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时间:2022-11-10 10:32:18 制度 我要投稿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1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质量,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教育局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系本局聘请或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成立平遥县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政府与本局决策需要,围绕我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五条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政策调整以及其他急需事项等重大决策,在提交本局局务会议讨论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一般应当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平遥县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常年聘请或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家小组组长由本局局长担任;专家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本局政研室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常年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

  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本局建立平遥县教育专家库,主要包括教育规划、教育理论、课程建设、学科教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专家。平遥县教育专家库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局提供教育行政决策、教育行政理论研究、职称评审等方面的智力支持。

  第九条常年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第十条常年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临时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由本局邀请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专家库中的成员或县政府有关专家担任;或邀请平遥县教育专家库中的成员担任。

  第十一条申请担任常年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应向本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二条本局收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发给聘书;对未被聘请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平遥县教育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局研究有关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活动;

  (二)查阅本局有关文件资料,但保密文件除外;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平遥县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根据本局行政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咨询活动。

  (五)接受本局对咨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本局对每位常年性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本局根据常年性咨询专家评审工作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等。

  第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授予“平遥县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本局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十九条重大教育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经费列入本局预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本局各股室站中心应当主动与咨询小组专家联系,沟通情况,并为他们开展教育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2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臵;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部门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臵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三条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部门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六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八条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条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臵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

  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臵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第二十一条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相关文章:

小学重大事项决策规章制度10-17

行政法视野中的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机制论文06-25

行政决策论文03-07

行政决策公开论文03-09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09-01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07-19

关于行政法的2500字论文:行政决策06-12

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制度01-21

社区老年协会议事决策制度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