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2 20:11:26 制度 我要投稿

门窗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门窗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门窗管理制度

门窗管理制度1

  一、目的:

  1、100%符合有关国家规范要求。

  2、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出现渗漏现象。

  二、范围:公司新建住宅项目门窗工程。

  三、施工管理控制程序:

  1、做好材料进场验收,检查尺寸偏差,有无划痕、污染,是否按采购合同进行保护。

  2、检查材料进场堆放、运输及产品保护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检查门窗洞口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进行安装过程控制及检查安装操作是否符合《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

  5、门窗安装完成后,地盘主任组织人力进行百分之百检查。

  四、严格控制门窗框与墙体接缝防水处理的'隐蔽验收:

  门窗框与墙体洞口的缝内腔应采用泡沫条填实,再用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然后用水泥砂浆嵌实。如下图:

  五、检验:

  1、在外粉刷及塑钢门窗安装完成后,用消防水喷淋墙面,每个冲淋面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到房间内逐一检查门窗有无渗水现象,其结果须经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认可。

  2、下大雨时,雨后及时到房间逐一检查门窗有无渗水现象,其结果亦须经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认可。

  六、有关文件:

  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2、维卡公司《塑钢门窗安装要求》。

  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七、本程序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门窗管理制度2

  一、作业准备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1、编写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实施。

  2、选择合理的架空或预埋线路路径,避开易撞、易碰、易腐蚀场所以及热力管道。

  3、本项目属于二级风险作业,作业前,按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办法办理《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a》。

  二、作业人员要求

  1、现场电工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用电人员需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3、作业前,穿戴和设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好。

  三、防触电伤害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1、由电工完成拆接电气线路、插头、电气设备、电灯等相关工作,并处理线路及机具故障。

  2、使用电气设备前,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完

  3、使用振捣器等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从事湿作业时,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4、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前,先切断电源。

  5、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

  6、禁止在电线上挂晒物料。

  7、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加热器

  8、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采取隔离措施,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碰。

  9、电线采取架空措施,不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采取过路保护措施,物料、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

  四、保护和接地

  1、配电系统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箱、开关箱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试验。

  2、供电系统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3、配电箱金属外壳接地良好,其结构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内的配线采取相色配线且绝缘良好,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进行绝缘并固定,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五、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附件2、 “主变压器基础土方开挖”安全风险预控措施

  一、作业准备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并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职能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实施。

  2、本项目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按规定办理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a。

  3、向所有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明作业过程中的危险点及安全注意事项。接受交底人员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勘查现场,清除地面及地上障碍物。

  5、做好施工场地防洪排水工作,场地周围设置必要的截水沟、排水沟。

  6、保护测量基准桩,以保证基坑开挖标高位置与尺寸准确无误。

  7、备好施工用电、用水,修好道路及其他设施。

  二、作业过程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1、放坡开挖

  (1)采用放坡开挖时,设置3级平台分层开挖,每级平台的'宽度为1.5米。

  (2)放坡开挖的基坑,符合下列要求:坡顶或坑边不堆土或堆载,遇有不可避免的附加荷载时,稳定性验算计入附加荷载的影响;基坑边坡经过验算,保证边坡稳定;土方开挖在降水达到要求后,采用分层开挖的方法施工,分层厚度不超过2.5米;土质较差且施工期较长的基坑,边坡采用钢丝网水泥进行护坡。

  2、有支护结构的基坑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

  (2)除设计允许外,挖土机械和车辆不得直接在支撑上行走操作。

  (3)采用机械挖土方时,严禁挖土机械碰撞支撑、立柱、井点管、围护墙和工程桩。

  (4)应尽量缩短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

  (5)采用机械挖土,坑底保留20~30厘米厚基土,用人工挖除整平,并防止坑底土体扰动。

  (6)对面积较大的一级基坑,土方采用分块、分区对称开挖和分区安装支撑的方法,土方挖至设计标高后,立即浇筑垫层。

  (7)基坑中有局部加深的部位,土方开挖前对其边坡作必要的加固处理。

  3、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单项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对施工准备、开挖方法、放坡、排水、边坡支护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边坡支护有设计计算书。

  (2)人工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大于10米,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3)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进行作业。

  (4)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专用爬梯。

  (5)机械挖土,严格控制开挖面坡度和分层厚度,防止边坡和挖土机下的土体滑动。挖土机作业半径内不得有人进入。

  (6)弃土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堆土坡脚至坑边距离应按挖坑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类别确定,在边坡支护设计时考虑堆土附加的侧压力。

  (7)防止基坑底的土被扰动,基坑挖好后如不能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预留15~30厘米厚覆盖土层,待基础施工时再挖去。

  (8)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1。2米高的固定防护栏杆,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加设安全防护网。

  (9)如开挖的基坑比邻建筑物时,开挖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坡度,以免在施工时影响邻近建筑物的稳定,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4、基坑施工排水措施

  (1)基坑开挖要尽可能避开雨季施工,当地下水位较高、基坑较深时,应在枯水期施工,避免在地下水位以下进行基坑开挖施工。

  (2)为防止基坑被水浸泡,除做好排水沟外,要在坑四周做挡水堤,防止地面水及基坑内排出的水倒流或渗入基坑坑内要做好排水沟、集水井以便抽水。

  (3)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和挖方的深度和尺寸、选用集水坑或井点降水。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根据现场条件,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集水坑应与基坑底边有一定距离。边坡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粒流失,并应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出坡面。

  (4)采用井点降水,降水前应考虑降水影响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位移。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现场安全监护要求

  项目部设专人全程监护,报请监理项目部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未到现场不得施工。

  附件3、 “构架吊装”

门窗管理制度3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项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项目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项目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施工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项目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项目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施工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项目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公司统一安排整改。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一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三十三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发生事故的项目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五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八条各项目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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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业准备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1、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并经内部审查批准,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实施。

  2、起重机械应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各类安全工器具准备齐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施工前,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技术员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4、吊装前进行基础复测,基础复测时,测量人员应注意基础周围环境,防止摔伤。

  5、吊装应考虑天气因素,在晴朗、无大风、无雪、无浓雾的天气下进行。

  6、勘查现场,清除地面及地上障碍物。

  二、作业人员要求

  1、起重机操作人员、测量人员等应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2、施工人员要认真听清并了解工作票及交底内容,掌握当日工作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3、进入施工现场听从工作负责人指挥,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防违章而造成事故。

  三、吊装设备选择

  吊车的选用必须按吊车说明书规定的特性曲线进行:

  1、根据构架的起吊位置、现场具体情况等确定吊车的站车位置(幅度)。

  2、根据构架的就位高度、尺寸、吊索高度等和站车位置,查起重吊车的特性曲线,确定其臂长。

  3、根据已确定的幅度、臂长,查起重吊车的特性曲线,确定起重吊车的承载能力。

  4、如起重吊车的承载能力大于被吊构支架的重量,可以选用此吊车,否则重新选用。

  5、选择合适吨位的吊车后,计算出吊装所用的吊带、钢丝绳、卡扣的'型号及临时拉线长度和地锚的荷重,并选用检验合格的吊具。

  四、作业过程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1、吊装前,作业组人员应仔细检查构件及附件有无漏焊、虚焊等缺陷并仔细检查固定螺栓是否紧固,吊车司机要对吊车的各种性能进行检查。

  2、吊装前应装设水平保护绳和垂直保护绳,登高作业人员应使用攀登自锁器。

  3、组织试吊,吊物离地面10厘米时,应停止起吊,由安全员和作业组安全监护人一起对吊车和吊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吊。

  4、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吊车应尽量靠近所吊物体,不得大于规定的作业半径,若吊车距离吊物太远,容易引起吊车倾覆。

  5、固定构架的临时拉线应使用钢丝绳,绑扎工作应由技工担任,构架临时拉线不得少于四根,且固定在同一个临时地锚上的拉线最多不超过两根。

  6、构架立起后,用两台经纬仪在纵横轴线上校正构架中心及垂直度,根部用铁楔或木楔进行固定,将两侧临时拉线锚固。

  7、在起吊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各个临时拉线应设专人松紧,各个受力地锚应有专人看护,做到动作协调。

  8、临时拉线应由有经验的人员专职绑扎,临时拉线绑扎点应靠近a型杆头,使临时拉线发挥最大拉力,保证构架的稳定性。

  9、横梁就位时,构架上的施工人员严禁站在节点顶上;横梁就位后,应及时固定。

  10、起重指挥要询问初步找正人员、四角缆风工作人员,柱体基本垂直、钢塞已塞好、四角缆风已固定好等得到确认后,起重指挥方可指挥松钩。

  11、吊梁时,横梁与柱顶联接螺栓全部穿入并平帽,梁上工作人员确认后,起重指挥方可指挥松钩。

  12、在杆根没有固定好之前及二次浇灌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强度时,不得拆除楔子和临时拉线。

  13、在杆根部及临时拉线未固定好之前,不得登杆作业。

  五、现场安全监护要求

  1、吊车起吊和转动吊臂时,应由专人进行指挥,并由作业组安全监护人对吊车进行监护,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喊停。

  2、各个临时拉线应设专人松紧,各受力旋桩必须有专人看护。项目部由专职安全人员全程监护,报请监理项目部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未到现场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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