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2 12:34:04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5篇)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和驾驶员。

  2.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2.1公司负责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和监控。

  2.2监控员负责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动态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2.3驾驶员职责:必需按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公司联系维修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执行车辆途经地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规定。

  3.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3.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3.1.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1.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3.2管理要求:

  3.2.1长途车出车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规定,并对GPS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才能出车。

  3.2.2.任何人不得通过GPS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 3.2.3.车辆行驶中接受监控中心信息时,为了安全可以有押运员操作,或在停车时阅读。

  3.2.4.车辆在行驶中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会发出安全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速度行驶。

  3.2.5.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3.2.6.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抛锚和抢劫),驾驶员、押运员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根据情况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处置险情。

  3.2.7.除遇紧急情况发送紧急报警外,一般情况不发送紧急报警信息,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报。

  3.2.8.监控中心应及时将驾驶员违章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违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监控内容和程序:

  4.1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技术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4.2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公司车辆的限制速度。

  4.3指导和督促公司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公司所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并做出严肃处理。

  4.4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运管处,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5.信息发送:

  5.1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5.2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线路上运行的公司车辆;

  5.3对于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通过监控平台发送驾驶员;

  5.4对于超速提示,监控人员及时发送短息或电话提示,降低行驶速度。 6.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6.1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信息监控(日)台帐》、《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

  6.2对监控人员的处罚规定

  6.2.1. 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6.2.2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6.2.3监控时脱岗的,每次处罚100元;

  6.2.4录入监控资料不全的,每次处罚20元;

  6.2.5监控记录不全的,每次处罚5元;

  6.2.6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

  6.2.7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处罚

  6.2.8.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6.2.9.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短信或电话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全部门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求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二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企业管理人员及其它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所需原料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采购。

  4、整改后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和生产部负责人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6、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要厂区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才决定是否放行。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

  3、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5、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七、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3、安全记录,应统一集中在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

  4、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部或上一级部门报告。

  5、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擅自离岗。

  6、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

  7、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8、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常

  9、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10、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随意挪动。

  八、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制度

  1公司每次召开的会议对于生产安全方面的内容必须有会议记录,并由企管部和班组长负责记录归纳,传达落实。

  2、对安全生产内容中作出重大决定等重要内容不准漏记或错记。

  3、认真执行会议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各部门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汇总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装订成册入档。

  九、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一、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准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

  2、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公司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协助调查。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检查制度

  1、检查组要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2、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3、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1、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2、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3、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5、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6、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六)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2、仓库内部,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4、严禁使用电热器。

  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7、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七)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6、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7、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8、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9、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十三、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二、低压带电作业

  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2、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三、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1、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2、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3、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十四、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4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生产线、设备、设施等,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操作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气、起重、车辆的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割)、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

  (4)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趾及脚跟外露凉鞋、拖挂;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

  (5)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连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6)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7)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件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才准离岗。

  (8)检修机械、电气设备前,必须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地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电源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9)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配用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并戴好绝缘手套后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V。

  (10)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贪近道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或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许骑自行车。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

  (11)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的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或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安技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和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安全、防护、监测、信号、照明、警戒标志、防雷接地等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消防器材、灭火器具不准随便挪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13)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4)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液化气站、乙炔站、空压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班、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15)生产过程产生有毒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启防护装置、设施,运转有效方能进行工作。

  (16)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通;现场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17)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造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18)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隐患必须记入记录;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汽)源,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1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20)各类操作人员除遵守以上内容外,还必须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四)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一)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二)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三)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四)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一)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二)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三)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三)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四)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四)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五)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七)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三)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六)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三)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三)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五)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一)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三)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七)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三)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四)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五)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二)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一)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二)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三)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三十二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动日)。

  第三十八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 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行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车

  第六十四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车

  第七十一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七十二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七十九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人员。

  1、公司总经理是实现公司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2、公司总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

  (1)无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隐患整改率为100%。

  3、公司、各部门、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层层定目标、定责任,严格落实、严格考核,全面实现安全目标。

  4、根据安全目标责任状内容的要求,每个年度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牵头对各部门安全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对安全目标实现优良的部门及成员进行奖励,对安全目标实现较差的部门及成员进行处罚,奖罚额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7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各工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由安全小组负责,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维修现场,要害设备、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7、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闹和聊天。

  8、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9、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11、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2、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13、坚持安全检查和自查。

  安全检查内容:检查安全负责人员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检查员工安全执行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教育情况。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2、1企业、部门、车间的消防责任人,分别为总经理、部门经理、车间主任。责任人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指示,在年度工作计划中要制定消防安全方面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包干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制订和完善消防安全考核办法,以保证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2、2保安队是全企业消防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保安队的主要消防职责是: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开展各种消防活动,组织消防演练,参加消防救援;布置厂区消防设施并实施监督管理;在防火重点部位落实定人负责管理;消防检查;记录企业防火档案。

  2、3企业义务消防队是执行企业消防任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模范遵守和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本岗位的消防职责;加强消防训练,努力提高本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积极配合各部门宣传消防知识;检查和监督本企业的消防制度落实;发生火警时,及时扑救、报警,待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现场介绍火场情况,服从指挥,维护好火场秩序,灭火后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起火原因。义务消防队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用火管理

  3、1因生产作业或维修设备需要临时用火时,用火前,要清除用火部位周围的'易燃可燃杂物,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用火危险程度较大的,应报经总经理批准。用火时,部门消防负责人、消防队员和用火审批人,要对现场监督,一旦发现违章作业或异常情况,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时,要立即停止用火。用火后,要确认无问题无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3、2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管理。工业气体放置应贴附危险品标签,不得靠近发电机组、配电室或油源。气源用后必须及时关闭阀门。电焊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制度,严格管理电焊机和气焊,不允许非电焊工进行电焊或气焊。气焊工操作时,气源必须距离热源1、5米以外,并确认周围无胶水等易燃物资。

  3、3各生产和办公场所、物资仓库、宿舍等区域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易燃品仓库。

  四、严格用电安全管理

  4、1使用电气操作规范化,禁止私拉乱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禁止非电工人员擅自安装、修理电器设备及其线路。

  4、2电机不能超负荷运行,电压不能过低,防止匝间和相间短路、碰壳和电刷火花。变压器配电房要保持干净,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4、3电线不能超负荷使用,陈旧老化的电线应及时更换,不准将电线缠绕在铁钉上或铁丝牵拉,电闸刀要保持完好,不准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4、4电热器具,如电炉、电茶壶等,在使用时要有人看管,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生产设备电源以及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饮水机等)电源,下班后要及时关闭切断。未经许可职工集体宿舍内不准使用电炉或电茶壶等电加热器具。

  五、强化消防安全基础工作

  5、1各车间、物资仓库、过道、宿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灭火器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消防器材要定位、定人负责管理,定时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5、2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毁坏防火标志,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3建立和完善防火档案,积累各种防火、灭火资料,记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做到“防”字当头有备无患。

  六、开展群众性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6、1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同火灾作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提高防火警惕性。

  6、2要使绝大多数人掌握一定的消防技能,义务消防队员除了日常的防火工作外,还要以较多的精力用于灭火准备工作,随时准备灭火,做到常抓不懈,广大职工也要懂得一定的消防知识,如怎样报警,怎样使用灭火器等。

  七、消防检查和考核

  7、1消防管理责任人每天要对本部门管辖的区域进行消防检查,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时、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夜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对厂区进行巡逻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各部门值班落实情况,火源、电源,并注意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节假日期间落实好消防安全措施。

  7、2根据某些生产和专用设备、器材存在的问题,组织以专业职能部门为主的有关单位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组织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保证不出问题,然后制定整改计划组织实施。

  7、3以下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未造成损失的,按企业考核工资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私拉、乱接电源。

  (2)私自使用电热器具。

  (3)下班不关电源。

  (4)不按指定位置放置易燃易爆物资。

  (5)在禁烟区吸烟。

  (6)擅自拆移消防设施。

  (7)非电工擅自安装、修理电气设备等。

  7、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或员工财产损失的,追究必要的经济赔偿责任。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9

  1、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并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制度、规程的.科室或个人发现一次扣罚50-500元,公开提出批评。

  2、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做好交接,对于迟到早退现象一次罚款50元,二次100元,依次类推。出现空岗现象一次200元,当班人员出现醉酒现象一次罚款100元。

  3、值班人员要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在值班记录上出现漏登漏记一次罚款50元。

  4、保卫人员值班过程中要同时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无损,如出现人为造成的损坏,照价赔偿,并处罚款100元。

  5、消防水池水缸如出现严重缺水现象一次罚款500元。

  6、库房内商品堆放码垛违反规定高度距离,对管理员一次罚款100元,并立即重新调整间距高度,出现因受潮、鼠害等其它原因造成商品损坏,照价赔偿,并处罚款100元。

  7、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车辆进入库区一律配带防火帽,如有违反规定者,一次罚款50元,并处当班保卫人员50元罚款。

  8、对因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或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9、对在安全工作表现突出或对公司安全工作作为突出贡献的个人,公司年终给予相应奖励100元一500元,对安全先进科室奖励300元。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0

  一、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1、企业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6、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1、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责任重于泰山、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如下:

  1、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并经设备负责人许可方能上岗作业。

  2、作业员必须做到“三紧”、“三不”、“一注意”:三紧:衣着紧身:紧腰、紧袖;三不:不系领带、不戴手套、不戴手饰;一注意:注意眼睛,集中精力。

  3、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体是否有松动或脱落迹象。

  4、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5、开料机更换锯片时,必须锁紧螺丝,弄清锯片的旋转方向,切勿反装。

  6、操作锣机必须注意,主轴的'旋转方向,正确选用切,削刀具、刀头锁紧、螺丝必须加上保护垫及螺杆。

  7、机器设备启动前必须了解电源是否正常,并在机器最高转速时方可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作业。 8、机器设备表面及工作台面不得放置杂物。

  9、落地风扇必须平稳放置,远离作业岗,转动时风扇严禁移动。 10、危险性较高的工作岗位作业员劳动强度不可超过11个小时。 11、操作人员要熟悉本机台的所有安全防护装置,熟悉设备性能。 12、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打火机等)进入生产区域或禁烟区。 13、酒后严禁上岗,因患病或服药而影响身体状况者严禁上岗。

  14、领用油漆,最多存放半天的用量。

  15,严禁在砂磨设备上磨金属材料,防止火花进入吸尘管道造成火灾。

  16、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拆开与维护操作无关的配电系统、设备零部件。

  17、严禁设备超宽、超高、超厚、超重、超负荷使用。

  18、冷压、热压机设备严禁边上升(或下压)边送取板,严禁把手伸入其间,以免事故发生;立铣设备在小工件加工时采用工装设备。

  19、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用大功率超线路负荷电器设备。

  20、严禁使用带有安全隐患、裸露接线板或电动工具。

  21、清洁机器必须要机器停止,电源关闭的情况之下方可作业。

  22、发现设备异常或有其它危险因素,应立即停机或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向设备维修人员汇报。

  23、机修人员每半月不少于一次对机台安全装置,运输设备(包括电梯)进行一次检验并做好记录上交安全主任。

  24、一周不少于一次对排尘(风)系统进行清扫、检验。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安全主任(汇同机电人员、各部门主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做好记录(安全检查表)上交总经理;各部门针对各自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做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2

  安全活动日制度

  1、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和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2、企业各班(组)长每班要组织召开班前会,简单讲解本班、各岗位的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当班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企业各生产区(队)车间负责人每周一定要组织本辖区内全体职工学习“三大规程”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及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总结前段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反“三违”情况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4、每周一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日”,必须要长期坚持,雷打不动,安全生产活动日要有文字记录,长期保存。

  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办公会是全矿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安全办公会必须由矿长主持,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委会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班(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办公会必须要有专用记录本,并要专人做好记录。

  4、安全办公会所决定的问题,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解决和处理。

  5、安全办公会的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

  (2)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

  (4)检查办公会原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

  交接班制度

  1、矿一切工作岗位,必须严格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

  2、班(组)长要提前二十分钟到岗接班,各工种岗位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接班。

  3、任何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严禁在半路途中或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内容:包括各种机电设备运行状况、工作区域内安全状态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种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选厂设备运转状况、选矿主要技术指标等。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为了规范进入厂区内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确保厂区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厂区内的所有车辆及厂内运输车辆。

  三、职责

  1 3.1安环部属于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

  3.2门卫负责对入公司车辆进行安全告知。

  四、入公司车辆安全规定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城市、公路交通规则》 。

  4.2各级领导和公司内职工,本公司或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公司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生产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生产区。

  4.5公司区内行车速度不大于5 5公里/ /小时,公司门和危险场所不大于5 5公里/ /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使,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路、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公司门口、弯拐时,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除公司办公用车、员工驾乘汽车、运送货物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准进入公司。

  4.10道路上不准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机动车辆行车禁令:

  4.12.1严禁无证开车。

  4.12.2严禁酒后开车。

  4.12.3严禁超速开车。

  4.12.4严禁空挡溜车。

  4.12.5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12.6严禁不戴阻火器进入生产区。

  4.13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4公司内交通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4

  1、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应经当地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用电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

  3、配电房、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规程要求,并悬挂警示牌。

  4、一切施工用电设备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多股软铜线、螺栓固定)电源控制点与用电设备距离不得大于5m。

  5、施工用电线路应实行三相五线制,工作零线应重复接地,刀闸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6、电源线不得直接绑扎在金属物件上。

  7、在对地电压500v以下的`低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8、应定期对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进行巡检,不再使用的电源控制点及线路应及时拆除,暂不使用的电源控制点及线路应有保护措施,拆卸的裸露部分应包好绝缘。

  9、多回路配电箱应标明回路名称,临时电源箱应上锁。电气设备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

  10、施工用电设施应严格实行挂责任牌和操作使用规则。

  11、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设施。

  12、非电工不得乱接、乱搭电源线。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炼化企业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销售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内容及组织要求

  第三条、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各类事故案例;hse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100%、考核准确率100%、持证率100%。

  第四条、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日常教育、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

  第五条、炼化企业领导和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每年再培训由炼化企业人事部门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及管理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事故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hse体系相关知识;

  (七)安全环保先进理念、文化和经验。

  第六条、炼化企业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各级专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一)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每年再教育,由企业人事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

  3、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管理;

  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的学习等;

  6、hse体系相关知识。

  (二)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由炼化企业人事部门和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监测技术;

  3、清洁生产基础知识及炼化专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

  4、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部门及本企业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二)本部门和本岗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三)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四)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学习等。

  第九条、基层班组长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炼化企业及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

  (二)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消防和安全文化知识;

  (三)本班组和相关岗位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抢救、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等措施等。

  第三章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条、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经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其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第十一条、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安全环保教育由主管安全环保的经理(厂长)负责,由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其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消防及气防知识;

  (三)本企业(厂)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重点生产部位介绍;

  (四)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

  (五)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六)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知识等。

  新员工经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

  第十二条、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环保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状况;

  (二)本车间主要安全、环保危害因素和安全、环保规程;

  (三)安全环保设施、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火警和急救联系方法,预防事故、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四)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学习等。

  新员工经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第十三条、班组级安全环保教育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环保设施、监控仪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方法;

  (三)本岗位所负责的环保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四)本岗位(工种)安全、环保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学习等;

  (五)本车间应急预案及本岗位的具体操作。

  新员工经班组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工作和实习。

  第十四条、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和考试情况填入厂和车间安全环保教育台帐。

  第十五条、未经三级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

  第十六条、每个单位都应建立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卡片,卡片由各炼化企业统一制作,在车间存档。在工作变动时,卡随人走。

  第十七条、新员工应按规定时间接受培训,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由人事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操作证和安全作业证,方可顶岗操作。

  第十八条、员工在内部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单位应对其进行车间、班组级换岗安全环保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员工离开操作岗位(休产假、病假、外出学习等)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环保教育。

  第四章其他人员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条、凡临时工、外来施工作业、外来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进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临时工的安全环保教育,由招收单位和使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8学时。教育内容为:入厂安全禁令、本单位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环保注意事项、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并在工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外来施工作业和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工厂和相关车间进行一、二级施工安全环保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进入厂区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参观人员应有专人带领。其内容为本厂的有关规定、安全环保注意事项、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电气、锅炉、放射、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车辆(船舶)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环保教育与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安全环保教育台帐。

  第六章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六条、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根据交接班的情况,班长安排当班期间安全环保的有关工作,结合存在问题,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环保状况。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每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安全活动时间不能挪作他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有关文件,操作规程及其安全环保知识;结合典型事故汇编,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教训;开展事故预想模拟演习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检查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环境污染;开展安全环保技术讲座、攻关和其他安全环保科研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讨论、有记录。各单位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形式、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车间领导或安全环保监督人员每月对安全活动记录全面检查一次并写评语;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对班组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车间领导、管理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厂领导及处室有关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根据不同季节和节假日及停车检修前的特点,及时组织进行有关的安全环保教育。

  第三十二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组织编制新的安全环保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时,各单位应组织事故现场教育,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停职进行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和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环保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炼化企业各管理部门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轮训时,应有安全环保方面内容。

  第三十六条、车间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环保知识考试,成绩填入安全作业证并记入车间教育台帐,作为上岗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对认真开展安全环保教育,并在防止事故、预防环境污染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给与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造成事故、环境污染或严重职业危害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炼化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环保教育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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