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4-04-14 11:29:53 秀雯 章程 我要投稿

合作社章程范本(精选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章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章程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作社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作社章程范本(精选15篇)

  合作社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 狐貉养殖 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 住所设在 饶河县 西丰镇 联合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 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 维护社员利益, 促进社员增产增收, 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 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

  (二)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 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 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 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狐貉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凡从事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条: 社员的权利:

  (一) 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 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 参与本社经营活动;

  (四)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 理机构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 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三)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养殖 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 为本社提供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 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 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管理机构需提前 1 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主任;

  (三) 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 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五)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 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由主任1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职权

  (一)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 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 社员资格;

  (六) 负责管理本社经营活动,努力保证社员利益不受侵犯;

  (七)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管理机构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白绒山羊的繁殖、羊绒、羊肉加工、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 5人均为农民成员。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二)xxx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三)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 x%;

  (四)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五)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入社社员共x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x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Z、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人文社科、IT计算机、文档下载、教学研究、党团工作、行业论文以及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等内容。

  合作社章程 4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成员以非货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7名。

  其中,农民成员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理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挥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自愿申请退出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人:

  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有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先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

  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儿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产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损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计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珍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本社分产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全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客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序设立之日起执行。

  合作社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职权如下:

  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的建议;

  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成员社费;

  成员股金;

  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接受的捐赠款;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办公费;

  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初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本专业生产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雇佣人员工资;应缴税款;外部债务;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合作社章程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 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 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 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 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 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额;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合作社章程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陈民章等5人发起,定名为陈民章野猪养殖合作社,地址: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圈舍建造、饲料喂养,野猪买卖等与生产有关技术、信息服务及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担规定的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

  (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和合同,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 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成员在50人以内的,设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设5名理事。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有关事项;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

  (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执行监事一人。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由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侵害本社利益行为,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执行监事召集,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的内部机构由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服务部和综合部构成,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5000元。每个成员基本出资额为一份,超出基本出资额的部分享有附加表决权。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第三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会审核的财务报告,并按期向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四十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作相应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员人数减少到5人以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本社解散、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芜湖市镜湖区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镜湖区xx街道xx村为民服中心。

  第三条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街道办事处和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包括村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指尚有的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29860975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xx年9月30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0股计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总计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进行股份量化。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户口已迁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落户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2)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领养条件正在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6、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迁出本村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8、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7、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种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云、贵、川外嫁女。

  9、因上学迁出户口且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毕业或肄业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基准日前已迁回本村的人员;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轮土地承包后,因农转非、购房、子女上学、投亲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入的人员不享受。

  12、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员(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据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户口不在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员,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由该村民与现配偶与原配偶协商确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离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户,生产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给予确权,但应单独立户。

  15、户口在本村或已转集体户的三无人员(五保),应以独立户予以确权,待其去世后,其股权由集体收回,纳入集体股管理。

  16、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享受股权资格(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人员其股权自然消失,不予确认。

  18、户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联系、户籍遗漏人员,暂不确认,待返村或户口补登后再给予确认,其股权从集体股中配送。

  19、户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不享受。

  20、二轮承包后因购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股东代表任期与两委换届同步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董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由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东代表为正式候选人等额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街道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三十九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街道党工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xx年xx月xx日审议通过,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并报送xx街道、镜湖区农水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及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月和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本社董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10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合作社章程 11

  一、合作社机构设置

  合作社除《章程》设置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外,还在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财会科、技术信息科。

  二、合作社运作机制

  (一)本社实行理事会会议制度。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

  (二)理事会除履行《章程》规定职责外,对下列事项作出决策:

  1、合作社工作和产业发展规划;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请人员劳动报酬标准;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公章由理事长负责保管,以理事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文书资料,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员除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外,实施岗位目标管理。

  (五)监事会除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外,应对理事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等实施监督。

  (六)理事会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由理事会按年制定并负责考核,对违反《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标任务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标制度规定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对工作业绩佳、完成目标任务好的,按制度及目标制度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奖励。

  三、财务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县洋溪镇顺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人员聘用制度

  会计、出纳、技术员的聘用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长聘用,实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员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所聘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员职责

  1、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

  2、负责按《会计法》和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并确保其真实和完整;

  3、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负责保存、管理财务档案,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定期核查帐表及财务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帐款、帐实、帐据、帐帐和帐表“五相符”;

  6、按《会计法》及合作社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档案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出纳员职责

  1、负责协会财务收支、款项的划转和存取;

  2、负责建立、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

  3、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确保“帐款”相符;

  4、负责保管、使用合作社现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价证券,确保其真实、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审核合作社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不合法规的财务收支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1、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药材营销;

  2、技术信息科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相关自信传达等。

  六、合作社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加强学习、坚持学习制度,做到学有所长、学有所得,创建学习型机关。

  1、实行每个星期一学习的制度。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并汇报各自一个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对各工作进行周调度;

  2、每月30日为月例会日,主要是对当月工作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月工作计划。

  (二)、考勤制度

  1、本合作社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出差、下乡、请假人员均由办公室负责人在《考勤表》上注明;

  2、上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15分钟内(即每天上班后15分钟内和下班前15分钟内),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3、签到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收回考勤表,并将《考勤表》存放好,每月公布一次;

  4、严禁签到后从事工作之外的家务和娱乐活动等;

  5、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办事,应向单位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去向,一时不能按时签到的要向办公室。否则视为旷工;

  6、每月旷工三次扣除全勤费,一年内旷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费。

  (三)、请假制度

  1、请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书面请假条,报领导批准;

  2、请假者必须在准假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岗者或超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3、假条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并由办公室按制度进行管理,请假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假满的第二天即应销假,未销假的一律视为超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理由,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

  (四)、值班制度

  1、值班分工作日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实行8小时制。工作日值班人员必须提前到岗,负责做好每日的小扫和人员签到,保证8:15前烧好开水,打扫好卫生;

  2、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

  3、值班人员要认真接好电话,承接上级部门的指示,通知等,做好值班记录,有重要或紧要事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意见妥善处理。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一律不能关手机。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违反纪律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合作社章程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地址:xx市xx镇桥村。

  第五条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入股土地84.64亩;三组32户,入股土地136.11亩;四组20户,入股土地121.88亩;五组17户,入股土地108.56亩;七组22户,入股土地62.4亩;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入股土地66.95亩;二十六组23户,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章程 13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分配活动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准则、方法等一系列规范约束性条款,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体制

  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各类专业合作社应依据原行业财务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社的财务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社员股金是为了取得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

  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

  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

  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5、银行贷款。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

  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

  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

  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

  3、对社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

  4、按社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

  5、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四)财务控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合作社章程 14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淌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安排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农夫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方案与审批、审批与选购、选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特地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铺张,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依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当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准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缘由,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省”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需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xx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xx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xx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争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方案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需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订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方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状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状况、盈余安排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忱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亮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假如有变化,缘由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具体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安排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安排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章程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规范运营。规范运营可以从登记注册,办公室布局,社员管理,决策规范,业务规范,荣誉添加等几个方面努力改进,目标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规范发展。

  (一)登记注册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是合作社规范运营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三个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局和地税局取得税务登记证。

  (二)办公室布局

  办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检查的重点,另一方面也是发展社员的门面。规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外部分:门头上要悬挂合作社全称横排,大门两侧门框边上挂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门上一般要贴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样,窗上要贴合作社的口号和服务,比如“服务三农”“民主管理”“造福社员”等。室内部分主要是在营业窗口设计上,要避免装修成银行的样子,不要有大的封闭玻璃墙。一般要体现亲民性。在墙上要挂上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节选、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领导人照片等。

  (三)社员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管理社员。凡入社农户,都要填写入社申请表,复印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底,发放社员证。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在成员账户和社员证同时记录交易信息,作为年底分红以及申报国家补贴的依据。社员退社要提前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以合适的形式退还社员股金以及公积金。总之,无论是入社、交易、分红、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决策规范

  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制定和执行决策事项。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参加,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用来修订章程、分红、选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制定来年发展计划以及增资扩股等重要事项。社员大会表决要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个社员签字生效,要留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一般由3到5人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召开理事会决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并留有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合作社财务安全、投资安全等方面的事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主要是日常开展业务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门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完善业务手续,规避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要谨慎安全,财务账目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要求来做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记账。

  (六)荣誉添加

  在申报国家项目补贴方面,规范性主要体现在是否获得了一些社会荣誉,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获得过产品奖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积极参与各种荣誉比赛,为自己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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