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28 17:49:47 制度 我要投稿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通用8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通用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通用8篇)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1

  1、成立集镇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集镇卫生进行全面管理。

  2、实施“五统一”。即:统一组织保洁专业队伍、统一配备垃圾箱,统一指定固定垃圾堆放点,统一规划垃圾填埋场,统一实施门前三包。

  3、农户所有垃圾倒入自家垃圾箱内,保洁人员负责每天拉运,并倒入指定垃圾填埋场。

  4、集镇主要维护街道,公共场所每天由保洁员保洁一遍。

  5、集镇管理领导小组及专职卫生监督员要搞好保洁工作的督促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6、对专业保洁人员实行有偿聘用,各农户每月适当交纳一定的费用。

  7、在户外的所有牲畜要在统一规划下,到指定地点,集中饲养管理。

  8、对集镇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垃圾堆放点,饲养场所组织定期消毒。

  9、所有经营商户不得占道经营,所有农户不得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所有建筑材料不得占道使用。

  10、各农户要认真搞好院内、屋内、厕所卫生;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勤洗脸、勤饮水,勤通风,保持清洁环境,并搞好除“四害”活动。

  11、对违犯本制度规定的农户和保洁人员,集镇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12、本制度由集镇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确定。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2

  为创建清新优美、整洁卫生的市容市貌,结合本圩镇实际,经圩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如下制度:

  1、圩镇各单位、居民、经营户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直屑,不准乱倒垃圾、乱丢果壳杂物,不准随地便、乱倒粪便污水。

  2、单位、住户、经营户门前实行“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容貌。房前屋后要经常保持环境整洁,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挖乱占、乱设摊点、乱停车辆,家禽、家畜要实行圈养。

  3、保洁人员对街道道路公共场所的垃圾要定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基本达到无臭味、无蚊蝇、无虫。

  4、保持房屋外墙和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不准在电杆、绿篱、花坛和草坪整洁美观。

  5、单位、住户、经营户要爱护花草树木,保持圩镇绿化带的树木、绿篱、花坛和草坪整洁美观。

  以上制度希望圩镇各单位、居民、经营户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共同为创建美好家园而努力。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3

  为巩固文明学校创建工作成果,建立美化、净化校园环境的长效机制,提升校园环境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校园环境卫生的检查工作由总务处牵头负责。

  2、校园环境卫生检查小组由学校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生活老师、学生会干部为专职检查员。

  3、检查小组每周集体检查一次、个人检查一次;专职检查员每天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每周通报一次,

  二、检查范围、要求与评分标准(附后)

  三、卫生检查的具体操作办法

  1、集体检查时间由总务处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爱卫领导组成员。爱卫领导组成员巡视检查后,及时填写好巡查表,投入《文明创建箱》内。总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和印发《卫生巡查通报》。

  2、日常巡查由专职检查员负责。学生会干部、生活老师负责户外环境、教室、学生宿舍区域的卫生检查,爱卫领导组成员负责小卖部、伙食费、办公室区域的卫生检查,总务处负责厕所、公共责任区的卫生检查。总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并纳入每周《卫生巡查通报》。

  3、爱卫领导组每月至少进行2次以上个人随机卫生巡查,巡查情况投入《文明创建箱》内,总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并纳入每周《卫生巡查通报》。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1、每周通报一次检查情况,对卫生未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

  2、定期制作宣传栏,展示优秀区域的卫生实景,对卫生特别差的予以曝光。

  3、每月统计一次检查得分结果,对排名前三位的授予“文明卫生集体”红旗。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4

  一、校园环境卫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体现,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良好的校园环境卫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

  二、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人人讲卫生,处处讲卫生,天天讲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坚决执行"卫生三不要求":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不乱涂乱写乱画。

  四、坚持卫生扫除制度,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包干负责,天天打扫,保持全日整洁干净。并定期安排搞全校性卫生大扫除(每周一次)。

  五、建立班级卫生责任制,负责室内外环境卫生包干打扫工作。

  1、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扫,安排在下午放学后完成。

  2、各班包干区每日一小扫,分别安排在早自修或下午第四节课后完成。

  六、健全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及时公布检查评比结果。

  1、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由各专业部负责主持。

  2、各班公共卫生区的检查评比由各专业部组织学生会干部进行,并及时公布。

  3、每周卫生大扫除的检查评比由各专业部负责,并公布检查结果。

  七、实行奖惩制度

  1、检查结果作为优秀班集体评比条件之一。

  2、对有意违反学校卫生制度者,视情节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或惩罚处理。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5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彻底改变我村环境不够整洁现象,建立村内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全力打造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生态和谐的村庄,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制定茶塘村环境卫生保洁制度。

  一、保洁人员管理制度

  1、保洁人员对卫生责任区域内每天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时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普扫到底,上门清倒房屋垃圾,下午巡回保洁,或听从工作安排;

  2、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带四周净、墙根净、公共场地净);

  3、一天清扫保洁时间原则上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做到早上7:30分前完成上门清倒垃圾和普扫一次,其他时段循环往复的清扫保洁,如当天有临时工作安排清理杂草或沟渠杂物,则当天不用清扫道路;

  4、保洁人员要服从村委会管理,随时听从保洁队长安排,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打堆聊天、干私活等,上岗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和可定位的轨迹手表。上班时间需时刻关注手机微信群,关注最新工作任务安排。

  二、保洁人员岗位职责

  1、保洁员上班时间必须穿工衣、工帽、定位手表上岗,带好保洁工具,不得做与保洁无关的事情;

  2、遵守考勤制度,原则上每天工作8小时,村委会规定不得无故旷工、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事先要向保洁队长或村委会负责人请假,请假扣除工资150元/天,旷工扣除工资450元/天。

  3、按要求做好责任区域范围内房屋垃圾的收集清运,对责任区域内的主要道路及村内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的日常保洁,道路两旁定期除杂,绿化带及空闲地卫生保洁,确保路面无垃圾、无积水、无堆积物,沟渠保洁,做到畅通无淤塞;

  4、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公益广告牌上的小广告及时清除;

  5、爱护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好、使用好环卫设施;

  6、发现不良卫生习惯、乱倒乱扔垃圾的现象立即制止,必要时向保洁队长和村委会报告;

  7、保洁人员应保持垃圾池有序整洁,不乱堆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至少每周一次对村内垃圾桶进行清洗消毒;

  8、保洁员要遵守安全规定,注意道路过往车辆,做好个人生命安全措施,不能出现安全事故;

  9、服从村委会和保安队长管理,听候安排。上班时间需时刻关注手机微信群,关注最新工作任务安排,遇到任务时需主动配合村委会完成保洁工作。

  三、保洁人员待遇

  保洁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待遇定为每月4500元,聘用期满后,如表现、考核无异议,则可以续聘,第二年工资递增比例视保洁员上一年度表现、考核情况而定,递增金额100—500元/月不等。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6

  为贯彻校长室关于改善教师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创建文明处室的通知精神,做好办公室内部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员须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窗明几净。

  二、全体人员要努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等。

  三、文明用语,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谈笑,保持办公场所的安静严肃与和谐。

  四、办公室要每天打扫卫生一次,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地面清洁,桌面整洁。做到地面无杂物、无积水、无痰迹;墙壁无污垢、无蜘蛛网,无私扯乱挂;桌椅、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资料放置整齐。

  五、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

  六、勤俭节约,爱护学校公共财物(桌、椅、饮水机、电脑等),节约用电、用水。

  七、建立奖罚制度,由校长室组织人员不定期地检查各办公室的环境卫生状况,对于优秀者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于不合格者,限期改正;整改仍不合格者,给予处罚。

  八、本制度自20xx年3月8日起执行。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7

  1、村内巷道道,村边沟道清理。全面康清理土堆、粪堆、草堆、柴堆、沙堆、石头、烂旧木头堆、废旧家具农具堆、枝败叶堆等。

  2、帮助困难群众开展厨房、院子、床铺及特殊人群个人卫生整理工作。

  3、彻底清理白龙江河道及两岸河堤垃圾和生产废旧地膜,农作物秸秆等。

  4、彻底清理渭武高速、兰渝铁路高架桥下便道土堆、粪堆、草堆、柴堆、沙堆、石头堆,保障便道畅通、方便生产生活。

  5、彻底清理武高速两边便道,农田,村边乱堆乱放乱丢,保持干净整洁。

  6、全面彻清理国道212线江边土堆、粪堆、草堆、柴堆、沙堆、石头堆、烂旧木头堆、废旧家具农具堆、枯枝败叶堆等。

  7、村内及各村交叉处沟道清理。如石门沟,草坝子与早地,早地与枣川,上白杨与草子路桥,石门街双桥,下白杨枣川桥附近。

  8、疏通江南大渠旱地段,枣川段,庙上段,草坝子村段。疏通江北大渠上白杨村段、下白杨村段,保障灌溉。

  9、清理江南大道沿线垃圾、土堆、粪堆、草堆、柴堆、沙堆、石头堆、烂旧木头堆、废旧家具农具堆、枯枝败叶堆等。

  10、江南大道庙上段积水疏通,建设排水渠,解决排水问题。

  11、清理石乌公路,百雀公路落土、落石、泥土垃圾等;

  12、清理村内田野土地里的枝败叶,废旧地膜,农作物秸秆等。

  13、加强秸秆焚烧管控。

  14、其它坡上,坎边,沟边垃圾清理。

  各村要全面开展全域无垃圾清理工作,达到村内整齐,干净,大力清理三路一江周边卫生,达到无乱堆乱扔乱倒;加大对秸杆焚烧管控,无空气污染,并长期坚持。

  环境卫生规章制度8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礼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国卫生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持续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

  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贴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

  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务必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采取社会融资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计划地改造旱厕。

  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职责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职责区域完成清扫(含除雪)保洁工作。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

  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务必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撤。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畜力车务必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

  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务必持续内外清洁。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广告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广告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

  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构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构成的废弃物,务必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务必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贴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含除雪)职责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职责单位采代替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一)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饭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校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

  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损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污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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