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7 16:13:59 制度 我要投稿

勘探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勘探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勘探管理制度

勘探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质勘探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使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的支出;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xx-2005)的有关规定。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含采矿权人,下同)不得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的,应当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探矿权人应当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

  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逐项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探过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x日起施行。

勘探管理制度2

  石油在现代工业中的地位就如同血液之于人体,是必不可少的,它获得“黑色黄金”的美誉不仅仅是因为人类社会各种交通工具和机械所必需的燃料是它提供的,还有服装、医药以及塑料制品等等日用品的生产也离不开它,石油供应的情况和价格的一点点波动都能左右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节结束一直到今天,导致西方国家爆发经济危机的因素中都有石油的影子,石油价格的剧烈波动使得经济危机频频发生,例如在上个世纪的中下叶,由于中东产油国大幅度的提高石油价格,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引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石油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显而易见。由于石油的短期内不可再生性和其他资源代替石油资源的难度,进行石油的勘探成为很多石油企业的第一任务。

  1.石油勘探的过程及风险

  由于地表附近的石油早已经被开采完,现在仅有极少数的地区还存在,大部分都是埋藏比较深的或者在海里的石油,在勘探某地是否有石油的存在时,可以用很多方法,但是要证实勘探结果的准确性最终依靠的是钻井,钻井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危险。由于井喷、泄漏、溢油以及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都是无法进行预测的,一旦发生会对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周围的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以井喷为例,井喷事故的发生原因有很多种,其中包括技术方面和操作人员方面,技术方面的漏洞所造成的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操作人员的认识不到位,操作不当使得井喷发生是值得石油企业深思和反省的,井喷时,所喷出的油气流高达数十米,原油数百至上千吨极易引发火灾,使得机毁人亡,而且泄漏的原油和伴生气都会给大气层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但会扰乱正常的勘探工作秩序,影响到全局的工作进度,增加处理的难度,还会对地下的油气资源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严重时能导致油气井的报废,喷出的有害物质对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威胁,其涉及面之广,灾害之大在国内和国际上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石油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2.我国石油勘探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安全生产是石油钻探企业的核心任务,石油钻探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要将“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为基本思想。目前,我国的石油勘探企业对于安全管理的认识已经有了一个飞跃,自从1940年提出“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防止的”到今天,这句话已经成为安全管理的原则之一,从以前的“听天由命”到注重“局部安全”和“本质安全”,再到今天的“系统安全”和“大安全观”的阶段,我国石油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在不断进步的,但是大多数企业过于强调法制和规范,而忽视了对员工本身的管理,据统计资料表明,绝大多数的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操作不当引发的,员工的责任感不足,麻痹大意,技术知识不过关等都会为安全埋下隐患,我国的石油企业必须要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重视员工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发挥的作用,通过激励机制,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从而提升员工对于企业的责任感,在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安全理念和价值观的灌输,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石油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坚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和加强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监察机制”、“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安全生产逐级承包责任制”和“激励机制”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的开展。“安全监察机制”的实行可以监督企业在进行勘探工作中是否安全操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自我约束机制则是为了增强个人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自我控制,减少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逐级承包责任制”就可以将安全指标和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避免推卸责任情况的发生,使得每个人都建立起责任感。企业对遵守安全操作的部门进行激励,尤其是对全年未发生过任何人身伤亡事故的钻井队、作业队、试油队等特别要重视安全的部门要分别给予重奖。同时也要对发生事故,重伤死亡超标的部门进行惩罚,赏罚分明,也是推动所有员工加强安全行为的推力。

  3.如何减少石油勘探的风险

  石油勘探的主要工作就是钻井工作,在石油勘探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进行钻井作业HSE操作,即Health(健康),Safety(安全),Environment(环境),那么如何削减钻井作业HSE风险呢?

  3.1制定风险管理措施

  3.1.1为了保证所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有效的进行,必须要将钻井HSE风险防范保障体系以及运行机制加以完善。

  3.1.2准备进行风险防范措施所需要的人力、财力、设备等,制定一个采购和保护工具和设备的计划。

  3.1.3对钻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HSE风险都加以了解,以便于识别,并制定防护和削减措施。

  3.1.4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都分别制定应急计划,以减少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影响。

  3.1.5将钻井工作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成规章制度,并下发到各个工作队中,指导钻井工作的进行。

  3.1.6制定发生事故后的恢复措施。

  3.1.7实行监控制度。

  3.2制定安全生产指南

  安全生产指南的内容主要有:钻井作业的安全规程、井场动火管理、钻井设备拆装安全规定、井场用电安全规程、关井操作程序、常规钻井安全技术规程、含硫油气田安全钻井法、

  3.3对钻井HSE实行管理检测

  在实施钻井风险管理措施的时候,对相关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试是必须的,还要将检查结果保存下来。

  4.结语

  企业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还是企业立足于市场的关键所在,其主要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随时监控和管理,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防微杜渐,才能更好的发展企业。

勘探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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