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02 19:25:31 晓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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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伤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工伤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1

  目的:

  由于员工受伤事故经常发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员工人为因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受伤事故,受伤事故的发生不但影响了工作,还造成了公司和个人财物损失。为使公司的工伤管理规范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伤范围规定:

  1、原则上,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受伤事故,可列为工伤:

  ①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

  ②在公司委派的厂外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而意外受伤。

  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④上班时间内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⑤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非工伤范围规定:

  参照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能算工伤,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①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②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③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④不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伤害。

  ⑤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厂内相关领导,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①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2、工伤事故发生后7日内,部门要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办公室确认是否属工伤,办公室初审,总经理和厂长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尽快报告厂长。在24小时内由办公室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2、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意外伤害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3、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五、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六、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则主要责任后果由公司承担,并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降薪、绩效考核扣分。

  1、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生效。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八、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九、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4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

  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伤认定及上报

  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5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工伤报案备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申报内容:

  按《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申报。

  4、受理部门:

  部门主管将《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报与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主管在调查事故详细经过中,可再次根据事件经过清楚记录报行政管理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行政管理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五、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报告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1)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3)事故发生要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关应急人员,到现场调查拍照、取证。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时内由行政管理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500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3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1000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500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附件:

  1、《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2、《员工工伤报告表》;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需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依据员工入职时所供应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损害险和人身意外损害医疗险。员工必需供应真实、牢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供应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担当。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准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需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示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消逝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担当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听从领导指派支配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进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需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状况,并准时实行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大事必需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状况,应马上护送受伤人员到四周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消逝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

  责人因客观状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峻程度,工伤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确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状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担当100%的治疗费100%的按岗位工资

  7~30天100%的按岗位工资

  30天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100%的按岗位工资

  2~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确定的费用100%的按岗位工资

  6个月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担当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80%的岗位工资

  7~30天60%的岗位工资

  30~60天40%的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80%的岗位工资

  2~6个月担当50%的治疗费6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担当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①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②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

  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缘由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公司托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需上交公司。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待保险公司理赔过后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丢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力气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依据劳动争议的判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9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生产、工作事故损害后准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当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担当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依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法:

  1、公司对职工担当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马上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准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准时对事故缘由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关怀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依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缘由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担当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担当直接经济损失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担当直接经济损失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担当直接经济损失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担当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担当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行预见的客观缘由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担当。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惩处。

  10、本实施方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10

  1 总则

  1.1目的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在执行本制度时各中心部门、厂区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

  2 工伤认定原则

  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聘用期间使用假身份证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员工须知中应予以明确;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处理范围内,但维护公司利益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6.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场所内受伤情形,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先行处理,如:车辆送至治疗、垫付医药费等,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上报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批。

  8.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饮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

  3 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

  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处理至结案”的原则,相关政策、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相关费用的申请、报销、结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本着积极

  处理、负责任的原则,可先行送医院治疗,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6.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7.关于申请残疾(如: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公司处理的范围;

  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9.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必须选择社保中心定点医院送至受伤员工治疗;

  10.员工工伤原则上使用公司车辆,必要时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12.陪护人员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协调指派,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伤势严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13.在治疗过程中,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如受伤员工提出,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1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4 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 员工工伤调查

  1.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报告,当事人不能报

  告的,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2.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指派

  他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暂不报总经理,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办公室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4.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有责任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

  5.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再上报《员工工伤报告表》的同时,应上报具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a4纸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 员工工伤申报

  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或运营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

  后,方可申报工伤;

  2.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发30天内

  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

  5 费用申请与报销

  5.1 费用申请

  1.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申请表》,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可以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单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2.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一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不得出现费用的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人帮

  助申请费用事应填写“代理人”;

  3.员工工伤费用可以多次申请;

  4.受伤员工认定为工伤,但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2 费用报销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餐费等杂费,必须每月依照流程报销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可在结案时一并报销;

  2.费用报销时,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每月报销),治疗费用(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与其他费用一样也每月报销一次;

  4.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6.1 考勤处理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依照相关流程审批;

  2.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3.员工工伤恢复期间,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

  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12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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