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制度

时间:2023-05-11 17:53:19 制度 我要投稿

员工工伤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员工工伤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工伤制度

员工工伤制度1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赐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状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支配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创造制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损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损害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需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平安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当,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峻的,在公司范围内赐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协作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怜悯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支配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支配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丢失劳动力量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给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赐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员工工伤制度2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患病工伤事故损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平安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有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急所在有准时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担当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判。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觉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肯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判。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连续任职的,准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准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担当。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准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供应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工伤制度3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需增加'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平安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削减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决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详细方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状况赐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赐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状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 (4)酗酒;(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工伤制度4

  1.目的

  为了掌握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公司主管平安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平安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供应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各部门供应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赐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掌握并降低工伤事故率,乐观协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需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马上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担当。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人力资源部准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缘由及伤亡状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损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乐观协作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损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损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缘由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损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供应机动车驾驶证。

  7.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担当应担当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担当(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担当)。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需供应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损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担当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损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实行乐观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平安学问及规范操作学问培训,使员工根据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平安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爱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觉有伤亡事故险情,不马上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惩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准时实行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实行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赐予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详细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快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平安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缘由,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依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平安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化分析事故缘由,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看法。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全部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连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连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商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依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依据状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平安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缘由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实行的订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员工工伤制度5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修造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患病损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担心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赐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管理职责

  4.1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负责将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职工工伤状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相应部门。

  4.2各企业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企业职工的工伤状况及相关资料根据事故上报程序要求上报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

  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职工在下列状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5.1.1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状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支配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创造制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

  5.1.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5.1.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5.1.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担心全因素患病不行抗拒的意外损害的,或由于工作紧急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

  5.1.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5.1.8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5.1.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自杀或自残的.。

  5.2.3醉酒导致伤亡的。

  5.3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向中远船务平安环境监督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3.1职工所在部门或企业的工伤报告。

  5.3.2工伤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由本单位医生开具伤、病情诊断书);

  5.3.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依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认定工伤。

  5.4工伤上报程序

  5.4.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马上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各企业平安环境监督部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4.2企业平安环境监督部应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由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负责向集团总公司相应部门汇报。

  5.4.3企业应准时上报各种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由集团平安环境监督部临时组成工伤鉴定小组进行医疗鉴定。

  5.5对于迟报和漏报的工伤事故,各企业必需随月度报表附上事故报告、迟报和漏报的有关说明,将缘由说明清晰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5.6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终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企业和集团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担当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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