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10 13:13:27 制度 我要投稿

考勤管理制度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考勤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考勤管理制度15篇

考勤管理制度1

  核查考勤规定

  为加强考勤管理,完善考勤制度,特对核查员工考勤规定如下:

  一.所有干部,员工必须按规定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

  二.上班半小时内由部门主管及组长对本部门及本组人员进行点名核对,确认该员工上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考勤文员在每天上班半小时后到车间查询员工考勤。查考勤时,考勤员根据部门主管及组长提供的考勤记录进行核对,同时抽查组别人员的到位情况(如迟到、请假、旷工等)。

  四.考勤文员须对所有计时人员进行每天核对上班情况。

  五.各部门主管及组长必须认真核对本部门及本组人员的考勤异常情况,并如实上报,查实发现有虚报者,将给予相关人员记过处理。

  六.以上规定望大家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之。

考勤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优化教风园风,促进我园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及我园实际,现将我园教师考勤细则公布如下:

  一、考勤

  全园教职工在工作日期间,每天两次按照规定时间签到。一月内无迟到、早退、请假、中途外出、脱岗视为全勤。全勤者第一个月奖30元,下一个月连续全勤,每月增加10元(至学期末)。中间出现非全勤月,下一月全勤从30元重新算起。

  二、对事假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公、因私请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因公请假,应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向园长申请,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外出开会、办事、学习一律向园长请假。

  因私请假,半天向分管园长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向园长请假,一律提前一天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时,应在当天到岗前两小时内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请假,上班一天内找园长销假。离开岗位一律要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由单位存档),园长准假后,方可离岗。只有两位教师在岗的班级,在无人接替的情况下不准请假。

  请假超过3天的,报局人事科备案。

  事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单位及时将请销假情况记入《请销假情况登记表》。无正当理由超假的,作旷职处理。

  (二)因私请假期间的工资,7天以内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累计超过7天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5%;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超过2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3%;考核年度内请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停发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三)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作旷职处理。旷职期间停发工资。对旷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终止用人关系;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寒暑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本县以外),1天以内(含1天)的,向园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事假(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病假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病情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参照事假)报批。请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病情证明、相应医院医务科出具证明以及病历卡和医药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病情证明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请假人员作旷职论处。对给其出具假病情证明者通过教育局报请县政府,建议医疗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7天以内,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2%;7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25%;学期病假累计满1个月,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5%;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5%;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5%。

  (三)工作人员中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四)享受教科研津贴的人员,其津贴病假期间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五)学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视情节,按事假第三条规定处理。

  (七)病假期满,须及时销假。确因病情原因,需续假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处理规定执行。确有重大疾病者,须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八)补充规定

  1、教职工请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出示医生诊断证明、假条、药费单据等,并及时报告园长。

  2、教职工有病当天不能上班,须在上班前两小时请假,上班后持医院相关证明补办手续。

  3、教职工在工作时间看病,应事先取得园长同意。急诊就医者可以由家属代为请假,但病愈后必须持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向园长补假。

  四、对上班时间外出的规定

  上班时间因私事外出,需持园长签字的请假条外出,回来销假。每次超过2个小时的,按请假半天计算;每次不超过2小时,每月累计按每2小时半天计算(四舍五入)。

  五、对婚假、生育假、丧假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享受婚假正常7天,丧假(直系亲属死亡)可批准3~6天的假期。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县工作,或者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二)享受产假的女工作人员,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婚并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增加产假60天(共计不超过150天),对实行晚婚并晚育的男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享受7天以内的护理假。

  (三)享受上述假期人员,在假期内,工资和各项补贴照发。凡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发生在假期间的,上班后假期均不另加。各种假期发生的时间有交叉的,亦不重复计假。期间上班的,按加班执行,每天不少于20元。

  六、其他规定

  1、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本班教师有特殊情况确需倒班、替班的,需报园长批准备案。非园长同意,不得自行倒班、替班。自行倒班、擅自离岗串岗的,在班级和个人考核中按规定分别扣分。

  2、教师跨班顶班:空班顶副班,每天补助20元;空班顶主班,每天补助40元。

  七、附则

  (一)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局人事科,复核无误后送交局计财科。

  (二)以上各项扣发、停发的款项一律由幼儿园收缴后,于每季度末统一交局计财科,由局计财科将该款项计入本单位账户,用于本园职工临时代课、津贴补贴等补充支出,并实行专项审计。

  (三)对以上各项规定,本人拒不执行者,从严处理。

  (四)幼儿园执行不严,每学期出现瞒报漏报2人(含)以下者,给予分管园长行政处分,园长通报批评;瞒报漏报4人(含)以下者,分管园长撤职,园长行政处分;瞒报漏报5人(含)以上者,给予园长、分管园长撤职处分。

考勤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进一步适应集团公司全国性精细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建筑设计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基本定义

  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

  3、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4、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脱岗连续超过6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5、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第四条 考勤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五条 标准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中午十二点,下午二点至五点三十分。

  第六条 因公需要轮班工作的岗位,其部门负责人于每月28日前报备本部门下月排班表。

  第七条 写字楼上班的员工,须每天上午上班考勤一次。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打卡次数进行补充规定并及时报备。

  第八条 全体员工须在各自办公所在地点考勤机上进行打卡方视为有效考勤。

  第九条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直接外出不能按时打卡,须提前一天填写外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

  第十条 员工因手指受伤、脱皮等原因不能打卡的,在写字楼上班员工须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处签到,其他各考勤点员工须在各工作点考勤员处签到。

  第十一条 违反考勤制度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迟到、早退的处罚标准: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数不超过五次(含五次)者,每次扣罚100元;超过六次(含六次)者,扣罚本人全部当月全部奖金。

  2、旷工半日扣罚三个工作日的薪资额,最高扣罚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月薪资总额。连续旷工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因各种原因(包括忘打卡、排队打不上卡等)不能按时打卡,须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经两名以上证明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备案,同时予以当事人100元/次的处罚,否则将视同旷工。

  4、由公司发文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须统一考勤管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将按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如班车晚点,需在专线车司机处做好登记,统一由客运公司出具证明。但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打卡,因班车晚点造成员工迟到的,不列入迟到处罚范围。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各工作点进行考勤的特殊岗位员工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前一个月到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后方可多点考勤。

  第三章 请假、出差规定

  第十四条 请假及出差批准权限如下:

  1、请假或出差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一般员工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副职、助理须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及以上须经集团总裁审批;

  2、请假或出差超过10个工作日,一般员工须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部门中层干部及总裁助理须经集团总裁审批;副总裁及以上须经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五条 请假规定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旅游假等。

  1、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

  2、病假:办理病假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

  3、婚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登记手续者,给予带薪婚假三天,请假时原则上需交验三个月内《结婚证》。

  4、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5、丧假:员工亲属过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丧期。

  6、工伤假:因公负伤,持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伤鉴定,可办理工伤假。

  7、旅游假:公司正式员工原则上每年享受集体旅游假期一次,每次旅游时间为四天(含周六、日)。

  8、年休假:公司员工原则上每年春节期间享受十五天带薪年假(含法定节假日),员工的探亲假及年休假统一安排在春节假期中,不另行给假。

  第十六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须至少提前一日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不同情况,按早退、旷工等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2、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3、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出差手续的办理

  员工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备案。

  第四章 假期、加班、调休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如下: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国际劳动节一天

  4、国庆节三天

  5、清明节一天

  6、端午节一天

  7、中秋节一天

  员工具体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和具体放假日期以政府相关规定及公司发文为准。

  第十九条 加班规定

  1、公司因组织大型活动需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的,以集团公司下发文件为准,并按政府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2、财务部门等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日加班的,须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值班表提前二天报备。

  3、在法定节日加班后申请调休的,原则上准予当月完成,调休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

  第五章 员工培训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学习培训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组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时间一天以内的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两天(含两天)以上的须再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期间不允许请假,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2、培训期间全勤、考试合格且上岗满一个月的新入职员工,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六章 人事变动的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事变动的考勤管理

  1、集团系统之间的人事变动,每月十五日前(含十五日)到岗者,由新岗位所在单位统计当月考勤;每月十五日后到岗者,由原岗位所在单位统计当月考勤。

  2、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者,人力资源中心不予以统计考勤。

  3、因工作需要办理调岗手续的员工,需在规定到岗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最长延期至五个工作日,否则按旷工处理。

  4、因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而待岗培训者,待岗培训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考勤员职责如下:

  1、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确定部门考勤员并及时报备。

  2、部门考勤员具体负责督促及指导本部门员工办理外出登记、请假及出差等手续。

  3、对无故不上班的员工,考勤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超过三日的须书面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应报未报,给予该部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4、考勤员于每周五及每月最后一天中午12:00前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备将本部门本周的出勤异常情况、经审核批准的外出登记表、请假单、出差单及签到表等考勤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外地公司行政人事部须将隶属集团直线管理人员的当月考勤统计表经当地公司领导审批后,于每月最后一日中午12:00前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报未报,给予相关外地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职责

  1、考勤专员负责于每月2日上午9:00前将经审批后的上月考勤统计表交财务总部。

  2、考勤专员负责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考勤资料,原始考勤资料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中心是员工劳动纪律的职能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各中心、部、室的劳动纪律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员工在岗情况及上班秩序,如上班时间脱岗、串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罚奖金、降级、降职处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负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文件各条款中所提备案一词指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处报备。

  第二十八条 在OA办公系统未正式上线前,所有考勤资料的报送以纸质为主,同时可以按集团公司要求在OA办公系统上按规定办理流程。OA办公系统考勤管理的正式使用以公司发文为准。

  第二十九条 如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勤资料或考勤资料不全、错误的,则记录不全部分的工资暂不发放,并视为自动放弃当月月度奖金的评定。

  第三十条 员工每次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如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员工请假时间或续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须预先缴纳本人请假期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应缴费总额,并经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公司领导审批;在员工假期结束后,上述预先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公司缴纳部分,员工可到财务中心办理手续,由财务中心凭员工本人的社保和公积金的预缴收据在员工薪资中核退。

  第三十一条 指纹考勤机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的人员编制及需求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材料设备公司、各地区地产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考勤管理须遵照本文件精神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制度如与本制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考勤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XX大学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考勤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全校教职工应热爱兰大、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严禁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考虑到学校实际工作的特点,学校规定对实行坐班制的非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一律实行考勤;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考勤主要以近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标准工作量为依据。

  第三条 坐班制人员的考勤实行签名制度。具体做法是:各单位选定专人负责考勤,每天上下班之前按时签名,各单位每月统计并公布考勤结果,年终统一考勤汇总情况报学校人事处。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教职工如遇特殊事情,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内亲自去处理的,事前需请事假。各单位领导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批。

  第五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连续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教研室或科室一级的负责人审批;连续请假在4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系(所、室)和处(室)领导审批。

  二、连续请假在11天以上或累计事假已超过30天还需请假的,由系(所、室)、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 处理:

  凡一个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者其当月津贴停发,超过30天者,停发全部工资。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的诊断证明(须经院长签字,下同),填写病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对请病假者,若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到疑问的,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报校医院对诊断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条 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超过一个月,在两个月以内的,职务工资照发,津贴停发,病假超过2个月,在6个月以内的,自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龄在20xx年以内的发给本人90%的职务工资;

  2、工龄在20xx年以上的,职务工资照发。

  第九条 根据校医院的诊断证明,教职工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属长期病休,并自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龄在20xx年以内的,发给本人70%的职务工资;

  2、工龄在20xx年至20xx年的,发给本人80%的职务工资;

  3、工龄在20xx年以上的,职务工资照发。

  第十条 长期病休并已执行病假工资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正式上班的,需持医院诊断证明,确实可以工作,方可上班。上班后一个月内暂发病假工资,确能继续正常工作的从上班之日起恢复原工资。否则仍执行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后必要的休息时间内,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十二条 因打架斗殴受伤者,在休息期间其津贴和职务工资停发。被打伤人的工资等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承担。

  第四章 婚假 产假 丧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婚假一般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安排在寒暑假的则法定婚假一律为3天。

  第十四条 再婚教职工的婚假(包括一方是再婚,另一方是初婚的)也为3天。

  第十五条 凡符合晚育要求,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规定,女教职工的产假为5个月,男教职工也可享受十五天的护理假。产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经校医院或其婴儿出生医院出具证明,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病假对待,但最多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 丧假是指因教职工直系亲属、抚养者以及和本人一起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去世,本人办理丧事而请的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外埠的不包括路程,但路费自理)。

  第五章 计划生育假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产后一年内,凡自己哺乳婴儿的,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可给两次喂奶时间,一次不能超过30分钟。也可将两次喂奶时间合并使用,但每次不能超过1小时。

  第十八条 凡实行节育手术者,其休假时间和待遇按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探亲假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凡在寒暑假探亲者,由本所在的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利用寒暑假探亲而申请在工作时间内探亲者,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探亲;副处以上干部探亲的报党委组织部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望对象应该是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父母或配偶。

  第二十一条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探亲费用的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徒工、见习生,在未正式转正前不能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期满转正后方可享受,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享受。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外出(含出国、出境)期间的考勤办法:

  一、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出差、参加会议等的,在外出之前应写出差报告,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否则,均按旷工论处。在统计考勤结果时,须附有关出差证明或报告。

  二、公派出国(或出境)考察、访问、进修和攻读学位等的教职工,在出国境之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供出国任务批件、离境时间等。教职工自费出国(或出境)留学、进修或探亲的,在出国(境)之前也应向本单位和人事处提供离境时间及留学期限等。上述人员的考勤办法及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参照学校关于出国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关于旷工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以上者;

  2、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后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能按时到岗者;

  5、请假理由经核查属编造、欺骗组织者。

  二、教职工一个月内连续无故旷工3天的,当月津贴停发,职务工资按70%执行;连续无故旷工4天以上14天以内的,职务工资按50%执行。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精神,对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者,按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假期的计算方法是: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丧假、事假则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六条 凡按本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需要处理应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加强商场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在筹备期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08:00―11:30为工作时间

  中午11:30―13:30为午休时间

  下午13:30―17:00为工作时间

  第三条 休息规定:每周休息一天,周六周日串休.每月底各楼层经理将轮休排班表上报到人事商管处,如因筹备期工作需要无法休息,人事商管处会另行通知。

  第四条 员工上下班每日需到接待处进行签到,如不签到按迟到、早退处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到,应提前通知主管领导,并上报人事商管处。

  第五条 员工迟于上班时间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公务需要而擅自离岗的为早退;员工无故不到岗或请假未准假而不到岗的为旷工,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一次迟到达30分钟(含)以内的,每次扣款10元,迟到、早退达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员工旷工无工资,旷工达三天,按开除处理。

  第六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主管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到接待处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七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日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1次。

考勤管理制度6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酒店管理,保障酒店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勤记录

  1、行政管理人员签名考勤。特殊原因需要补签的注明原因。代签的与被代签人同样处罚。

  2、部门员工点名考勤。

  3、考勤记录月底交由财务部作为考核员工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考勤类别

  1、迟到:凡超过上班时间10—30分钟未到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迟到者罚款30元。

  2、早退:凡未请假,提前10—3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早退者罚款30元。

  3、旷工: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时间超过30分钟者,按实际时间的2倍计算缺勤,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轮班、调班不服从安排,自行休假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坚持不到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4)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5)正常休假后未获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岗位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6)未出示请假证明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7)不请假离岗者,按实际天数的2倍计算旷工;

  (8)旷工按相应工资的3倍罚款。

  4、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事假超过正常休假天数的,实行无薪制度。

  5、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请假时应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病假超过正常休假2天以上的,实行无薪制度。

  第三条、准假权限

  (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请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罚没工资;

  (2)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

  (3)请假3天及以上由部门经理签字,报总经理审批;

  (4)行政管理人员请假,报总经理批准。

考勤管理制度7

  考勤管理制度

  上下班时间和打卡规定

  1、公司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中午1点,下午2点至傍晚6点。公司允许各部门适当调整,分批安排员工在中午12点开始午餐或午休。

  2、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每月的工资计算以当月考勤情况为依据,员工的考勤统计以员工打卡记录为主,结合参考《请/休假申请表》,《出差申请》,《员工外出情况登记表》,《客户接待工作事项表》等资料。

  3、除下列情况外,其他没有打卡的将被视为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并按相应的规定处罚。包括:当天出差或者有外勤任务且已向行政人事部报备的;事前申请的假期已经获得所有批准的;因个别情况已事前征得总监级以上的同意并在行政人事部报备的;特殊情况如遇突发交通阻塞;其他正当且可接受的理由。

  4、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和打卡。每天打卡两次,员工必须在早上9点前打卡上班,在傍晚6点后打卡下班。

  迟到的处理

  1、员工无故迟于早上9:15打卡上班的记迟到。迟到不能在事后以任何假期冲抵。

  2、在一个自然月内,员工迟到2次以内(含2次)的,如单次迟到在30分钟内的(含30分钟),必须于当天下班后无偿加班2小时或以上,加班时间不计算为补休且不计算餐费补贴。当天迟到但没有按规定无偿加班2小时或以上的,记当天旷工半天,扣除旷工的相应工资和全额扣除当天相应的补贴并记录在该员工的档案中。如单次迟到在30分钟以上的,记事假半天,扣半天事假相应的工资和全额扣除当天相应的补贴。

  3、在一个自然月内,员工迟到3次以上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当月迟到第3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3%。当月迟到第4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4%。当月迟到第5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5%。当月迟到第6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6%。当月迟到第7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10%。当月迟到第8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12%。当月迟到第9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14%。当月迟到第10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16%。当月迟到第11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18%。当月迟到第12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20%。当月迟到第13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22%。当月迟到第14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25%。当月迟到第15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28%。当月迟到第16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30%。当月迟到第17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35%。当月迟到第18次,扣当月工资总额的40%。

  4、如遇恶劣天气、偶遇交通阻塞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处理。

  早退的处理

  1、员工无故早于傍晚6:00打卡下班的记早退。早退不能在事后以任何假期冲抵。

  2、员工当天有签到记录没有迟到,但没有签退记录的,如没有在翌日下班前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批准的《请/休假申请表》,记当天旷工半天,扣半天旷工相应的工资,全额扣除当天相应的补贴并记录在该员工的档案中。

  3、员工当天没有签到记录也没有签退记录的,如没有在翌日中午1点前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批准的《请/休假申请表》,记当天旷工1天,扣1天旷工的相应工资,全额扣除当天相应的补贴并记录在该员工的档案中。

  请假

  补休假

  1、员工如需申请补休假不超过半天的(包括半天),需先向行政人事部核查确实有可休的假期,提前1天提交《请/休假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结合业务情况审批,然后交行政人事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补休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2、员工如需申请补休假1至3天(含3天),需先向行政人事部核查确实有可休的假期,至少提前1天提交《请/休假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结合业务情况审批,经主管总监或以上领导批准,然后交行政人事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补休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3、员工如需申请补休假3天以上,需先向行政人事部核查确实有可休的假期,至少提前2天提交《请/休假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结合业务情况审批,经主管总监或以上领导批准,再呈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才可以休假。补休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4、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书面申请,须打电话向行政人事部查询确有可休的假期,然后知会部门经理需要休假。员工在回到公司后必须补填《请/休假申请表》,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签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5、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旷工,按旷工的相应处罚规定执行并全额扣除相应补贴,如确实因急事或者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除外。被视为旷工的行为包括:没有事先申请补休假;申请补休假未获批准的;未如期复工、既不续假也不返回公司上班的。

  事假

  1、员工如需申请事假2天以内的(含2天),须至少提前1天提交《请/休假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结合业务情况审批,经主管总监或以上领导批准,然后交行政人事部获批准后,方可休事假。事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2、员工如需申请事假2天以上,必须提前至少2天提交《请/休假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结合业务情况审批,经主管总监或以上领导批准,再呈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才可以休事假。事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3、请事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即4小时。

  4、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旷工,按旷工的相应处罚规定执行并全额扣除事假中的相应补贴,如确实因急病或者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除外。被视为旷工的行为包括:没有事先请事假;请事假未获批准的;未如期复工、既不续假也不返回公司上班的。

  5、部门经理和以上级别的员工申请事假必须事前得到总经理的书面审批,交行政人事部存档,才可以休假。

  病假

  1、员工如需申请病假,须提前半天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审批,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2、如因急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员工须打电话或发信息知会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部,员工必须在病愈回到公司后补填《请/休假申请表》,和履行相关手续。

  3、员工无故、或者在没有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延长医疗或病休时间的,当旷工处理。

  4、原则上公司允许员工每年有5天的有薪病假。一个自然月内最多可享受2天有薪病假。

  5、请病假1天以内(含1天),经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病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6、请病假2天的,必须出具病假期间就医的资料,包括三甲医院的医生诊治书复印件、收费收据和休假建议书,经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病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7、请病假3天的,必须出具病假期间就医的资料,包括三甲医院的医生诊治书复印件、收费收据和休假建议书,经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请病假的第3天工资以80%发放。病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8、请病假累计天数4至6天的(含6天),必须补充出具病假期间就医的资料,包括三甲医院的医生诊治书复印件、收费收据和休假建议书,经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请病假的第4至6天工资以70%发放。病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9、请病假累计天数7天以上的(含7天),必须补充出具病假期间就医的资料,包括三甲医院的医生诊治书复印件、收费收据和休假建议书,经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请病假的第7天和之后的病假天数,工资以60%发放。病假中的相应补贴全额扣除。

  10、如下行为将被视为旷工,按旷工的相应处罚规定执行并全额扣除事假中的相应补贴,如确实因疾病或者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事件除外。被视为旷工的行为包括:没有请病假;请病假未获批准;未如期复工、既不续假也不返回公司上班的;经公司核查有弄虚作假成分的行为、而员工不能提供可信服的解释等。

  因公出差/外勤

  1、员工外出工作必须事先告知直属上司、部门经理或者内勤,如均不在的话,须知会行政人事部。

  2、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勤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员工外出情况登记表》,由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确认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必须在出差/外勤时电话或者信息通知行政人事部,回公司后补填《出差申请》/《员工外出情况登记表》,部门经理和相关领导确认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4、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如所属部门或者行政人事部没有人知晓员工行踪的话,则视为旷工,按旷工的相应处罚规定执行并全额扣除相应补贴。

  加班管理制度

  1、为了更好地培养员工的.工作计划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要求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超时工作,部门经理、主管总监和行政人事部有责任杜绝没有必要的超时工作。

  2、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的,不列入加班。

  3、如因项目赶工或者确实有需要加班工作的,员工必须事前履行加班申请手续,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同意签字、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存档后,方可加班工作。加班每周申请一次,且必须在每周一的17:00前提交并获所有批准。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请在当天提交加班申请,请部门经理予以特别注明。

  5、如没有按规定和时间提出加班申请、或者加班申请没有全部获得批准而超时工作的,公司将不认定员工的超时工作为有工作需要的加班,将不计算加班时间和不计算加班餐费补贴。

  6、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会议、招待活动等不属于加班。

  7、员工在出差期间恰遇休息日或节假日而必须继续工作的,需事先履行加班申请手续并获部门经理和主管总监审批。

  8、加班时间以2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加班不满2小时的不计作加班。工作日加班时间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每天不能超过7小时,超出范围的不计作加班。累计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9、工作日加班2至3小时的,可享受20元的餐费补贴1次。休息日、节假日连续加班2至7小时的,可享受20元的餐费补贴2次合共40元。

  10、为保障员工安全,晚上加班超过21:00的,请员工搭乘出租车返家,公司报销当次回家车资。

  11、公司原则上采取补休的办法作为加班补偿。员工如需申请补休,请履行相关手续。

  12、原则上每季度清算加班补休一次,如确实因为工作需要未能安排补休的,在获得部门经理及主管总监同意后可将加班时间顺延至下一季,但必须向行政人事部报备。

  行政人事部特别提醒:

  1、作为公司的一员,所有员工必须尊重、遵守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流程和手续。

  2、员工必须养成上、下班打卡,请假事前申请和通报工作时段行踪等的良好工作习惯。

  3、行政人事部在每月的6号前统计上月的考勤情况。

  4、旷工扣除工资的计算:旷工天数x2倍的工资。一个自然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含2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辞退该旷工的员工,并不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除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等之外,员工的考勤情况也与员工的绩效考核以及调薪直接挂钩。

  6、年假,婚假等其他假期请按原定的规定执行。

  7、请公司所有员工严格遵守,行政人事部将加大监督和管理的力度。

  8、制度如有任何更新或修订,行政人事部再通告知会公司员工。

行政人事部

  20xx年7月1日

考勤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出勤习惯,提高工作效率、特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内容

  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天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时间。

  (1)上述作息时间如有调整,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公布。

  (2)加班时间由各部门视工作情况而定。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交人力资源备案,否则人力资源部不予核算加班费。

  2、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位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或早退、擅离职守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全月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否则按每分钟3元扣款。

  (5)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超过30分钟,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及未经准假而不到岗位者,均为旷工,超过半小时不到4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不到8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

  (6)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扣除本月绩效工资。

  (7)旷工半天者,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旷工超过3天者,给予除名处理。

  3、打卡管理

  (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各分部考勤由分部行政文员或负责人考勤,并于次月1号汇总统计传递给人力资源部。

  (2)公司实行一人一卡,人在卡在,按月更换。

  4、本公司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上班、下班、加班时间打卡。

  (1)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经总经理核准免于打卡者。

  (2)因公出差。

  (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4)紧急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核准者。

考勤管理制度9

  第一条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员工工作卡编号、职务由院办统一核定,工作卡上班时间应予以佩带,一次未佩带,罚款10元;

  第七项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上将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假期管理

  第一项病假:凡本院员工病假,需交诊断书,诊断书必须由专科医师及专科主任签字。病假休息四天以内者,扣除相应工资,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连续病假超过60天者,按自动解聘处理。工伤视情况而定。扣除的工资中基本工资归院方,效益工资归科室其它人员

  第二项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请假手续

  第一项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项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各科室各种请假手续必须在月底和考勤表格一起送至人事部备案审核。

考勤管理制度11

  一、作息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2、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

  8:45-12:0013:55-18:10;

  3、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

  8:30-12:0513:55-18:10、

  4、保洁员:

  7:30

  5、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

  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三、界定

  员工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

  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2、早退:

  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

  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

  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

  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请假制度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

  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

  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婚假:

  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5、年假:

  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逐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年假必须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6、工伤假: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丧假:

  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

  五、批假权限

  1、病事假:

  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2、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3、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六、考勤登记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共计每日2次)。

  七、外出

  1、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2、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八、加班

  1、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3、行政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由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计发工资。

  九、出差

  1、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以便联络。交行政部备查。

  十、员工因的扣款。

  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的补充费用。

  十一、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考勤管理制度12

  为了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工作热情,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经领导会办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全体教职工电子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二、考勤计有公假、事假、缺签(含迟签)等情况

  1、凡开会、进修、计划生育等为公假,公假一般以通知为准,由副校长签单离校。

  2、事假需事先向校长室提前申请填单,班、课、事务安排好分别由政教、教务主任、副校长签字同意后交签字副校长处收存,方可离校。无班、课、事务的也要由政教、教务主任签字,未签的视为无效假条。凡后补假条的也视为无效。

  3、病假需及时或在病愈上班的当天,主动向学校提供病假单,病假单无法及时提供的,视为旷职。除长病假外,其余一律由本人安排好自己工作。

  4、长病假需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由领导班子会办,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离校。教师长病假的处理按县局关于教职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种假(包括公假、病假等)凡名不副实的,以旷职论处。

  三、具体细则

  1、学校举行的各种会议,教职工必须无条件参加。旷会一次扣款60元,会议请假一次扣款30元。

  2、全体教职工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参加电子考勤。迟、缺签一次罚8元。

  3、请假均需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请假(含迟签)超过5次以外的正常扣款,每学期未签(学校核减、请假、迟签等)总次数超过75次的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一年内不得评优表彰。本规定从本学期起执行,20xx年职称申报、评优表彰等均适用于此。

  3、考勤年龄:男教师为50周岁、女教师为48周岁。

  4、考勤结果每月底汇总一次。

  四、考勤记载情况视作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安排、职称晋升、评优晋级等依据。

  五、解释权归校长室。

考勤管理制度13

  请假制度整改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XX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考勤管理

  1.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4.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1.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请假手续

  1.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1.75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1.院内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2.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3.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1.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5.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6.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请假手续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四、丧假

  1.丧假假期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2.请假手续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2.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孕期在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

  (二)请假手续

  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定其具体时间。

  (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规定处理。

  5.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9.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假手续

  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探亲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按《XX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xx]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旷工

  (一)旷工规定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6.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期间的待遇

  1.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xx]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考勤管理制度14

  考勤管理

  第一节、考勤规定

  第一条、作息时间

  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8:30-17:30,午餐时间:12:00-13:00。

  第二条、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佩带工作卡上岗。第三条、人事专员负责日常考勤,并在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之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汇总,作为计算当月工资的参考之一。

  第四条、工作卡作为员工考勤和内部工作证件,不得遗失或损坏;如工作卡不慎丢失或忘带,到行政办办理补卡手续或登记。

  第五条、因公外出

  (一)员工经批准在市内办理公司事务视为因公外出。因公外出时间一般在1个工作日以内;

  (二)员工因公外出时,需于外出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填写“因公外出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专员存档;

  (三)外出交通工具一般为公交车,特殊情况下可向总经理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如办理紧急事务,携带重物或贵重物品,去银行存取大量现金等;

  (四)员工因公外出不得办理私人事务,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视作旷工一天处理,同时员工自行承担外出所有的交通费用;

  (五)因公外出乘坐交通工具请索取发票,以备报销之用。第六条、迟到、早退的界定

  (一)迟到: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至30分钟;

  (二)早退:提前5分钟至30分钟下班者,视为一次早退。

  第七条、如遇考勤机故障致使本人不能按时打卡,或员工因公外出或忘记打卡,请在人事专员处填写“打卡异常登记表”。因公务或忘记打卡的员工必须于次日午餐前登记,交人事专员处予以确认。

  第八条

  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定

  (一)当月迟到/早退次数将影响到当月的绩效考核;(二)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按事假半天处理;

  (三)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如事先请假,并于事后补齐手续,按事假处理,如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按旷工论处。第九条、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一)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未按请假流程请假或假期满后未经批准擅自延期的;

  (二)上班时间脱岗,办理私事或拒绝工作的;

  (三)出差员工未按要求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休假的;

  (五)员工未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即离开公司的,视为旷工。

  第十条、无故旷工者,每旷工一天按日工资标准(日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倍处罚;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计旷工七天者,按规定处罚后,视为主动离职。

  第二节、加班与调休

  第十一条、经直属领导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视为加班(出差员工除外)。以下情况属于加班范围:

  (1)因工作需要,由部门领导指定在休息时间内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2)因工作需要,由部门领导指定需在周末或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第十二条、加班需要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一)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二)人事专员根据考勤记录或其它加班证明资料核实加班考勤,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其他证

  明材料的,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三)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四)开会、培训、应酬、出差。

  第十四条、加班原则

  (一)尽可能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三)确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员工本人需填写“加班审批表”,直属领导批准后进行加班。

  第十五条、加班申报程序

  1、工作日加班,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当天下午五点前,要填写“加班审批表”,报直属领导审批后,交人事专员备案。

  2、周末或假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5点前填报“加班审批表”,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直属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给人事专员。

  3、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者,相关直属领导要加以额外说明。

  4、如果员工提出加班申请时,需要签字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电话联系领导获得批准,并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签名的“加班审批表”交给人事专员,待领导回来后补签。

  第十六条、加班调休

  (一)公司加班补偿一般实行调休制。

  (二)调休时间标准:

  1、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周六、周日加班按1:2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4、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调休的员工,核发加班工资进行补偿。第十七条、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最小加班时长1小时,满半小时即按1小时计算。

  第十八条、员工加班后,各部门将在不影响部门职能发挥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调休。为便利公司的正常营运,调休应尽可能安排在淡季。员工调休需填

  写“假期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人事专员处备案。

  第十九条、加班员工享有加班补贴。加班补贴包括交通补贴和误餐补贴。

  第三节、假期管理

  第二十条、假期分为有薪假期、无薪假期。有薪假期薪资包含每月员工所发放的所有薪资福利项目;无薪假期即休假日无任何形式的工资,当月工资应扣除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事假

  (一)事假为无薪假期,其最小统计单位为半天。超过半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病、事假可以冲抵调休或年假;

  (二)员工事假单次最长不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三)员工需请事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或因病不能到岗,应及时报告直属领导,事后补办请假和销假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病假

  (一)公司正式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有薪病假,超过5天,计为无薪病假。病假也可由年假冲抵;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者,请一天以上的病假需出具合肥市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历和假条,不能提供该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三)员工有薪病假期满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

  (四)医疗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医疗期间按全薪的80%发放工资;

  (五)病假超过一个月医疗期后,仍确实无法工作,经公司批准可在合同期内保留职位,此期间工资按照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二十三条、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因公工伤事故,直属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总经理。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

  工伤假。工伤假属于有薪假期。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到医保定点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法定假日

  公司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规定,每年享有以下有薪法定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女员工可在妇女节(3月8日)享有半天有薪假期(遇休息日不顺延)。具体的放假安排参照政策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第二十五条、年假

  (一)年假天数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年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假为有薪假期,可分期休假,最小可分至半天。

  (三)年假原则上只能在本使用,不补休、累积或以薪资代替。当年年假未使用,则视为对公司的无偿贡献。

  (四)员工休年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专员核准后方可执行。部门负责人休年假需报呈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婚假

  (一)婚假天数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婚假遇节假日不顺延。婚假为有薪假期。

  (二)员工请婚假,需提前一周向人事专员书面递交休假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并做好假期工作交接方可休假。

  (三)婚假自结婚注册之日起,半年内有效,且需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第二十七条、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申请3天丧假。

  (二)丧假为有薪假期。

  (三)丧假按自然日计算天数,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外给假,属一次性假期。

  第二十八条、产假

  (一)女员工可享受产假,产假天数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怀孕女员工必须于预产期前至少一个月凭准生证申请请假。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需向人事专员提供子女出生有效证明(如:出生证等)进行销假;

  (二)在职男员工配偶合法生育时可享有护理假,护理假天数参照公司相关规定。男员工休假前须持准生证申请,休假完后须向人事专员提供有效证明(如:出生证)进行销假。护理假按自然日计算天数,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外给假,属一次性假期。

  (三)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奖励假天数参照公司相关规定。

  (四)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有薪假期以供月检;

  (五)产假为有薪假期,按自然日计算天数,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外给假,属一次性假期;

  (六)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七)产假结束后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八)哺乳期规定:女员工产假后婴儿一岁以内可享有哺乳期,哺乳期为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该假期为有薪假期。

  第二十九条、休假程序

  (一)各类休假均应提前申请,请假人填写“假期申请表”,说明请假类型或内容及天数,逐级审批。假期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1、请假(含调休)天-1天,员工填写“假期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专员备案;

  2、请假(含调休)天以上(含天),员工填写“假期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签字→人事专员备案;

  3、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字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电话联系领导获得批准,并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签名的“假期申请表”交给人事专员,待领导回来后补签;

  4、请假超过5天(包括年假、婚假、产假等),应提前向人事专员申请,依

  审批程序审批,并协助直属领导做好人员接替工作。

  (二)年假、婚丧假、产假等特殊假期,须经人事专员事先统一核准天数。

  (三)休假结束后,员工应在返回当日销假,公司按员工销假日期计算假期的实际天数。

  (四)员工因突发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则应在当日上班后2小时内电话通知公司领导,说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然后在销假时补办请假手续。超过三天未补办手续,按旷工处理。

考勤管理制度15

  一、员工作息时间

  1.公司作息时间

  上午9:30分—13:30分,下午14:00分—18:00分

  2.分店作息时间

  4月—11月,上午9:30分—13:30分,下午17:30分—21:30分

  12月—3月,上午9:30分—13:30分,下午16:30分—21:00分

  3.员工休息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息日,工作时间不含用餐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

  4.迟到、早退和旷工:在上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的为迟到或早退,主管级以上(店内前厅经理、厨师长)员工迟到/早退,需处罚30元/人次;主管级以下(不含主管)迟到/早退,处罚10元/人次。超过31分钟则为旷工,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则开除处理。

  5.公司、分店财务必须将考勤于每月15日前将考勤表及相关单据统计完毕,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处备档核查。

  二、休假规定

  1.事假:须由当事人至少提前一天向直属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直属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后方可休假。电话或他人代请事假无效,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无工资和奖金。

  2.病假:员工病假须经出示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向直属上级请假。无诊断书,须经店长或部门经理核实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根据工龄标准:不满一年按40%发放,不满两年按50%发放,两年以上按60%发放。病假期间无奖金。(如员工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大连最低工资标准80%,则按照大连最低工资标准80%工资补足)

  3.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产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申请日期,产假期间含法定节假日和正常休息日)

  4.婚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员工本人结婚可给有薪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规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有薪婚假7天。(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拆分假期)

  5.年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五天带薪休假;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十天带薪休假;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十五天带薪休假。(年假可拆分休,也可用于可预计的的事假,具体细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回家路途在24小时以上的员工可申请最长1个月的无薪假期。(探亲假、年假课合休,两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7.丧假:员工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死亡时可给有薪丧假3天。

  8.销假:员工休假日期满,必须持请假条到批假部门即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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