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章程

时间:2022-09-29 10:25:47 章程 我要投稿

深圳公司章程(通用10篇)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拟起章程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深圳公司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深圳公司章程(通用10篇)

  深圳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年 月 日

  深圳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南京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南京市建邺区90号2幢2单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钢材、建材、机械设备销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深圳公司章程 篇3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直接为治理和发展所制定,为公司营造了一个实现自治的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强制性规则为基础提供了一套公司设立及经营的“范本”,而公司则可以通过其章程来对这一“范本”中的规则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选择,并在公司内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规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这一“标配”的基础上升级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们需要把握好一个平衡点,即在不触及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事项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约定了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并且提示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这些专属职权具体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董监高(除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更换和报酬事项决定;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对公司增、减资、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这类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条提到: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也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这些事项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授权予董事会等其他机构。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日常性关联交易与日常性之外关联交易的强制性披露要求,我们应注意到,对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核心员工的认定的问题上明确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当然,认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然后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才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管理办法》同样规定了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股东大会需要就董事会提交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东大会以及强制触发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情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东大会的召开,我们不能忽视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义务,对于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而需要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要注意的是,计算提前通知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八条对于股东大会召开的事前通知义务也做了明确要求,即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对于新三板公司,虽然其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律师的出席见证仅是“可以”,未予强制要求,但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必须有律师到场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董事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监事会。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两次的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而临时会议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行规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五、监事会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股份转让的限制

  在股份转让限制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对于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为强制性条款,但是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我们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规定。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然而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能够由董事会决定的时期仅限于挂牌之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可见,挂牌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东大会才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八、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监高借款问题上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该条立法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维护公司的法人财产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将纠纷解决机制列入了章程必备项目,即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监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挂牌申报的必备文件和运行基础,一旦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影响公司挂牌。

  深圳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x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以货币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二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深圳公司章程 篇5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三)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必须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执行监事安排检查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深圳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中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董事长人,董事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实行全员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的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深圳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展开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职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干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干产业。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备注: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旬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旬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南大学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南大学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设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负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职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南大学会,股东南大学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南大学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约定,每1000元为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南大学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南大学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每一年最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南大学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情势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南大学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由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南大学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南大学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南大学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情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南大学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10名股东当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南大学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南大学会、并向股东南大学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南大学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情势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调和,经营管理,开辟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忘我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有的条、件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缘由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有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情势明确表述。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之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一年最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同意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触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以内。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位,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视;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侵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南大学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职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与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南大学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出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干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经理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当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按前款规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南大学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分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态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旬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依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没法经营;

  (二)股东南大学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

  (四)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南大学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上报有关部分和人民法院根占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旬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算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用度、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用度、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清算组组成职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职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职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以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誉或其他个人名义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个人名誉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冲突的各类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干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南大学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南大学会做出决议,股东南大学会通过的有关章程和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深圳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富国街2号院3号楼4层X号。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公司须制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决策及管理事项由该办法统一规定。该办法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等行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系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X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X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事会或者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未注明的,视为代理人无独立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定期会议,根据股东会需要列席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预案。

  第三节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和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贷、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制度及会计政策;

  (五)根据公司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二名,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第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

  公司设立三人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一条条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五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各股东。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七十九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季度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根据股东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十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xx 。英文名称:xx 。英文缩写:xx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xx。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一节 出 资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比例

  xx有限公司 折价入股 55,497.76万元 98.14%

  xx投资公司 现 金 1,052.24万元 1.86%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 股 东 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 投资公司章程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 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 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 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 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章 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改变组织形式;

  (三) 调整业务范围;

  (四) 变更注册资本;

  (五) 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专人送出;

  (二) 电话通知;

  (三) 传真;

  (四) 邮件;

  (五) 电子邮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深圳公司章程 篇10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 ,出资方式: ,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是经 批准设立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兼任的,须经出资人同意。

  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经 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由 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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