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印章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6 14:05:37 银凤 制度 我要投稿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院印章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省医学科学院xx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名章。

  第四条 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 医(药)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 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第十二条 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第十六条 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

  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八条 加盖“xx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xx省医学科学院(xx省人民医院)”、“xx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xx省医学科学院xx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 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xx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第二十条 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六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条 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条 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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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印章的制作

  (一)须刻制办公用印章的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再到公安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

  (二)刻制公章后,必须先向院办公室备案,方可启用。

  (三)旧章换新章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一)医院公章由医院办公室作为机密件专人管理并使用,任何工作人员使用公章一律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以医院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经济合同、协议订购单、证书等,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

  (三)因公出差、联系业务等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时,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经院办公室负责人核准,方可开具并加盖公章。

  (四)职工亲属办理出国、购房等手续需医院出具证明的,由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开具并加盖公章。

  (五)医院领导工作用章(个人私章)必须经本人同意方可使用。

  (六)盖章人要按照标准规范使用印章,确保印迹清晰、端正,位置正确。

  三、印章的保管

  (一)医院各类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分工负责,并制定明确的管理、使用办法,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确保印章的.安全。

  (三)印章必须保持整洁,印面字迹工整、清晰,印泥颜色纯正。

  (四)印章一旦发生丢失,要立即向医院办公室、院领导、保卫部和公安汇报,办理挂失手续。

  四、印章管理要求

  (一)各类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在空白表格、证书或其他空白纸张上盖印。

  (三)各类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医院。确需外带的,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并确保2人及以上共同管理。

  (四)医院所用名称或印章变更时,应将原登记的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和医院档案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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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印章管理,保障医院合法权益,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及医疗卫生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医院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业务专用章(含医疗、财务、人事、行政、后勤等部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病历专用章等所有代表医院或部门权责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管理遵循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使用、严格审批” 的原则,实行 “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 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涵盖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变更、作废、销毁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五条 医院印章刻制须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批准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正规刻制单位办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刻制医院及部门印章。

  第六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院办公室组织专人验收,核对印章名称、样式、规格是否符合审批要求,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填写《医院印章登记表》,注明印章名称、刻制日期、规格、用途、保管部门及保管人等信息。

  第七条 新印章启用前,由院办公室发布启用通知,明确启用日期、使用范围及相关要求。启用仪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确保各相关部门知晓印章启用事宜。未启用的印章由院办公室统一封存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制度,保管人由院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正式员工担任,报院办公室备案。保管人变更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明确交接责任。

  第九条 医院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院办公室集中保管;各部门专用章由对应部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科指定专人分开保管;病历专用章由医务科或病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条 印章保管场所须具备安全防护条件,配备保险柜等防盗设施,严禁随意放置。保管人离开工作岗位时,须将印章锁入保险柜,确保人离章锁。严禁将印章带离保管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两人同行保管,并按时归还。

  第十一条 保管人须妥善保管印章,定期检查印章状态,发现磨损、变形等情况及时上报院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换。严禁私自转借、复制、涂改印章,不得利用印章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制度,遵循 “先审批、后使用” 原则。使用医院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部门专用章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重大事项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时,保管人须核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用印内容是否与审批事项一致,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印章加盖应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不得模糊不清或盖在空白纸张、空白文件上。

  第十四条 涉及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承诺书等重要法律文件的,须经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加盖相关印章。重大合同、协议的用印,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十五条 个人因私需使用医院印章的,除按规定审批外,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严禁为个人债务、担保等无关事项加盖医院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后,保管人须及时将《印章使用申请表》及用印文件副本归档留存,建立用印台账,详细记录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人、用印事由、印章名称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五章 印章的变更与作废

  第十七条 因医院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印章磨损、样式调整等原因需更换印章的,由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后,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重新刻制。

  第十八条 旧印章作废前,由院办公室组织回收,核对无误后登记造册,填写《印章作废登记表》,注明作废原因、作废日期、回收人等信息。作废印章须按规定统一销毁,销毁过程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做好销毁记录,销毁记录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留存、使用作废印章,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造成医院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刻制、伪造医院及部门印章的;

  (二)擅自使用印章或超越权限使用印章的;

  (三)印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

  (四)私自转借、复制、涂改印章的;

  (五)在空白纸张、空白文件上加盖印章的;

  (六)用印后未按规定归档或伪造用印记录的;

  (七)其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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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医院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流程,防范管理风险,保障医院正常运营和医疗服务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病历专用章等常用印章。

  第三条 印章管理实行 “集中管理、规范审批、专人负责” 的原则,确保印章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保管

  第四条 印章刻制须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到正规刻制单位办理,严禁私自刻制。

  第五条 新印章启用前,由院办公室登记备案,明确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发布启用通知。

  第六条 医院公章、财务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专人保管;医疗专用章、病历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人事专用章由人事科保管。保管人须妥善保管印章,存放于保险柜或带锁抽屉,人离章锁,严禁私自转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审批

  第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须填写《用印申请表》,说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称及份数,经科室负责人签字、院长批准后,由保管人核对用印。

  第八条 使用部门专用章,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重大事项(如医疗证明、财务报销等)报院长审核。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文件上加盖印章;严禁为与医院业务无关的事项用印。

  第十条 用印文件须留存副本或复印件,由保管人归档备查,建立用印台账,记录用印情况。

  第四章 印章的作废与销毁

  第十一条 印章因磨损、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由保管部门回收,报院长批准后,由院办公室统一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第十二条 严禁留存或使用作废印章,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滥用印章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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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规范医院印章管理,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医院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医疗专用章、部门印章等所有印章的刻制、登记、保管、使用、变更、销毁等全流程管理。

  印章管理遵循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批、规范使用” 的原则,确保印章使用全程可追溯。

  二、印章刻制与登记

  医院所有印章的刻制均需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由院办公室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正规刻章单位办理。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刻制医院印章。私自刻制印章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印章刻制完成后,院办公室需对印章的'名称、规格、材质、刻制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医院印章管理台账》,并留存印章印模备案。

  三、印章保管

  印章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制,保管人由院办公室指定或相关部门推荐,经批准后上岗。保管人需签订《印章保管责任书》,明确保管责任。

  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指定专人保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需妥善保管印章,存放于安全、保密的专用柜中,严禁随意放置。保管人离岗时,需将印章锁好,确保印章安全。

  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他人保管或使用,确需交接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及院办公室批准,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印章管理台账》中记录。

  四、印章使用

  使用印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文件名称、份数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院办公室复核(重要事项需报分管领导或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印章使用时,保管人需核对申请材料与实际用印文件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中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人、使用事由、文件编号、用印时间、份数等,使用人需签字确认。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表格等无具体内容的文件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需经院长批准,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份数,使用后需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对外使用印章的文件,需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备案,由院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五、印章变更与销毁

  因医院名称变更、印章损坏、遗失等原因需更换印章的,相关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院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并收回旧印章。

  旧印章收回后,需在《医院印章管理台账》中注明作废日期,由院办公室统一保管,定期组织销毁。销毁印章需由院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监督,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留存销毁过程影像资料备案。

  印章遗失的,保管人需立即向院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公告作废等补救措施。院办公室需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按规定流程办理补刻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刻制、使用、保管印章,或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遗失、被盗用,造成医院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印章使用过程中,因审核不严、违规用印导致医院产生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的,追究审核人、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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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加强专科医院印章管理,规范医疗业务及行政办公中印章的使用流程,防范医疗风险和法律风险,保障医院医疗服务秩序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医疗专用章(如病历专用章、诊断证明专用章、检验报告专用章等)、行政印章、财务印章等各类印章的管理。

  印章管理坚持 “专人保管、规范审批、严格把关、全程留痕” 的原则,重点强化医疗类印章的使用管理。

  二、医疗类印章专项管理

  医疗类印章的刻制需由医务科提出申请,注明印章用途、使用范围,经院办公室审核、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批准后,统一刻制并登记备案。

  病历专用章、诊断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指定专人保管,仅限用于病历资料审核、诊断证明出具等医疗业务;检验报告专用章、检查报告专用章由检验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指定专人保管,仅限用于本科室检验、检查报告的确认。

  使用医疗类印章时,需提供相关医疗文书原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保管人方可加盖印章。诊断证明专用章的`使用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管理规定》执行,严禁为非本院患者或虚假病情出具诊断证明并加盖印章。

  医疗类印章使用需单独建立登记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日期、患者姓名、病历号、使用事由、文件名称、经办人、审核人等信息,登记台账需至少保存 3 年,以备核查。

  三、通用管理要求

  印章保管人需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熟悉相关业务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使用印章,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印章使用实行 “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 的责任机制,确保每一次用印都有据可查、责任到人。

  严禁借用医疗类印章用于非医疗业务,严禁私自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用印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保管人随同前往,用印后及时返回并做好登记。

  医务科需定期对医疗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院办公室每季度对全院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四、其他条款

  印章的刻制、登记、变更、销毁等其他管理事项,参照综合医院印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医务科、院办公室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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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适应社区医院基层医疗服务特点,规范印章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同时防范管理风险,保障社区居民和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医院公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专用章、健康档案专用章、行政章、财务章等印章的管理,重点突出基层医疗服务相关印章的便捷性和规范性。

  印章管理遵循 “规范有序、便民高效、责任明确、风险可控” 的原则,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优化服务流程。

  二、印章使用规范

  公章主要用于社区医院对外公文、合作协议、重要证明等文件的确认,使用需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专用章用于家庭医生签约协议、服务记录的确认,由家庭医生团队负责人审核后使用;健康档案专用章用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更新、核实,由档案管理专员保管使用。

  为方便居民办理相关业务,对健康证明、接种证明等常用医疗文书的用印,可简化审批流程,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直接用印,但需详细登记使用情况。

  印章使用需坚持 “当面用印、当场核对” 的原则,保管人需对用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加盖印章,严禁委托他人代用印。

  社区医院需建立简易清晰的印章使用登记薄,明确登记项目,方便操作和核查,登记记录至少保存 2 年。

  三、保管与风险防控

  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需选择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公章、财务章需存放在带锁的`抽屉或柜子中,下班前确保锁好。

  因社区医院人员较少,确需临时交接印章的,需经院长同意,做好交接记录,明确交接责任,交接后原保管人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定期开展印章安全自查,重点检查印章保管情况、使用登记情况,发现印章遗失、被盗等情况,立即上报院长,并采取公告作废、报警等措施。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印章管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杜绝违规用印行为。对涉及医保、民政补贴等敏感业务的用印,需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符合政策规定。

  四、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社区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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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规范民营医院印章管理,保障医院运营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范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结合民营医院运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医疗专用章、部门印章等,覆盖印章全生命周期管理。

  印章管理实行 “董事会监督、院长负责、分级管理、全程追溯” 的原则,确保印章使用与医院经营发展目标一致。

  二、重点印章管理

  合同专用章:由法务部门或指定专人保管,用于医院各类业务合同、合作协议的签订。使用前需经法务部门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重大合同需经董事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合同专用章使用需单独建立台账,留存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院长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执行 “双人保管、分开存放” 制度。用于银行转账、支票签发、财务报表确认等财务业务时,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院长批准,双人核对后加盖印章,确保财务操作安全。

  公章:由院办公室保管,用于对外发布公告、政府部门公文往来、重要资质证明等,使用需经院长或其授权人批准,详细登记使用情况。

  三、运营相关管理要求

  印章刻制、变更、销毁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严禁各部门私自刻制印章。印章启用前需在董事会备案,确保印章管理的统一性。

  建立印章使用电子审批系统,对日常用印实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核,提高审批效率;对重大事项用印,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多层级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印章保管人需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印章使用信息。定期对印章保管人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岗位。

  董事会定期对医院印章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印章使用的合规性、登记的完整性,发现违规用印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会同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医院运营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需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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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各类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注销等全流程管理,防范印章使用风险,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行政公章、医疗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所有印章的管理活动,覆盖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三、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原则:医院印章实行 “统一刻制、分级保管、规范使用” 的管理模式,由院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落实。

  权责对应原则:印章保管人与使用人对印章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做到 “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

  安全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流程,强化保管措施,确保印章安全,杜绝违规用章、私用印章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院办公室:负责印章的统一刻制、备案、注销;制定印章管理细则;监督检查各部门印章使用情况;处理印章管理相关纠纷。

  各印章保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印章保管,建立使用登记台账;严格执行使用审批流程;定期向院办公室报备印章使用情况。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印章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查处违规用章行为。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 10

  一、印章刻制

  刻制申请:因工作需要新增印章,由相关部门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注明印章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刻制。

  刻制规范:印章刻制必须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需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并备案。

  领取登记:印章刻制完成后,由院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申请部门专人领取。领取时需填写《印章领取登记表》,注明领取人、领取日期、印章编号等信息,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印章注销

  注销情形:印章因机构撤销、合并、名称变更,或印章损坏、过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流程:相关部门提交《印章注销申请表》,经院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原印章交回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对注销印章进行登记、封存,如需销毁,需报院长批准后,由院办公室、审计监察部门共同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备案管理:注销印章的'相关资料(申请表、销毁记录等)由院办公室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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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范围

  行政公章:用于医院对外发布的公文、函件、协议、证明等重要文件,以及需要以医院名义办理的各类行政事务。

  医疗专用章:包括病历专用章、处方专用章、检验报告专用章等,仅用于相关医疗文书的'确认与流转,严格限定在医疗业务范围内使用。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票据、凭证、账目、银行结算等财务业务,由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合同专用章:仅用于医院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使用时需附合同审批表及相关附件。

  部门印章:用于部门内部工作协调、业务沟通等内部文件,不得用于对外行文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使用审批流程

  一般文件用章: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注明文件名称、用途、份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

  重要文件用章:涉及医院重大决策、对外担保、大额资金支出、合同签订等重要文件,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报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

  医疗文书用章:由相关医疗人员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经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核后,在指定医疗文书上加盖相应医疗专用章。

  外出用章:因工作需要携带印章外出,需提交《外出用章申请表》,说明外出事由、使用地点、期限,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共同携带保管,使用后及时归还并办理核销手续。

  三、使用登记

  印章保管人需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用章日期、用章人、文件名称、份数、审批人、用章事由等信息,台账需长期保存,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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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管责任

  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各部门需指定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正式员工担任印章保管人,明确保管责任,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保管人变更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注明交接印章名称、编号、状态、交接日期,由交接双方、监交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完成交接。

  保管人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他人保管或使用,不得泄露印章使用相关信息。

  二、保管措施

  印章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或保密柜中,实行上锁管理,钥匙由保管人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转借他人。

  工作日结束后,保管人需将印章锁入保险柜,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节假日期间,需将印章交由部门负责人或院办公室指定人员集中保管。

  印章保管环境需干燥、通风、安全,防止印章损坏、丢失或被盗用。

  定期检查:保管人需每日检查印章状态,每周对印章保管设施进行维护;各部门每月对印章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院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应急处理

  印章丢失或被盗:保管人需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院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采取公告等方式防止风险扩大。院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挂失、补刻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印章损坏:由保管人提交《印章更换申请表》,经院办公室审核后,按刻制流程重新刻制,原损坏印章按注销流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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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检查

  院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印章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印章刻制、注销、使用审批、保管等环节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审计监察部门将印章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对印章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计,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查处。

  鼓励员工对违规用章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考核机制

  印章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院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结果,对各部门印章管理情况进行评分,考核结果与部门绩效挂钩。

  对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表现优秀的部门及保管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

  三、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经审批擅自刻制、使用印章的;

  (2)擅自将印章交他人保管或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3)印章保管不善,导致丢失、被盗用或损坏的;

  (4)用章后未按规定登记,或伪造、篡改用章登记台账的.;

  (5)违规使用印章,造成医院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绩效考核降级;构成违纪的,按医院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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