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2 19:14:15 制度 我要投稿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精选5篇)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

  (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各地应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当年通过公益性岗位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目标完成数的20%。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开发计划逐级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的及时予以批复。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十条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录,对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到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招聘办法,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共同做好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基层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办理聘用手续等工作。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实行“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确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将其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作为支付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金额。

  (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四)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逐级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八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后续扶持。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可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交纳部分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的具体办法,明确程序,确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期间,出现工伤、生育、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以安置乡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劳动力。

  第二十三条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理员、保洁员、生态护林员、水电保障员、养老服务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道路维护员、水利设施管护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以及扶贫、林业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80%以上的收益用于开发公益性专项岗位,实现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五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按需设置、精准安置、自愿公开、统一管理”原则。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培训、聘用及安排上岗等程序进行岗位安置。指导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存在返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用人单位应为安置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无法缴纳的,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安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安置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岗位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取消其岗位资格,由财政部门停发其岗位补贴,不再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凸显公益性岗位的“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第二十九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

  第三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其它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2

  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充分发挥群众在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村内事村民管、村民干,促进乡村贫困劳动力增收,减轻乡村贫困劳动力收入受疫情的影响。根据《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xx〕3号)、《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巴人社发〔20xx〕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公益性岗位保障农村村级公益性事务共管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原则

  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按需设岗;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五)坚持规范管理、依法管理。

  二、农村公益岗位安置对象

  农村公益岗位用来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乡村贫困劳动力(优先用于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等。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70岁及以上、已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村委会及时提出补充人员,按程序聘任。

  三、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及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岗位设置可根据各村中心工作适时调整。

  四、岗位管理

  (一)乡镇。

  1、指导村公益性岗位科学合理开发。

  2、负责上岗人员确认、监督管理、资金审核、发放及公示等工作,及时准确发放补贴待遇,不出现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问题。

  3、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益岗位管理实施细则,配备管理人员,对农村公益岗位采取定人、定岗、定责、定考核的方式,明确上岗人员类别、岗位种类、岗位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人员有序退出机制。

  4、聘用人员档资料规范到位,不出现有人无档、有档不全问题。

  (二)村。

  1、抓好人员资格审查,从业人员聘用资格合规合法,不出现年龄超标、聘用时间超限问题。

  2、落实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考勤,聘用人员本人完成工作,不出现冒名顶替、人岗不符、人员脱岗、离岗和不按时上岗问题。

  3、建立村级公益岗位台账,做到岗位情况清、在岗人员清、工作时长清、资金发放清。

  4、将上岗人员考勤情况、劳务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岗位补贴申报信息准确无误,不出现名不符实、电话不畅等问题。

  (三)退出。对于不能再胜任农村公益岗位或辞职的人员,由村出具劳务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户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

  五、监督管理

  (一)镇纪委、农民工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各村农村公益岗位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限期整改。

  (二)各村要加强对公益岗位监督检查,对不上岗领补贴的,补贴标准与工作时间明显不匹配的,在岗人员与岗位要求严重不适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杜绝“垒大户”,避免福利化倾向。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县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本制度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村(社区)。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等。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助残服务等。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是过渡性援助岗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

  第五条符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认定范围: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十)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除第(五)条外,上述人员从业年龄均为男性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内;第(五)条年龄原则上为男性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内(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条不符合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特别是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1、2级(或相当于)的残疾人员;

  (二)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创业人员,包括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自主创业(就业)等人员;

  (三)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

  (四)公益性岗位工作由其他人顶替的人员;

  (五)已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七)从事公益性岗位已满3年或者5年的人员;

  (八)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九)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人员;

  (十)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双方所签订协议为准,所需资金在县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月足额发放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八条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一)明确岗位设置。用人单位对申报的从业人员要从事安排该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杜绝同一从业人员从事多个部门的公益性岗位。

  (二)明确在岗工作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协议工作内容从事相应工作,工作量的确定以工作时长为依据,按照我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每月不少于50小时。用人单位可自主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并负责完善日常考核记录,每月及时上报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备案。严禁从业人员存在空岗、挂岗、冒名顶替、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等情况。

  (三)明确定期检查制度。乡社保所及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核查,用人单位对发现问题整改。

  第九条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需要重新聘用的`再予以续签劳动协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调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对动态调整的公益性岗位要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将人员退出、调整、新录用等资料及时上报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纸质资料包括申请书、劳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以及公示照片等。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务协议,及时报告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并将解除劳务协议书报县人力社保局(或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空岗、挂岗、冒名顶替,不能亲自履行工作职责的;

  (8)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加强公益性岗位违规情况的处理。凡不按政策开展工作,出现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空岗、挂岗、冒名顶替、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违规领取的公益性岗位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由涉及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高台县深入推进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和《高台县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村级公益性设施的范围

  第二条村级公益性设施是指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赠为补充,各级政府通过财政奖补方式建成的“村内户外”的公益设施。主要包括村组道路、村内巷道、生产道路、湿地保护设施、人畜饮水设施、给排水设施及农村污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公共环卫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第三章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通过民主选举方式组建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一般不少于5人。理事会人选为常住本村群众威望高、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村社干部、乡贤、群众认可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为便于工作开展,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在各村民小组都要有分布。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理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每年向村“两委”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负责村级公益性设施清理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管护制度;负责管护基金管理使用;负责日常巡查,掌握村级公益性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组织村级公益性设施的常规性维修;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意见,负责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选聘、宣传引导、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管护基金及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管护基金(以下简称“管护基金”)。

  第七条管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省级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投入1万元,资金从省级下达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解决,县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安排2万元。县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安排时统筹考虑安排管护经费。还可以通过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助、“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管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材料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基金使用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经村“两委”审议后实施。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所需人工由理事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解决。

  第九条管护基金实行村账镇管,专款专用,累计使用,滚动发展。管护基金不得调剂到别村使用。

  第十条各镇、村要定期将管护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和群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共管共享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将共管共享资金用到实处,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共管共享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及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并与现有公益性岗位有机衔接,实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各行政村根据人口、所辖村民小组的多少及区位差别进行差异化配置,行政村人口小于500人(含500人)的设置3个公益性岗位,大于500人小于1000人(含1000人)的设置4个公益性岗位,行政村人口大于1000小于2000人(含2000人)的设置5个公益性岗位,行政村人口大于2000人的设置6个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类别主要设置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巡查值守、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管理、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各镇、村对每个岗位应合理设定适当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一种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每个岗位只能安排1人,1人可兼多个岗位,岗位数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重点保证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村民小组。地处边远、人口居住分散的村民小组要积极组织动员村民承担公益性设施管护任务,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行管护的重要力量,实现管护人员村民小组全覆盖。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湿地保护设施、人畜饮水设施、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公共环卫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应当按照保障村级公益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的原则,分类明确管护标准和岗位人员职责。村组道路、村内巷道、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保持畅通无阻;村庄绿植绿化定期修剪维护,适时浇水松土,确保绿植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水利设施定期检查,保证桥梁、涵洞、水闸、水渠、进出水口等设施设备完好且正常运行;其他公益设施要保证设备安全,适时进行维修管护,保持整洁清洁,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再考虑失地农民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允许有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选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2.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男性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放宽至65周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责任心强。

  3.非低保对象(低保和公益性岗位不得重复享受)、非村干部家庭成员。

  4.已聘为护林员、草管员的人员,不得重复选聘公益性岗位。

  5.具有公益性岗位所在村户籍,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县核定职数,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镇审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服务期限原则上为3年。

  1.公告。镇政府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村委会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生活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镇政府组织村“两委”、村民小组长、包村干部等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6.公示。镇政府对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3天。

  7.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谁开发、谁负责、谁管理、谁整改”的原则,实行“县定、镇聘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部门单位审定后,由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8.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县人社局指导各镇按照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资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县级财政列支的办法来解决。各镇要为聘用人员依法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统一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不少于500元,原则上按月发放,各镇将各村公益岗位报酬汇总后,每月25日前经行业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经惠民资金管理系统将岗位报酬转入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移居本村之外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七)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第二十三条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提出建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发岗位补贴。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经镇政府研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聘任。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主管部门,停止发放岗位报酬。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县人社局指导,各镇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进行考核,镇负责对村进行考核,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要对选聘过程公告、公示等环节采取拍照、摄影等方式,做好纪实留存。各成员单位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反映的选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的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各主管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高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精神,为加强对我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更好地为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重点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安阳市人社局为我校推荐安置的符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及岗位类型

  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积极开发符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专长的岗位。

  结合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性别、年龄、原从事工种等要素,安置岗位主要为学生公寓管理、绿化、保洁、安全保卫等。

  三、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代替工作。

  2.有事、患病、婚丧、生育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请销假,不得无故旷工(三日以内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至三个月之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三个月以上者须经校长批准)。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

  2.工作期间要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擅离职守或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3.爱护公物,不得贪污、盗窃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

  4.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5.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6.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7.关心学校,维护学校形象,敢于同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8.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代替的;

  5.经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6.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7、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薪酬待遇

  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其中由安阳市财政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一部分工资,差额部分由我校补齐。

  五、附则

  (一)用工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法规和制度处理。

  (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时,以上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依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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