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0 15:15:15 制度 我要投稿

质量管理制度(2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质量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质量管理制度(20篇)

  质量管理制度1

  一、质量方针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谋发展。生产优质产品,满足客户需要,铸就国盛口牌。

  二、质量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齿轮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以及工厂作业指导书。

  2、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使客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产品在客户处加工合格率达到99%。

  3、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工厂质量管理体系。

  三、质量细则

  1、生产操作工必须严格按工艺、按要求、按图纸、按标准进行操作。不明白的地方要问清楚搞明白方可进行生产。不按图纸要求和工艺标准,自行操作的,由此造成的后果一律由操作者负责,返工产品不计报酬。造成产品批量报废的,按原材料价格20%进行赔偿。在此基础上,视情节严重上报总经理给予处理。

  2、不生产不合格品、不接收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出库。即自己不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接收前道流转下来的不合格品,不把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前道流转下来的产品质量后道有检查把关的责任,如不检查,所造成的工时延误等损失由接收人负责。

  3、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凡是产品生产过程中有要求的工艺、尺寸,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生产,不得遗忘或漏检。一经发现未按照图纸要求加工,对其所做产品重新全部检测。

  4、每天检查本工序、产品工装夹具和量具的精度是否符合生产标准。杜绝由于工装夹具和量具精度缺失所造成的废品和返工现象。由此所造成的产品报废和返工由操作工自行负责赔偿。发现工装夹具和量具精度缺失应即时上报并与更换,人为导致量具损坏者由操作工赔偿相应损失。各自保管好个人的'量具,出现丢失,别人损坏,自行负责。

  5、巡检专职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各道工序、各个产品进行抽检,发现质量问题督促操作工即时返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即时上报给厂部。

  6、为做到以防为主,把好质量关,专职检验人员要当好三员,做好三帮,"三员"即是质量检查员又是质量宣传员,技术 辅导员,"三帮"帮助工人找出并分析不良产品产生的原因,帮助工人增强质量第一思想,帮助解决质量问题。

  7、对于生产过程中随时出现的不良品(返修品、品、回用品、次品)要及时做好标记,并加以隔离:

  (7、1)返修品经修复并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加工。

  (7、2)废品应订(写)上标记,返回原工序继续加工或转入废品区。

  (7、3)次品、不算产值,加盖次品标记单独存放,在生产过程中,只允许合格及经同意的回用品流传,流出。

  8、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应多思考,多琢磨。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艺质量和产品质量得到巩固和提高的,经厂部研究上报总经理同意,必须执行。

  质量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

  质量管理制度3

  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01

  卷则

  第一条目的

  产品的质量决定了产品的生命力,一个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决定了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1.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2.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仪糟管理;

  4.原材料质量管理;

  5.生产前后质量复查;

  6.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7.产成品质量管理;

  8.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

  10.产品质量确认;

  11.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与工作职责

  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见《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规定》。

  02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

  规范包括: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制订

  1.质量标准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会同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外标准、客户需求、本身生产能力以及原材料供应商水准,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填制“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一式两份,报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部一份,研发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合同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将检查项目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等填注于“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并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机械设备更新、技术改进、生产过程改善、市场需要以及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时,可予以修订。

  2.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规格的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予以修订。

  3.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应填“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制(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报总经理

  批示后,方可凭此执行。

  03

  仪器管理

  第七条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定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作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校正计划的实施

  1.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进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工作,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一份存于使用部门。

  2.仪器外部协作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校正,并填写“外部协作请校单”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九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检验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的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组不定期抽检。

  2.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进行保养工作井将结果记录于“仪器维护卡”内。

  (2)仪器外部协作修理:仪器故障,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外协请修申请单”并呈主管核准后办理外部协作修理。

  04

  原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原材料质量检验

  1.原材料购入时,仓库管理部门应依据《原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料,对需用仪器检验的原材料,开立“材料验收单”,通知质量管理工程人员检验,质量管理工程人员应于接到单据三日内,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完成检验。

  2.‘材料验收单,各一式四联。检验完成后:

  第一联送采购部门,核对无误后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第二联会计部门存

  第三联仓库留存,

  第四联送质量管理组。

  每次把检验结果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卡”上,并每月将原材料品名、规格、类别的统计结果送采购部门,作为选择供应厂商的参考资料。

  05

  生产前质量条件复查

  第十一条生产通知单的审核

  质量管理部主管收到“生产通知单”后,应于一日内完成审核。

  1.“生产通知单’,的审核

  (1)订制规格类别的是否符合公司生产规范。

  (2)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质量规范,如有特殊质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确认再确定产量。

  (3)包装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装规范,客户要求特殊包装方式可否接受,外销订单的运货标志及侧面标志是否明确表示。

  (4)是否使用特殊的原材料。

  2.生产通知单审核后的处理

  (1)新开发产品、”试制通知单“及特殊物理、化学性质或尺寸外观要求的通知单应转交研发部,并告知现有生产条件,研发部若确认其质量要求超出生产能力时,应述明原因后将”生产通知单“送回生产部办理退单,由营业部向客户说明。

  (2)新开发产品若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时,应将”生产通知单“交研发部拟定加工条件及暂行质量标准,由研发部记录于”生产规范“上,作为生产部门生产及质量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前生产及质量标准复核

  1.生产部门接到研发部送来的”生产规范“后,须由主任或组长先核查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可进行生产:

  (1)该制品是否订有”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作为质量标准判定的依据。

  (2)是否订有”标准操作规范“及”加工方法“。

  2.生产部门确认无误后于”生产规范“上签认,作为生产的依据。

  06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质量检验

  1.质检部门对生产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问题,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2.在制品质量检验依生产过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pQC负责检验。

  3.质量管理工程室在生产过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4.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组长应立即追查原因,处理后就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指示后送质量管理部,责任判定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复核。

  5.质检人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报部门主管处理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6.各生产部门自主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其他部门所发生者应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7.生产过程中间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自主检查

  1.生产过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主任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部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生产过程的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3.生产过程自主检查的规定依《生产过程自主检查施行办法》实施。

  07

  产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产成品质量检验

  产成品检验人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第十六条出货检验

  每批产品出货前,质检部门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报主管批示是否出货。

  08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七条原材料质量异常及反应

  1.原材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在说明栏内加以说明目开并依据“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立“异常处理单”送生产部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报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部门与供应厂商交涉。

  第十八条在制品与产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在制品与产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以便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2.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查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一生产过程。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质量异常反应

  收料部门组长在生产过程自主检查中发现供料部门供应在制品质量不合格时,应填写“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原因,连同样品,经报告主任后送经理室绩效组登记(列入追踪)后,送经理室质保组,由质保组人员召集收料部门及供料部门人员共同检查料品异常项目、数量并拟定处理对策及追查责任归属部门(或个人)并报经理批示后,第一联送总经理办公室催办及督促料品处理及异常改善结果,第二联送生产管理组(质量管理部)做生产安排及调度,第三联送收料部门(会签部门)依批示办理,第四联送回供料部门。

  0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产成品缴库管理

  1.质量管理部门主管对预定缴库的批号,应逐项依“生产流程卡”、“QAI进料抽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始可进行缴库工作。

  2.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对于缴库前的产成品应抽检,若有质量不合格的批号超过管理范围时,应填立“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情况并附样和拟定料品处理方式,报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改善。

  3.质量管理人员对复检不合格的批号,如经理无法裁决时,将“异常处理单”报总经理批示。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申请工作

  1.客户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者,营业人员应填报“检验报告申请单”一式一联说明理由、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后送总经理室产销组。

  2.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人员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时,应转送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质量要求超出公司产成品质量标准者,须交研发部)研究判断是否出具“检验报告”,呈经理核签后将“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转送质量管理部。

  3.质量管理部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于生产后取样做产成品物理性质实验,并依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入“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后,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室产销组,第二联自存凭。

  4.特殊物理、化学性质的检验,质量管理部接获“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会同研发部于生产后取样检验,质量管理部人员将检验结果转填于“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表”送产销组,第二联自存。

  5.产销组人员在收到质量管理部人员送来的“检验报告表”第一联及“检验报告申请单”后,应依“检验报告表”资料及参考“检验报告申请单”的客户要求,复印一份呈主管核签,并盖上产品检验专用章后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

  010

  产品质量确认

  第二十二条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在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质量确认表”。

  1.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2.客户要求的质量确认。

  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4.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与公司要求不同者。

  5.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使产品发生规格、物理性质或其他差异者。

  第二十三条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1.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送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同意少量制作以供确认。

  2.确认样品的取样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交由业务部门送客户确认。

  第二十四条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1.质量确认书的开立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立即填写“质量确认表”一式两份,编号后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然后转交业务部门。

  2.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客户进厂确认须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部人员应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1.处理期限营业部门收到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时间规定:国内客户五日,国外客户十日,但客户如须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五至十日,设定时间以出厂日为基准。

  2.质量确认追踪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未如期完成确认,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映到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3.质量确认的结案质量管理部人员收到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立即会同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安排生产,如客户确认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011

  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六条生产过程质量异常改善

  “异常处理单”经经理批示列入改善者,由经理室质保组登记交由改善执行部门依“异常处理单”所拟的改善对策切实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二十七条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部每日依pQC抽查记录统计异常规格、项目及数量汇总、编制“不良分析日报表‘’送经理核准后,送生产部以使了解每日质量异常情况,拟订改善措施。

  2.质量管理部每周依据每日抽检编制的”不良分析日报表‘’将异常项目汇总、编制“抽检异常周报”送总经理室、生产质保组并由生产室召集各班组针对主要异常项目进行检查,查明发生原因,拟订改善措施。

  3.生产中发生异常的产品,应填报“产成品报废单”会同质量管理部确认后始可报废,且每月五日前由质量管理部汇总填报“生产过程报废原因统计表”送有关部门检查改善。

  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为培养基层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以促进自我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士气及质量意识,以团队精神促使产品质量的`改善,公司各部门应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二、质量管理部绩效考核方案

  一、宗旨

  为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检验、生产监控、质量管理等各项指标任务,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绩效考核细则适用于质量管理部全体人员。

  三、机构与职责

  1、质量管理部绩效考核小组

  组长:

  成员:

  2、职责:

  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绩效考核细则制定和考核工作,解释和修订有关考核事项,对考核结果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负责考核的日常管理,指导、审查各岗位制订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检查、督促各岗位考核的执行情况;对各岗位的检查、考核工作并给予指导、协调;按月组织绩效考评会。考核细则附后。

  四、考核依据

  1、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了玉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公司各类考核办法等。

  3、质量管理部有关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有关文件。

  五、考核计奖办法

  1、考核原则

  1)按月考核、年底修正的原则;所有指标、专业(基础)管理按月考核。

  2)权责相符、利益有别的原则;在考核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以岗定责,按劳取酬,拉开分配差距。

  3)有功嘉奖、有错追究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嘉奖。对质量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人员,由归口管理的人员行使责任追究。

  六、考核程序

  1、根据职责,各指标考核归口管理人员在当月28日以前,按照各类考核有关规定,将考核清况汇总。

  2、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审核、汇总后,组织召开绩效考核小组会讨论决定。

  七、其它事项

  1)考核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外界重大因素影响,在考核实施过程中对一个时期考核结果连续出现较大偏差的指标或事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和修订。

  2)上级检查评审或外部检查评审发现的问题,均对责任单位按本办法加重处罚力度。

  3)考核小组领导要担负起严考核、硬兑现的责任,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发和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职工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岗位目标任务。

  4)不在本职责范围内的考核和奖励见有关标准、规定和文件。

  5)未尽事宜由质量管理部绩效考核小组决定。

  6)本责任制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考核小组。

  质量管理制度4

  目的:确保一次加工合格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树立精品品牌意识,生产每件产品都是精品,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包装车间和QC人员产品实施品质确认并按6S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执行。

  一、内容:

  1.1:包装是全厂最后一道工序,上道工序产品部件移交时,也是质量、检查、验收最后一道关键工序,并且核对数量、规格、部件名称、是否与《流程单》相符,对每一件板件、产品要进行认真检查,是否有碰坏、压坏、漏油、砂印、起泡、硬物划伤、油漆是否与订货单颜色相同等现象,确认后才能进行包装作业,否则每个板部件罚款5-10元。

  1.2:发现有碰坏、压坏、漏油、砂印、起泡、硬物划伤、与订货单颜色不相同等现象,立即返回上道工序返修,并查明质量事故原因,按不同程度每个板件罚款10-20元,整装产品按不同程度罚款20-50元/件。

  二、拆装产品试装:

  2.1:拆装产品包装前必须试装,{整装产品不试装但其他质量检验要求基本相同}经品质主管和包装主管确认后方可包装。

  2.2:试装前必须将板件分好,清理点数并对板件上的胶粒内外牙,或须安装的五金装饰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试装。

  2.3:试装前检查产品表面颜色必须符合要求、不可有划伤、破损、压坏、漏油、砂印、起泡、与订货单颜色不相同等现象。

  2.4:产品的结构必须合理,装好后不可有松动,摇晃现象,尺寸必须符合样板客户要求。

  2.5:任何产品装好后不可有明显缝隙。

  2.6:拆装产品装好后所有的五金必须核对五金明细,对五金明细、错、漏或多的五金必须更改,保证五金包的五金符合安装的须求。

  三、包装:

  3.1:包装箱表面不能有污染和破损现象。

  3.2:包装箱标识须清楚所标识的颜色、名称必须与箱内货物一致。

  3.3:包装箱内空缺的地方必须用泡沫垫好,包好的产品不可有松动现象。

  3.4:包装箱内有须打脚钉或须装装饰五金、玻璃,必须先装好后方可包装。

  3.5:包装前必须对所包的`板件检查,不可有划伤、损坏或颜色不符等现象。

  3.6:包装箱内如有五金包、导轨等必须用珍珠棉或其他物包好,不可直接接触产品或板件表面。

  3.7:板件表面必须用珍珠棉隔开(特殊要求的板件除外),包装箱内产品部件不允许有灰尘杂物,保证包装箱内的清洁卫生,包装箱四周必须垫护角。

  3.8:包装箱内的板件必须按照包装明细,不能多、漏、错板部件。

  3.9:包装完后必须将货物摆放在指定位置放好,并盖上工号,将产品部件按产品的性能不影响产品变形、受潮而堆放好,木饰面板产品注意采取保护措施。

  以上各项质量要求、操作要求、管理检验、各工序、组长全力配合,交接流程单以签字确认为准,以此管理制度综合厂纪厂规责任到人并严格执行。

  质量管理制度5

  1、各部服务工作质量必须结合模式规定的管理制度,服务工作规程及质量标准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坚持“让客人完全满意”的服务宗旨,加强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质量管理,按垂直领导体制,严格实施逐级向上负责,逐级向下考核的质量管理责任制。

  3、部门应划小质量监督范围,建立质量监督检查网络,作为部门的一个管理子系统,以保证质量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各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和督导,并作好逐日考核记录,作为奖罚的依据,并将质量管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在每周例会上汇报讨论。

  5、为了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案可查,各部应建立员工工作质量档案和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质量档案。

  6、各营业点应设立宾客意见证求表,及时处理宾客投诉,并做好统计反馈工作,各管区主管或部长应经常证求订餐宾客和接待单位意见,后台部门应证求前台部门意见,了解宾客反映。

  7、菜点质量应按食品卫生和厨房工作规范严格操作生产,严格把关,凡质量不合格的菜点,决不出厨房。

  8、质量监督、检查应采取每日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管区的质量及时分析评估作出报告,并定期开展交流和评比活动。

  质量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

  第三条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质管处,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加强让步率的控制:

  1、一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元。

  2、二、三、五、六分厂让步率应控制在0.7%以内,每超0.1%,扣200元。五、二分厂每月的整机让步率应控制在15%,对超出部分,质管处汇同分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严重超标进行罚款500~1000元。

  3、四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14%以内,每月下降1%,直到2%止,每超1%,扣100元。(让步率=让步吨位数×单价/全月实际完成产值),调质硬度不合格和淬火硬度不合格按1.3元/kg计扣,渗碳硬度不合格按2.4元/kg计扣。

  第五条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如是过程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责任扣检计处。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100~500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100元。

  3、凡零件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100元。

  4、凡发现质量问题,不开出缺陷品通知单,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5、各分厂过程检验中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必须将零件、材料、重量、工时、责任部门、责任者等情况填齐,并于每周一交检计处,分厂过程检验记录卡,必须每月初上交检计处,检计处输入电脑后交质管处。

  6、过程检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分厂领导必须如数上交检计处,如不交,一经发现,扣责任部门领导500~1000元。

  7、严禁擅自更改技术条件、缺陷品通知单、工艺路线单、检验记录、入库单等质量技术文件,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六条加强工序过程的质量控制:部门分管质量的领导、过程检、终检员应严格把关。渗碳前的螺伞必须倒角,轴承烘套严禁用火焰,否则,计扣责任部门每次100元。

  第七条凡错漏下零件目录、材料、生产准备计划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八条凡产品出厂后用户反映无装箱单或漏发件扣责任部门100-500元。为确保巴氏合金轴瓦等外购件完好交付用户,外协处、供应处、检计处、经营处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物质到厂后重新包装、固定,并填写我厂标牌,如有失误则扣相关处室的责任者200-1000元。

  第九条各分厂施工员、采购员、外协员无权在路线单上签字,违反规定按100元/次计扣。

  第十条供应、外协、采购必须在工厂确定的分承包方运作,遇有困难,需另寻分承包方(含物价)必须请示生产厂长批准,否则计扣责任人每次200元。

  1、凡是供应、外协、采购造成回厂返修、报废工厂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含材料、运输、工厂损失费用)责任人负责索赔。采购、外协员对采购协作质量负责,凡是供应、外协、采购物资进厂不经检计处检查,私自投入分厂,一经发现扣责任者每次100元。

  2、凡是供应、外协、采购物资回厂后因质量问题影响工厂生产进度和造成重大损失(含整机产品质量)扣责任人100-500元。

  3、凡相关部门反映涉及供应、外协、采购回厂物资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质管处会同责任部门进行分析、调查,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因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下岗处理。

  4、协件(A类产品、箱体、轴瓦、包工包料成品、联轴器等)均需有书面技术协议,回厂应有外协检验记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凡产品(零件)在库房或生产现场因运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零件遗失、严重锈蚀、碰伤责任部门扣每次100元。

  第十二条千元以上的设备、刃具等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职能部门,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职能部门、生产厂长。凡违反此项规定的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十三条凡经判定报废的零件立即放置隔离区,每周定期由责任部门送交废品库;如另作它用(工装、闷头等)必须办理手续,否则扣责任部门200元。

  第十四条零件投入装配前须入库,凡未入库或未办假入库手续而投入装配则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十五条研究所须对外来图纸进行方案复审,凡发生关键件报废或整体方案错误,按1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凡第一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未及时纠正,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则扣责任者100-500元。

  第十七条凡是新品开发、试制产品对研究所及设计人员暂不考核。

  第十八条售后服务人员(含部门委派人员)必须书面详细反映服务情况(产品制令、出厂日期、具体服务内容等)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分清双方责任,报检计处、质管处,否则不予报销,对服务中发生费用必须请示生产厂长确认,对方出具回执方可。质管处根据售后服务处提供的情况介绍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分析问题,提供书面信息(含让步单凭证),有利于质管处查清责任部门,逐级审批处理。

  第十九条外部损失赔付:

  1、凡99年7月1日之前赔付纳入责任部门的成本考核。

  2、凡99年7月1日之后赔付:

  ≤1000元扣责任人200元

  1000-5000元扣责任人400元

  5000-1000元扣责任人600元

  1000元以上扣责任人1000元

  第二十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除书面检查外,一次性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一条凡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均在50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凡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质量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者,一经发现给予下岗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受过各种质量处罚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在处罚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刁难或有报复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第二十三条损失费用计算公式:

  1、报废损失=材料费+全部工时×30元/小时

  2、让步损失=让步工时×30元/小时

  3、分承包方造成损失=正品价值或材料费+工时×30元/小时

  4、出厂产品损失=差旅费+天数×40元+“三包费”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条款和工厂有关规定等执行。凡以前发文与本文件内容相抵触的,宣布作废,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质管处。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执行。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对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危害性未分析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分析和制订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我厂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工艺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厂的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十八条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图纸、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工装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11、根据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2、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3、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

  14、出口援外产品、造成退货或受到索赔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15、对用户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16、因质量事故造成工厂不能完成月、季或年度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废品或返修工时在20小时/批以上的。

  因质量事故造成分厂完不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

  第三十条一般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三包费用1000元以上的。

  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50小时经上的。

  3、虽不符合上面两条,但有下列情况者:

  1)、机加工:成批生产的关键件的关键尺寸3件以上不合格。一般尺寸5件以上不合格;或成批生产的一般件10件不合格以上情况虽可回用,但影响性能或个观使用的。

  2)、铸件:主要件重量在200千克以下、或成批生产20件不合格的。

  3)、锻件:与机加工件相同。

  4)、热处理件:经热处理的零件(包括工装零件)出现成批开裂、硬度不合格,碳和氮化不合格产生严重变形,而使零件无法返修,或虽返修但影响零件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质量责任:

  1、由于图纸(包括工装、二类工具设备等)工艺文件标准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图纸尺寸差错:设计和尺寸标注的错误,质量责任设计人员承担70%,审核人员承担30%。抄写错误,由描图员承担70%,校对承担30%。

  2、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员承担90%。操作者(四级以上)承担10%。如工艺出现差错虽经首检未发现和防止,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承担70%。检查员承担20%,操作者承担10%。如操作员发现错误,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操作员不承担责任。工艺员承担的70%中,工艺编制设计者承担60%,审核者承担30%,会签者承担10%;描图抄写错误,描图员承担70%,校对承担30%。

  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1)、操作者不执行“三按”、“三自”和首检、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2)、在师付指导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导的师付负全部责任。

  3)、尚未取得操作证的徒工,在无师付指导的情况下,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70%,徒工承担30%。

  4)、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零件成批磕碰,锈蚀的,由当事人负责。

  5)、由于仪表(包括热工)量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事故者负30%,责任,工具室负30%责任,仪表组(计量组)负40%责任。如无工具室的单位,操作者和仪表组各负一半责任。

  6)、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可做为合理化建议申请计奖。

  4、检验人员图纸造成的质量事故:

  1)、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60%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2)、零件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检验员和操作员负一半责任。

  3)、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制30工期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4)、整机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员和操作者各负一半责任。

  5)、量具和仪表不合格检验员应予封存,如交分厂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有关检验员负全部责任。

  6)、由于检验员检测不及时,影响热处理质量而造成事故(分厂应提前与检计处联系),检验员负90%责任,热处理负10%责任。

  5、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质量事故:

  1)、因领导(包括厂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三按”要求,造成的事故或管理人员承担70%,操作员承担3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2)、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70%,分厂领导承担30%。

  3)、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毛坯、零件或外购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6、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和外协员外协的毛坯、零件或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外协人员承担60%责任,投料者承担40%。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或外协人员承担60%,检验员承担40%。

  7、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分厂就交经营处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索赔和返修等质量事故。由分厂和经营处各承担一半责任,并追查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装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

  1、工装制造不合格、检验时误判为合格,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工具处承担50%责任,参加验证的检验员承担10%,工装使用部门和工艺处的有关人员各承担20%责任。如验证不合格,制造工装经济损失由工具处负担70%,检验员承担30%。

  2、使用工装的操作员如使用、保管不当使工装损坏或降低精度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责。

  3、工装运输过程中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4、已验证的工装,在库房保管不善,致使工装损坏或精度损失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保管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小维修人员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小修理人员负责。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7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30%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而继续使用,由主管厂领导、设备处主管处长和分厂领导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包装运输的质量事故:

  1、因包装不好,运输和保管中包装箱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工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如未交检,则包装工负全部责任。

  2、运输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质量事故报批办法: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分厂领导(或质量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分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分厂质管领导小组应会同责任班组的组长和质管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帮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分厂,则检计处质量信息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质管领导小组按前述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由责任部门的质管领导小组在一星期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检计处签署意见(对事故情况予以证实);再转交质管办,质管办接到报告表后于5日内代表厂部签署最终处理决定后,再将报告表返回检计处和责任部门各一份,另一份质管办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由质管办送交总工程师或厂长处理决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总工程师和厂部视情况召集厂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1、凡产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到2019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半年;20190元以上至5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50000元以上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外,赔偿经济损失0.2%;以上情况除经济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并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理。

  2、凡产生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感者,经济损失在20xx元以上至5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二个月;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三个月;

  3、凡生产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包括至500元,但定为一般质量事故的)扣发一个月奖金;1000元以上至20xx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个月。

  第三十九条注意事项:

  1、凡有关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或检验部门及人员,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上级部门已按“条例”进行处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处理。

  2、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3、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小组”“检查站”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报废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材料费用之和。作回用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和下浮的工资应交质管办,作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先进的费用。

  第四十条每月10日前,质管办应将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按考核要求填写表格,通知责任部门,劳资处或财务处,以便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并适时通报全厂。

 第五十八条质量信息工作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信息在现代化管理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质量信息指在形成产品质量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有用情报和资料,它包括产品质量信息和工作质量信息二个方面,也可按信息的来源分为厂内质量信息厂外质量信息,为使我厂的质量信息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第五十九条质量信息-企管智库工作在总师的领导下,由总师办主管有关工作,负责全厂的质量信息管理,交对各处室分厂信息工作进行认真的考核。

  第六十条总师办设专人负责质量信息工作,各处室分厂指定一名质管员为本部门质量信息员,组成全厂的质量信息网络;见网络图。

  第六十一条质量信息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所在部门的质量信息,保证本部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及时,迅速并进行编号登记和签收其他部门传递至本部门的信息单。解决后进行反馈、督促按时处理解决。信息员传递和反馈的信息力求准确,不能弄虚作假;每年对信息员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着者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各部门的领导应重视质量信息工作,及时做好质量信息的传递处理和反馈,支持本部门质量信息员的工作,在本部门信息员离厂期间应指定专人代理其工作。

  第六十三条质量信息传递与反馈的有关规定:

  信息发出单位填写一式四联的信息反馈单。自留第四联,其余三联交信息接收单位签收;接收单位必须及时处理解决;处理解决后,应将处理结果填写清楚(如暂时解决不了的,可按规定解决措施和计划解决期限),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自留一份(第一联),其余二联应反馈至信息发出单位把收到的第二联和存根(第四联)贴在一起保存,将第三联于每月末交总师办,经备考核。

  第六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应填写质量信息传递单位进行传递和反馈:

  1、各分厂处室每月质量分析会和用户(下道工序)访问后,应将需要其它部门解决的较大的问题进行传递反馈。

  2、各分厂处室在是日常生产工作中,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解决的,可填写信息传递单,直接传递至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后仍需将第三联交总师办备查,便于考核。

  3、各分厂处室遇到需总师办进行协同的问题,可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交总师办协调处理;经过协调处理由某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解决,交将结果反馈给总师办。

  第六十五条通常情况下,信息必须在三天内按正常渠道传递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到信息后,必须三天内处理完毕;及时反馈至信息发出单位;如遇情况紧急,急需解决时,可在信息单上加上“急”字,信息按收单位见“急”字后应立即处理。

  第六十六条出现重大质量信息,须在当月填写信息单报告厂长,厂长处理后交总师办备案或批示后交总师办办理;总师办处理后,再反馈至有关领导者和单位。

  第六十七条每月的工艺纪律检查以后,每季度的厂质量分析会后,每年1~2次和厂长质量诊断后,每年质量监督站的质量抽查结果以及每年定期的质量审核情况等,总师办都应将存在问题填发信息单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各部门接到信息后,应按正常渠道进行处理,传递和反馈。

  第六十八条总师办将信息传递反馈的速度和信息处理的百分率对每个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汇总到各部门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中计算奖金,并作为厂内年终评选质量管理奖和先进分厂、处室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87)质字第068号作废。

  第四章:工序质量控制点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为了保证我厂产品的成品质量,必须利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数理统计方法,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工序进行有效地管理,判断和消除系统因素造成的质量波动,使之处于稳定状态;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工序质量控制点根据以下原则设立:

  1、对产品的性能、精度、寿命、可靠性、安全性有严重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

  2、工艺上有特殊要求,对下道工序有影响的部位,或操作工艺经较精密复杂,需特殊加工技能的工序或部位。

  3、质量不稳定,出现不良品多的工序。

  4、用户反馈的主要不良项目。

  5、关键外协件、外购件的主要和关键质量项目。

  第七十二条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步骤和管理方法:

  控制点由工艺部门提出,产品的主管工艺员根据设立控制点的原则填写质量控制点审批报告,一式四份;经厂质管办。研究所,生产分厂根据图纸,工艺文件或内控标准的规定讨论确定后,经总师审批后纳入工艺,列入控制点的明细表,审批报告应分发到工艺、质办、分厂和劳资处各一份。

  第七十三条根据我厂产品的特点,工序控制点原则上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按产品的要求确定控制点,由该产品主管工艺员编制明细表和作业指导书,明确所建立的管理点的工序质量要求,特性值的测量方法和测量工具,控制点的管理方法和控制工具;另一种为按设备或工种确定管理点,由工艺主管工艺员制定全厂控制点的明细表,工艺守则及各管理点的控制方法和记录表格。两种控制点技术文件经工艺主管审核,总师批准,生产部门会签,报质管处备案。

  第七十四条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工艺人员有权要求在某些检查点,采购点,外协点设置控制点,并负责提出控制点的检测手段,记录表格。工艺员还应向这些控制点发送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掌握控制点的水平。

  第七十五条质管处应制订控制点的各种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控制点进行验收及进行奖励。

  第七十六条控制点的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TQC教育,学会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应按控制点的文件要求进行活动,使影响工序质量的诸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工序点应有明显标记,控制点的原始数据及管理图表应当准确齐全,并在工序完工后一星期内送分厂质管员保存。质管员对本分厂控制点按规定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并对活动资料及时分析。每月汇总于30日报质处备案。

  第七十八条检验员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在控制点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按设备或工种确定的管理点的工件应进行全检,并要检查和计算操作者的自控率,填入记录表,对采用控制图管理的控制点,检验员应将抽查数据点入控制图上,用不同颜色作控制曲线,并应签名和填入抽查时间。

  第七十九条工艺处每月应有计划地检查控制点的实际状况,并进行分析,于每季末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厂质管处。

  第八十条每年结合产品工艺整顿,由工艺部门的有关工艺员根据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或工序质量提高的具体的情况(如工序能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控制点进行整顿,如需撤消控制点,由工艺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经生产部门、检计处、质管处共同研究决定,送总师批准报质管处备案。

  第八十一条质量控制点的考核:

  1、厂质管处每月不定期地到各分厂检查1~2次控制点的情况每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工艺部门、分厂上报情况汇总填入考核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厂长(总师),一份交劳资处,一份自留备查。

  2、厂质管处对工艺部门、分厂、检计处的控制点活动的检查,纳入经济责任制中,作为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质量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本事,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质量管理制度8

  1、目的

  对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各项因素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各生产过程按规定的要求和方法在受控状态下进行,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以保证我厂产品质量长期稳定,鼓励创优质名牌产品理念,经厂长办公室研究批准,特设定产品质量奖惩条例。考核办法和质量奖持钩,由生产、质监部具体考核,月统计、季兑现。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常规产品、定型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科(车间)是过程控制的主管部门,负责过程控制的策划,制定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实施过程控制,提供工艺配方,技术标准及相关的.工艺操作文件,对关键工序过程进行策划,负责生产设备及维修保障,能源供应及生产环境控制.

  3.2、质管科负责产品过程的监督。

  3.3、供销科负责按规定要求提供生产过程所需的原材料及物品。

  3.4、质管科负责对质量有影响的生产人员的培训。

  3.5、各生产车间依据工艺文件技术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4、工作程序

  4.1、生产科(车间)负责确定产品加工,包装等生产过程,并对过程控制进行合理策划、制定生产作业计划,对生产过程中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人、机、料、法、环、测、时间、信息八大因素进行控制,使其处于受控状态。

  4.2、人员控制

  4.2.1、生产科(车间)负责确定生产车间,各工序人员需求及能力配备要求。

  4.2.2、质管科负责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使之胜任本岗位工作。对从事检验及特殊岗位,重要岗位的人员还必须进行资格认可,持证上岗。

  4.2.2、具体按《人事管理制度》进行。

  4.3设备的控制

  4.3.1生产科(车间)负责设备,设施的配备,负责水、电、气能源供应保障,负责生产设备及水、电、气设施的检修和保养。

  4.3.2、资产负责人应建立“生产设备台帐”和设备档案,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8%以上。

  4.3.3各生产车间操作人员遵守设备操作过程,不违章操作,对日常设备设施,爱护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修。

  4.4、原材料控制

  4.4.1供销科负责组织提供经验或验证合格的原辅材料、包装及其它物品投入使用加工。

  4.4.2、在加工过程中,发现原辅材料、包装的质量问题,就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检验部门鉴定处置。

  4.4.3、具体以《采购控制程序》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5、生产操作控制

  4.5.1、生产车间按照技术标准,生产技术配方,操作规定等作业文件组织生产,遵守工艺纪律,保持文明生产秩序。

  4.5.2、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巡检结合,上道工序的产品合格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保证生产出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

  4.6、生产环境控制

  4.6.1生产科(车间)负责依据相关的生产现场管理要求,对生产现场工作环境进行规划,控制和考核。

  4.6.2各生产车间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做好生产环境管理、设备工具及人员整洁和卫生,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搞好现场生产管理。

  4.7过程质量监测

  质管科负责对进厂原材料,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及入库成品实施过程监督和检验控制,对关键/重要工序进行重点监控,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4.8关键/特殊工序

  生产科(车间)负责对关键/特殊工序的确定和策划,设立关键/特殊工序控制点,生产车间具体管理和实施。本厂配料设立关键/特殊工序控制点,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a、事关键/特殊工序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上岗;

  b、操作人员根据关键/特殊工序要求,严格进行操作和工序质量控制;

  c、质管科对工序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对工序能力和设备能力定期进行鉴定,并保存鉴定记录。

  4.9考核办法

  4.9.1生产过程中产品合格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当月奖金总额的20%,连续一个季度达到100%奖励季度奖金总额50%。

  4.9.2生产过程中产品合格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罚当月全额奖金。出现严重质量事故,除追究经济处罚外,给予降职、降薪、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辞退。

  4.9.3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不合格品超过计划质量指标10%,除扣除责任人全月奖金外,该部门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其他人只能拿当月奖金额的50%。

  4.9.4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不合格品超过计划质量指标50%,除扣除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外,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也全额扣罚当月全额奖金。

  4.9.5对产品质量生产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按效益额10%奖励本人。

  质量管理制度9

  为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1.1质量方针: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技术领先,信誉至上,靠一流的工作质量确保一流的产品质量。

  2.在生产作业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部门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3.测量任务统一由队长承接,指定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项目测绘系统软件进行分配。

  3.1项目分配后,要根据任务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科学安排技术人员、调配符合工作需要的测量仪器和投入必要的经费开支。

  4.测绘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1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以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为前提条件,仪器精度指标鉴定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4.2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遇到技术问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处理,但重大技术问题,或较多的变动技术设计,要报经队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测绘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其成果经作业员自检、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5.1下一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作业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测量任务结束前,项目负责人要提交全部测绘成果资料,以供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产品质量的等级。

  7.确定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质检人员在规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的检查管理工作。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质量检查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8.严格实施质量奖惩制度。

  8.1对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8.2对违章作业、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成果的有关责任人和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依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辞退的处理。

  8.3公司因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对测绘委托人进行民事赔偿后,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质量管理制度10

  公司的宗旨就是“客户永远是对的”。我们的工作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让客户满意。所以要为客户提供最完善的清洁服务,使之展示最美好的形象。清洁质量是企业的立足之本,清洁质量好可使企业声誉日隆,否则危及企业的生存。所以清洁质量是管理经理最重要的管理职责,也是衡量管理经理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清洁质量管理差的经理是不允许也是不可能继续担任管理工作的。

  当班经理必须不断地巡视所管辖的项目管理处。检查员工的劳动情况,观察员工的清洁质量,指导员工工作,并将每次检查的情况(包括做得好的和做得不够的方面)做出书面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尽快地想尽一切办法处理好,不得拖延到下一班或第二天处理。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当天处理必须交班向接班经理强调。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循环日,重大问题处理必须马上报告公司。

  在工作中,经理须指导、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清洁材料,不能轻易丢掉。应指导员工将材料用在其他适合需要的地方,做到物尽其用。清洁质量要保证做到完好如初的效果

  一、地面:干净、明亮、无垃圾、无尘土、无污垢、无水渍、无杂物,墙边、墙面、货柜边缘无积蜡。地坪蜡质效果光亮、平整,给人一个光亮如新的感觉。

  二、装饰材料:门、窗、皮质及木质家具、收银台、照明及器具、百叶窗要清除装修污渍,无黑印、无划伤、无尘土、无漂浮物。天花以及空调过滤网、空调吸排气口四周、灯饰等,不锈钢表面(电梯内壁、大厅立面、不锈钢柱子表面),铜器表面(招牌、烟缸)光亮。

  三、洗手间:地面、墙面无污渍、水渍、纸屑,洗手盆及玻璃无法水渍,大小便器干净无黄色污垢,垃圾箱干净无污渍,定时除臭,保持室内无异味,随时检查纸巾和洗手液,保证不缺用,定时进行彻底大清洁。

  四、外围:外围一般较大,行走顾客较多,应特别注意保持无垃圾、无污渍、无杂物,无尘土、无烟头,发现香口胶要及时清除。草地要保证水足、肥够,及时清除杂草,定时剪草、杀虫,使草坪体质平整、干净,给人一种回归大自然的感觉。晚上彻底冲刷外围、地面及墙面(注意保持下水道口的清洁)。

  五、垃圾房要整洁干净,地面无垃圾、无杂物,只有垃圾桶。教育员工每次送完垃圾要自觉地冲洗垃圾桶,并将地面打扫、冲洗干净方可离开,每天定时清扫垃圾房,用水冲洗干净。并将垃圾桶排列整齐,冲洗干净。如有油渍则要用稀释解脂油及消毒液冲洗。

  附:处罚条款:

  1、商场、写字楼、商住楼、工厂等物业(清洁承包范围内)的清洁质量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合格者,罚款150元。清洁质量达不到处罚的,分别给予提醒或警告;在一个月内,提醒三次,累计一次处罚;警告二次,累计一次处罚;警告、提醒各一次,累计一次处罚。

  2、品质部经理在巡检项目管理处时,发现员工着装不干净、头发不按公司要求梳扎的,使用工具(地扫、垃圾箕、卫生桶等)过脏的,每例处罚经理记过一次。

  3、经理应主动自觉地巡视项目管理处的每一个角落,特别是一些死角和一些不太留意的地方去发现问题,然后清洁干净,而不是让公司领导或甲方投诉你之后才去做,这样反映出我们的`经理管理水平落后、被动。清洁质量差,被客户投诉,每次记过或记大过一次。

  4、上班睡觉、休息、看书、无故离开项目管理处或在项目管理处范围内玩耍以及其他违纪行为者,处罚记大过一次,并通报批评,如被客户投诉则除名。

  5、品质部经理或经理在巡检项目管理处时,发现员工着装不干净,头发不按公司要求梳扎的,使用工具过脏,每例处罚经理记过一次。

  六、安全管理制度

  经理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员工作业时的规范化管理,在做每件事情时,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安全保障以及相关财物的安全保障,尽量防范一些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危险操作。

  1、设立年终奖,在一年内没有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经理,公司设立安全年终奖。

  2、因经理督查不严,致使工人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公司财物、甲方财物或第三者财物损坏的,经理处罚记过或记大过一次,并且责任人赔偿60%的损失,经理赔偿20%的损失。

  3、如果项目管理处发生偷盗,经理处罚记过或记大过一次,扣安全年终奖10%,发生两次,安全年终奖全扣,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已走的,经理赔偿80%的损失。

  4、项目管理处发生偷盗等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经理应立即通知公司,如果经理知情而隐匿不报的处罚记过或记大过一次。

  5、各项目管理处员工所拾纸皮等杂物,必须当日带走,否则将造成极为严重的火灾隐患,如果发现员工没有当日带走纸皮等杂物,则处罚经理记过一次。

  6、外围机动人员和外墙清洗人员或其他人员到项目管理处作业,该项目管理处主管经理必须认真负责的对相关人员的作业过程及行为规范进行严格管理,如果因经理管理不力而造成事故,或甲方投诉的,处罚记大过一次,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赔偿60%的损失,经理赔偿20%的损失。

  七、清洁材料、工具用品管理制度

  有计划地进行管理是经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经理应根椐各项目管理处的合同要求和具体使用情况制定一份详细的清洁计划。并按计划布置整个项目管理处的清洁任务。为了确保清洁质量,必须制定每月工具用品及清洁材料用量上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配备所需材料。每月月底盘点一次固定资产、工具用品及材料库存。造册月初(3日前)上报公司(材料工具用品是客户提供的,要分别造册上报)。领用材料按公司领用制度执行。

  经理对所管辖项目管理处的保管室要经常进行检查。对保管室内的工具材料物品的数量及摆放要心中有数,做到保管室内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教育员工自觉爱护保管室的清洁卫生。

  清洁材料要妥善地放置和保管,要经常调查,掌握材料的配发、用量及使用等情况。在保证项目管理处卫生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地定量发放材料,防止浪费及盗窃情况的发生。

  清洁工具机械的摆放要科学合理。要指导员工熟知机械的性能,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操作。平常要做好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使用做到快捷、方便。每次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清洗机器及充电等保养工作。

  公司领导每月巡回检查一次机器的使用情况和保养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附:处罚条款:

  1、不按时盘点造册上报,不提供清洁计划表、材料计划单,保管工具房不整洁者记过一次;

  2、不按实际情况盘点存货的,处罚记大过一次;

  3、机器使用完毕,不清洗、不保养,发现一次记过一次;

  4、机器设备须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如果因使用不当而损坏时,经理处罚记大过一次,事故责任人赔偿60%的损失,主管经理赔偿20%的损失,如果查不出责任人的,则由经理赔偿80%的损失;

  5、如果经理让非专业人员使用机器设备,从而造成机器设备或其他财物损坏的,则由经理赔偿50%的损失,员工赔偿30%的损失;

  6、清洁材料、工具用品流失的,经理处罚记大过一次;

  7、如配有对讲机的项目管理处,要爱护使用,有损坏的、丢失者由经理自负;

  8、每月公司配发材料,主管、经理必须到现场清点物料并签字验收,到项目管理处前由公司提前15-30分钟通知,主管、经理必须按时到位,没有按时到位的每次记小过一次,接到通知没有到位的每次处罚记过一次。

  质量管理制度11

  1、严格执行“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在班长带领下,做好热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2、检修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质保量的完成检修试验任务。

  3、对所管辖的热工设备进行定期全面巡回检查,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维护、会排查故障),对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4、按照热工设备检修试验标准和规范,对各种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确保精度,满足现场使用要求,并建立台帐。

  5、对试验仪器建立完整台帐,爱护并妥善保管试验仪器。

  6、对各种热工设备做好检修试验记录,建立档案。

  7、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工具、备品及材料使用本着节约的原则,反对积压浪费。

  8、每次检修后与运行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试运。

  质量管理制度12

  1.0目的

  检查、评价质量体系的有效性,保证质量体系的完善和改进。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对内部质量审核的组织和实施的控制。

  3.0职责

  3.1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有关内部质量审核的计划、报告等文件,并组织进行内部质量审核活动。

  3.2品质/拓展部在管理者代表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内部质量审核活动。并对不合格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验证。

  3.3审核组织负责编制有关审核文件进行现场审核。

  4.0程序要点

  4.1总则。

  内部质量审核应按计划、有组织、按程序并由具备资格的内部质量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进行。

  4.2内审员的基本条件。

  4.2.1is09000文件的主要编写人。

  4.2.2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4.2.3有较强的组织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3内审员的.必备条件。

  4.3.1经有关单位培训,取得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资格。

  4.3.2经管理者代表认可后,由总经理任命。

  4.4内部质量审核(以下简称内审)的时机。

  4.4.1内审按计划进行时,一年的间隔期内,至少进行2次,公司定为每年的6月、12月中旬进行例行内审。

  4.4.2追加内审。

  (1)例行内审之外进行的内审,公司界定为追加内审。可预期时,追加内审亦应在年度审核计划中列出。

  (2)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追加内审;

  ●文件化质量体系开始实施后的适当阶段;、

  ●认证机构监督审核前的适当时候;

  ●当发生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引起业主严重投诉时;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4.5内审的组织工作。

  4.5.1品质/拓展部负责编者按制《年度内部质量审核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实施前,品质品部应下达内审通知,内审通知应经管理者代表批准。

  4.5.2追加内审由品质/拓展部下达追加内审通知。追加内审通知需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4.5.3内审通知应确定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审核日期及审核组人员的组成。

  4.6审核组。

  4.6.1每次审核均需组成审核组,根据时间安排和审核工作量大小,在一次审核中审核组可分为几个审核小组。

  4.6.2审核组由具有资格的内审员组成,审核组需指定一名内审员为审核组长。

  4.6.3内审的具体实施由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组独立完成。

  4.6.4审核的实施。

  4.7.1内审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并完成。

  4.7.2内审应按规定的程序时行。

  4.7.3审核组成员应按分配的审核的审核范客观、公正地纠集客观证据,并对检查结果和评价的准桷性、可追溯性负责。

  4.7.4审核及实施中所形成的文件、记录应详细、清楚、完整、规范。

  4.8公司制定并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实施标准作业规程》,规范内审活动和内审员的资格确定及审核行为准则。

  4.9内审中发现不合格项的纠正措施和验证。

  4.9.1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是审核报告内容的一部分,审核组应以不合格通知单的书面形式送达受审部门。

  4.9.2受审核部门负责人应该不合格通知单指出的不合格事实,举一反三,从根源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合格的发生。

  4.9.3纠正措施实结束后,受审核部门负责人应将实施情况和结果填入纠正措施相应栏内报品质/拓展部请予以验证。品质/拓展部应将验证结果报告管理者代表。

  4.9.4纠正措施经验证无效果或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管理者代表应指示品质/拓展部再次下达不合格通知单直至验证达到要求为止。

  4.10内审全过程形成的文件和记录,由品质/拓展部负责收集、汇总、保存,各部门应保存除规定上报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内审文件和记录保存期3年。

  4.11本规程作为品质/拓展部员工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6.0相关持文件

  6.1《内部质量审核实施标准作业规程》。

  6.2《不合格纠正、预防标准作业规程》。

  质量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处理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上严重损失的事故即为质量事故。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与界定

  第三条产品质量事故:由于原材料采购、保管不当或生产控制不当而造成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由于公司承担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五条质量事故等级界定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界定事故等级,如下表所列:

  注:虽没有造成上述数额的经济损失,但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致使公司在某领域内或某重要工程中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将以质量事故对待。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即通报直接领导,并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报主任工程师,并当日补报书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处理完结后(5日内)将书面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备案。

  2.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即通报直接领

  导,并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报主任工程师,并当日补报书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程序

  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纠正及预防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一般质量事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通知主任工程师,由主任工程师根据情况采取果断的纠正措施。主任工程师把握不准的事故应立即通报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事后应由主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分析与处理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备案。

  2.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通报主任工程师,由主任工程师通告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事后应由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分析与处理报告报总经理。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后,由主任工程师组织,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参加,召开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会议,主任工程师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质量事故责任与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站长审批。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生产经营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及有关领导参加,由技术质量部根据会议精神形成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质量事故责任处罚

  第九条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报告,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十条产品质量事故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企业直接损失1000~5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企业直接损失5000~1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企业直接损失1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企业直接损失10000~5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企业直接损失50000~10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企业直接损失10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按照公司内部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一般质量事故每次扣2分,严重质量事故每次扣3~5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或是质监总站介入处理的每次扣5~10分。

  第十三条对不能按规定进行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并分别处罚100 ~1000元。

  第十四条对于提出合理意见,避免质量事故发生、挽回或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挽回损失的2~5%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山东华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生效。

  质量管理制度14

  一、必须把检验质量放在首位,普及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理论知识,使之成为每个检验人员的自觉行动。同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临床检验中心的要求,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iso17025)》要求,全面加强技术质量管理。

  二、建立和健全科、室(组)二级技术质量管理组织,适当安排兼职人员负责检验科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管理内容包括:制订目标、计划、指标、方法、措施、实施检查、总结、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定期向上级报告。

  三、各专业实验室要制订质控制度,开展室内质控,做到日有操作记录,月有小结、分析,年有总结。发现失控要及时纠正,未纠正前停发检验报告,纠正后再重检、报告。

  四、加强仪器、试剂的管理,建立大型仪器档案。新引进或维修后的仪器须经校正合格后,方可用于检测标本。

  五、及时掌握业务动态,统一调度人员、设备,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七、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和业务技术的保密工作。

  八、积极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努力提高质评水平。

  九、制订技术发展计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防止产品检验状态标识或其存放区域发生混淆,以及必要时对产品实施追溯。

  二、适用范围

  最终产品包装标识和追溯活动的控制。

  三、职责

  1、质检部作为实施产品包装标识和追溯性活动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对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工车间作为实施产品包装标识和追溯性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生产现场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3、供销部作为实施产品包装标识和追溯性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入库成品的标识、成品装运交付时的.标识及包装材料的标识。

  四、产品包装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

  (2)包装时应按计量标准进行包装,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3)保持包装场地的清洁,不得有杂物和其它化学危险品。

  (4)规范码放,标识明确,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六、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1、包装物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批号、净重、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等,需要时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

  2、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3、产品标识应统一制定。按装置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4、最终产品入产品库后,产品库管理人员应按质检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单,按产品的种类、等级等进行分区存放。

  5、产品出厂时,随产品开具产品质量检验单,作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

  6、对不合格产品要做出特殊标记,隔离存放。

  质量管理制度16

  第一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综合考评,分公司、办事处对所属施工项目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评比。并建立质量责任制考核奖罚制度,对照质量奖罚制度严格奖惩。公司对分公司、办事处每半年检查考核一次。

  第二条、施工项目必须配齐检测工具,并建立台帐,施工班组应做到对施工的内容全部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按内控指标检查验收。

  第三条、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变更联系工作,做好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及其它检查、验收,做好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报公司核定。

  第四条、公司实施创优工程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后15天内由项目部会同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及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创优目标,由项目负责人制订创优计划和措施,经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分公司(办事处)创优计划报公司备案。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加强对质量人员的指导、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维护质量人员的威信,真正做到有责、有权。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习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进行技术讲座和指导等。

  第六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因素和环节,做好控制和协调工作,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第七条、公司要严格项目开工审批制度。工程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必须按公司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填写开工报告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一式四份,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再送相关部门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开工。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私自开工的,以违章施工论处。单位工程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做好图纸会审工作,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顺序、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坚持“三级质量检测制度”,对检测结果及时做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持续改进工程质量。

  第九条、单位工程应挂牌施工,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应设置计量器具,并做好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原材料过磅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经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检验验收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单位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质量要求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对于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项目,技术交底中要详细说明,施工时要先做样板,验收合格后再全面铺开。对分包工程必须有书面的技术交底,并应督促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项和分部的施工交底。

  第十一条、对技术素质差、工程(产品)低劣的班组和有关人员,质量员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制止、纠正、停工整改、罚款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建立质量例会制度,把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交流,群策群力,搞好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送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弄虚作假,试验结果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做好细部处理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单位工程进入装饰阶段后,施工技术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制订有关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提高观感质量和整个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15天上报公司质量部门,进行质量内部预检,对预检中发现的质量弊病,项目部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TQC活动,抓好全员质量意识教育,严格执行建设集团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内控指标,做好质量预控。

  质量管理制度17

  1、从现场管理入手,各采掘工作地点对当班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各队的每个班组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要对上班工程质量细致检查,按工程质量标准对其进行验收,交班人员要对当班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接班后,接班人员对所接工程质量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对当班组长进行罚款。

  2、各队要对每班所验收的情况及遗留问题进行整理,并逐项解决,建立工程质量台帐,交接班记录保存完好,对所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有详细记录,各队每月对工程质量要进行自查,不少于3次,有自查记录。

  3、生产技术科每月对各队关于工程质量情况所建立的记录、台帐进行检查,若出现台帐、记录不全、有空班无检现象,对队长进行罚款,每月逢5号生产科技术科要对各队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打分。低于85分的`工程,所属区的队长少1分扣当月考核分1分。

  4、生产技术科每月考核与工程质量挂钩,如果外单位或公司来矿检查工程质量少于85分时,少一分扣科内考核分1分。

  质量管理制度18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质量管理,降低质量成本,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等级品率、包装、外观和公司内控工艺指标)、质量事故、物资采购质量、服务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职责

  2.1分管生产的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解决质量管理考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2生产技术部负责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内控工艺指标、采购原辅材料检验指标的制定、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3企业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固体产品包装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服务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考核兑现;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4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考核程序

  3.1质量事故的考核

  3.1.1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质量事故。索赔和退货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

  3.1.2任何单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一般质量事故应在3日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企管部和生产技术部。

  3.1.3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500~4000元罚款,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3.1.4各单位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3.2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和采购质量考核

  3.2.1生产技术部按月对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采购原辅材料合格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3.2.2当某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或质量指标有较大波动时,生产技术部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企管部。

  3.2.3不合格产品不计入生产单位当月产量。

  3.2.4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质量不合格,经查证属实,根据不合格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参照质量事故进行考核。

  3.3固体产品外观质量考核

  企管部不定期对固体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抽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项目考核标准处罚标准

  堆包堆放整齐,纵横有序,仓库地面干净整洁。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缝包和折边按产品标准要求。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污袋包装袋不得有明显污渍。少量污袋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大面积污袋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破损破损率不超过2‰。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3.4服务质量考核

  3.4.1服务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部、财务部、武保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要做好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达到方便用户、使用户满意并促进销售的目的。

  3.4.2除非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产成品库有权拒收生产单位移交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3.4.3销售部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按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公司规定等)做好产品贮存、搬运、转运、保护、交付和运输,确保产品在交付顾客之前保持完好无损。产品委外运输时,应将有关运输要求告知承运方并对承运方资质进行检查确认。因产品贮存、运输和防护失当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参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4.4销售部按“顾客满意度调查程序”的规定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进行调查或编制虚假的调查报告,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4.5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用户索赔、退货,一律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6凡投诉、索赔、退货以及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争议或纠纷,销售部均应记录存档,并应及时将用户意见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解决。

  3.4.7销售部代表公司处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的与顾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企管部、生产技术部、法律顾问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害,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8对违反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单位,可责令整改或按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5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的考核

  3.5.1各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整改内审和外审开具的不合格报告。一般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严重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5.2同一问题在同一部门连续二次开出同一性质不合格报告的,对该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连续三次开出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3.6免责规定

  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经考核部门确认,事故单位可免除事故责任。

  质量管理制度19

  一、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的核心。医疗质量管理过程中,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实行质量控制,以预防为主。运用系统管理的方法,各环节质量做到标准化、数据化,将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在科学性、实用性的基础之上。

  二、医院成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下设质量控制办公室,各临床、医技科室组成以科主任为首的质量控制小组,科内设兼职质量控制员。

  三、院、科两级分别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明确质量管理目标、质量标准、保证措施、检查评价方法。院、科两级之间定期进行质量信息交换和反馈。各临床、医技科室实行科主任质量负责制和各级医护人员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四、实行出院病历终末评审制,由医务科负责,从各临床科室抽调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包括主治医师)到病案室,对全部出院病历评审,不合格病历退回原科室返修。医务科会同质量控制办公室深入科室,对现症病历进行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科室,限期纠正。

  五、信息科对医疗质量的量化指标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月终、季终、年终分别做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院领导及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同时发至各临床、医技和职能科室。

  六、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和病人及家属座谈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医疗质量进行社会效益评价。

  七、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对科室质量控制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新职工、进修、实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认真学习宣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标准,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八、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将医疗差错事故列为每月的必查项目,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杜绝或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事故。

  九、重视院内感染管理,建立建全院内感染管理控制制度,使医疗质量管理按照预防医学的规律正常运行,确保医院病人、职工和社会人群不受环境中有害因素的侵袭和影响,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十、主管院长会同有关职能科室,对各临床、医技科室进行质量检查,充分听取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危重疑难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抢救情况,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十一、质量控制办公室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分析原因,做出总结,向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报告,结果向全院公布,将医疗质量列为对科室和个人的重要奖惩依据,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并落实到人,年终评比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质量管理制度20

  总则:认真履行“科学管理,精心施工;积极进取,顾客至上。”的十六字质量方针。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规范。按操作规程,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从开工到竣工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一、施工过程控制

  1、必须实行专业检查和班组自查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施工班组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的“三检制”。施工班组自检合格后报请专业工长。由专业工长会同下道工序专业工长,施工班组进行互检及工序交接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必须有书面的记录并签字齐全。交接检完成后由专业工长提出书面申请通知项目专职质量员或技术员进行分项质量检查。分项质量检查必须有记录并签字齐全。

  2、技术、质量负责人在进行内部分项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后,方可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验。

  3、坚持施工现场“挂牌制”,质量责任具体落实到操作人员,对经检验确定其产品不合格的施工人员应有处理措施。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返工。

  二、施工验收制度

  1、分部分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由技术负责人或专职质检员负责,各专业工长负责专业之间的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2、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施工完毕,进行上层施工之前,应进行隐蔽验收。并拍摄影像资料记录,验收前项目部应将工程资料整理齐全,并经工程管理部预检,预检合格基础上,提前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在对资料和工程检查合格转序后,方可进行下一层的施工

  3、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部自检合格,根据相关要求,准备好内业资料提前报监理、业主。

  三、质量例会制度

  在现场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必须定期召集现场各个班组和管理人员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内容要由项目部负责人起草,并由项目部人员商定。工地例会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目标及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其他有关事宜。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以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四、质量例会制度

  1、项目部每月五日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项目部质量例会。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员、专业工长、施工班组长均应参加。工程管理部的质量负责人视需要参加月质量例会。

  2、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每周一组织超开项目部技术员、专业工长、各施工班组长参加的月质量例会。

  3、月质量例会对本月将要施工的过程质量提出要求,由项目技术员负责按周计划分解后,在周质量例会上对各检验批施工质量作出要求。并对上月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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