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0 14:19:20 制度 我要投稿

养老院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养老院管理制度(通用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养老院管理制度(通用6篇)

  养老院管理制度1

  1、厨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进出物品要登记造册,损坏和消耗的物品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损。

  2、食堂的库存,如大米、食油、调料等存放在保管室内养老院,指定专人保管,进出库要登记并做到帐物相符。

  3、保持食堂卫生整洁,生熟物品和餐具分开。

  4、安排好食谱,讲究干湿相济,荤素搭配,按时就餐。

  5、每天三餐按时供应,开饭时间保持半小时,每天保障院民的热水供应。

  6、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根据五保对象的饮食特点或医嘱安排好伙食。

  7、敬老院应做好卫生和消毒工作,保持食堂内清洁卫生,做好防蝇、防鼠、防霉变,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

  8、保护食堂财产,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和浪费。

  9、坚持公开办事制度,伙食费用每月结算公布。

  10、工作人员、来客到食堂用膳应交伙食费。

  11、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老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意见,改进膳食。

  养老院管理制度2

  1,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最好配有兼职会计。县财政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2,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3,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内供养老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公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4,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整。

  7,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8,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

  养老院管理制度3

  一、环境整齐清洁、美观明亮、种有花草;

  二、门头有门牌,如办公室、宿舍、医务室、光荣室等;

  三、门旁有卫生评比结果牌,如清洁;

  四、老人室内有老人守则、五好老人条件、室内卫生规定;

  五、老人床头挂有标识牌,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原住址、入院时间、身体状况等;

  六、室内

  用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杂物(含床下);

  七、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

  八、敬老院应分设医务室、娱乐室、图书室、健身室、物品保管仓库等;

  九、各项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养老院管理制度4

  1、值班人员24小时内不得擅自离岗;

  2、值班期间负责全院的一切工作;

  3、督促并协助各责任区服务员做好服务、卫生、安全等工作;

  4、对突发事件要果断及时处理,努力减轻院方损失;

  5、值班期间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在1个小时内报告院长,以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养老院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街道兴办的敬老院(敬老楼,下同)是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和勤俭办院的原则。

  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条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五条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

  第七条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八条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

  第十条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二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

  第十三条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四条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入院老人为乡(镇)五保户的,其粮油与供养费用(包括菜金、被服、医疗、文娱、零用等费用,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给,属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养费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济与街道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供给。

  入院老人领取抚恤金的,从抚恤金中向院缴交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敬老院的基建、设备费、管理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乡(镇)、街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县(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教育和发动各单位干部和群众支持敬老院的建设,搞好卫生,绿化环境。

  社会各方面应扶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场地、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帮助敬老院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搞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村办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养老院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敬老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专门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的服务机构。

  第二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举办单位任命或与举办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含管理员、炊事员、护理员等,在职村干部不得任敬老院工作人员)。

  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所属乡镇(街道)直接管理,县民政局联合所属乡镇(街道)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监管。

  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养老事业,有爱心,勤奋踏实,有吃苦耐劳精神。

  (三)爱岗敬业,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苦累。

  (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爱护和悉心照料服务对象。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传统美德,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

  (六)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身心健康。

  (七)爱护公共财物,公私分明。

  (八)讲究个人卫生,仪表端庄,着装得体、整洁。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本乡镇(街道)公开招聘,具体招聘方案由乡镇(街道)制定。

  第六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按照实际集中供养对象的10:1比例配备,护理员按实际供养半失能对象人数的6:1及全失能对象人数的3:1比例聘用。

  第八条聘用条件

  (一)年龄。原管理人员(女50周岁以内,男55周岁以内),新聘用人员必须在30—50周岁内(大专文化以上或取得社会工作资格证者可适当放宽)。

  (二)文化程度。聘用副院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护理员、炊事员等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三)身体心理健康,无任何传染病及精神疾病史;

  (四)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聘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招聘程序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面试、考察或其它形式;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十条乡镇(街道)必须与所属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新聘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可签订5年以内的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签订聘用合同至退休的,如能胜任工作且无重大过失,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属乡镇应当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敬老院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三)违反敬老院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本职岗位上出现责任事故、案件或重大问题者;

  (六)工作期间因故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本人要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由本人提前30日向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所在乡镇(街道)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章考评和培训

  第十六条县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评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并以《永兴县敬老院绩效评定(星级创建)实施细则》和永兴县敬老院院长、护理人员、炊事员工作绩效考评细则为主要依据。(详见附件1、2、3)。

  第十七条考评分为季度考评、年度考评和聘期考评。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作为调整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培训经费可从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根据平时考评情况及工作履职,原则上按季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工作绩效考核等次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乡镇(街道)造表审批,民政汇总报财政,通过银行直接发放。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我县的村干部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当年绩效评定(星级创建)按综合得分情况评定为三类(三个星级),即一类(三星级)敬老院占总数的30%,二类(二星级)敬老院占总数的40%,三类(一星级)敬老院占总的30%。一类(三星级)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增加50%发放;并评出3名作为优秀工作人员,分别奖励600元;二类(二星级)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按足额发放,并评出1名作为优秀工作人员,奖励600元;三类(一星级)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只按50%发放。奖励资金从敬老院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二十八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属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一条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所属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在敬老院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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