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示制度

时间:2023-08-06 15:20:25 文圣 制度 我要投稿

收费公示制度(精选18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收费公示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收费公示制度(精选18篇)

  收费公示制度 1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校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收费公示制度 2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我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召开家长会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二、凡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书本费、杂费、借读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三、学校选择性代办事项的收费,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向家长发告知书、征询单。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学期结束后,通过代办费结算清单、外地借读生收费清单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将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收费公示制度 3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特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及时更换。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收费公示制度 4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规范价格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在显著位置,通过公示牌、价目表,住院费用清单等方式实行药品及医疗项目价格公示,并严格按照价格公示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任何人不得随意多收、少收或乱收。

  二、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完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只有物价管理科可以进入医院收费项目维护系统,对医疗收费项目进行增加、减少或变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进入该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四、对医院实行的单病种限价收费项目及价格在相关科室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承诺。

  五、在收款窗口设立收费显示系统,门诊病人交费的同时,可直接看到自己的.交费情况;在院病人可通过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查询费用情况。

  六、医院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家属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收费公示制度 5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收费制度。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收费公示制度 6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1、明确、规范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纪律。严格收费管理,不违反规定擅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违反规定办班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绝不暗箱操务管理,不准设置小金库、帐外帐,不得以各种名义要求学生订购市教委确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资料、音像资料。

  2、严格执行“一证、一单、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一证,学校凭物价部门的《中小学收费许可证》收费;一卡,学生凭《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缴费;一单,学校凭《收费结算清单》与学生结算;两公开,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3、学校认真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学校收费前,能通过校务公开栏、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将收费政策、项目、标准在校外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社会的监督

  4、进校书刊按区教育局审定的用书目录征订,学校所定的.课本目录都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新华书店征订。

  5、严格学校代办项目的收缴工作。凡属于由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项目,如课外教育活动、校服、报刊、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学校应在开学前制订计划,听取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签字同意后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为办理,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6、严格杜绝学校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对本校学生收费补课。加强学校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收费收缴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加强监督机制,将收费项目及使用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收费公示制度 7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 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收费公示制度 8

  根据全国、省、市会议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构建规范学校收费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学校收费法制化,切实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原则:以市、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收费标准的规定为准则,坚决贯彻执行“一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杜绝私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现象。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特困生凭特困证减免收费,其他代收项目的收费,依照市区教育局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三、通过公示栏进行收费公示,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严禁各部门、各年级组、各班主任自主立项,擅自提高、扩大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

  五、学费由学校财会室统一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六、坚持收费程序规范操作及收费票据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七、严格实行乱收费考核考评一票否决制度及违章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收费公示制度 9

  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通过收费卡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

  3、《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

  收费公示制度 10

  1、按照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及XX市教委、物价局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下列收费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学校的收费及管理。

  2、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形式的赞助费。不准以特色班、竞赛班等名义违反规定招生收费

  3、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或强制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业保险和其他各类物品等

  4、义务教育阶段严格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严格执行核定的学费、书簿费标准,一次性统一收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5、对于由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校服、住院医疗互助金等)及素质教育需要的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学生自愿项目所需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各部门开学前制定计划——报收费领导小组审核——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签字同意——区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办理。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6、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在学校收费公示栏中按照要求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注明已审批、备案的学生家长自愿项目,并根据文件精神及时更新,开学收费前以告家长书形式告知学生家长。

  7、严禁对学生进行大面积、收费补课和举办学科办班,不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与外单位开展有收费内容的合作项目。

  收费公示制度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规范我园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达到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目的,根据《甘肃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幼儿园成立义务教育经费领导小组,人员由园长、会计、出纳、后勤人员、教师代表组成。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2、幼儿园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细则,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监督办法,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票据审批及签字程序。

  3、幼儿园的支出严格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预算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4、较大额支出项目必须事先提交园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全体教师会议上予以公布。

  5、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经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杜绝乱支乱花现象。

  6、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7、幼儿园要坚持园务公开制度,对幼儿园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向园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8、自觉接收财政、审计、物价、监察、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收费公示制度 12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幼儿园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权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幼儿园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园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幼儿园总务部门审核,报园长批准。幼儿园向学生收费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幼儿园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幼儿园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开学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幼儿园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幼儿园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收费公示制度 13

  为认真做好医院的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切实维护病人的知情权,对医院医疗服务及药品收费的复核规定如下:

  1.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查工作,严禁医嘱外收费,全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做到“不多收,不少收,不漏收”。

  2.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进行三级分户帐和医嘱的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

  3.建立患者费用清单查询和复核制度。对门(急)诊患者,根据患者需要提供每一笔医药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对住院患者,科室逐项记录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患者入院后由病区每天向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供病人复核。

  4.出院病人常规进行医药复核核查:患者出院时,所在科室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及时办理未检查治疗项目和未用药品的退帐。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帐手续,同时向患者提供总费用清单。

  5.对患者复核发现的收费问题,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改正,向患者表示歉意,同时要有整改措施。

  6.物价办有针对性的对费用有疑义的临床科室进行巡访,调阅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科室,督促科室整改。

  7.监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收费公示制度 14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一并收取。

  第三条居民房屋无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每年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

  (二)每年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的。

  第四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收取5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五条非我市户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1元。暂住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入住当月起收取。

  第六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对免收的居民户,要查验其证件并登记证件编号。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容器容积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合计数。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足6人,套内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为单位计算时,按每月6元计算。

  第九条公共交通(汽车、轮船、火车、地铁、飞机)的垃圾,应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口设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居民、暂住人员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暂住人员居住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与居民、暂住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分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费者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取,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所属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小区可以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代收。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应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交费者提供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上缴各区财政,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监督。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按滞留财政资金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收费公示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xx-20xx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和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凡在xx县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xx县建设局是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县环卫站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三)统一调剂建筑垃圾的余缺,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进行监督管理;

  (四)设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倾倒场所;

  (五)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有关证件、单据、表格;

  (六)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收取);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县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协助管理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已过而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秩序。

  第九条县城管大队负责巡逻检查县城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手续,协助交警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十条各类建筑工程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规划定点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县建设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需异地处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县环卫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等事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就地开挖并回填而不需要运输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环卫站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修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由县环卫站统一收运处理。

  第十三条建筑单位或个人排放建筑垃圾应向县环卫站申报,办理排放手续,按指定的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排放处理。县环卫站对运输、排放、处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它场所倾倒、抛散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严禁将家禽家畜的尸体、医疗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场)。

  第十六条在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有效期为十天,可以续办。

  第十七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倾倒。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夹带泥土污染县城区道路。运输建筑垃圾期间,施工现场至街道300米的距离内,由施工方设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县城区环境卫生。施工方在清洁街道时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作业。

  第十九条无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县环卫站运输,并签订委托清运协议书。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必须在县环卫站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倾倒。县环卫站应及时平整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场的方便倾倒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处置制度。按xx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的规定,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0元/吨(不含装车费用)。

  收费单位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0.087吨/平方米)+(拆除旧房面积×0.5吨/平方米);

  (二)吨位折算:二类土按1.65吨/立方米,三类土按1.90吨/立方米,四类土按1.95吨/立方米;

  (三)劈山、回填计算:按红线图上原标高与现标高的差距,结合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费专款用于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场以外倾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建筑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生活垃圾箱(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途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及接受处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建筑垃圾处置费该收不收、乱减免收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城区周边村(屯)以及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xx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收费公示制度 16

  一、一切医疗收费必须通过收费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违者加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按贪污论处。

  二、各种收费处方和检查、治疗单必须注明收费项目,收费员按收费项目录入处方后,进行收费并在处方上盖现金收讫章。

  三、药房凭粘有收费小票的'处方发药,各科室凭粘有收费小票的处方给患者做各项医疗检查或治疗,并保存好处方,不得收受与收据金额不符和无ID号的处方,否则,由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

  四、患者交费后一般不准退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经治医生在处方上注明退款原因,报经院长批准签字后,由财会人员监退,并将退款手续贴在收费票据存根上备查。

  五、收费处一律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不准使用其他收据,收费收据一律套写三联,严禁大头不尾,否则均按贪污论处。

  收费公示制度 17

  1.收费员工作必须细心负责,态度要热情和蔼,准确掌握药价和各种收费标准,简化手续,减少排队。

  2.交付现金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开出收据,留有存根复核和备查。对公费医疗、记帐合同,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如记帐单有涂改、伪造、冒名顶替等不符合规定者均不予记帐。

  3.病员出院,住院处根据病房的出院通知单结算、收费或记帐。

  4.病员住院期间,住院处应定期下病房结算。自费者,要随时与家属联系清交,以免造成呆帐。对欠帐者,应抓紧催收。

  5.收费处要建立交接班制度。交班时现金必须当面点清,最后汇总,清点钱、帐相符合交会计、出纳处理。如有不符,需立即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收费公示制度 18

  根据县文教体局、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校各项收费,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县文教体局、县物价局文件通知的一费制执行。

  二、班级收费只收班费,每名学生五元,不得超收或搭车收费。

  三、各处室、年级组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向学生订购复习、辅导资料,收取资料费及其它费用,若确实必须征订的资料、辅导材料和需收的`有关费用,需经学校教务处审查、报请校委会批复,允许后方可收取。

  四、对违犯学校规定,私自收费的人员,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校上报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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