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13 09:08:02 制度 我要投稿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精选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路工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一、安全生产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社会信誉的一项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搞好和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护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及“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保证体系。

  三、公司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项目部必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安全领导小组的组长,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设立负责安全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经理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机构安全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并协助搞好机械安全和消防工作。

  二、项目经理部设立专职安全员一名,特殊情况下可设两名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总公司、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安全员证后方可上岗。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时,须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经培训获得安全员证的其他人员接替工作。

  四、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职责

  1、项目部经理对全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副经理在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和办法等。结合单位或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负责检查落实。

  3、认真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部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标准。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对新、难、险工程和不良条件下的工作场所,组织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施工。

  5、领导本公司、项目部安全小组和负责检查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现场或关键岗位要实行重点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人,限时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自管辖的安全工作,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在技术、资金、物资上给予妥善安排和保证,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

  7、对发生人身、机械、火灾等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调查事故原因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处理意见报有限公司审批,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8、加强对职工的遵章守纪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推广先进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在经理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技术领导责任。

  1、主持项目安全技术业务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制度、条例、规定的施工规范等,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则。

  2、编制审定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具体可行的安全内容,在技术交底时要有详细的安全措施要求。讲解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深入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3、组织施工技术、科研、安全监察、劳动保护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防尘、防毒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科研工作,及时纠正。

  4、督促并指导工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对施工生产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及时纠正。

  5、负责干部、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提出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6、按管辖范围参加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科学技术数据。

  (三)安全质量部门安全职责

  安全质量监察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责任。

  1、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2、参加或组织审查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积极提出改进意见,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参加检查验收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有权制止使用。

  3、参加审查本单位的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设计和验收至不符合劳动卫生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应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使用。

  4、参加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5、审查和参加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办法、措施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查出的严重问题填写“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限期整改。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或指挥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7、会同劳资、教育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工作。

  8、参加领导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的问题分析整理,提出改进措施,经单位领导批准,督促实施。

  9、参加企业评先、评优工作,行使安全指标否决权。对在安全工作中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做出成绩的人员,有权提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建议。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教不改者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建设领导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及局有关规定和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有部门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施工xx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xx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xx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

  5、施工xx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生效。

  大型工程和新、难、险工程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条: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xx、隧道、吊装、水上和水下作业、深坑、滑模、搭设和拆除高大脚手架、桥架、挑架、挂篮等特殊架子、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由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3、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条: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地负责人、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工地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多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

  5、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梁板、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1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5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4

  1.目的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职责

  3.1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管理规定

  4.1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4.1.10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1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2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3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4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5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6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5

  1、实行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2、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及时安全顺利完成领导安排的出车任务。

  3、平时做好车辆检修,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故障出车。

  4、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5、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车辆事故、纠纷、问题必须立即逐级报告。

  6、出车前必须带齐有关证照,并察看车辆状况及车辆配备的.防火器材。

  7、不得擅自用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准为婚丧事服务,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个人承担。

  8、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局其他相关规定,文明行车,维护单位形象,做到积极保障,文明用语,热情细心服务。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名称和收费管理模式,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期限按照国家对收费公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广场明显位置悬挂站名牌、收费许可证、收费价目牌(表)、收费告示牌、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并张挂当班收费员工号、照片。

  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保持收费车道的良好秩序。

  高速公路稽查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收费车型、行驶里程、费率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缴、抗缴、逃缴。

  通行费收费单位对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收费车型,根据国家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八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凭通行卡入出高速公路收费车道,不得损坏、丢失通行卡,禁止无卡、强行通过,禁止从其他通道出入高速公路。

  第九条对损坏、丢失通行卡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赔偿。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按照规定的车型、费率全程计费:

  (一)无通行卡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的;

  (三)反向行驶的;

  (四)U型行驶的;

  (五)使用伪造通行卡的;

  (六)使用假冒免费牌证的;

  (七)出入口车牌号、车辆不一致的;

  (八)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

  (九)其他无法认定行驶里程的。

  第十一条下列车辆免征高速公路通行费:

  (一)军事车辆;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执行紧急救护、救火、防汛等抢险任务的车辆;

  (三)执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巡逻任务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车辆;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对收费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先行缴纳通行费,驶离收费车道,方可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高速公路稽查机构申请复核。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1小时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收费票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和分级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依法在高速公路征费区、服务区、停车区等场所进行稽查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应当接受检查、主动配合,不得阻挠。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对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换卡逃费或拒缴通行费、使用伪造通行卡的违章车辆,应当责令其驶离车道接受处理;对阻碍收费车道正常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拖移;对拒不缴清费额,又不接受处理的,可依法暂扣其车辆。

  第十六条对入口取卡、出口不缴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按照全程计费金额补缴通行费,并处以全程计费金额2-3倍的罚款:

  (一)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的无卡车辆;

  (二)换卡逃费的车辆;

  (三)假冒免费牌证的车辆;

  (四)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车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使用伪造通行卡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其伪造的通行卡,处以全程计费金额3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征、停征、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通行费的;

  (二)擅自在收费车道设障阻碍车辆通行的;

  (三)平调、截留、挤占、贪污和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全程计费指距出口收费站最远的收费站路段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无效通行卡指读写入口信息后,在出口读写时超过流通时限无法计费的通行卡;反向行驶指通行卡所记载的入口站名与该车行驶高速公路的方向相反;U型行驶指从某一收费站入口后又从同一收费站出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8

  一、养路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1、出工前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服,并检查和带好各自的劳动工具。

  2、工人随机出工时,要按规定乘坐,放置好随身工具,严禁在机上淡笑、戏闹,车辆未停稳时严禁跳车、扒机。

  3、在道路维修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的两端离作业场所50米处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弯道地段应再增设一级警示提示,并对作业区域设置安全防围防护进行牵线划块作业。

  4、坚持雨季值班巡路查路,及时处置路面病害,保持排水畅通、路面无堆积杂物。发现溜塌方造成阻车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全力组织劳力抢通受阻路段,尽快恢复通车。

  5、遵守劳动纪律,不在作业中打闹、戏耍,随时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动态,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雨天做好防雷安全,不在大树下躲雨。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指令。

  7、发生工伤事故时,立即抢救伤者送往医院,并保护现场,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及格发给证件,方准单独驾驶。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车辆时应随身携带各种车辆行驶的证件,以便接受有关人员检查。

  2、司机驾驶车辆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驾车、超限超速行驶,不在行驶中谈笑、吸烟。

  3、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出车前要认真检查水箱、油料、轮胎气压,要保证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良好齐全,不带故障车辆行驶公路。’

  4、行驶中做到礼让三先(先停、先慢、先让),做到“宁停三分,不抢—秒”,超车时要先呜喇叭等对方减速礼让后再超车。

  5、服从调度,按指定路线、时间执行任务。未经调度私事用车发生事故,由驾驶人员负责经济赔偿。

  三、沥青工安全操作规程

  1、单位在工作前必须向操作人员说明沥青的性能和防止沥青烫伤、皮肤过敏的注意事项,并随时检查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2、存放沥青的地方应将场地平整夯实,一保持通风良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禁止将沥青盛在开口容器中放入库内。禁止烟火,并设置灭火器等防火器材。

  3、在炎热季节的中午装卸和搬运沥青时,如无特殊防护措施,应停止工作搬运沥青要用手推车或扁担等工具,禁上用手直接搬运。

  4、桷装沥青预热时,先将大小盖打开,检查桶内有无积水,如有积水,必须将水放净或用棉纱沾干。

  5、如用明火烧煮沥青油,应将油桷斜靠在地基墙上,小口朝上大口朝下,使融化的沥青流入油槽内。

  6、地基墙必须高低适宜,铺砌稳固。

  7、预热时如发现沥青从桶的砂眼喷气流出,人员应站在安全的地方斜向用小铁锹铲湿泥涂封,不要在迎面方向进行涂封,也不能用手直接封。

  8、预热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预防沥青突然喷出伤人,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沥青桶口迎面操作。

  9、放入沥青锅的沥青不能过满,油锅周围应有安全防护栏或安全罩,舀油时要用长柄勺。

  10、油料脱水要慢慢加热,并经常搅动,以免因加热过猛使沥青溢锅引起火灾。

  11、如发现油锅溢油时,必须立即熄灭炉火。

  12、沥青加热时不能超过规定温度,即不能超过沥青、渣油的闪点温度。

  13、当天熬好的沥青最好当天用完,以免沥青反复加热熬制变质,没有用完的沥青也应该用盖子盖好,以防雨水、尘土侵入。

  四、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修理工在参加机修工作前,必须先接受专业技术训练和培训,取得专业资格后才能担任修理技术工作。

  2、没有车辆驾驶执照的修理工,不得从事汽车修理后的驾驶测试。

  3、修理工人必须穿工作服上班,袖口必须扣好,长发要压在帽子里,以免发生机械事故。

  4、不准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修理工作:

  ①不准在发动机运转时,进行机件调整工作。

  ②不准在千斤顶顶起而未加垫实的机车下进行工作。

  ③不准在悬空举起的机件下面,如推土机刀架斗下、翻斗车举起的车身下、平地机架下、拌和机的`斗下进行修理作业。在上面几情况下进行维修工作时,必须把机械平放在平地上,停止发动机运转,刹住制动器,悬挂部分下面用千斤顶顶住或垫稳木块增强保险。

  ④修理或清除沥青拌和机干燥筒、沥青锅时,必须在完全冷却后才能进行工作。当检查或修理沥青拌和机的干燥筒时,滚筒上必须悬挂“滚筒中有人”的警示牌子以免发生意外。

  5、在砂轮上研磨刀具时不可去掉防护罩与刀架,以免发生砂轮飞出伤人事故。

  6、拆装搬移蓄电池时,应防止电液溅到皮肤或衣物上,防止电液中的硫酸损伤皮肤和衣物。蓄电池盖的气孔应经常检查有否堵塞,电液平面不可超出规定。充电时盖子要打开,以免电瓶发生爆炸。硫酸稀释时,必须注意先注水,然后在搅拌状况下,一点点地注入硫酸,以免强烈发热引发危险。

  7、轮胎充气时,禁止人员靠近轮胎压圈的一边,以免压圈突然跳出伤人。

  8、各车间内应配置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保持完好有效,所有工人应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9、溢漏出来的油料,必须立即铺撒砂子,并从车间清除出去。

  10、每天应检查空气压缩机的自动调节阀,如发现管路有漏气现象,应立即修复,以免污染车间内的空气。

  五、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用电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练掌握供电方式和状态、线路走向及所管辖设备的原理技术性能和实际操作。

  3、真学习掌握电器知识和国家有关电器安全规范、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4、熟练掌握消防灭火器材使用常识,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电工有权拒绝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或在不符合要求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

  6、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有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等状况,必须立即修理消除隐患。

  7、值班电工应对电器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做好运行记录,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

  8、使用自备电源发电时,应严格执行《柴油发电机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仓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仓管员应熟练掌握所管仓库贮存物品的理化性质、灭火方法及危害性。

  2、库区周围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仓库。

  3、仓库管理要做到不在仓库内设置火炉,不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油灯,不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货物堆放要留墙距、垛距、顶距,堆放要整齐划一。必须轻拿轻放货物,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容器,不准穿带钉的鞋进入库内,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

  4、怕阳光照射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露天存放。遇水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积水的地点。

  5、严格用火用电管理,每天要一查门窗关闭情况,二查电源、火源,消除易燃易爆物情况,三查货物堆垛及仓库周围有无异常现象。

  6、根据存放货物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定人定期检查、更新。

  七、锅炉工安全操作规程

  1、锅炉投入运行前,应对锅炉本体、安全附件、给水设备、鼓风机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启动开机。

  2、锅炉升火、升压时,应先开引风机通风5分钟,排出炉膛和烟道内残存可燃气体。

  3、锅炉升火速度应缓慢,从冷炉升火至运行状态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从热炉压火至运行状态不得小于0.5小时。

  4、每班应定期排污1-2次,确保水位清晰、准确、可靠。水位变动范围不得超过正常水位±40毫米。

  5、应定期排污宜在高水位低负荷时进行,每次排污量约使水位下降30~50毫米。

  6、每周应手动安全阀排气试验一次,防止阀芯和阀座粘住,确保安全阀灵敏、可靠。

  7、每月应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检查压力表是否工常、准确。

  8、每周应对备用给水设备(如蒸汽楚、注水器)试运转一次,保订其运转良好。

  9、每班必须做好锅炉水质,处理工作。

  ①、采用钠离子交换器时,应按操作规程作业保证给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②、采用炉内加纯碱处理时,应定期投放增加药量。

  10、每班应检查引风机、炉排等轴承润滑油脂情况,及时给予补充。

  11、每班应清除锅炉内积灰,冲洗地板,擦净锅炉、水泵、风机等设备上的积灰、油脂,保持锅炉房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12、锅炉运行期间,必须密切监视水位、压力和燃烧情况,正确调整各种参数,每小时进行一次运行记录。

  13、锅炉运行期间,应随时检查锅炉人孔、手孔及受压部件是否有泄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14、锅炉运行期间,应定期检查鼓风机、引风机、水泵炉排等运转情况。

  15、夜间压火期间,应有专人值班。检查压力水位是否正常,检查炉膛内煤层有否熄灭或复燃等情况。

  16、锅炉对外供汽时,应先打开分汽缸、蒸汽管下的疏水阀排尽冷凝水,而后稍开供汽阀进行暖管,最后再开大供汽阀对外供汽。

  17、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司炉操作证的人员不准上岗独立操作锅炉。

  八、配电房安全操作规程

  1、送电:(大厦供电中断,需迅速恢复供电)。

  ①查清是外部输电线路故障,还是内部配电线路故障。外部故障:变压器无工作(无响声,显示屏无显示);内部故障:变压器工作正常(有响声,显示屏显示温度,风扇运转指示灯亮)。

  ②外部线路故障停电,与供电部门联系后,等待恢复送电。

  ③内部线路故障停电,迅速查明故障原因并立即排除后送电。

  ④送电步骤:切断各路负荷开关(特别是照明部分);按下1#柜、5#柜绿色起动按钮,电压表指示正常(400v);逐个闭合各路负荷开关。

  ⑤若变压器有工作(有响声,有温度显示),而风扇指示灯不亮,则说明外部输电线路有停过电,后又立即恢复送电,此时只须启动冷却风扇再按送电步骤送电。

  2、停电:(设备检修或其它原因需停电)。

  ①设备检修停电:断开相应的断路器,经检验无电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操作措施,(主要有:设备电源线及外壳的接地保护,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牌,做好检修人员的绝缘防护等),即可进行设备检修。

  ②若需全面停电:则必须逐个断开各断路器,然后按下1#柜、5#柜红色按钮。

  ③切断高压电源必须按高压环网开关柜操作说明,认真执行。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9

  1、试验仪器设备的计量标定,由试验室提出申请,项目办指定有一定能力和信誉的计量检测机构对所有工地试验室检测设备进行统一标定。

  2、试验仪器器具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按规范要求自行校准。

  3、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仪器设备室归口管理,各专业检测室根据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时间,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

  3、在计量检定中发现设备仪器损坏或性能下降时,进行维修,维修情况应填入设备档案。

  4、材料试验机,疲劳试验机,振动台等试验设备的清洗和换油工作由各专业检测室的设备保管负责,并在设备档案内详细记载。当检测设备的技术性能降低或功能丧失,损坏时,应办理降级使用或报废手续。

  5、凡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应由各专业检测室提出申请,并提出使用范围的.建议,经主任批准后实施。降级使用情况应载入设备档案。

  6、凡报废的仪器设备均应由各专业检测室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确定后,由主任批准,并填入设备档案。报废的设备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交有关部门统一保管。

  7、试验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维护养护工作,由仪器设备室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的操作证书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10

  1、仪器设备的保管人由工地试验室主任指定,使用时由有使用人和保管人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经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保管人做使用登记。

  2、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参加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并填写开箱纪录。

  3、仪器设备保管人应负责一起设备清洁卫生,换油等工作,不用时应加防护罩,长期不用的'电子仪器每三个月至少通电一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试验检测用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仪器设备让给与实验无关的人员工作。

  5、各种仪器设备除周期检定外维修后进行检定,确保其功能正常,性能完好,精度满足要求。

  6、仪器设备使用环境均应满足说明书要求。

  7、仪器设备借用,须经试验室主任批准,办理书面借用手续,并在一起设备技术档案上备案,归还时应检查功能是否正常,附件是否齐全。

  8、仪器设备调动应根据工程任务的需要,须经试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一起设备调动手续。

  9、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由检定单位发给检定证书,并根据检定结果分别在仪器上贴上合格证,准用证和停用证标志予以标识。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维修、降级和报废制度

  1、各种仪器设备的选型和购置计划,由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提出,经试验室主任审核后,报总工程师确认后,由项目经理部审批后购置。

  2、新购置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填卡入账,不合格产品联系返修或退货。

  3、所有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计划由仪器检测人填写维修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自行维修或送修,在计量检定中,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及时维修或送修,维修情况填入设备档案,修理后的仪器设备应重新计量检定。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11

  (1)雨季施工前,我们将根据现场和工程进展情况制定雨季施工阶段性计划,并施工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护器具。

  (2)雨季施工时,现场周围做好排水沟,边坡上做截水沟,现场排水系统应贯通,并派专人进行疏通,保证排水沟畅通。

  (3)道路出入口做泛水,防止地面水流入,保证施工道路不积水,潮汛季节随时收听气象预报,配备足够的抽水设备及防台防汛的应急材料(可利用潜水泵和抽水泵等)。做好现场排水,将地面雨水及时排出场外。

  (4)做好防雷、防电、防漏工作,必要时应搭设防雨棚,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施工现场的龙门和钢管支架要有防雷措施。

  (5)做好防坍塌的工作,雨天应避免深基坑的`施工,已形成的深基坑要加强防护,危险部位要进行支撑防护,以防坍塌。

  (6)若雨季必须连接施工的.砼工程,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备足防雨物资,

  (7)雨季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临设、机电设备、临时线路等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出的具体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如防潮),及时整改。

  (8)收听天气预报,尽量避开雨天施工。做好防台风和大风工作,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要禁止高空作业、起重作业。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12

  一、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三、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五、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六、严禁拆除施工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中小型建筑机械安装就位后,使用之前必须经过验收。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13

  1、电焊工须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证过期未年审的不准作业。

  2、施焊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要有触电保护器,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完成。

  4、电焊机要设置单独的`开关,开关应在防雨的开关箱内。

  5、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要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6、严禁在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7、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气孔打开。

  8、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氧气。

  9、雷雨时,应停止露天施焊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并在施焊部位配备灭火器材。

  11、焊点下方未设接焊时不准施焊作业。

  1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13、作业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14

  ⑴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⑵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施工特点,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⑶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外施队、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并监督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做到不违章指挥。

  ⑷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管辖班组、外施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⑸对分管的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安全、技术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⑹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⑺负责相关安全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

  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15

  一、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且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二、 施工现场的道路、上下水管线及材料堆放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的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三、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

  四、 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时以安全检查标准为依据。

  五、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六、 砼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尘、毒、浓度控制在标准及施工要求内。

  七、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冬季防冻,雨雪后采取防滑措施。

  八、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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