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06 18:40:43 制度 我要投稿

避险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避险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避险管理制度

避险管理制度1

  1、为了强化管理,确保紧急避险系统的正常进行,避难硐室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24 小时值班责任制度。

  2、紧急避险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组织人员处理紧急避险系统存在的问题和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值班人员必须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基本情况,负责对系统的故障情况做好值班记录。当系统发出警报、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并组织相关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3、值班及维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保证通讯、通信畅通。不能由他人代替。吃饭时必须给调度请假,但不能超过40分钟,严禁喝酒。

  4、严格执行汇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及时汇报上级部门及领导,严禁漏报、瞒报,汇报不及时要追究责任。

  5、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做好当日值班的各项记录。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报情况要认真进行记录。对当日收到的文件、措施、通知等资料必须及时贯彻,并统一归档管理。

  6、紧急避险系统值班人员应经常亲临现场,检查紧急避险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现场落实维修人员督促整改,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落实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7、矿调度室为“六大系统”值班总指挥部,负责“六大系统”整体的人员组织及指挥协调工作。

避险管理制度2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所有员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安监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一) 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二)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三)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第四条 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第五条 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第六条 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第八条 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第九条 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第十条 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第十二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 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十四条 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 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第三节 考核办法

  第一条 安监处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第二条 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 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四条 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第五条 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六条 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 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 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 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第十条 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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