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11-29 12:28:02 制度 我要投稿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5篇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与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开发、保留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通用工种人员。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适用专业毕业生;

  2、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适用于社会服务性岗位、工种和特殊技能岗位、工种的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必须接收录用的复转军人;

  4、按照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适用人员。

  三、管理权限

  1、电力公司对公司所管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计划管理,聘用指导,控制监督的原则;

  2、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被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考核、培训、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对被聘用人员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制的原则。聘用人员本人需委托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对其人事关系等实行人事代理。

  四、劳动用工及工资计划管理

  1、各用人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根据本企业下年度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预测,在本单位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下年度本企业《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列明聘用的岗位、工种、专业、人数、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达劳动用工计划时,审批下达聘用人员计划。

  2、对各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急需,聘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临时用工,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追加劳动用工计划和聘用人员计划。

  3、对已达到或超过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员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即不另行增减聘用人员工资计划。

  4、对未达到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增资,即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另行核增聘用人员工资计划。但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定员人数的工资计划。

  5、对暂未核定定员的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聘用人员,在电力公司每年核定暂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新增聘用人员计划。按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分类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聘用人员的工资纳入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管理。电力公司每年下达工资计划时,将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聘用人员情况,适当核增聘用人员的工资计划。下达增人计划而实际未新聘用人员的,不予核增相应的工资计划。

  6、电力公司每年对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到期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合同期满的聘用人员无论是否在岗,均直接核减劳动用工计划。对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还需相应核减工资计划。

  7、各企业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聘用的复转军人,按规定相应增加工资计划。

  五、聘用原则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有志于开创、发展、建设电力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三项用人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适用原则。

  六、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其中: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7、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产岗位或特殊工种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被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40岁以下,生产岗位35岁以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9、已证明,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10、经批准,已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电力公司系统职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含聘用人员计划),在公司系统内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通过媒体广告、设摊招聘、他人引荐或网络查询等形式对外开展招聘活动。

  3、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筛选,确定应试人员名单。

  4、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单位负责组成招聘考试工作小组,组织并参加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

  6、经招聘考试合格初步确定的人选,视情况应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调查。

  7、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后,还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将招聘工作全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力公司报告,同时上报《应聘人员录用意向报告书》。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被录用人员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上岗条件,确定录用人选,分类报批并公布结果。

  9、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电力公司审批意见,对被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单,并限期报到,签订初聘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10、初次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均需到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员可暂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待续聘时再予以办理。

  11、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把外系统进人录用关,对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岗条件录用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辞退被录用人员,由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将严肃处理该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

  八、初次聘用人员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对初聘人员均应进行试用或培训,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原则。

  2、初聘期限分别为:

  (1)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为6个月;

  (2)适用于特殊技能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个月;

  (3)适用于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0———45天;

  (4)复员军人培训期一般为一年;

  (5)转业干部适应期最长为2年。

  (6)对于直接引进的特殊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经电力公司批准后,确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员一般为1———6个月。

  3、初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初聘期满后,双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4、初聘期间,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培训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5、聘用人员初聘期满由各用人单位对其道德品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鉴定(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确认其是否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发书面通知予以辞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无论续聘与否均及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6、聘用人员在初聘期间违反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立即予以辞退,由各用人单位即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备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九、续聘合同的管理

  1、对初聘期满考核合格需续聘的人员,必须先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或续办人事代理委托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2、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有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必须按《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协议各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执一份。

  3、续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期限:

  (1)续聘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项目为期限两种,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所有聘用人员在同一企业内续签劳动合同最多不超过2次。

  (2)聘用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聘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应届中专、技校毕业生初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聘用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人员,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7)聘用的复员军人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2年,转业干部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续聘合同终止与再次续签

  (1)所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劳动关系。

  (2)无论何种期限劳动合同,都应按有关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

  (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依据《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当时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聘用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考核结果,依照择优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经电力公司批准劳动用工计划后,可再续签2~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5、《聘用协议书》的签订

  (1)各类聘用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必须在《劳动合同书》内明确规定签订《聘用协议书》。

  (2)《聘用协议书》主要条款应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享有的权益,聘用协议终止条件等,双方应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签字生效。

  (3)《聘用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应同时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条款应相互对应,协调一致,互为补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条款和文字。

  (4)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时,还需签订补充聘用协议,作为聘用协议的变更证明。

  (5)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也应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不再重签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聘用协议到期,自动解聘。

  6、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与被代理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鉴证。

  十、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

  1、根据自治区人事厅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有:

  (1)办理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手续;

  (2)办理代理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业务,接受、保存、调转其人事关系,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及材料续整;

  (3)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代理人员的公证、结婚、离婚、独生子女、档案工资记载、求职升学、出国政审、因私出境护照及需要从档案材料中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

  (4)办理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记载、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考试报名等手续;

  (5)接转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6)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7)办理双方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2、人事代理必须由聘用人员自行委托。人事代理委托人均应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对象、代理期限、代理内容,确定代理费用和交纳的方式等。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企业工作性质、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员自身条件,对聘用人员分别实行全过程人事代理制和阶段性人事代理制。

  (1)对企业聘用社会性通用工种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聘用期限的人员,无论初次聘用还是续聘,在聘用期间均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

  (2)对企业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内的,在聘用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劳动合同期限为连续3年以上的,在聘期满3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也可结束人事代理的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3)对由电力公司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经电力公司批准,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应由电力公司负责及时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对企业急需聘用的特殊专门人才,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之内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或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或结束人事代理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须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各用人单位对拟结束人事代理委托、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各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统一转移已形成且需归档的聘用人员的各类材料。

  十一、聘用期间的管理

  1、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从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对聘用人员实行全过程考核制度,建立业绩考核档案,记录奖惩情况,每年一小结;合同期满,做出总体评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业绩考核档案及相关手续有用人单位及时转入人事代理机构。

  2、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聘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在对现有机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工作基础上,制定聘任人员任期考核管理办法。

  3、聘用人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忠于企业,保守企业秘密。

  4、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在培训、使用、奖励、提拔和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应与本单位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同等对待。

  5、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时,按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根据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统内各用人单位之间直接调遣。在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必须遵循本办法中“聘用程序”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并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7、企业对违纪的聘用人员,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聘用人员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享有辞职的权力。

  8、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原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减少因员工离职造成的对企业工作上的损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将其保管和领用的文件、资料及公共财务向原聘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责任不清或无法追索责任的后果。凡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企业可予以除名或开除。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泄露企业机密,影响内部团结,损害企业形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者;

  (4)无故旷工连续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10、用人单位应对辞职和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聘用人员及时填写《人员变动登记表》,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同时,将上述人员介绍到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原聘用单位必须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

  1、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聘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2、聘用人员工资报酬实行档案工资与执行标准相分离的原则。聘用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3、初聘期间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初聘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发放,其工资标准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①中专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450元;

  ②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650元;

  ③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850元;

  ④双学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工资为1100元;

  ⑤硕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500元;

  ⑦对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人才的,可参照上述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以不高于30的幅度适当提高。

  (2)对初聘期限内被辞退者,仅支付实际工作或劳动期间的工资,不另支付其他费用。

  4、续聘期间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会通用工种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地区当年劳动力市场相关专业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标准,按照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分高、中、低三档价位执行。

  (2)聘用的生产专业技术及各类管理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结构,自行决定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

  (3)对聘用的其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项目)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种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奖励办法有:

  ①项目成果奖励;

  ②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

  ③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

  ④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分配。

  (4)对聘用的营销人员,其收入一是可依据完成的销售收入量确定,二是可与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和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5、聘用人员属特殊专业人才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聘用期间,可享受本单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享受奖励住房的政策(国家或自治区房改政策已明确执行商品住房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其他聘用人员在履行短期劳动合同期间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单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购房待遇。

  7、各用人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9、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在享受各种待遇上与本单位原职工同等对待。

  10、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11、聘用人员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不执行电力公司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

  12、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随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参照电力公司现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自xxx年x月xx日起试行。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2

  一、前厅部员工的素质培养

  1.仪容仪表的规范

  A.上班按酒店规定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工服干净整洁;

  B.站、立、行资势要端正、得体;

  C.头发符合酒店规定

  D.员工不得留长指甲,女员工不浓妆艳抹,不涂不色指甲,不带饰物

  E.不得使用过浓的香水

  2.礼节礼貌的规范

  A.称呼客人时恰当的使用称呼

  B.热情、主动问候客人,按先女后男宾的原则

  C.注意应答礼节

  D.与客人保持应有的距离,不过分随意

  3.言谈规范

  A与客人交谈时,语言要清楚、简洁、准确;

  B.语速适中,语调轻柔,表情自然

  C.回答问题时不可说“不知道”

  D.不与同事在客人面前说家乡话,扎堆聊天

  E.不与同事议论客人是非

  F.注意接电话的规范

  G.不得与客争辩,不做有损酒店形象的事情

  H.上班不带有/表露个人情绪,甚至影响工作

  4.举止规范

  A.举止落落大方,自然诚恳

  B.精神状态良好。情绪饱满

  C.双手不插腰,或玩弄其它东西

  D.双腿站直,身体不东倒西歪,不得把双脚露出鞋外

  F.手势规范,双手递接

  G.为客人服务时不得流露出山厌烦、冷淡、僵硬的表情

  5.综合素质的规范

  A.热情好客、交际能力强

  B.精明能干、有巧妙的推销技巧

  C.机智灵活、有较强的应便能力

  D.能说会道、有过硬的语言沟通能力

  二、前厅部的环境与设施的维护

  1.酒店大门与大厅的维护

  A.要求行李生岗位职责之一就是驻守大门,送往迎来每一个客人

  B.要求各位员工尤为行李员关注大厅的秩序,包括大厅沙发休息区,大厅卫生等

  C.要求下班员工不得无故在酒店大厅内逗留;

  2.前厅灯光与是否通风良好的维护

  A.由行李生控制大厅灯光的开与关,注意厅内与厅外的灯光比较

  B.关注大厅的通风效果,随时与工程部门反映

  3.大厅装饰物/植物的定期维护

  4.前台设备,内部资料/资料架的维护

  A.要求前台员工自觉维护,爱惜

  B.部门领导定期进行检查

  5.不私拿或使用酒店的客用设施及一次性用品;

  三、前厅部各部门的管理与衔接配合工作的管理

  1.包括接待,收银,礼宾部,总机房等小部门的管理

  A.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私自换班、调班

  B.不得迟到早退

  C.当班时间不得在休息区睡觉

  D.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不顶撞上级,态度端正

  E.当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F.不在岗位上与同事或亲戚闲聊,应懂得注意场合

  G.不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

  I.无故乘坐客用电梯

  J.在规定时间内用完餐

  K.不可泄露客人隐私或泄露酒店机秘

  L.当班时间不得饮酒

  M.杜绝偷盗客人或同事财务等恶劣行为

  N.杜绝重房事件的发生

  O.对客使用标准的普通话

  P.当班时间不可玩电脑游戏

  Q.当天工作情况、交待的重要事项仔细体现于交班本上

  R.禁止私自开房

  2.部门之间配合工作的管理

  A.对部门之间沟通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必要时进行交谈会

  B.开展有利于增进部门之间和谐的娱乐活动

  3.部门工作流程的熟悉

  A.熟悉酒店的应知应会,对客人一般的询问能妥善处理

  B.熟悉本值岗位职责

  C.会灵活处理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理技巧

  D.熟悉电话礼仪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3

  一、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的考勤情况参考《考勤管理规范》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员工请假需提前1-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日举行一次碰头会,每周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及技术交底会。

  2、每周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月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7、如有特殊情况,负责人可根据情况更改会议时间。

  8、外施工管理人员须与办公室各个部门,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必须做好每天的施工日志及相关记录。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员工对内须认真负责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创增信产值:对外应保守业务上的机密。对人为损坏的工具、公物要主动上报岗位负责人。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不得操作使用或练习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如损坏设备或造成其他后果,一切责任自负。

  4、工作人员要尽量保持工作现场整洁有序,材料堆放适当。

  5、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6、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六、施工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本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2、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范及各小区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各小区的规章制度及作息时间。

  3、每一工种质量层层验收。每一工种完工后工长先行验收并及时整改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再行验收后并出具书面文件签字后交由施工总监再行验收签字后通知业主一同验收。

  4、施工工期严格遵守,每一工种工长必须安排好当天的任务,责任到人。工地上不可无故无人,即使工种完工等下个工种进场,也必须提前通知公司早做安排。

  5、安全用电用水,用电一定要带触电保护。离开施工现场时,务必关掉水阀、总电源及窗户。注意安全,不得野蛮操作,电动工具必须由专人专项操作。

  6、服务态度热情,对客户的提问要好言回答,不得恶语中伤,不理不睬,不得向客户索要任何财物。不得与客户发生矛盾或发生任何争执,情节严重勒令停工,一切损失由该工种的工长负责。

  7、工地上注意维护公司形象及个人形象,不得讲和做不利于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否则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立即开除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8、严禁吸烟、酗酒、严禁赤膊及穿拖鞋施工、严禁穿其它公司工作服、严禁携带小孩及闲杂人等驻留工地上。

  9、严禁打架斗殴、赌黄,若有违犯者,不论情由,均处以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刑法部门处理。

  10、公司广告牌、进度表及图纸上墙管理。

  11、对于工地上的成品或半成品,每一工种工长进场后必须点清查实。若收工后发现成品或半成品有所损害,赔偿、更换均由工种工长及成员承担。完工时工地必须移交给下一工种并签写工程移交单,并请主户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

  12、为了公司荣誉和职工利益、以上各条款,望广大员工切实执行、严格遵守,以充分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1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4

  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第二条针对员工的要害业绩指标(产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车间治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

  二、考核车间

  原料、成型、烧成、分级包装、模具(其他车间部门暂不考核)

  三、考核内容

  本月产量、质量缺陷计划,产量、质量均衡率。详见每月车间生产指标和车间缺陷控制目标。

  产量均衡率=(天天实际完成/天天计划100%之和)/月工作日

  质量均衡率=质量达标品种数除以当月所生产的品种数乘以100%(即品种质量达标率)

  四、考核方法

  将考核人员的一部分工资作为浮动工资(考核基数)。考核基数按不同职级划分:车间主任600元,副主任500元,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400元。考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如下体现:根据产、质量实际完成计划的百分数发放工资,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第一条对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的考核:考核基数30%作为产量工资,考核基数50%作为质量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产量均衡率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质量均衡率工资

  l产量浮动工资=本月完成产量/计划完成产量(考核基数30%)

  注重:当本月完成产量除以计划完成产量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50%)

  注重: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产量均衡率/产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重:当完成产量均衡率除以产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重: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应得工资=基本工资+(产量浮动工资+质量浮动工资+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第二条对质检的考核:考核基数80%作为产、质量工资,考核基数20%作为产、质量均衡率工资。质检主要考核质量指标。

  l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80%)

  注重: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20%)

  注重: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检应得工资=基本工资+(质量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补贴

  五、考核的一般程序

  第一条员工的直接上级为该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的考核负责人是车间主任,而车间主任的考核负责人是生产部和技术部;

  第二条考核结束时,考核负责人必须与该员工单独进行考核沟通;

  第三条具体考核步骤在各岗位的考核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考核结果及考核文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六、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一条考核时间安排在每月五日至六日,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要求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每月6日前把产质量完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根据上报材料指导相关车间作工资,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各车间主任有权利、责任在考核总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班长、质检员工资,根据他们所承担指标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调整,每月6日前把调整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没大问题,原则上尊重主任意见,并实施监督。

  第三条各车间每旬利用黑板报形式公布一次车间产质量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同时每道工序每旬评选一次产质量第一名、产质量进步最大第一名、产质量倒数第一名、产质量退步最大第一名,前两名予以公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评选方案由各车间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本考核制度从1月正式实施。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xx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5

  为了便于对非本公司人员来访的管理和约束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请本公司职工和外来人员遵守。

  一、来访人员必须到前台更换来宾证,并说明被访本公司人员姓名并由前台联系证实。在来访结束后到前台退换来宾证方可离开。

  二、来访人员必须把来宾证佩带在胸前,在没有本公司职员的陪同下不得在办公区和库区内逗留。

  三、来访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来宾证,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我公司办公时间为早8:30至晚17:00,在其它时间段来访人员应到办公区东门警卫处更换来宾证。

  五、来访人员进入库区时应自觉登记,认真填写表格并由陪同人员签字。

  六、来访人员进入库区时如带有个人物品须向警卫申请衣柜将其物品放入其中钥匙自行保管。

  七、来访人员不得携带射像设备进入库区,如工作需要必须向库区主管申请并说明射象区域,同意后由专人陪同。

  八、来访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库区管理规定,离开时应自觉配合警卫人员的检查,领用物品归还齐全后方可离开。

  九、来访人员如需将库区货物带离库区必须将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交于警卫处经确认后方可将其带离现场。

  十、来访人员进入库区须有专人全程陪同,如发现有未陪同人员警卫将通知接待部门安排陪同人员如不能及时安排,来访人员将不得在其逗留。

  十一、发货区及出货区为控制区域只有员工及访客在工作需要时方可进入,警卫人员可随时进行检查。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6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促使管理人员自我改进,自我完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业绩,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诚实守信,务实高效,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及时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管理人员在接受重要工作任务时,应签订相应承诺表,按《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上级与公司的声誉负责,实现自己的诺言。

  第四条 按时报送各类计划、报表、资料,保证内容数据真实详细。

  第五条 按时参加公司或部门召集的各类会议、培训、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按程序请假。

  第六条 各部门之间团结协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工作的须出示工作联系函。

  第七条 承诺表见附件1,工作联系函见附件2。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xx有限公司

  二〇〇x年x月x日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进一步适应公司管理的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基本定义

  1、迟到:上班时间应到仍未到岗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

  3、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4、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脱岗连续超过6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5、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第四条考勤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勤规定

  第五条标准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八时至中午十二点,下午二点至五点三十分。

  第六条每天上班的员工,须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上班考勤各一次。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考勤次数进行补充规定并及时报备。

  第七条全体员工须在杨总办公室签到视为有效考勤。

  第八条员工确因工作需要直接外出不能按时签到,须提前一天填写外出登记表或提前告知,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

  第九条违反考勤制度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迟到、早退的处罚标准: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数不超过五次(含五次)者,警告;超过六次(含六次)者,扣罚50元。

  2、旷工半日扣罚三个工作日的薪资额,最高扣罚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月薪资总额,连续3天旷工为自动离职。

  3、由公司发文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须统一考勤管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将按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请假、出差规定

  第十条请假及出差批准权限如下:

  1、请假或出差1-2个工作日以内(含2个工作日),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相关表格,以便考勤员记录。

  2、请假或出差超过3个工作日,应由总经理批准。第十一条请假规定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

  1、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

  2、病假:办理病假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

  3、婚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登记手续者,给予带薪婚假三天,请假时原则上需交验三个月内《结婚证》。

  4、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5、丧假:员工亲属过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丧期。

  6、工伤假:因公负伤,持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伤鉴定,可办理工伤假。

  7、年休假:公司员工原则上每年春节期间享受十五天带薪年假(含法定节假日),员工的探亲假及年休假统一安排在春节假期中,不另行给假。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须至少提前1-3日填写《请假申请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不同情况,按早退、旷工等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2、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3、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

  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出差手续的办理

  员工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备案。

  第四章假期规定

  第十四条员工具体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和具体放假日期以政府相关规定及总公司发文为准。

  第五章员工培训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因公学习培训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组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时间一天以内的报本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两天(含两天)以上的须再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新员工入职考察期

  1、考察期时间为一周。

  2考察期间不允许请假,不遵守者按旷工处理。

  3、考察期间全勤且上岗满一个月的新入职员工,考察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六章人事变动的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人事变动的考勤管理

  1、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者,视为脱岗或旷工。

  2、任何员工的岗位调整或变动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的岗位调整,必须按分公司总经理意见执行。

  第七章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离职释义

  1.员工和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辞退、辞职、和自动离职。

  2、公司综合人事部负责收集、传达意见,签发《离职单》,办理人事变动相关手续,监督离职者的移交工作,将有关离职的文字材料存档。

  第八章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职责如下:

  1、综合管理部直接负责分公司考勤工作。

  2、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督促及指导分公司员工办理外出登记、请假及出差等手续。

  3、对无故不上班的员工,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向分公司经理汇报。

  4、综合部必须坚持每天的考勤工作,并做好每月统计上报。第二十条综合人事部考勤专员职责

  1、综合管理部每月1日下午17点前将经审批后的上月考勤统计表交分管领导审批。

  2、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勤资料的保管,保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是员工劳动纪律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检查员工在岗情况及上班秩序,如上班时间脱岗、串岗,做与工作

  无关的事情等。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罚款处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负连带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具体考勤表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人员编制及需求进行统一规划。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湄潭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8

  一、保卫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依法执勤,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作为保卫部的一名成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遵守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服从安排,有意见先保留执行后提出来解决。

  二、负责门卫、要害部位守卫警戒和公司内的巡逻工作,保卫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维护公司内部秩序。

  三、在部门领导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作案或潜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排除影响内部安全的事故隐患。

  五、负责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发现治安案件和重大事故,并及时向部门值班领导和上级公安部门报告,采取安全措施,抑制事态发展,保护好现场,等待值班领导处理。

  六、做好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和外宾、首长的保卫工作。加强巡逻检查工作,维护良好秩序,防止火灾、盗窃、破坏和治安事故的发生。

  七、文明执勤保持高度的警惕,准时上岗、注意风纪,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庄,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办事公道,上班时不喝酒、吸烟,不耍特权,严禁刁难人、打骂人、欺压人、粗暴无礼、侮辱人格的行为。不擅离岗位、不看书报、不做私活、不与他人闲谈嬉笑,不长时间接电话,不玩手机,夜间执勤不准睡觉,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八、保守机密。严守国家和公司内部机密,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公司内部等情况,不得将公司重点部位的位置、报警器分布情况和有关公司领导电话号码等情况向无关人员透露。

  九、注意团结、互相学习、互助互爱,共同提高,做到不利团结的话不说,不利团结的事不做,维护部门内部的团结。

  十、在部门领导下执行公司各项治安、安全检查、防范制度,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第十八条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80-89分)和基本称职(60-79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二十条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准一的85%发放)。

  第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0

  为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员工合理流动,使公司员工调配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发挥公司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望各部(车间)遵照执行。

  一 、公司各部(车间)因工作生产量变化,工艺改进,新增设备等原因,需增减本部(车间)职数的,必须填报《员工异动审批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 、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异动审批表》所报增减职数,岗位及要求,须进行必要的审核。对需增岗增员的,通过内部协调和外部聘用的办法给予解决。

  三 、增岗属外部招聘解决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招聘制度办理。

  四 、增岗属内部协调解决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部门要求,进行考核确定合适人选。

  五 、人力资源部确定合适人选后,必须与异岗的双方部门交换意见后由主管人事领导或总经理签批,方可办理异岗手续。

  六 、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异岗手续的(含借调)而异动岗位的,公司不予结算工资。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1

  仪容仪表要求制度

  一、上班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号牌,统一发型,只准穿肉色。(黑色袜男员工)。

  二、女服务员:上班要化淡妆,不准浓妆艳抹,长发要盘起,短发不过肩,留海不超过眼睛,头发不准染色,不准梳过于夸张的发型。

  三、男服务员:头发不准染发,不留胡须,勤修面。

  四、不准留长指甲,不得涂有色指甲油。不准用刺激性很强的香水。

  五、上班时间不准戴手镯、耳环、项链等饰物。

  六、工作服要整洁,无油渍、无皱痕。

  七、上班前不准吃大蒜,大葱,槟榔等刺激性,带异味的食品,不能吃酒精含量过高的事物,饮料。

  八、不能当着客人的面做不雅观的动作,如抓痒,抠鼻子,挖耳朵,梳头发,剔牙,大呵欠等,打喷涕应适当遮掩。

  九、检查仪容,仪表应到卫生间或客人看不到的偏僻处。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一次扣款5元,再次扣半天休,三次扣一天休。

  卫生工作制度

  a、个人卫生

  一、勤洗澡、勤换衣、勤洗头发、不能有头屑、身体不能有异味。

  二、工作服要勤洗、勤换、不得有油渍、皱痕和异味。

  三、大、小便后要洗净、擦干。

  b、区域卫生

  一、地面无杂物、桌椅按要求摆放整齐美观。

  二、桌面无油渍、无尘灰,餐具无破损、无油渍、无灰尘、无水滴、无茶渍,餐具必须消毒。

  三、工作台要干净、整齐、物品按要求摆放一致,托盘、水壶要干净、无污渍。

  四、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能随地吐痰。要随手捡拾地面杂物,讲究公共卫生。

  五、门窗、墙壁要保持光亮,无灰尘、无油渍、无蜘蛛网。

  六、卫生间要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卫生工具摆放整齐。

  七、各班组卫生分片包干到人,每天派人轮流值班,保持卫生清洁。每周六搞大扫除。

  八、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罚5——20元。

  劳动纪律

  一、提前十分钟到岗,换好工作服,检查好仪容、仪表。

  二、上班时间站立规范,不得倚墙、靠椅,不准聚一起闲谈,上班按规定时间在自己区域站立规范,面带微笑迎接客人的到来。严禁以工作场地作为休息场所,违者一次罚款5—20元。

  三、遇到客人和上司,要主动问好点头致意,不能视而不见。违者一次罚款5—20元。

  四、客人来了要说欢迎光临,拉椅让座。在服务过程中请使用礼貌用语,客人买单要致谢,客人离时要送客,请客人慢走,并诚心欢迎客人下次光临,使用礼貌用语(送客至门口),违者一次罚款5—20元。

  五、不准与客人争吵,要记住客人永远是对的,不准向客人索取物品与小费。若因态度问题导致客人不买单,给酒店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六、拾到客人物品必须上交吧台或上一级领导保管,并尽快与客人取得联系,不准私自留藏,占为已有。一经发现,罚款20—200元并后果自负。

  七、如遇客人较多时,不得私自离岗。离岗要上报领班(包括上洗手间),领班安排人员顶岗后,才能离开。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罚款20元/每次。

  八、不准在餐厅内奔跑,不准在餐厅、包厢、公共场所大吼大叫、大声说话,违者视情节轻重罚1—5元。

  酒店财产:

  酒店物品(包括发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均为酒店财产,无论疏忽或有意损1/4坏,当事人都必须酌情赔偿。员工如犯有盗窃行为,酒店将立即予以开除,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出勤:

  1、员工必须依照部门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变更班次,须先征得部门主管允许。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外,所有员工上、下班都要签工卡。

  3、员工上班下班忘记签卡,但确实能证明上班的,将视情节,每次扣除不超过当天50%工资。

  4、严禁替他人签卡,如有违反,代签卡者及持卡本人将受到纪律处分。

  5、员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时上班,应电话通知征得部门主管认可,补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工卡遗失,立即报告人事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补发新卡。

  7、员工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店。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3

  目的

  1.1 为规范和完善运维部安全工作管理,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了解及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和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原则

  2.1 公开原则:考核过程公开化、制度化。

  2.2 客观性原则:用事实标准说话,避免带入个人主观因素。

  2.3 反馈原则:在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必须反馈给被考核人,同时听取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于当月月底前提交于综合管理部。

  绩效考核对象

  3.1 绩效考核的方式分为公司级和部门级两类,绩效考核对象为部门、班组及个人。

  适用范围

  4.1 本考核适用于公司运维部全体员工。

  考核小组

  5.1 组长:运维部经理

  5.2 组员:值长、设备员(兼职安全员)

  考核依据

  6.1 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各级调度规程规范及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6.2 依据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责任书

  绩效考核的周期

  7.1 月度考核:指月度部门目标指标、定期工作、月度基本任务、督办的事

  项和协作配合等部门职责的履行或常规工作完成情况。

  7.2 年度考核:部门月度考核的汇总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7.3 不定期抽查考核:考核小组对部门的分管变电站安全、技术培训和生产运行不定期的抽查。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以以运维部月末绩效考核指标情况为基准。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4

  国际传媒设计学院展览馆占地面积约190平方米,展馆里有三层展厅,展览总面积约400平方米,展览馆由教务办公室负责管理。

  一、 入场守则

  1、自觉遵守展览馆管理规定,维护展览秩序,爱护馆内设施,共同营造安全文明,舒适温馨的展厅环境。

  2、馆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或使用明火。

  二、 展厅秩序

  1。请不要擅自移动展厅内的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擅自接水接电。

  2 。展位特装请不要在展厅内施行,请不要在展馆内进行锯,刨,钻,焊,油漆等作业。

  3、请爱护他人物品,不要越界使用他人的空间。

  4、控制好声音分贝,不要大声喧哗。

  5、展品运输、安置、展品操作等应考虑展厅的`地面负重能力。

  6、参展者的宣传活动只可在各自展位内进行,不得在其展位以外的公众地方做一切宣传手段。

  三、 物品禁入

  1、未经允许,所有鸟类,爬虫类,鱼类或其他禽兽类不得进入展馆。除非其使用与展览活动有关,请先得到批准。

  2、危险物:包括(但是不限于)武器、刀、剑、弹药、炸药、易燃物、易爆物、剧毒品、放射物或者其它危险物品。

  3、违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侵犯知识产权物品。

  四、 物品管理

  1、展馆开馆至闭馆时间内(包括布展、开展和撤展期),请参展单位保管好各自的物品,以防物品丢失或损坏。

  2、展览期间的物品不得自行出入展馆,如需撤离须有教务办公室盖章(或签字)的放行条方可撤离。

  3、撤展展品请在管理方要求的时间内全部撤出展馆,展位内所有自行张贴、悬挂物由参展单位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

  五、申请展览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包括班级结课展览、艺术采风展览、毕业设计展、工作室成果展、社团成果展、个人作品展等。

  2、申请展览单位或个人务必提前15天至30天到教务办公室负责老师处申请,填写《展览馆申请表》、填清楚展览名称、展览单位、申请展览时间的期限(包括布展时间)、布展详细工作(递交展板布置的平面图,设备用电的方案)等信息,经学科教研室主任签字审核批准后生效。

  3、展览所使用的一切用具、如有其它需求(咨询、拆改展位家具租赁、展具租赁、照明灯具安装、电源安装以及配件、办公用品、影象播放工具等)请在申请时提交详细清单,教务办公室按照学院实际情况酌情安排解决。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5

  一、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发100元工资,并予以通报处分。

  二、严禁上班打麻将、扑克、游戏机等娱乐活动,违者扣发100元工资,并给予通报处分。

  三、严禁在正常上班时间吃零食、吃饭、喝酒,违者扣发50元工资。

  四、抢修工作在人员不足情况下,电工、司机协助维修工工作,维修工也要协助电工工作。对故意拖活、压活行为扣发当事人50元工资,并视情节轻重调离抢修中心。

  五、严禁维修用车为私人所用(主管领导同意除外),一经发现,司机调离其本职工作岗位。

  六、对不按时上班、下班,与业主发生口角的,发现一次扣发50元工资,连续三次,调离抢修中心。

  七、正常上班时间不准看电视。一经发现,处当事人50元罚款。

  八、对出车致使车辆损坏的,根据责任,由责任人按责任按比例分摊维修费用。对车辆要及时保养,如果人为保养不及时造成损失由当事者负责维修。

  九、维修工要对维修器材、工具经常性维修养护,熟练掌握其性能,并实行专人负责,谁损失谁赔偿。

  十、不经主管领导、主任、副主任书面批准,擅自串岗,扣发双方每人20元工资,连续三次,调离其工作岗位。

  十一、在维修过程中,用料要坚持节约原则,不许私自拿料送人或自用,一经发现停止其工作,并扣发当月工资。对参与造假的物业管理处主任及相关人员同等处罚。对敢于举报的物业管理处和个人给予500元奖励。

  十二、凡出现以上情况,主任负20%责任,副主任负10%责任,按责任比例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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