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7 10:54:39 制度 我要投稿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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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15篇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部所有部室及人员、各施工队、施工班组必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必须有主要施工机械的平面布置图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必须保证必要的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严禁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而滥用设备的现象。

  机务人员

  第五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包括移动机具(如拌合机、电焊机、对焊机、切割机、木工机械和电锤等)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机械性能,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安全操作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驾驶、起重吊运指挥和挂钩作业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等)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和《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培训和考核,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第七条:实习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现场指导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第八条: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机械设备。

  第九条: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护部门的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强令违章作业的,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严肃追究强令人的责任;操作人员盲目服从违章作业,应负直接操作责任。

  第十一条:机管和操作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新购和改装的机械设备有设备动力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同意制作。

  第十四条:经过大修的重要施工机械应经设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设备主管会同施技、安全以及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设备物资部、安全科协同政府安检部门进行验收。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设备,由设备主管人员组织施技、安全部门和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大型塔式起重机等技术性能复杂的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主管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和拌合机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制的专业机组。

  第十九条: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反腐工作,当机械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中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吊具和索具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和六级以上的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三条:做好冬、雨季和台风期间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入冬及台讯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冬季使用机械设备应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雨季应采取有效的设备防护措施,避免雨淋受损、影响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所需的道路、场地、机棚及供水等条件;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两台起重机在同一位置作业,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应设专职指挥员采用国家标准信号进行指挥。当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应设两人指挥或采取有效的联系方法进行指挥。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规定,严禁使用报废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八条:设备物资部门应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每台设备的例行保养,定期保养、其它保养及安全运行和检测记录必须准确、及时、齐全;两班制以上的作业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在5天以内者;

  大事故 : 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20xx元或停产在10天以内者;

  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大于20xx元或停产10天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箱坠落,不论大小,均属重大事故。

  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备案;

  大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局备案;

  重大事故报局安质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建委备案;

  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四小时内向公司、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2

  1、塔吊的装拆由专业公司负责。在塔吊装、拆前,必须作塔吊安装与拆除的施工方案,报项目经理部、项目总工审批合格后方准施工作业。

  2、塔吊的四限位'、'二保险'等安全可靠。塔吊吊钩以下索具作到安全使用。塔吊信号指挥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3、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的十字作业法'。

  4、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

  5、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由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坚持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7、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蓝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9、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10、搅拌机加料时,工具不能碰撞搅拌叶片,更不能在运转中把工具伸进搅拌斗内扒料。

  11、分包方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操作简易机具的作业人员,企业单位的劳动部门要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部门签发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12、钢筋起吊必须捆绑牢固,吊勾下方不得站人,吊运绑扎钢筋工作架子必须系好钢丝绳,在无任何牵连的情况下进行吊运,到位后,待工作架放稳,搭好支撑方能放下钢丝绳。

  13、当风速达到15m/s(6级以上)时,吊装作业必须停止。做好台风雷雨天气前后的防范检查工作。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

  14、无论在工作之前和工作中,凡需搬运打蛙夯机必须先切断电源,不准带电搬运,以防造成打夯机误动作;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用品;两台以上打夯机同时作业时,左右间距不小于5m,前后不小于10m。相互间的胶皮电缆不要缠绕交叉,并远离夯头。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3

  1)施工机械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大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否则禁止投入使用。

  2)大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检修、检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坚持“三定”制度,严禁未学过本机构造原理和操作规程并未取得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单独操作机械。学员必须在本机师傅的带领下进行操作。严格禁止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机械。

  4)在机械的'明显位置应挂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责任牌,机械责任牌内容包括:机械名称、机械型号、操作人、责任人等内容。

  5)机械使用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6)作业场地的地面和周围环境应能保证施工机械的安全工作,进入施工地点的道路应能保证施工机械的安全通过,必要时应加以修整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施工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当其生产技术能力或安全运行可能发生问题时,先由机械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当严重影响安全运行时,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技术鉴定。

  8)当施工机械存在不安全隐患时,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能重新投入使用,若暂时不能解决,必须制定相应的再保护措施和有针对性的施工技术交底,确保机械能安全使用后方能重新投入使用。

  9)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保养,严禁只用不养,以养代修。经常检查机械运行情况,一旦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10)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做好施工机械的防火、防雨、防风、防冻等工作。

  11)起重机特殊情况下作业要严格按本《施工机械使用、维修管理制度》执行,以确保安全。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4

  一、作业前使各部结构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节点无开焊,装配正位,附墙壁牢固、站台平整;钢丝绳固定良好,运行范围内无障碍

  二、启动前检查地线、电缆无损,控制开关应在零位。电源接通后、电压应正常,机件无漏电;各种限位装置、梯笼门电器联锁应良好,仪表灵敏有效。

  三、升降机乘人或载物,应荷载均匀,严禁人和货物混装,严禁超载。

  四、开动前,应明铃示警,运行中不准开启笼门。

  五、工作时遇到大雨、雷雨、大暴雨、浓雾及四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运行中有机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

  六、未切断电源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位置。

  七、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必须专人、定机、定岗位专人负责,非本机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八、操作前对轨道、附墙壁的金属结构、联结件是否牢固可靠、升降齿轮、齿条、传动齿轮和安全器齿轮是否松动进行全面检查。

  九、运行一段时间要对升降机标准节架垂直度、连接螺栓、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梯笼门必须设置联动关闭装置,只能将门完全关闭后、梯笼才能开启。

  十一、工作完毕应对笼内清理干净,切断电源,锁好升降机梯笼门,切断总电源开关。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

  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二、安装或拆卸合同。

  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

  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变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湖南省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第二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群塔作业现场,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群塔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当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加节、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升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和资料。

  二、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

  三、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四、安拆施工方案。

  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条件审查记录。

  六、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

  七、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

  八、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九、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

  十、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十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一、日检。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

  二、周检。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三、月检。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

  四、年检。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隔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判定部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

  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设立由公司质安经理牵头,质安科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想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八章岗位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援追究相关行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二、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四、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六、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七、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

  八、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

  九、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

  十、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

  十一、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

  十三、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停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全年工资总额20%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与撤职处分,五年内部的在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施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以加强设备的综合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现将以下若干规定颁发各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希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动力设备部门应负责机构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各级安全部门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企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者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关于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施工的基础实施:

  1、公司工程部按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要求,提供设备的基础图纸,由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2、各土建施工现场(项目部)按基础图和要求如有各类锚固,底脚螺丝、螺栓等铁器加工,应提前委托加工,交提交加工图纸,加工完毕按图纸复验查收。

  3、基础浇捣完毕后,应有必要的养护期,并对基础端面进行水平测量,设备底脚螺栓的位置正确性必须复核后进行基础验收,详细填写验收单,经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方可交付安装。

  第五条施工机械的安装实施:

  1、施工项目部应在机械安装的附近设备电箱一只,并要求具有单独100a空气断路及yc3×35+1×10mm3电缆线供使用。另外还对安装该机的接地打地极接线,然后进行测试表测试,要求不大于4欧姆规范。

  2、安装人员应严格按机械技术说明书的装拆顺序进行,不得递章装拆。

  3、安装塔式起重臂长度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长度进行安装。

  第六条施工机械调试实施

  在机械安装完毕以后,应对设备的电器限位装置,部运转进行全面的检查调试,并按说明书的各机种技术性能规范要求进行。

  第七条施工机械的验收实施:

  1、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施工项目部牵头通知公司动力安全科共同进行设备正式使用前的验收工程。

  2、验收按设备的验收规范进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验收达到规范要求,并经四方在验收鉴定表中签证认可,市劳动局和市建委有关部门通过检测合格后方能正式使用。

  3、验收按如下三方面进行:

  ⑴外部验收:主要零部件、各种仪表及整个外观无短缺;

  ⑵空运转试验:检查操纵系统的质量,应按动力倍递次序总成及部件工作情况;

  ⑶带负荷检验:必要时测定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是否符合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第八条施工机械升节工作实施

  1、升节的顺序及方法应严格按设备出厂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要求进行,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规定高度。

  2、升节过程中有专人负责,统一步骤听指挥,并有专人监护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第九条施工机械的扶墙工作实施:

  1、应按设备的扶墙技术要求进行扶墙,其中扶墙过程中涉及到的'扶墙接点预埋件和标准墙杆的图纸按说明书要求由项目部提供,公司总工负责审核。

  2、如果工程项目特殊,其标准扶墙杆不能使用,需要放长或缩短时,施工项目部应提出技术要求说明和草图,经公司总工审核同意,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机械设备保养制度

  第十条定期保养的目的和要求:

  1、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应实行单级或多级的保养结构,其目的在于保证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从而达到下列目的:

  ⑴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其效能;

  ⑵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不致因意外损坏而引起事故影响施工进度:

  ⑶在使用过程中,可以保持燃、润滑油料的正常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⑷延长修理周期和使用寿命。

  2、定期保养制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作业内容主要是:清洁、润滑、紧围、反腐、调整、安全,作业项自按周期长短分级,定期执行。

  第十一条定期保养的分级和内容

  1、定期保养分为:每日班前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四级保养五级。

  ⑴每日班前保养又分为例行保养,是操作人员或设备使用人员上班前和交接班时间进行的保养工作,重点是检查、清洁、润滑。

  ⑵一级保养以润滑、紧围为中心,通过检查,紧圈外部紧固件,并按润滑周期表加注润滑脂、加添润滑油、清洗滤清器或更换过滤蕊。

  ⑶二级保养以紧固,调整为中心。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项目外,还须调整发动机、电器设备、操作、传动、制动行走等工作机构的状况,以及紧围内外所有的紧固件。

  ⑷三、四级保养以清除隐患为目的,作业内容除执行一、二级保养作业项目外,可对部分总成进行解体检查,可酌情更换一些零件,并对机身进行必要的除锈、补漆等作业。

  2、保养的时间周期

  ⑴一级保养:周期不超过100小时进行一次。

  ⑵二级保养:周期不超过300小时进行一次。塔吊起板、安装必须进行一次。

  ⑶三级保养:周期不超过800小时进行一次。

  ⑷四级保养周期不超过1600小时进行一次。

  3、例行保养与一级保养由操作工自行做,二、三、四级保养由专业保养工或机修工进行。

  第四章关于做好台风季节起重设备防强台风措施及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

  1、塔机必须有完好的接地设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遇有雷雨,严禁人员在塔机附近走动。

  2、如遇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吊运安装工作,遇四级以下大风时,塔机不得顶升加节、并紧固连接螺栓,遇有雷雨,一律停止工作。

  3、塔机遇台风在停止使用时间,不仅吊机的主开关要切断,而且电源开头也要切断。

  4、如遇台风在塔机停止使用期间、操纵室、机械室的门应全部关好。

  5、大雨时所有室内的电器装置均要盖好,防雨渗入。

  6、在台风期间,为了减轻吊臂的风荷载,防止倾翻,变形等,要打开回转刹车,吊臂以风力的作用可自由转动。(吊臂转动时,要确保在它回转范围内及有可能接触的建筑物和障碍等)。

  7、禁止塔机开到距离轨道终端3米以内的地段。

  8、塔机必须在轨道上紧固夹轨器,上旋转水平臂及拆臂式平?移动至近塔身中心的规定位置,起重吊钩也必须放至臂架头部规定的部位,臂架位置应顺着风向,以减轻塔身不平?力矩的影响。下旋转式,动臂式塔吊要求将起重臂放下,机身配用撑头撑牢。

  9、如遇台风警报风力达8级以上,塔身四角须加缆风固定塔身,以防倾倒。

  10、塔机基础周围必须设童临时排水系统以及各有水泵等设备,以保证地基不浸水。

  第五章机械设备施工各级安全生产及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机械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塔机驾驶员及指挥人员、人货梯司机

  1、机械设备操作工应经过技术培训、审证及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方能上岗操作,挂好上岗牌,严禁无证操作。

  2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机操工应熟悉所操作机械的性能,在配合施工,要正确使用机槭,发现有异常现象及障碍,要设法排除,严禁机械带病运转。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定(如无法排除请报修,立即抢修),保证现场塔机“五限位”正常,即高度、水平、圆转、力矩、重量限位。“三保险”即吊钩、绳筒、桥厢二(上旋式)完好有效。

  5、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操作工及指挥人员有权拒绝声音作业。

  6、每天班前做好例行工作,认真填写例保卡、原始记录卡,做好所操作机械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安全十二字作业法。

  7、每周一必须组织机组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及班前讲话,认真执行交接班工作。

  8、停机休息,下班后要关、锁好门窗,以防雨水侵入电箱和闲人打开电气控制箱。

  第十四条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与接班人在交接时必须准时到位,接班人未到位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

  2、当班人在位作业过程中,对机械的运转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反映于接班人,必须清楚、明白。

  3、对机械的故障情况,保养项目,修理项目必须清楚与了解。

  4、交搂班记录表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楚、正确,在交班时填好,不得提前与延期填写,每月按时交项目机管人员。

  第十五条机长岗位责任制

  1、机长要听从现场施工员的安排,贯彻作业任务到机组内每位机操工,协助施工作业的各项工作。

  2、带头做好本机的机械保养、例保工作,特别要做好机械的清洁保养工作。

  3、坚持“十不吊”原则,做好与现场项目的配合工作。

  4、负责做好本机的交接放工作,交接班记录内容清楚。

  5、负责本机组机械故障报修及安全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电梯(人货梯)安全操作规程

  1、跑梯司机必须身体健康,能胜任高空作业。

  2、司机要受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操作运行。

  3、接班第一次开车,满载将梯笼开至离地面一米外,停车检查电梯是否自动下滑,如发生下滑现象,必须调整磨擦片,制动轮的间隙。

  4、司机开车时要集中思想,严禁与他人闲谈。

  5、严禁超载运行,载重量根据各机型规定严格控制,严禁货物伸出吊笼运行,必须平均装载,防止偏重。

  6、随时注意情况,遇事故和危险时,必须立即停车。

  7、电梯在0℃以下温度工作,需特别注意,小心工作。

  8、视野很差,大雾、雷雨天气,滑道结冰或秋稻和危险条件时严禁开车。

  9、合闸总起动后司机不准离开梯笼,必须在取走电锁钥匙后,方能离开梯笼。

  10、200型电磁制动器,锥鼓形限速器失灵时,或无涡流电流时,严禁开车。

  11、大风条件下应注意安全,当风力达到7级或7级以上时,不准开车,并将电梯降到最低处。

  12、梯笼在无平衡铁向下运行时,应靠梯笼自重分段下行,使梯笼每下降二节标准节距离停车一次,分段驶行,以免发生梯笼超速现象。

  13、下班后,必须打扫梯笼,作好当班记录,关闭电源,锁好控制箱和底笼门。

  14、严禁闲人开车。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大、中、小型及电动工具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使现场机械设备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现有机械设备的效力,达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xxx项目经理部所用大型机械、自有设备、内部租赁设备、外租机械设备、甲方提供机械设备、运输机械、现场中、小型加工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大、中、小型机械,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需要,达到施工现场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所有机械必须检验,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投入使用。

  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或未经培训后上岗操作。

  3、各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规定,设立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各机械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总包方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现场三定工作,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出项目施工机械的配备计划。

  4、机械员应随时检查机械使用情况,负责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及机械设备进出场、验收和清退手续,并随每周文明施工检查对机械进行检查。

  5、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按'十字'作业法保养好机械设备,保持机械设备清洁、整齐、无漏油,无废弃物污染,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

  6、操作人员严禁酒后上岗操作、工作面严禁追逐打闹等超越行为规范的行为。严禁违章操作。高空作业严禁抛物。

  7、机械管理员,操作人员必须负责本方机械的日常管理、使用、保养、修善工作。并由经理部主管机械责任师监督,确保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8、机械员、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木工房等噪声污染严重的机械要进行封闭管理,避免造成人为的机械噪声。

  9、机械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停机检查,及时处理。对处理不了的要及时返馈到主管领导,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故障扩大造成损失。

  10、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立即停机保护好现场,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1、对所发生的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本管理规定参照xxx《全民所有制企业设备管理条例》、总包方《公司机械管理规定》、《项目经理部关于文明施工,环保标准》及各工种作业指导书等规定,各分包方监督执行。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8

  为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须安置塔式起重机作业。根据各部结构、重量、数量、角度编制塔式起重机作业专项方案和技术保证措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执行企业、项目工地两级管理体系。

  中小型施工机械在进场前进行维修保养做到外观精美,机质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无有关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机具安全使用合格证不使用。现场的机械设备操作满足《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jgj33.20xx)的要求。执行企业、项目工地两级管理。

  1、施工现场设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对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2、机械设备操作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3、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全部由专业队伍进行,起重吊装设专职信号指挥人员。起重吊装作业前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4、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6、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挂钩人员。

  7、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大风强制停止吊装作业。

  8、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统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10、施工现场的木工棚、钢筋棚、混凝土搅拌棚、卷扬机棚、空气压缩机全部采用桁架式防砸、防雨操作棚。

  11、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12、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13、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

  14、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

  15、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6、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17、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18、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19、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时,必须使用卡环。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9

  1、贯彻执行国家及企业颁发的有关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安装、拆卸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其他非作业人员严禁在安装、拆卸机械设备的现场停留。

  3、高空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防滑绝缘鞋。

  4、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在安装、拆卸设备标准节及其他大部件且不在防护栏以内工作时,必须正确系好安全带。

  5、严禁安、拆、操作人员酒后上岗工作。

  6、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装车运输时要有专人指挥装车,保证安全的.同时并使设备各个结构及部件不受损坏,装上车的零部件必须捆绑牢固。

  8、安装、拆卸设备时要指定安全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按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安装、拆卸需要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制定方案,由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9、安装、拆卸完毕后,由作业带班人员或安全责任人对设备各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再进行技术调试。

  10、操作人员务必持证上岗,严禁酒后操作、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操作,并立即汇报进行处理。

  11、安装完毕后,务必对各部件进行检查,调试时务必遵照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调试,经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后,方能进行交接。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11

  1、 具体负责编制本项目部的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或细则、体系、分解安全目标和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 具体负责对进入现场的机械的准入检查(包括本公司调入、外租、分包队自带的整机和待安装机械零部件的检查),检验合格证的审查,并对不合格的机械缺陷提出整改单,对整改反馈的'验收确认,并填写检查表;报请监理复查合格后,登记准入台帐。

  3、 具体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安拆队伍的资质审查、核实,并登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帐。

  4、 具体负责按要求建立规范的机械台帐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帐,掌握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技术状况;掌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数量和持证上岗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5、 负责或参与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查、安装告知,并留存备查。

  6、 具体负责机械现场巡检、专检、月检和重要吊装、安拆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督等,并做好记录、小结。

  7、 具体负责组织编制现场机械危害辨识、防范措施、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改进工作。

  8、 具体负责本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和管理。

  9、 具体负责提出本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及奖惩建议,并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12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13

  为加强大型、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拆卸管理,保障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装拆程序规定

  1、大型机械、起重设备的拆装作业,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专业队伍和专业特种作业人员承担,无特种操作证不得参与。

  2、安拆作业前,承装单位要召集工程技术、安全部门人员一同勘察现场情况,协商制定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3、大型机械的拆除、安装,对参加拆装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遵守拆装程序,拆装时要有安全监管员和技术负责人在场指挥和监护。

  4、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应遵守电气、机械、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防止触电、坠落、挤伤等事故。

  5、安装完毕的设备,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之要求,通过公司安检部门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方可准予使用。

  二、装拆前零部件检查制度

  1、大型施工机械在装、拆之前,要先检查机械的金属结构部件应无严重腐蚀、弯曲变形、焊缝不开裂。工作爬梯、防护栏杆安全可靠。

  2、要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无损,各联接螺栓、销轴、配线、钢丝绳、塔吊压重配重的.数量或长度完整齐全,无损坏。

  3、检查齿轮、滑轮、连轴器、减速器、制动器等机械零部件外观完好,固定牢靠,没有裂纹损伤。

  4、检查各电气线路、电缆、集电器、电阻器、开关、接触器等电气部件符合使用要求,电机绕组以及线路绝缘电阻≥0、5mω。

  5、检查随机工具以及使用的麻绳、吊索、吊环、卸甲、手拉葫芦等工具齐全牢固,完好无损,确保安全可靠。

  6、拆卸完毕,要清理、保养好机械设备的各种零部件,并保管堆放整齐。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拆、装塔吊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部标准及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要求进行。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拆、装工艺和方案,并严格按工艺和方案要求组织交底、实施。

  3、参加起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拆、装工艺方案,掌握本岗位、工位作业要求。

  4、在起重设备拆、装过程中,应由拆、装指挥人员统一指挥,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作业区应悬挂警示标牌)。

  5、拆、装进场前,查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道路、安全措施等以及现场配合准备工人情况,具备拆、装条件方可组织人员进场。

  6、参加拆、装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由拆、装指挥作施工过程工艺、方案交底;机电工长作拆、装过程安全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7、拆、装只允许在四级风以下进行作业,如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紧固连接螺栓。

  四、拆装检测验收制度

  (一)、检测

  1、安装完毕的起重机械必须符《起重机械安装规程》之要求,检测验收的标准依据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大纲》来实施。

  2、大型施工机械拆卸之前,必须按照检验大纲之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3、检验用仪器、量具和工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要设专人保管使用,并定期进行计量校验,保持检验工具的准确性。

  4、检测环境条件要符合国家要求。

  5、检验工作必须由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验收

  1、新安装的施工电梯、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项目部必须组织项目安检部、监理公司、租赁公司三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验收人员必须依据《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来进行。

  2、安装验收必须准备基础施工资料、垂直度、水平度测量记录、机身接地电阻、安装方案、安全交底等资料,填写安装验收记录表,三方代表签字对验收结果负责。

  五、使用制度

  1、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司机、指挥、司索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方可操作。

  2、大型施工机械的操作必须做到操作前做好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在记录中记清楚,并做好交接班签字手续。

  六、维护保养制度

  1、起重机必须与建筑物之间保持0.6m以上安全距离,起重机使用人员必须保持密切联络,避免使用时吊物的剧烈摆动;

  2、起重机金属结构部分必须保持每季度进行除锈、上油,并对所有缺陷内容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项目部、公司及检查检验部门,鉴定无碍后方可继续使用;

  3、基础必须保持干燥,每天由机长负责检查,发现积水时应及时抽排;

  4、司机室必须保持良好视野,操纵装置灵活有效,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修理完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5、主零部件及运转机构必须坚持一周检查一次,保障机械使用安全;

  6、每天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吊钩磨损情况、钢丝绳断丝、润滑情况及卷扬机钢丝绳安全圈数、防脱槽装置、制动器零部件磨损情况及电气线路有无短路;

  7、电气线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8、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持每周检查一次,保障安全防护装置保持正常运转;

  9、液压系统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0、每天工作前必须进行空载试验、荷载试验,确保安全使用。

  七、电梯拆装档案管理制度

  1、由资料员负责,对每一台大型施工机械的合格证、说明书、各种机械电气图纸、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检测试验记录、安拆验收资料进行收集、编目、分类、保管、归存至档案。

  2、拆装资料的填写应保证真实可靠,对拆装过程中建立的各类安全、技术以及施工资料,统一交资料员收存保管。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成简快速路第四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第四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机械设备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必须遵照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保养遵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实行。

  第四条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以防患于未然的科学态度,查找事故隐患,并制定对策和措施,及时排除。

  第五条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管理网络,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第四项目部、各工区/标段项目部应设置设备管理部门作为设备安全管理业务部门。

  第七条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二、监督、检查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部相关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管理本单位的设备。

  三、参加第四项目部安全大检查和主持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组织涉及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技术措施。

  四、制定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组织审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保养计划和交接班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确保采购的机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

  六、新的和大修后的大型设备、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鉴定、试运转和验收。

  七、会同相关部门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对使用新设备、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五懂”、“三会”要求随时考核从业人员。

  第八条各工区/标段项目部行政副职负责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设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确保设备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领导建立、健全本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制定设备维护检修和检查制度,并对这些制度和规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保证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四、严禁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五懂”、“三会”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新的和大修后的大型设备,确保按走合期规定进行走合、保养。

  六、进行现场检查,解决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再向有关领导汇报。

  七、总结和推广设备安全生产及管理的先进经验,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八、负责宣传贯彻现代安全管理知识,指导班组、队安全小组和班组全员的工作。

  九、组织并参加涉及机电、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建立事故档案。

  十、审查设备改造方案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参加设备验收和试运行工作,进行安全评审。

  十一、协助工区/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编制好设备保养计划,安排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三章管 理

  第十条设备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备操作手册制定工使用的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及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多班作业的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 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单独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项目部所属工区/标段项目部因需要购置的机电设备、物质、配件等属于强制性3c产品认证要求,应购买通过3c认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大型及主要大型设备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应建立技术档案或机械设备履历表。

  第十五条 在设备租赁开始和结束时,双方均应对设备共同进行技术鉴定和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将设备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设备的改装或自制应注重安全可靠性,填报《机械设备改装申请表》、《自制设备申请表》,并附设计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汽车的改装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使 用

  第十七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们责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大型设备内部调动时,机长和主要操作人员原则上应随机调动。

  第十八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

  一、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三、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完好齐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四、及时、准确地填写设备《机械设备台班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并及时准确上报。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操作人员日常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努力钻研技术,提高操作技能。达到五懂(构造、原理、性能、用途、用油常识),三会(正确操作、日常保养、排除故障)。

  六、参与机械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七、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八、设备操作人员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设备进厂维修、保养的检查、鉴定工作,并参加维修、保养设备的出厂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各种机械设备都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必须将有关技术文件,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交底,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能正式上机操作。

  第二十条 新的或经过大修、改装、重新安装的大型起重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检查、鉴定,空载试运行,负荷试运行及试运行后检查和安全检查,并按走合期规定进行走合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要检查监督本单位合理使用机械设备,做到设备安全运行。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特殊情况需超负荷作业时,要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有效保护措施。当工作条件有碍安全运转或设备严重失保失修或超负荷作业,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第二十二条使用设备应具备适宜的安全工作条件。如道路、工作面布置、装卸位置、动力供应、照明设施等,均应经过周密布置和安排。

  在施工现场的设备停置地点也必须认真考究,以防止设备被窃或停置地点崩塌,或被水淹没等事故。

  第二十三条设备使用必须按照设备技术文件正确合理的选用和管理油料,建立或贯彻上级制订的燃油、润滑油料工作的各项制度,设备使用的燃油,润滑油(脂),液压、液力传动油,制动液,清洗液及冷却液应按规定油号、油量进行及时更换和加注。不同品种的油料,不得掺混。油料的保管,要符合“油品保管和安全知识”中规定的要求,并应制定和检查油料在储运、加注时防止污染、混杂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设备由于使用、维修、保管不当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起非正常性损坏或损失,均为机械事故。发生机械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机械事故报告表》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交通事故按属地交警部门处理意见执行。若有发生人员伤亡,应按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机械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等级:

  1.一般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10000元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者。

  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在48小时内报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和安全监督部,并在2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和安全监督部。

  一般事故由各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自行处理,并于次月5日前报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备案。

  第五章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备报废处理遵照《项目部设备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行生产维修保养制度,重点设备进行预防性保养,而对一般设备进行事后维修的两种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要严格执行设备的'例行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和库存保养制度,新的或经大修、改装的设备,使用时要执行走合期保养。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养范围、作业内容,指定的附加小修项目和技术要求进行保养,确保保养质量。不得漏项、失修,也不得随意扩大拆卸零件范围。特别是现场使用的大型起重机械的转运前的拆装应着重做到及时保养。

  第二十八条维修和保养要严格执行设备技术标准或规程,贯彻进保前检查,过程检验和保养后验收的三检制度。维修和保养要有明确记录,以便备查。

  第二十九条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机构与制度,认真实行自检、专职检验和出厂检验的“三检”制度,不断改革维修工艺,推行现代化检修技术,提高检修质量。

  第三十条 国家有规定须实行设备年检制度(如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检制。

  第三十一条设备大修由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根据上年度大修执行情况、设备状况,设备使用计划等因素,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编制《施工机械设备大修年度计划表》,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设备入厂维修,由送修、承修单位共同填报《施工机械设备修理入厂检验表》,按修理合同、设备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双方负责人共同填报《大(中)修理竣工验收单》,大(中)修后的设备按规定进行走合期走合、保养。

  第六章奖励惩罚

  第三十三条对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岗位练兵,红旗设备竞赛优胜者应予以物质、精神上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玩忽职守、瞎指挥,拼设备而违反操作、使用、维修规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人员,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第四项目部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设备事故当事人经济赔偿遵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实行。

  一、一般事故:按事故第一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15-20%赔偿。

  二、大事故:按事故第一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10-15%赔偿。

  三、重大事故:按事故第一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5-15%赔偿。

  四、事故当事人赔偿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未尽条款,在试行中逐步加以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所规定的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15

  1) 机械设备应按技术要求,性能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部位失灵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 现场使用机械设专人管理,人机固定,持证上岗,责任分明。

  3) 机械设备安装以后,要由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有必须的验收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实行合理地配置机械设备和组织机械工,要排好机械施工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4) 严禁施工人员拆除机械设备的'每一个零件,调试和排除故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5)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关部门的证件后,方可操作,并定期参加审核,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各种机械设备。

  6) 进行日作业两班以上的机械操作,均需实行交接班制度,且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7)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临时防护棚栏等必要条件,夜间作业要有充足的照明。

  8) 机械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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