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及办法

时间:2023-03-02 12:13:0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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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及办法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及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量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四个体系运行合规性、有效性的要求,确保公司体系文件得以完整地贯彻执行,实现体系的持续改进,从而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个体系运行涉及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新上项目,应及时组建体系运行领导小组,项目部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小组成员为综合、成本、安质、工程、协调、试验、物设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各项目部体系运行由项目经理督促落实,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各部门按体系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主管要素及协管要素。

  第五条 所有新上或在建项目都应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案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及科技部;结合项目要求,明确项目四个体系的管理目标(可参考公司现行有效《管理手册》),并把目标分解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同时上报科技部备案。

  第六条 各项目部识别并评价出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并及时报公司安质环保部。

  第七条 施工过程中,各项目部每年应对体系运行情况组织一次自查,自查时间应在公司内部审核之前完成(公司内部审核时间由科技部提前行文通知),自查报告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签字后报公司科技部。

  第八条 公司安质环保部结合每年外审情况和成本管理要求,安排相关在建项目对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检测工作应由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测部门、环保局或下属的监测站进行,原则上每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 对于记录的采用,其原则是:项目建设方有明确要求的,以建设方要求为准;建设方未作要求的,以公司体系文件或对口管理部门要求为准;公司体系文件或对口管理部门未作要求的,在保证内容完善、便于操作的前提下,可自行制作。

  第十条 质量控制中应体现“两个可追溯性":用于工程实体的原材料、构件、半成品应从进货入场时间、批号(炉号)、标识、检测、使用部位反映可追溯性;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检验批质量应能从技术交底、工序交接、验收评定、施工日志、测量记录等资料中反映可追溯性。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先进单位:公司每年评选一次体系运行先进单位,对获得前几名的单位进行奖励,原则上一等奖1名、二等奖1—2名、三等奖1—3名,先进单位数量根据当年公司在建项目数量确定。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公司每年评选体系运行先进个人5—10名,每个项目部、公司与体系运行相关的每个部门均可推荐1名人员参与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细则:

  ⑴先进单位评选:每年年终,公司将结合内审及外审的审核结论、体系运行效果、现场检查情况、不合格项、观察项数及跟踪验证整改等情况对各项目部进行综合评定。凡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一律取消评选体系运行先进单位的资格。

  ⑵先进个人评选:每年年终,各项目部、公司相关部门将推荐人选按附表1填好相关资料,报公司科技部。科技部根据推荐人在体系运行管理中的成绩,以及所在项目或部门体系运行情况,提出先进个人建议人选。

  ⑶评定结果统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公司公告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先进个人,500元/人;先进单位,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十五条 公司对项目部内审中,内审组开具的观察项和一般不合格项,要求项目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及未及时报送验证资料的,每一个不合格项罚款5000元,每一个观察项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公司对项目部内审中,每发现一项严重不合格项,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

  第十七条 外部体系审核发现观察项,如属于在内审中已提出而未整改完善或整改后重复发生的,每一个观察项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

  第十八条 外部体系审核项目部发现一般不合格项,同一个项目部累计二项或二项以上的,每一项一般不合格项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公司本部同一部门发现二项或二项以上一般不合格项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外部审核中的严重不合格项或同一种不合格项在同一单位三个以上的部门中都存在,或在同一项目同一部门中出现三个以上不合格项,就表明体系运行无效,这是外审中所不允许的,将不能通过认证。出现此类情况,由公司管理评审会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在内、外部体系审核中发现的观察项未纠正或纠正后重复发生的,在下次内部审核时视为不合格项。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检查及内审期间,凡发现未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环境管理方案、未与作业层订立安全质量目标责任制、未明确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目标、未进行风险与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工作、体系运行机构不健全或项目未明确分管领导人,视为严重不合格项。

  第二十二条 在内、外部体系审核中,被审核项目部应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对不配合审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罚款200—20xx元。

  第二十三条 每次审核,因个人责任造成一般不合格达2项或1项严重不合格的,取消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部财会部门根据《体系运行和贯标处罚通知书》(见附表2),对违反体系文件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执行处理决定后(在工资或奖金中扣除),将罚款转公司财会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科技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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