量部保存复印件。

  4、以下文件资料应统一由人事行政部归档管理:

  (1)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

  (2)一切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等要留底稿及正文归档备查。

  (3)经领导批示传阅的重要文件,必须随文将领导批示和传阅人员签字表格一并存档;

  (4)上报和外发文件有上级来文的,要将上级来文一并附后归档。

  (5)业务活动中的有关请示报告及公司领导批复,涉及人力资源问题或属付款性质的,由技术质量部和财务部予以相应处理后,由经办人整理后,移交人事行政部;

  (6)其它重要报告,在企业资料归档范围内的,连同有关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移交技术质量部。

  (7)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均保留两份原件,技术质量部、财务部各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技术质量部保存原件,财务部保存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8)公司名义的收文、发文等文书、文档资料由技术质量部归档。

  1、以下文件资料应统一由各部门归档管理:

  (1)各部门之间日常收文、发文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2)各种传真函件,由收、发函部门保存。

  三、档案保管制度

  1、技术质量部及各部门应有存放档案的专门文件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2、所有归档资料要分类进行登记。

  3、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负责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4、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销毁。

  (1)技术资料、合同协议保管期限暂定为10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文档性资料,保管5年;

  (3)其它资料销毁时报批执行。

  1、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2、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时检查档案专柜,核对件数,发现异常或被盗、丢失等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妥善处理。

  3、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档案借阅制度

  1、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档案,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任何资料。

  2、借阅由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技术质量部统一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技术质量部经理批准;借阅重要密件,必须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人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技术质量部审核并报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5、调阅或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摘抄、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6、借出档案资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技术质量部及时予以处理。

  7、发生档案损坏、丢失事件后,如系人为造成,公司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及所带来的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据公司《奖惩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罚。

档案管理制度11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社区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社区档案管理制度如下:

  一、社区要设置一名档案管理员(可兼任),负责社区各类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档案管理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

  二、原始记录材料坚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记录、随时归档,因特殊原因漏记的。要及时补记。

  三、每年3月底要将上一年度应归档的档案材料按归档立卷要求整理、分类、装订,建立案卷目录。

  四、档案要分类、有序存放,并按要求保持室内温湿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鼠咬等工作,定期进行清点、核实,保持档案完好。

  五、严守档案保密规定,未经社区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翻印。

  六、社区工作者借阅档案要履行手续,档案不得涂改、勾画、拆散,借阅后档案要保持完好。

  七、不需归档文件暂存一年后、保管期满档案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登记造册,经社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指定造纸厂销毁,销毁时两人负责监销并签字,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档案管理制度12

  为了加强我处的档案管理,理顺档案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是管理处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制度的贯彻及在各部门的'执行检查,加强对档案室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实务指导。

  2、各股室所负责的部门内部档案资料,应有专人兼管。

  3、档案室是管理处档案的专管机构,在行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4、各部门应做好资料的分类立卷,至次年元月底整理归档

  5、各类外来文件、资料由办公室负责立卷留存;内部文件原则上各部门传阅后,即由办公室回收立卷留存。

  6、员工要注意随时收集各种信息资料,并及时汇总到各部门归档案保管,员工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个各种会议回到公司后,应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办公室归案保管或交本股室归案保管。

  7、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印本和底稿、正文和附件必须归在一起。

  8、档案管理员要保证原始资料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9、员工借阅档案由股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核批,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10、本处以外单位或个人需要调取档案必须持有证明到办公室核批才能提档。

档案管理制度13

  (一)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局长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二)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室属机要重地,外人不得随便进入。

  2、保持室内卫生整洁,档案分类排放、排列整齐。

  3、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库藏情况,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将档案带出库房,更不准私自摘抄、外传。

  (三)档案利用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2、市水利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查(借)阅局会议记录,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查(借)阅局党务资料,须经局党总支书记或局机关支部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

  3、查阅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档案管理员可拒绝查阅。

  4、外单位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5、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点、污损、拆卷或增删档案内容,不得吸烟。

  6、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清点档案的完好状况,及时记载档案的利用情况。

  (四)立卷归档制度

  1、凡是水利局机关从事各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内容、形式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均属立卷归档范围。任何科室和个人都无权扣压和销毁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2、归档时间。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会计档案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移交给财务管理站保管。工程技术档案一般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水利科负责收集、整理后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各科室声像档案要注意随时归档备份,每年12月提供局档案室存档。

  3、立卷归档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扼要,目录页号编制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凡局机关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应为原件,且要求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存档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核定。

  4、各业务科室向局档案室移交的文档要有清单,归档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及监交负责人应分别在清单上签字,以备查考。

档案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更好的掌握物业公司管辖的物业、设备、设施的现状,确保物业、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统一,完整的完善建立物业档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类物业、设施、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3职责

  3.1档案管理员直接向行政主管负责。

  3.2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保存、借阅、资料录入工作。

  3.3档案管理员每一个月更新一次档案资料。

  3.4各部门主管每月将变更的资料整理交档案管理员。

  4档案存放位置

  4.1电脑保存一份电子文档。

  4.2xx四楼资料室。

  5档案管理员

  5.1行政人事部

  6档案编号规则(见附件1)

  7部门档案内容

  7.1行政部:公司营业执照、合同、资质证书、人事档案资料、办公用品、法律文件。

  7.2财务部:财务资料、合同。

  7.3保安部:警戒器材、合同。

  7.4环保部:清洁器材、绿化器材、合同。

  7.5工程部:设备、合同、证书、图纸、工具仪表。

  7.6物业部:建筑物、车辆、业主资料、合同。

  8档案管理制度

  8.1档案资料保管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资料柜和移动档案柜内资料。

  8.2如须借阅档案资料,需到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借阅,借阅完后管理员检查无损坏放回原文件夹中。

  8.3资料借阅只能在档案室内查看,不能损坏的.涂改资料,否则追究借阅人责任。

  8.4资料借阅必须是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只能借阅本部门资料,如需借阅其它资料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意。

  8.5档案室必须保存两份资料:一份为历史资料档案,一份为借阅资料。

  8.6工作需要复印资料的只可复印本部门资料,必须做好登记。

  8.7档案管理员必须保证资料的完整及完好,如有损坏必须立即进行更新。

  8.8档案管理员必须每月对资料进行一次更新,更新后的资料必须放于本文件的首页。

  8.9档案管理员制定文件档案总目录,以及每个档案文件目录放于文件的首页便于查找。

  8.10变更合同资料需另行存放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9相关文档

  9.1《档案编号规则》

  10修订及实施

  10.1本规定由全公司各部门实施,行政人事部进行监督。

  10.2本规定修订权在公司。

  10.3本规定从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实行。

档案管理制度15

  为了加强体育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体育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体现体育组的教学情况,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更好地为体育组的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

  体育教学文件材料归档是指把体育组在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和文件,按照分类保管的办法集中存放,以供检索、查阅。

  二、归档范围

  1、教育局及学校有关体育教学的文件;

  2、体育组人员组成及变动情况,教师业务情况登记表,教师基本情况材料(含学历、学位、职称、履历、业务情况奖惩、科研成果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3、教学改革方案、计划;

  4、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各种图片、声像资料;

  5、典型教案、体育教师备课计划及记录;

  6、教学进度表;

  7、教学总结与考核;

  8、运动会方案、比赛过程图片、比赛结果;

  9、学生考试成绩及学生体质与健康测试达标情况;

  10、学生在各类体育比赛中的获奖证书。

  三、归档程序

  (一)形成积累

  1、在教学过程中,各体育教师把自己的`有关需归档的材料整理完毕并写好目录,装订后交体育组档案管理员(如果没有专职管理员的,一般由体育组组长兼任)归档;

  2、体育组档案管理员按文件材料分类列表归档,并定期整理。

  (二)整理组卷

  1、档案管理员要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并造册存于电脑,以供查阅;

  2、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的要求排列;

  3、档案制成要求材料质量优良、书写字迹工整,文字清晰。文字书写禁止使用红墨水、铅笔,非档案专用圆珠笔及复写;

  4、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且审核、签发手续完备;

  5、填写案卷封面各栏目,标题要简短、明确。

  4、档案的查阅

  外单位人员要查阅、借阅、复印档案的要经校领导批准,体育组档案管理员要将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印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5、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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