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时间:2022-05-10 11:21:02 制度 我要投稿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通用11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通用11篇)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1

  1.血液透析、高压氧治疗、日间放化疗、PICC置管换药等定期来院诊疗人员,在治疗期间,除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外,在每次到院治疗时患者及陪人均要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口腔科进行中高风险治疗项目的,除急诊患者外,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隔位、间隔治疗。

  3.皮肤科(医学美容)、妇科、男科等门诊科室有创操作或手术,除急症患者外,择期患者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4.除急症患者外,成人输液患者及陪人每日进行核酸检测。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居民互相告知,如有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2

  根据吉林省疫情形势变化,经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就诊患者核酸检测要求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门诊就诊患者,无需持核酸检测报告。

  门诊择期手术患者,术前需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鼻+咽拭子)。

  胃肠镜检查患者,需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方可进行胃肠镜检查及相关治疗(鼻+咽拭子)。

  住院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需提供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鼻+咽拭子)。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3

  1、发热门诊患者,必须开展核酸检测,至少检测1次,检测结果出来前一律留观;

  2、门诊手术患者,手术前24小时内检测1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方可手术;

  3、急诊手术患者,在不影响抢救的前提下开展核酸检测,至少检测1次核酸;

  4、开展内镜检查等风险操作的患者,操作前24小时内检测1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5、普通门诊患者中出现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腹泻、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应至少检测1次核酸;

  6、住院患者中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立即开展至少1次核酸检测;

  7、新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入院前24小时内检测1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方可收住入院(急诊除外);

  8、起始时间以核酸采样时间为准,我院认可具备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资质的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4

  近期,随着新型冠状病毒变异株传入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愈加严峻,已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救治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陆续发生院内感染事件,甚至引发聚集性疫情。现就进一步强化定点医院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感控)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持续做好感控工作

  当前,全球疫情持续演变,多国疫情震荡反弹,国内疫情多点暴发,病毒变异株陆续出现,形势极端严峻复杂,给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控工作带来更高挑战。定点医院作为新冠肺炎相关病例的集中收治场所,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重要一环。感控工作做不好,可能引起疾病传播扩散引发疫情,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感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以及发生院内感染后果的严重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以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严从紧抓好感控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各方职责,压实感控管理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将规范设置和管理定点医院、全面加强对定点医院感控工作的监管,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定点医院是感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院感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掌握本院感控工作情况,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持续改进感控工作管理水平。定点医院所有人员均应落实各项感控要求,实现“人人都是感控实践者”目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定点医院成立的感控管理组织,以及各级感控质控中心,应当落实职责,为做好感控工作发挥支撑、质量控制等作用。

  三、优化定点医院,改善感控工作基础条件

  各地要指定综合能力强、具备重症救治条件、感控管理水平高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在常态化情况下,要将境外输入和本土散发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集中收治于定点医院独立区域的独立病房楼,不得与其他疾病患者同时收治于同一区域或同一病房楼。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病房楼及其所在区域要与医院内其他区域人流、物流、空气流严格物理隔离形成隔离病区,新冠肺炎患者不得与其他疾病患者共用相同的医疗区域和医疗设备。本地发生聚集性疫情时,要于48小时内整体腾空定点医院,全部用于集中收治和隔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

  四、加强人员配备和物资储备,确保感控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定点医院应当进一步加强感控部门建设,加强感控专业人员队伍配备,设立隔离病区感控工作专班,根据隔离病区床位规模,配备充足的感控专职人员,与其他医务人员共同在隔离病区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感控要求落实到位,并享受相应疫情防控待遇。要统筹做好定点医院全院区的感控管理,严防院内感染发生。要强化定点医院防护服、隔离衣、口罩、防护面屏、护目镜、手套、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原则上储备量应当满足本院30天满负荷运转需求。

  五、落实全员培训要求,提升感染防控整体能力

  定点医院要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全员培训要求,重点加强隔离病区人员培训。相关人员进入隔离病区前,应当经过感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其中,工作人员首次上岗应当由有经验的人员带教。要加强对保安、保洁等工勤人员感控培训及感控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确保其掌握感控的基础卫生学、消毒隔离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与技能,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对隔离病区内可能出现的保洁力量不足等情况,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相应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感控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升感控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六、严格落实标准预防,建立感控基础防线

  定点医院应当严格落实标准预防要求,进入定点医院的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正确进行手卫生。加强定点医院清洁消毒处置,做好环境通风管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有关要求,合理选择、规范使用防护用品,降低职业暴露风险。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相关病例隔离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对新冠感染相关病例进行单人单间隔离安置(带独立卫生间),进一步减少不同病例间相互交叉感染的机会。

  七、加强隔离病区管理,进一步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定点医院应当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要求,做好隔离病区的分区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在污染区和缓冲区之间,设置潜在污染区(包括辅助功能用房),以增加隔离病区整体缓冲能力。按照要求严格陪护及探视管理,切实做到不探视、不陪护。感控专职人员应当开展日常巡查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并每日向医院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情况。要重点指导防护用品穿脱工作,加强人员防护,避免防护不足或过度防护。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在脱卸防护用品的区域安装监控装置,便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八、加强人员管控,确保实现闭环管理

  定点医院应当加强本机构工作人员管理,通过宣传教育,夯实各部门责任,减少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的接触机会。对在隔离病区工作的,包括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安保、后勤(含餐饮、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等人员)、保洁以及通勤车辆司机等在内的所有人员,在首次进入隔离病区前均应当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并由当地政府安排驻地,实施统一闭环管理。不得将隔离病区作为驻地。要固定通勤车辆和驻地,并实现隔离病区和驻地之间点对点闭环。所有人员在驻地应当单人单间(带独立卫生间),不得混住,不相互交流走访,并做好日常防护。隔离病区工作结束后返回其他病区工作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等工作。

  九、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及时发现院内感染风险

  定点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人员和感染高风险环境的日常例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做到全覆盖。可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和定点医院防控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检测频次。严格执行新进入隔离病区前和结束隔离病区工作后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核酸筛查制度。对定点医院送检样本进行检测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加强人员培训,并按照要求做好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根据病毒变异情况,合理选择检测灵敏度高的检测试剂,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十、关心关爱工作人员,做好健康监测管理工作

  定点医院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安排班次,保障工作人员充分休息,避免过度劳累。做好人员轮换,不得安排同一班次超期或连续在隔离病区工作。隔离病区内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当保障每一岗位均有2人同时在岗,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不得仅安排1人单独开展工作。同时,做好隔离病区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提供通讯、网络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合理营养膳食,创造适宜的身体锻炼条件,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建立健康状况监测报告制度,每日报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建立呼吸道职业暴露处置流程,发现有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相关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发现因身体其他原因或心理状况异常难以胜任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更换。

  十一、加强感控监督检查,及时补齐短板弱项堵塞漏洞

  定点医院应当定期对本院尤其是隔离病区,进行感控专项监督检查。对感控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以及防控基础设施、基本流程逐一进行梳理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和不足,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定点医院感控工作的监管,开展抽查及定期巡查工作,一旦发现感控风险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可调整定点医院。对因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强化支持保障,提高定点医院工作能力

  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对定点医院医疗救治工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支持和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关心关爱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对生活、工作中遇有困难的,要充分发挥地方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解决,保障相关人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定点医院工作中。定点医院要对照感控工作要求,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并请求予以解决,切实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5

  为满足全市人民群众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物资需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保障市场供需稳定,防止疫情发生和传播,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管理的车辆为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生活物资、医疗物资、能源物资等重要物资运输车辆。

  二、企业是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所在地及车辆目的地的相关防控要求。企业要建立物资运输疫情防控机制,确定专门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货物运输的协调工作。选派专职联络员与属地发改、工信、商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建委等部门对接企业物资运输工作。生活物资运输工作由发改、商务部门负责;生产物资和防疫物资运输工作由工信、卫建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物资运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燃气运输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入辽源市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企业要提前12小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承诺书、填报辽源市物资运输车辆登记备案表、对司机及随车人员信息登记造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到辽时间、离辽时间、运输物资种类、车辆运行路线、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等。核酸检测报告时效为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

  四、属地发改、工信、商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建等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信息汇总,分别上报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发改委统一汇总,及时提供给公安、交通及卡点属地政府。

  五、获准通行的车辆实行进出辽源市全程点对点闭环管理。运输车辆到达辽源市指定高速口后,车辆熄火,由专业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消杀,消杀完毕后,由卡口工作人员及企业属地行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派出的工作人员核对来辽车辆人员信息、检验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对符合备案信息的车辆车窗、车门贴封条,由属地行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签字确认。

  六、无备案信息的非保障物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引导劝返。

  七、低风险地区来辽车辆,备案信息核验通过后,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工作人员引导车辆按申报路线进入企业固定装卸地点,司乘人员不得离车,不得接触辽源人员,车辆装卸完毕后要监督原车原人原路返回。

  八、针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辽车辆可以倒运的,车辆及人员均不允许进入辽源城区。车辆出高速口消杀后,在指定地点倒运物资。司乘人员不得离车,不得接触辽源人员。装卸物资完毕再次消杀后,来辽车辆立即按原路返回。辽源企业负责做好装卸物资人员的防护,并对装卸区域按防疫要求进行消杀,接货车辆按申报路线返回企业固定装卸点。针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辽车辆所载货物确不能倒运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成品油等),可在晚上10时至12时之间,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驾驶室、车窗玻璃贴封条,司乘人员车内全程佩戴口罩,不得下车、开窗,不得接触辽源本地人员,车辆装卸完毕后要监督原车原人原路返回,企业装卸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在企业内部实行隔离管理,安装摄像头,对过程进行录像。

  九、中、高风险地区来辽物资进厂后,需对车辆和物资再次消杀。在打开外包装正式使用前,需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专业检测团队对物资表面进行抽样核酸检测,确认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十、不离辽车辆的司乘人员,属地行管部门和企业对接社区,社区对司乘人员按照市防控要求进行管控。重点工业企业往返中、高风险区域的司乘人员,实行企业厂内封闭管理,由属地和企业落实监管责任。

  十一、建立日报告制度,各部门及时将接车、送车及不离辽司乘人员对接社区等情况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每日车辆报备信息及相关情况汇总,形成日报告。

  十二、省外运输如有困难,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沟通帮助协调解决。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6

  一、教职工定期核酸检测

  根据文件要求,学院教职工需开展定期抽检,每周按不同部门抽取5%的教职工开展1次核酸检测,循环进行。

  1.定期核酸检测安排

  具体核酸检测人员安排详见附件1。如有教职工因出差、病假等其他原因当周无法参与核酸检测,可适当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人员调换,并提前1周向组织人事处报备。

  2.核酸检测地点

  恒星大酒店(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

  3.核酸检测时间

  第1周核酸检测时间为本周五(10月29日),其他时间安排接通知后将提前通知教职工。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现将学院教职工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1.非必要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

  教职工外出应严格落实疫情外出审批制度,外出前通过“微信-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风险查询”实时查询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建议非必要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

  2.严格落实“应检尽检”要求

  根据最新版高等学校疫情防控方案及山东省卫健委和青岛市教育局相关要求:

  (1)凡出现发热症状(体温超过37.3℃)的教职工,需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去医院进行1次核酸检测,填写核酸检测台账,并将核酸检测结果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2)国庆假期以来,凡省外入鲁返鲁人员,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景点游玩的,均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入鲁,填写核酸检测台账,并将核酸检测结果以部门为单位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3)凡从国内中高风险所在地级市或其他发生本土疫情但尚未公布风险等级地区入青返青的,返青时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然后间隔24小时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填写核酸检测台账,并将核酸检测结果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严格落实每日健康上报、零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

  全体教职工每日须通过企业微信严格落实每日健康上报,如出现发烧、咳嗽、头痛及咽痛等感冒症状,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报备。各部门如有教职工因病缺勤,应及时落实具体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

  4.积极做好个人防护

  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其他要求

  疫情防控,责任重大,全体教职工应主动落实各自疫情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学院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若因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当而产生重大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7

  为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强核酸检测工作,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排查消除风险隐患。结合我园实际,进一步加强常态化防控,对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特建立本制度:

  一、需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验工作的人员划分

  2022年春季开学返岗工作的教职工作为应检人员;保障2022年春季开学工作的后勤人员,物业人员,食堂人员以及安保人员作为应检人员;对属于确诊病例和已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接受集中或居家隔离人员、境外入我地人员、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我地人员、发热门诊患者、住院及陪护人员的作为应检人员。以上人员做到应检尽检。

  二、幼儿园医疗保障组负责联系定点核酸检测医院

  到定点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呈阴性者,作为返岗工作的前置条件。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医疗保障组呈报防疫部门,并协助展开医学排查。

  三、对应检尽检人员核酸检验的费用

  按相关规定从个人医保中支付,对医保未覆盖的人员从幼儿园防疫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为加大常态化防控条件下的筛查力度

  对开学到园后有发热迹象的人员,要求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同时鼓励师生参加检测。

  五、为加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对食堂工作人员,保安工作人员,在开学复课前应完成两次以上的病毒核酸检测。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8

  一、全员核酸检测期间,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将对其“安康码”赋“黄码”。造成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其及家庭成员参军、入学、参加工作等审查中如实反映。

  三、每轮核酸检测将发放证明,解除静态管理后,凭核酸检测证明方可出入小区和各公共场所,正常上班上学、经工经商。

  四、伪造核酸检测证明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六、欢迎广大居民互相监督、踊跃举报。每轮核酸检测结束后,提供未检人员有效线索的,每例奖励2000元。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请广大居民相互转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检测,切实凝聚起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奋力夺取我市疫情防控歼灭战的全面胜利。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9

  一、布点要求

  原则上每1000-1500人设置1个采样点,每500-1000人设置1个采样台,每个采样点开设1-2条绿色通道,面向老年人、儿童和孕妇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减少等待时间。

  二、设置要求

  乡镇(街道)负责选择确定采样地点,应当遵循安全、科学、便民的原则;一入口、一出口,室内、室外采样点均应当为独立空间,具备通风条件,内部划分相应的清洁区和污染区,配备手卫生设施、取暖设施,设立清晰的.指引标识,并明确采样流程。

  三、分区要求

  确定采样点后,要组织人员勘察设计场地布局,根据原有场地条件,科学划分为分流等候区、现场待查区、入场测温区、临时隔离区、扫码登记区、核酸采集区、物资保障区、临时隔离区、医疗垃圾存放区,设置检测通道,保证人员单向流动,落实“1米线”间隔要求,严控人员密度,采样点的医护人员采样位置宜处于上风向,所有人员都应佩戴口罩,避免交叉感染。

  (一)分流等候区:

  设置相对宽敞、通风区域,受检群众接受核酸采样前等候休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配备防暑、遮雨等设施。

  (二)入场测温区:

  合理设置人行通道,采取绕场排队方式单线进入采集区。

  (三)临时隔离区:

  用于暂时隔离在采集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患者或高危人群。

  (四)扫码登记区:

  设置帐篷、遮阳伞、警戒线、办公桌椅、测温枪、水银温度计、消杀用品、充电宝、发电机、供暖设施、无线网络等现场所需物资。

  (五)核酸采样区:

  使用隔离线或标识设置人行通道,设置1米线距离提醒。并搭建临时帐篷,配备充足的桌椅、采样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医疗垃圾桶、手消毒液、消毒药械和宣教材料等,并应当为受检人员准备纸巾、呕吐袋和口罩备用。

  (六)物资保障区:

  选择空间相对密闭,供采集人员更换个人防护装备,放置与采样点规模相匹配的防护物资、拭子和采集管、消毒药品、户外消杀设备。

  (七)医疗垃圾存放区:

  卫生院放置医疗垃圾转运箱,用于暂存医疗垃圾。

  四、标识要求

  统一设计全员核酸检测使用的指引标识、分区标识,要求在采样现场悬挂醒目的指引标识,并设置采样流程和注意事项的公告板。

  五、基本设施标准

  1.简易(棉)帐篷(室外采样点)2个,办公桌椅4套,体温枪1个,水银体温计,隔离锥,护目镜;

  2.警戒隔离带数米;

  3.文具若干套;

  4.充足的电源及照明、遮阳伞、警戒线、扩音器、消杀用品、充电宝、发电机、供暖设施、无线网络取暖设备、无线网络、充电设备。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10

  师生员工定期抽检核酸、18岁以上目标人群加强免疫接种、加强防疫心理疏导……教育部日前联合国家卫健委印发新版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增加校园常态化监测预警,完善了出现疫情后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卫生保障要求。

  新版技术方案细化了校园常态化防疫要求,加强校门管理。高校把控所有进出校通道,做到专人负责、区域划分合理、人员登记排查记录齐全。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实行园内相对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园。

  同时,学校应及时监测疫情形势变化,严格实施人员健康监测、体温检测、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缺勤追踪登记等措施。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核酸检测抽检,对安保、保洁、食堂等校园工作人员加强健康管理和增加核酸检测频次。若学校所在县(市、区、旗)发生疫情,要根据疫情扩散风险提高核酸检测比例和频次,鼓励增加抗原检测。

  教育部提出,在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下,加强师生员工接种工作。鼓励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尽接,对于符合接种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接受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新版技术方案还强调关注师生员工的心理健康,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宣传引导,安排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及时疏导师生员工负面情绪。加强人文关怀和服务保障,回应师生员工合理诉求和关切,在防疫提醒、生活和防疫物资、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医院定期核酸检测制度 篇11

  一、坚持健康防护常态化坚持日常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要佩戴口罩。持续做好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不松懈、不扎堆、不串门、不聚餐、不隐瞒、不大意、不侥幸、不信谣、不硬闯、不疏忽”的防控“十倡议”。

  二、坚持测温验码常态化强化人员密集场所进出管理。商场超市、酒店旅馆、农贸市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火车站、客运站、学校、餐饮店、电影院等重点场所,严格执行进出人员测温验码。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入管理。各单位要在入口设置体温检测点,做好干部职工健康监测。严格“三道防线”查控。

  三、坚持外来人员排查常态化持续抓好入境来冀人员排查。进一步完善境外直接来冀人员管控和省外入境来冀人员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和核查机制,严格入境人员闭环管理,确保口岸检疫、目的地送达、社区防控无缝衔接。加强中高风险地区来冀人员排查。公安、通信、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全国中高风险地区名单,主动排查中高风险地区来冀返冀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城乡社区排查、视频监控等手段,精准、快速摸排重点人员,确保排查到位、管控到位。认真做好重点人员协查。针对重点人员,要利用网格化管理手段,全面精准摸排,第一时间摸清行动轨迹、第一时间发现重点人员、第一时间管控风险。

  四、坚持发热人员筛查常态化规范发热门诊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置预检分诊点,落实预检分诊制度。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规范设置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发热筛查门诊。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及没有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发热人员要就地就近登记报告,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优化患者就诊流程。发热门诊要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对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患者要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询问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对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症状患者要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查,实行闭环管理,由专人按照指定路线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

  五、坚持重点人群检测常态化做好定期核酸检测。定期组织所属重点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对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以及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症状人员,连续2次检测(间隔24小时)进行甄别筛查。严把检测质量关口。加大采样检测人员培训、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核酸检测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及时和可追溯,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和人员防护到位。

  六、坚持监测预警常态化充分发挥监测哨点作用。要在扎实做好社区和学校、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监测报告的同时,持续加强药品销售和使用监测、病原学监测、农贸市场环境监测、冷链食品监测,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哨点”作用,确保及时发现疫情。持续开展医防协同监测。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增强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加强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成立工作组,定期分析监测数据,综合研判疫情趋势,提出风险评估结果和预警响应建议。

  七、坚持精准处置常态化规范信息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后,要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按照先内后外、先下后上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抓好流调追踪。发现疫情后,疾控、公安、通信、交通等要加强部门协作,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综合运用面对面调查、大数据追踪、公安刑侦等手段,彻底摸清详细活动轨迹,全面查找密接、次密接人员,24小时内完成。对流向外省市的密接、次密接人员,要及时推送至所在地进行协查,专人盯办反馈结果。加强隔离管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密接、次密接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加强隔离场所规范管理,做好隔离人员健康监测、核酸检测、消毒消杀、生活保障、人文关怀等工作,规范有序做好解除隔离工作,严防隔离场所交叉感染。做好医疗救治。定点救治医院要按照“四集中”原则和“四个一”救治措施,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全力以赴救治患者,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对无症状感染者与确诊病例实施分区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院感防控措施。强化治愈患者康复和跟踪随访工作。

  八、坚持消毒消杀常态化强化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消毒。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隔离点要定期组织开展环境消毒,突出抓好预检分诊场所、门诊急诊、感染科病房等重点区域消毒消杀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强化公共场所日常消杀。商场超市、宾馆饭店、交通场站、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落实消杀措施,重点加大对公共卫生间、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清洁消毒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出入口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感应消毒设施,方便群众做好手卫生。做好建筑物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和消毒处理。强化重点部位消杀。各地要加强对机场周边、城乡结合部、公厕等重点区域日常消杀,加大对垃圾清运站、污水处理厂、养殖场、屠宰场、快递物流站点等重点部位日常消杀和环境监测,最大限度阻断由物及人、由人及物的传播。强化消毒消杀质量控制。各地各单位要强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确保消杀工作科学规范、有力有效。

  九、坚持环境整治常态化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完善村庄、小区、街道、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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