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31 14:59:4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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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管理制度10篇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广告位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告位管理制度10篇

  广告位管理制度 1

  新城小区商业广告位的管理要点

  为切实加强小区店招店牌设置管理,根据《nc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nc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nc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的有关精神,特制定管理要点:

  (一)规格要求:同一建筑一楼门头招牌应遵循上下一线、前后一面、左右一体、色调协调的原则,具体规格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部署。

  (二)材质要求:除全国统一的材质外,临街建筑底色以白色为主色调、普通日光灯为发光材料设置;同时灯箱四周必须采用不透明材料,四周用不锈钢包边;比邻的广告牌应无缝隙。

  (三)色调要求:店招门牌严禁使用繁俗、商业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相邻门点确需设置全国统一且色彩不一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需持相关有效证明经批准后在店招门牌居中对称的局部设置,局部标识上下各留总高的1/4,左右各留总高的1/2,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风格。

  (四)内容要求:店招门牌的'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力求简洁明了。如需设置商业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的,按照商业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统一将商业的门牌号打在牌匾的右上角,便于消费者的识别。

  (五)字体要求: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载体高度限定在0.5米至1米之间。

  2、4米至12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载体高度限定在1米至1.5米之间。

  (六)其他要求:

  1、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同意。

  2、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七)乙方在设置广告之前,须到甲方先报批,经准许后方可进行设置(申报时提供牌匾的彩印小样及相关的资料)。

  (八)底商门头广告管理费每户每月50元,在办理门头广告申请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6个月管理费,作为甲方用于管理门头广告的费用。

  (九)甲方负责安排人员定期巡查对底商门头广告牌匾进行巡查,发现不服和规范以及不安全因素,及时提醒乙方维修整改。

  广告位管理制度 2

  商场(商铺)广告及广告位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共位置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二、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有误导消费者、抵毁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商管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管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商场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三、广告位的管理

  1、商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商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广告位管理制度 3

  一、xx商场广告位界定

  (1)各楼层公共区域的墙面、柱面、天花板、地面;

  (2)各楼层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3)楼外墙体固定广告位;

  (4)商场大楼内外其他可以临时张贴、悬挂商品宣传物的一切设施(临时广告位)。

  二、职责

  (1)xx商场场内外广告位,由商场企划部统一规划、招租和管理。

  (2)企划部本着“美化环境,有利传播”的原则,提前对场内广告位进行合理规划,标明位置、尺寸、价格。

  (3)临时广告位租用,是指重大节日和品牌促销活动期间,商户有偿占用共享空间进行广告宣传。

  (4)各商场经理协助企划部对广告位进行招租。

  三、广告位规划原则

  (1)要保持整合性与一体性

  广告位是场内空间环境设计的一部份,是xx商场整体景观的一个重要聚集点和视觉延伸。整合性是指场内广告与整体环境形象的相融合;一体性强调的'是场内广告与周围环境要和谐一致。

  (2)要合理控制密度

  根据每个区域的功能特点,合理控制广告位设置的数量,使其疏密有序,错落有致。

  四、管理

  (1)xx商场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租期分为:一年、半年和临时三种。

  (2)原则上,xx商场广告位只对场内品牌招租。

  (3)商户、品牌厂家租用xx商场广告位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企划部提出书面申请。企划部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xx商场广告位租用合同书》。

  (4)商户、品牌厂家须遵照合同书约定的尺寸、材质、时间,完成广告牌安装。

  (5)企划部对广告牌安装拥有监督、检查权。

  (6)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伤风化。

  (7)合同期内,商户不得私自更改广告内容;确需更换的,须报企划部审批。

  (8)广告位租用期内,商户承担对广告牌的维护责任,xx商场起协助作用。

  (9)租用期满,商户应按企划部要求拆除广告牌;需要续签租用的,提前一个月向企划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本广告位原租户放弃优先续签权。

  (10)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广告位暂停或不得继续租用的,商场退还给商户未到期时间段的租金。

  (11)临时广告位申请应提前3天;临时广告位由企划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12)临时广告位不在企划部已规划的广告位之列,所以,商户租用临时广告位原则上不超过15天,不得影响周围整体环境。

  (13)商户租用临时广告位,应酌情收取租金。

  (14)临时广告位租用到期后,商户自行拆除,并恢复广告位原貌。

  五、广告位收费标准

  (1)xx商场对商户占用的现有广告位,实行一年期无偿使用;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底。

  (2)xx商场场广告位按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和使用时间等,核算收费金额;楼体外墙广告、重点广告位实行竞拍收费,每年11月份对次年此类广告位进行竞拍。

  (3)xx商场楼外墙体广告位,原则上以“100―150―120元/平米/年”为参照标准;场内重点广告位(客流量大的主通道),原则上以“100/平米/年”为参照表现准;其他次要位置,原则上以“60/平米/年”为参照表现准。

  (4)xx商场广告位收费标准每年11月份调整一次,原广告位租用户享有优先选择权,同时不受当期广告位调(高)价影响。

  (5)商户、品牌厂家租用xx商场广告位,应一次性交纳合同期租金。

  六、处罚

  (1)商户、品牌厂家未经申批擅自张贴、悬挂广告牌的,企划部有权拆除该广告;同时对所属商场经理记“较严重过失”一次。

  (2)商户、品牌厂家未经审批擅自拆除已有广告牌的,商场视情况给予责任商户或品牌经营者50――100元罚款;同时对所属商场经理和区域主管记“轻度过失”一次。

  (3)商户、品牌厂家未经审批擅自更换广告内容的,企划部有权拆除该广告。

  (4)商户、品牌厂家

  七、其他

  (1)本管理规定由xx商场企划部负责解释。

  (2)此前已租用场内广告位的商户,须与企划部签订正式合同,方可享受无偿租用期满后“原租用户”的权利。

  广告位管理制度 4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和青岛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小区内所有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梯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三天内物业服务中心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住户要缴纳公共场地占用费。所交费用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除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严重者将视情况由物业服务中心转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广告位管理制度 5

  为保持园区的优美环境,本管理处决定对园区内所有对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做如下规定:

  1、所有对外安装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在安装前要向管理处提交安装申请及安装图样和文字说明。

  2、提交的图纸、样图要有明确的尺寸及周边环境物的标识。

  3、制作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等不能破坏周边环境,不能防碍道路交通及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4、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应由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在管理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安装。

  广告位管理制度 6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三天内,管理处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并按40—200元/日(平方米)交纳公共场地占用费。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管理处将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广告位管理制度 7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地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临海市的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小区内所有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三、任何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四、临时占用楼梯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三天内,物业管理公司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并交纳公共场地占用费。

  广告位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发布广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发布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安全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告位管理制度 9

  1、临时使用申请、审批与使用

  1)本物业的商户需要安装广告招牌时,应及时到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广告牌的设置方案,办理广告牌的申请手续。

  2)客服中心管理人员接到商户申请后,应及时交部门主管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商户方可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商户制作、安装广告牌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合格的材料,以保证广告牌的制作和安装质量。

  4)商户广告牌在使用期间,必须时时保证广告牌处于完整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损坏后应及时进行维护,不得拖延,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整改。

  5)若因广告牌的制作质量或安装质量的问题,给物业管理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时,由用户承担一切后果。

  2、广告牌悬挂规定

  1)所有商户均无权私自在本物业内过道、外墙壁、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招牌。

  2)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所租用的`商铺内或门面上悬挂、张贴。

  3)任何商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4)占用门前走道或封堵部分通道(不影响消防,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临时使用的按“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规定收取场地临时使用费。

  5)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进行处理。除令其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1000-2000元人民币罚款。

  广告位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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